前几日从网上读到一篇文章,文章大意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副委员长盛华仁先生在《求是》杂志撰文称:在中国,直选乡镇长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盛先生说,在此前的全国基层乡镇选举中,有的地方采取了乡镇长直选,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乡镇长,对此现象,盛先生以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负责人之一的身分指出了直选乡镇长行为的违法性。盛先生并列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其立论的依据。

读到这样的报道,我知道,盛副委员长所说确有依据,因为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国的乡镇长选举确实不是直选制,而且间接选举制,即由人大中的代表联合提名选举。从这个意义上说,盛副委员长所说是对的。但是,正是因为这样正确的说法引起了我的关注。

如果说,直选乡镇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事实也确实如此),那么,就意味着我们的法律不支持乡镇长直选。我们知道,乡镇长选举应属于最低一级的政府机构的选举,中国的法律就连这最低层次的选举都无法做到直选,亦即不能做到充分尊重人民选举权的直接选举,那么,我们的法律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呢?我们的法律所规制的民主程度到底有多高呢?

中国的执政党与政府(这二者实际上是同一个主体)一直在宣扬着其致力于国家的民主进步事业,通行的官方说法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高度的民主大概应是较高程度的民主,然而,现在就连最基层的乡镇长直选都无法做到,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中国的执政党与政府所高调宣扬的与其实际做着的不一致呢?

在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里,已经实现了全国性的大选,而在我们这里,象乡镇长选举这样的“小选”都无法保证民主、公正,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主程度有多么地低下,我们与世界潮流的背离有多么地严重。我听说,台湾50年代就开始县级的直选了,为什么,在大陆50多年后还不能做到国民党在50多年前已经做到的事情呢?这样的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思考的结果,就是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加快民主的进程,从而不致于落后太多,以致于让全世界的人民都贻笑不已。

盛副委员长可以要求用现行的中国法律来规范中国现行的政治秩序,可以依法纠正乡镇长直选这样的“违法行为”,但是,盛副委员长也应该想到,是不是到了修改那不允许最基本的民主的法律的时候了?

或许盛副委员长在这件事情上不能完全作主,但提一个建议总是可以的吧?谁叫你是一个职位那么高的大议员呢?

民主论坛20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