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在受到质疑的时候,与普通人一样即“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但是,有一点却是不相同的。普通人在受到质疑的时候,可以享用“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米拉达警告”,但是公众人物却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区分呢?

因为公众人物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体制内的政府权力掌握者,比如总统、总理及其内阁成员、州长、市长、国会议员、州、市议员等,这些人物,因其掌握了大量的公权而掌控了社会大量的资源,这种公众人物是因其掌握公权而引人注目,另一种是体制外的非政府公职人员,因其特殊的地位、才能与影响力,而占据了着大量的社会资源与财富。

比如著名影星、歌星、球星、律师、记者、及各行业领袖、各类著名社会活动家、财团领袖等等都属于此类的社会公众人物。这两类公众人物在受到社会相关违法或公共道德与职业操守方面的质疑的时候,有责任与义务出来自证清白,而且这些自证清白,限于这两种公众人物,对于普通人没有这个责任与义务,普通人受到质疑有权保持沉默,既没有自证其罪的必要,也没有自证清白的必要。

但是,公众人物就不同。为什么会有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呢?那是因为公众人物,不论居于何种原因,他们以公权或者以其社会影响力占据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有能力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因此,为了保证新闻舆论对他们的有效监督,使监督的阻力减小,风险降低,当他们受到相关质疑的时候,必须出来自证清白,以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能够得以伸张。

自证清白的一种办法,就是按照制度要求,主动公开自己的财产数量与财产来源渠道,以备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因此,民主法治健全的国家,对于公职人员,每年都要求主动财产申报制。任职前与离职前也要公布财产状况。这种财产申报,是不是可以瞒报呢?不可以的。因为,每个人的财产银行都有数,而且即使不放银行,钱财的去向都有流通渠道,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可以查出个水落石出。一旦查出少报或者瞒报,那么这种公然欺骗大众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有时其罪可能远大过贪污受贿本身。

所以,这些国家的公职人员,在申报财产时是不可以隐瞒的。不明财产来源,必须通过洗黑钱将钱洗白,才能重新归于个人的财产之下,得以见阳光。这种公布个人财产的行为,就是自证清白的一种。

总统、总理与内阁成员去国会接受质咨,其实也是一种自证清白的程序。也就是当国会怀疑总统、总理或内阁成员有违法嫌疑的时候,常常要接受国会调查,国会组织庭审委员会,要他们出来当面对质,答辩,释疑。这个时候,这些受到质咨的公职人员就必须自证清白,如果不能够将这些质疑解释清楚,拿出证据证明自己,那么就等于坐实了质疑的内容。那么进一步就要遭受更为严重的弹劾,直到进入司法程序。

当年美国尼克松总统涉嫌违法行为,地方法官西里卡签署命令要尼克松交出白宫录音带,否则每拖延一天,就罚款2.5—5万美元,为了避嫌,为了不担妨害司法罪,也同时为了不被罚款,尼克松只有乖乖及时交出了录音带。要知道,录音带其实只是属于尼克松个人的财产,因为工作需要一个备忘录,也因为总统退休以后要靠撰写回忆录挣一些钱,就必须事先准备一些个人资料,因此,才有这个工作录音。以往总统通常一退休,这些录音带就归总统所有,并且可以带出白宫。但是,由于尼克松涉及违法,他就要自证清白,也只好交出录音带,正是这些录音带坐实了尼克松参与了为掩盖水门事件而作出的妨碍司法行为的证据。

日本当年的首相田中角荣涉嫌行贿受贿,因此,国会议员,田中首相的政敌,三木先生,要求日本国会通过议案向美国国会要求转交美国洛克希德飞机销售公司向田中角荣首相、政府官员们行贿的资料与名单,以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而有意思的是,当时是田中首相拿到这笔贿赂又去向国会议员们贿赂,而田中首相贿赂国会议员,只是为“日本列岛改造计划”方案能够通过,以便在自己首相任内有一个比较好的政绩。

结果这一系列的事件,导致国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涉嫌接受田中角荣首相的贿赂而丢掉了政治前途,导致当时国会因为不被信任而解散重选。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权公众人物不仅要自证清白,而且还要按照政治制度与法律程序去自证清白,这不是自己愿意还是不愿意的问题。这里有制度与法律的强迫性。无论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自证其罪都不能够强迫,但是对公众人物,特别是公权人物来说,自证清白就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了。

以上是掌握公权的公众人物。如果是非公权的公众人物呢?也同样存在自证清白的责任与义务。只不过自证清白不是按照政治制度与法律程序进行,而是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与质询,接受同行评议,比如主动接受新闻记者的公开采访,拿出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公示于众,以达到辟谣的效果。如果是故意抹黑,缺乏证据或者捏造事实,这个很容易被证伪。在一个理性的社会,是难以达到抹黑效果的。因为没有根据的怀疑,不具说服力。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歌星被质疑是假唱包装出来的,那么,他可以举办一个清唱的个人演唱会,与观众对唱,中间穿插与观众的短时对话,都可以让人释疑。如果某作家的作品被质疑是枪手所作,是包装出来的,那么,他可以通过出示能够证明原著创作过程的手稿,发表演讲谈自己的创作过程与创作心得体会,与自己作品的读者交流阅读心得体会,参加作家笔会之类的公开活动,达到令人释疑的效果。一个意见领袖如果被人怀疑是枪手代作的作品,那么,自证清白的方式就更为简单,他只要就最近发生的一系列公共事件,发表一场演讲,然后现场即兴回答听众的提问,就可以达到完全释疑的效果。因为现场即兴回答问题,是无法请人代为准备,也无法请枪手代作的。

为什么非公权的公众人物也要自证清白呢?因为,非公权人物,同样也因为其美好的声誉与个人的崇高声望而获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占有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这些资源财富,是社会大众以对他个人品格的信任换取的,就像韩寒的《三重门》是以一个十七岁的高一辍学生的作品面世的,因此,才达到了轰动效应,如果这是一个成年作家的作品,则根本不会产生轰动效应,而且销量也很成问题,而不可能会有数百万册的销量。

人们出于好奇心,出于对文学天才的崇拜心理,也抱着一种热情的期待心理去作消费的。就文学作品而言,如果放在成年世界里很普通,甚至远不是一流作品,而是因为放在未成年身上才显神奇,那么,其实就文学艺术市场来说并未增加新的创造,这样的书按照正常的出版市场来说,能够销一万册就算不错了。

可是,现在这本书是销了五百万册,一下增加了五百倍。这如果是真实的天才文学少年的作品,至少还包含了人们对天才文学老年的进一步期待与积极的鼓励的成份,这对于文学艺术世界的繁荣未必不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这是包装出来的假作品,则五百万册的出版发行量,意味着挤占了五百个能够销售一万册作品的作家的出版空间。

这五百部作品可能还真有精品,还真有文学天才,却因为假作品的包装而挤占了他们的出版机会,剥夺了他们的出版空间,严重地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同时损害了广大读者阅读到更多更好的作品的机会。因此,公众人物的巨大利益必须是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也就是众众人物必须依靠其对公众的真诚可信来取得,而不能够靠欺诈与蒙骗来做得。

法国文学家巴尔扎克当年一部《人间喜剧》总集涉及近百部小说,而且几乎部部精彩,商业利益巨大,其实也许同样不乏有营销策略与宣传工作,但是,这个商业出版团队不能够将别人的作品冠以巴尔扎克的名字出版。巴尔扎克的作品必须是他自己的真实作品。这一点是不能够含糊其辞的。

就韩寒代笔嫌疑来说,接受公众的质疑是应该的,因为这个形象的真假,严重关涉到社会公共利益。这里不存在什么质疑的方式与界限的问题。如果是真的,接受质疑,并能自证清白,反而能够提升作品的诚信度与影响力,这种质疑对于真实作家与作品来说,并不是负面影响,反而可以是积极的影响。就像方舟子在接受电视台主持人问到的,假如韩寒最后真的证明了自己不是代笔,就是真实的作品作者,那么,你怎么办?

方舟子说,我会站出来公开向他道歉,并且认错。如果韩寒通过这次质疑最终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展示了他真的是才华横竖都溢,那么,不但丝毫不会损害韩寒的公信力与信誉度,而且还会成百上千倍地增加韩寒的影响力,会在原来的基础上更加增强他的偶像魅力。能够经得住方舟子这个著名打假人士的质疑,其实也是一种品牌认证的过程,能够得到这样认证的人公众人物其实不是太多的。这就是为什么韩寒事件出来之后,我为什么要写《如果方舟子来质疑我的文字》的依据所在。

但是,经受住质疑,必须是以真实为前提。真实的东西是不怕质疑的,更不怕人们故意抹黑。但是,假的就害怕见阳光,就心虚,就容易漏洞百出,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从而容易表现出色厉内荏、虚张声势的失态心态来。其实,真实的东西要自证清白其实很容易。作家作品的自证更是容易,这远比证明是不是亲子关系要容易得多。

亲子关系的认证还要抽血验血,去作DNA验证,要花许多钱,费许多周折,但是,一个作家要证明那是自己的作品,只要拿能够反映自己创作过程的原始手稿,或者就自己的作品创作过程,开设专题讲座,发表公开演讲,就可以证明那是自己的作品,因为创作过程的心路历程,其所感所想,其涉及的背景与细节,那是一个人最隐秘的内心世界,那是无法复制的。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公众人物也不可以强迫其自证其罪,因为,那样容易屈打成招,容易滋生冤假错案。但是,公众人物是有责任与义务自证清白的。为什么?如果公众人物面对质疑,保持沉默,或者利用手中的资源打击报复质疑者,那么,请问如果公众人物利用公共权力与社会资源造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个社会还会有揭开真相的途径吗?没有。唯一的办法就是保护好质疑人批评人,然后让公众人物出来自证清白。强迫其自证清白与强迫其自证其罪还是不同的。

自证清白,你可以拿出对证明自己清白有利的证据,而不利或者无关的证据你不必出示。而自证其罪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强迫你拿出的证据必须是证明自己有罪的。但是,自证清白也只仅于公众人物,而不适合于普通无权无影响力无大量社会公共资源的普通人。因为即使是自证清白,也是一种较弱的有罪推定,因为质疑就是有罪推理。这与西方法治国家把政府公权定性为必要的恶,其实在逻辑上是完全一致的。

最后一点必须明确的就是,质疑的内容必须是与公众人物的职务相关或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即使是公众人物,那些不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也不在自证清白之列。

2012年2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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