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斯大林强调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然而多年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所犯的错误又差不多都可以归结为“唯意志论”或“主观唯心主义”亦即“以主观意志代替客观规律”。这似乎是个矛盾,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东西,怎么会在实践中老是让意志干扰、转移了呢?

人们经常说,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不要违背客观规律。可是,对于客观规律而言,用“按照”和“违背”这类动词意味着什么呢?一家工厂的生产搞得好,我们称赞厂长遵循或按照了经济规律的要求办事,称赞他们的作法符合经济规律;搞得不好,我们则批评他违背了经济规律。这似乎是不错的。但是,一只木船漂浮在河面,能不能说它“遵循”了浮体定律?如果能这么说(事实上不少人就经常这么说),马上就会引出另一个问题:万一这只船沉了,那是否意味着它“违背”了浮体定律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说,客观规律是不可违反的,这话可以有两种含义:一是说谁要是违反了客观规律谁就会倒霉,,这意味着一个人确实可能做出违反客观规律的事。另一层含义则是说压根不可能发生任何违反客观规律的事。任何行为、任何事件都是处于某种规律的支配之下,不是受这一规律支配,就是受那一规律支配;要想“违背”规律则根本办不到。当我们说经济规律不可违反,那是指第一种含义;当我们说象万有引力定律或浮体定律一类规律不可违反,那是指第二种含义。

对上述两段文字的考查,导致我们提出如下问题:经济规律是否和自然规律有一种性质上的差异?如果有的话,这个差异是什么?或者说,经济规律具有什么特殊性?经济规律的这种特殊性是否影响它的客观性?什么叫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人的意志、尤其是领导者的意志或是多数人的意志、对经济规律有没有影响?如果有,那会是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影响和经济规律的客观性又是什么关系?概括起来,这就是本章的主题——经济规律与意志。

规律,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就这一点而论,无论是经济规律,还是自然规律,它们都是一样的。大部分规律可以表现为如下的形式:在如此这般的条件下,必然有如此那般的情况发生。①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相应的条件,规律所断言的事情就不会成为现实。如果具备了有关的条件,但由于同时还有其它因素的作用,那么规律所断言的事情同样不一定实际发生。不过即便在这种情况下,规律所揭示出的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还是存在的。一个脱离地心引力范围的物体,不会向着地心作自由落体运动,因为在这里不存在落体定律。一只鸟儿自由地在天空中飞翔,(①参见思格斯《自然辨证法》笫212页。)它并不曾以每秒每秒九·八米的加速度垂直下落,但它和地心之间的相互吸引却依然存在,小鸟并没有摆脱落体定律对它的作用。在上述例子中,那个在地心引力范围之外的物体固然没有违背落体定律,小鸟也没有违背落体定律。在这类事例中,“违背”规律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否则便意味着规律的被否证、被推翻。

如果“事实”违背了“规律”则意味着该规律被否证,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假定在地心引力范围之内,在没有任何其它力量支托的情况下,某一物体竟然停留在半空中而不垂直加速下落,那么这就不是该物体“违背”了落体定律?而是落体定律的被推翻。科学史记载的很多假定律、错误的定律,所以被否定,基本上就是碰上了这些“违背”了它们的客观事实。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可以说,真正的规律是不可能违背的,能够违背的规律就不是真规律。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经济规律,以及一般的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却有所不同。我们说一旦有某些事实违背了规律则意味着该规律被否证,那是针对绝大部分自然规律而言问。包括经济‘规律在内的很多社会规律并不一定如此。比如我们说“经济地位决定政治态度”是一条规律,但是谁都知道确实有一些出身为资本家而同情工人之类的反例存在。这些反例一般并不构成对有关规律的否定。这说明社会规律(包括经济规律)往往不及自然规律那么严谨,它们通常只是一种统计性的、表示基本趋势的规律。对这类规律而言,局限在一定比例内的反例是允许存在的。

在上述讨论中,“违背”一词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客观事物的真实发展状况不符合于“规律”所宣称的那种局面。“违背”一词还有另一种含义。它的另一种含义总是和某种目的性、意志联系在一起……一个人赤手携带一块大石头游泳过河,结果沉下去淹死了,我们批评他违背了浮体定律。照说,当其排开的液体的重量小于自身重量时,物体下沉,这正是浮体定律早就说过的。出现了这等现象正符合浮体定律。我们又何以指责那个人“违背”了浮体定律呢?原来此处的“违背”另当别解。我们的意思本来是说,既然这个人意欲游泳渡河而非沉水自杀,那么他就必须采取让自己浮在水面而不是沉入河底的办法来实现这一目的。他的作法,由于浮体定律的作用,正好违背了他的目的。由此可见,“违背”一词的另一层含义是针对着行为主体的目的、意志而言的。它无非是说事与愿违,旨在说明一个人采取了错误的措施,不是说他真的做下“违背”规律之事,而是说他所做之事的必然后果不符合于预期的目的。

恩格斯说过,经济规律“不是直接的现实”。①这不仅意味着经济规律由于“作为概念的特性”,本身是抽象的,它只不过告诉人们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必然会有何种物质现象发生,因而在有关的物质条件不具备时,它就无从成为现实。正如在原始部落中不存在价值规律一样。而且还有另外一些原因。这就是人的意志方面的原因。固然,在我们所说的“一定的物质条件”之中,本身就包括了“人”这种物质的存在;同时我们也都承认人的意志大体上是被人的生理组织与周围物质环境等所决定的。但是问题决不仅此为止。问题在于,正如本章一开头所说到的那样,为什么据说是不以人(①《马克思《资本论》书信集》第578)们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在实践中老是让意志给干扰、给转移了呢?

十七世纪英国作家孟德维尔写过一篇颇有争议的《蜜蜂寓言》。讲的是一个蜂巢,其中的蜜蜂们个个追求享乐、喜爱虚荣,整日忙忙碌碌.竞争不已,整个蜂巢十分富裕繁荣。忽一日,蜜蜂们良心发现,决意痛改前非,从此清心寡欲,崇尚俭朴。结果蜂巢日趋衰败,最终亡于外敌之手。这则故事的寓意何在,暂且不论。不过它确实涉及到这样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如果主体的意志发生了变化,那么一切事情都会显得很不相同。意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无疑是十分重大的。

恩格斯说:“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著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终归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却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而的。”①一切社会活动,包括经济活动,都是人们意志相互冲突的结果,因此它们的规律就和人的意志密切相关。那么,我们为什么又说经济规律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呢?显然,那是说它不以少数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恩格斯提醒我们说.在历史研究中,应当注意的:“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整个的民族、以及在每一民族中间又使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而且也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花,而是持久的、引起伟大历史事变的行动。”②。意志本来是主观的东西,但是它一旦成为对象就变成了客观的东西。在英文中,“对象”和“客观”是一个词(Object),那并不是偶然的。他人的意志对于我来说就是一种客观的东西。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也包含有如下一层意思: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作为经济话动的主体的大多数人的意志,从而也就是他们的行为,都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当然,他们的意志本身也是被决定的。尊重经济规律便意味着,承认参加经济活动的大多数人的意志既然是植根于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包括人自身这种物质)的具有必然性的东西,因此,那种力图改变他们的意志以符合手自己的意志的作法就必定是不可能真正成功的。

可是,权力呢?所谓权力,不就是指使他人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的那种能力吗?领导者难道不可以动用自己的权力,把众人的意志统一在自己的意志之下,从而把整个经济活动(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61—462页。②同上书,第229页。)纳入自己所选择、所设计的轨道上来吗?当然可以。事实上,在我们以往的经济建设中,政治权力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倒不仅仅表现在我们运用政权的力量建立和保卫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更直接地表现在国家政权是实施全面经济计划管理的主体这一点上。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才能使几万万人都遵照一个计划而工作。从主观方面讲,计划是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决策中心制定的。因此计划经济本身就表现出权力对经济的作用,表现出领导者把大家的意志统一起来的作用。

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参加经济活动的人们的意志是植根于一定物质条件(包括人自身这种物质)的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东西。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实行集中统一计划便意味着把大家的意志统一在一个意志之下。那么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呢?问题在于:人们的意志实际上不是完全一致的,经济活动是人们意志冲突的结果。把大家的意志统一于一个计划之下,必然意味着让一部分意志服从另一部分意志。通常人们都说,计划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根本意志虽然它可能和一部分人的主观意志不一致。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恰当的,即便说全体人民都有着要求一个统一计划的意愿或意志,但是要说决策中心实际制定出的计划必然体现了这种意愿或意志,那仍是不一定的,更何况人民的意志本来就不是完全一致。

斯大林讲过一段话,值得我们注意。他说:“在资本主义国家那里是私人资本占统治地位,那里各个资本主义托拉斯、辛迪加和各个资本家集团所犯的错误,是由市场上的自发势力来纠正的。……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任何一种较为重大的错误,任何一次较为严重的生产过剩或生产和需求总量之间的严重脱节现象,都不可避免地要由某种危机来纠正。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就是这样生活着的。但是我们决不能这样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那里所发生的经济危机、商业危机和财政危机,都只是触及个别资本家集团。而在我们这里却是另一种情况。商业和生产中的每次严重停滞,我国经济中的每个严重失算,都不会只以某种个别危机来结束,而一定会打击到整个国民经济。每次危机,不论是商业危机、财政危机或工业危机,在我们这里都可能变成打击全国的总危机。”①。斯大林这段话当然是正确的,斯大林坦率地承认了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发生经济危机的可能性,而且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往往弄得比一般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还严歪。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大跃进”的决策错误导致了全国性的总危机就是一个沉重的教训。这说明决策者的意志确实有可能不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但是,由于决策者具有使全体人民的意志服从自己意志的权力,并且按照传统观念,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竞争等都不再起调节社会生产的重要作用。这就意味着,决策者的错误不可能受到任何其它力量的调节。唯一能纠正决策者错误的力量就是决策者自己。这自然就会使事情变得更严重。因为我们知道,“当局者迷”多少是一个带普遍性的现象。斯大林已经看到了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决策失误而有可能导致危机,意识到这种危机可能比常见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还更严重,事实上这就已经觉察到我们①《斯大林全集》,第7卷,第248页。的经济体制缺乏必要的自调节的能力。他本来应该由此引出改革旧有体制,赋予社会主义经济以更强更有效的自动调节能力的结论,可惜他没有这么做。理论上的半途而废会带来多大危害,这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关于让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不是一个客观经济规律,我国经济学界历来是有争论的。其实,上面一节的分析已经暗示了对这条所谓“客观规律”的否定。持肯定态度的论据是:我们实现了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生产社会化要求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则使它能实现这个要求。因此在我们社会主义条件下,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产生就成了一种客观必然。

这种见解完全经不住细心推敲,因为其论据在逻辑上极不严密。诚然,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不可能的。换言之,生产资料公有制确实为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但是它毕竟还只是一种可能性。斯大林曾经说过:“……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使我们的计划机关有可能去正确地计划社会生产。但是,不能把可能同现实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规律,必须掌握它,必须学会熟练应用它,必须制定出能完全反映这个规律要求的计划。”①在这里,斯大林看到了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区别。这就是说,公有制只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和生产社会化这个必要条件加在一起,仍然不足以构成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充分条件。没有生产社会化,①《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44页。没有公有制,就不可能有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但是,有了生产社会化,有了公有制,却不一定就必然有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包括斯大林在内的很多人都不曾注意到这个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之间的区分。一个命题要成为客观规律,它的前提应当是结论的充分条件,不能仅仅是必要条件。这个命题要揭示的是客观必然性而不能仅仅是客观可能性。客观必然性和客观可能性都不等于客观现实性。客观必然性表明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物、某种变化是必然的,但当这一定的条件不具备时,该事物、该变化自然也就还不是现实的。客观可能性表明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物、某种变化是可能的,它意味着有关条件不具备则有关现象不可能发生,而有关条件具备了,有关现象仍然未必发生。所谓“有计划按比例”无非是表明一种客观可能性,它不是客观必然性。因此它不能视为客观规律。多年来,我们的生产是社会化的,也一直在搞公有制,然而却不止一次地末能做到国民经济的按比例发展。这本身就否定了“有计划按比例”是什么客观规律的说法。在哈维的发现以前,血液就是循环的。当伽里略被迫放弃日心说之后,他说过一句话:“可是,它(指地球——引者)毕竟是在转动着的呀!”这就叫客观规律,这才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假如在实行了生产社会化和公有制的条件下,不论我们怎么想,怎么做.即不论我们定出的计划多么不高明,干下的事情多愚蠢,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在“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着,那么我们才可以说“有计划按比例”是一个客观规律;假如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生产仍然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那么这个生产目的问题也才可以算为一个客观规律。既然事实并非如此,所以把“有计划按比例”和“满足需要”冠以客观规律之称就是没有根据的。

至于很多同志所说的,必须研究、掌握、熟练应用“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这一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这一经济规律才会“变为现实”。逻辑上显然也是十分混乱的。明眼人单从上面这一表述中就会发现问题:一个规律要成为现实,必须有赖于人们对这个规律有正确的认识;什么叫对这个规律有正确的认识呢?要求之一便是——人们必须正确地认识到,这个规律要成为现实,必须有赖于人们对这个规律有正确的认识……。这使人想起一个著名的笑话:“从前有个山,山上有个庙,庙里有个和尚讲故事。讲的什么呢?讲的是;从前有个山,山上有个庙,庙里有个和尚讲故事……”

非常清楚,在任何情况下,说“人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应用了某一规律,某一规律才会变为现实”都是错误的。如果真的是规律,那么它的能否实现仅仅取决于某些条件,和人们有无认识和应用不相干。除非在这里,人们的某种认识和行为本身就属于这些条件之列,但倘若如此,那么我们在提到这一规律时.就已经逻辑地提到了它们,因而再在这个规律之前加上“人们必须正确认识”一类话,无异于画蛇添足:不仅是多余,而且也是错误的了。

由此看来,对于这个“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只可能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就是否认其为客观规律。这就是说,生产社会化和公有制,使得我们有可能制订或实施关于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计划。如果决策者能够对有关的各种问题具有正确无误的认识,那么计划就能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如果决策者不能够正确地把握一切有关问题,计划就必然会造成全局性的、无法自动调节的危机。

第二种观点是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一个客观规律,这种观点逻辑上蕴涵着如下一个判断:决策者必然拥有制定计划所必需的全部知识。这个判断在今天看来显然是没有根据的。但在以前它确实一度被视为理所当然。曾经一度人们普遍低估了制定计划的困难程度。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着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所以不可能自觉地使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它们只有通过市场上的自发努力即通过或大或小的危机来调节着产销或供求方面的失调现象。社会主义既然能使全社会的生产服从于一个意志,它自然会以销定产,所以决不会出现比例失调,从而可以保证整个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譬如说,已知社会需要十万双鞋和五万顶帽子,一个资本家应该怎么办才好呢?当然,他可以为自己制定计划,计划生产十万双鞋或是生产五万顶帽子。但是即便他了解到社会需要,同时又定出了计划,他的生产仍然是盲目的,也不可能不是盲目的。因为他不可能知道其它资本家将会干什么,正如其它的资本家不会知道他要干什么一样。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位资本家计划制造十万双鞋,而另外一些资本家也生产了很多鞋,于是鞋就过剩了,而帽子却同时变得极为短缺。或者是相反:帽子过剩而鞋子不足。显然,让鞋和帽子的数量恰好合适的情况必定是偶然的、非常罕见的。可是一旦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一旦把整个社会的生产置于一个统一的意志指挥之下,这个矛盾就轻而易举地解决了:决策中心当然会安排得使鞋子与帽子的生产数量刚好满足需要。简单地说来,过去人们就是这么思考、这么推理的。他们几乎完全忽视了制定计划所面临的种种复杂问题。他们深信,制定一项保证整个社会经济全面地按正确比例地发展的计划是一件十分简单的工作。只要有了制定和实施计划的物质前提——生产社会化和公有制,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就必然会成为现实;至于说计划会不会定不出来,或者说定出的计划是不是一定就正确,这在他们看来简直是不成疑问的。

现在我们大家都已经看到,上述那种乐观的说法确实犯了过份简单化的毛病。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而又比例适当的计划,实际上非常困难,而且其难度一般地与经济发展成正比。这一事实向理论提出了挑战。它要求我们重新审查传统的经济规律,重新思考有关可能性、必然性、现实性等一系列重大概念,重新认识经济规律与意志之间的内在关系。如此等等。

无疑,要承认“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客观规律,未免过份牵强。因为它所蕴涵的一个前提业已证明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即是说,认为决策者必然具有制定正确计划的全部知识是无可争辩、不言而喻的这种乐观主义判断,其实并不那么确定无疑。基于同理,恐怕有相当一批被视为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命题,实际上并不十分具有成为规律的资格。因为在这类规律中,总是把决策者的判断必然正确无误这一点当作它们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毛泽东同志多次告诫我们任何政党,任何个人,犯错误都是难免的。当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由于我们充分吸取了以前的经验教训,我们有把握不再犯那种全局性的错误。不过就每一个具体问题而言我们仍然有可能犯错误。决策者判断的可错性显然动摇了某些“经济规律”的严整性和绝对性。这必将引起我们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整个经济规律问题的再思考。关于这一点,下面我们还。要论述。此间,我们先来讨论另一个问题。

根据前边的分析,找们可以看到,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相比,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性:一切经济规律,无不蕴涵着对主体(人)的某种设定。一个涉及经济现象的命题能否成为规律,很大程度取决于它所明言或暗含的对主体的设定是否正确,是否合乎实际。经济活动既然是人的活动,因此,经济活动的某种必然性就离不开人的活动的某种必然性。诚然,在许多经济规律和自称为经济规律的命题中,从形式上看,似乎完全不曾对主体的特性有所论断,但是从逻辑上讲,它们不过是将这种论断略去没提而己。而它们之所以能够在略去对主体的某种断定之后依然为读者所理解,那无非是读者早已暗中接受了那种设定罢了。例如“薄利多销”这句话,人人都以为说得很真确。从形式上看,它只牵涉到“薄利”和“多销”这两个现象,并没有谈到人的某种规定性。但是它显然是以承认“人人买东西都愿意少花钱”这一“人之常情”为前提的。没有这个前提,从“薄利”就推不出“多销”。换上“君子国”,情况就会两个样:卖主把价定得低,买主反而不肯买,因为他们觉得以廉价买美物的行为不高尚。我们一般人所以相信“薄利多销”而不相信与之相反的说法,那就是表明我们都认为这种说法所暗含的对人的设定是合乎实际的。

毫无疑问,在整个经济学研究中都离不开对人的某种设定。它构成了经济规律的一个未曾言明的前提,也是人们进行推论或驳论时一个不言而喻的根据。其实,“经济”这个词本身就揭开了谜底。什么叫“经济”?经济就是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的成果。或者按照孙冶方同志的“最小——最大”原理:一切经济问题的秘密在于如何用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有用效果。

在生产领域,“经济”意味着人们努力用最少的人力、物力、时间生产出最多的产品。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提高经济效益。严格说来,搞经济和生产不全是一码事。生产可以搞得很经济,也可以搞得很不经济。倘若“得不偿失”,生产出来的东西比消耗的东西还多,那就算不上搞经济;但它仍然不失为搞生产,因为它确实把无“用”之物即不能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变成了产品即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另外,“得不偿失”这四个字,只有弄清楚了标准才能进行评判。标准不同,同一件事情,你说是得不偿失,他说是“损失最小最小,收获最大最大”。这不仅仅是所谓“算政治帐还是算经济帐”的问题。因为即便在算“经济帐”的范围内,也需要有可靠的标准。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不可比,只有在价值与价值之间才可以互比。然而,除非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否则我们便不可能获得价值的概念,更谈不上对各种事物——人、物、时间——予以恰当的价值估汁。对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帝王来说,人力、物力的价值是很低的,所以他们可以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惜劳民伤财。不挥霍浪费,何以显示财富和权威?因此,在一切非商品生产的社会中,生产的经济效益低即生产搞得不经济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照说,无论什么时代,无论什么人,都会赞成在生产领域里力求“经济”的。事实上,历朝历代确实也都在鼓励生产。但是,为什么在有些情况下,经济效益提高得快?在有些情况下,经济效益提高得慢以至于还有所降低呢?道理并不复杂。我们说每个人都必然会愿意消耗最少的人力、物力、时间以获得最大的有用效果,其中的人力、物力、时间和效果这几方面必须是统一在一个主体之下的。如果这些方面互相分离,并不同时隶属于主体一身,那情况就未必如此。雇佣短工的人未必会十分注意节省劳动中的体力消耗,纯悴按时付酬的工作人员常常不在乎浪费时间;公车几乎都比私车破损得快;假如产品数量就是检验一个人工作好坏的唯一尺度.那么人力、成本的浪费以及产品质量的下降恐怕就时有发生了。农村实行责任制以前,队里的生产和社员自留地里的生产在经济效益上的强烈差别有力地说明丁,所谓经济原则和最小一一最大原则的完整表述应当是:用自己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对自己有用的最大效果。

进入交换领域,经济原理的意义就表现得更清楚。在这坐,最小——最大原理便意味着,努力用最少的商品去换取对方最多的商品,努力用最小的价值去换取对方最大的价值;尽量贱买,尽量贵卖。

如果说经济原则应用于生产领域已经使人感到某种利己主义的味道的话,那么它之在交换领域的表现就差不多使人认为是损人利己的了。很多人能够容忍在生产领域里的“最小一一最大”,但绝对不能容忍它把交换领域也当作自己的舞台。抑商的主张之所以在历史上一直有那么大的力量,来自道德上的愤慨不能不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交换确属必需那么买卖就应当公平,这一点难道还有怀疑、否认的余地?所谓买卖公平,用经济学上的术语来讲就讲就叫做等价交换,即价格要符合于价值。

今天,完全否认价值规律的同志大概是很少了。但是,很多人是在对价值规律的误解的基础上接受价值规律的。以往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把价值规律说成是: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各种商品必须按照它的价值互相交换。因此,要求商品的价格符合它的价值。这种表述完全是非科学的。在一个陈述客观规律的句子里,竟然出现了“必须按照”“要求”这种字眼,本身就是对“规律”概念的否定。本来,价值规律的说明应该告诉人们“是如何”,然而,它却弄成了“应如何”、弄成了“须如何”。对规律的描述变成了对规则的颁布,变成了道德训诫,变成了政策法令。其实,只要我们问一问究竟是“谁”来“要求”、又是“谁”来“必须按照”、如果有人不“按照”“要求”行事又将如何,那么这种表述的非客观性就一目了然了。

马克思说:“科学的任务正是在于阐明价值规律是如何实现的。”①不错,价值规律说明商品的价格与它的价值是相符的。但是,这种相符不是静态的相符,而是一种动态的相符。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是作为价格运动的规律而出现的。”②各种商品由于供求不断变动,价格也常常随之而发生变化。当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高于商品价能。结果引起生产的增加和供应的增加,到头来变成供大于求。

这时价格下降,降到价值以下。于是供求关系又会向相反向变化,生产和供应减少,需求增加,引起价格回升。这样,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8页。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6页。价值与价格,供应与需求,如此互相影响,不断变化。在这种变化中,价格与价值相符是相对的、暂时的,价格背离价值则是绝对的,经常会发生的。但是,价格的上下运动是以价值为中心的,总的来看,价格正是在这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过程中实现与价值的动态相符的。格值规律便通过这种运动而得以实现。

如果说经济学把描述出价值规律的实现过程作为自己的任务,那么哲学则要求进一步探究在这一过程的背后起作用的东西。哲学要问的是价值规律的实现过程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或者说价值规律为什么会这样实现。为什么在供不应求时,价格就必然会上涨?为什么价格一涨,生产就必然会增加、从而供应就必然会增加?为什么供大于求时,价格会必然下跌?生产必然会缩减?显然,我们可以解释为这是因为商品生产者们具有一种普遍的心理和行为倾向,他们总是力求用自己的最小劳动消耗去获得或换取最大的对自己有用的效粜,他们总是希望进行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不等价交换。

上述结论,无疑会使很多同志感到不安。长期以来,我们对价值规律深怀戒心,对商品经济疑虑重重,正是由于考虑到这个结论的阴暗性。我们有必要对这些成见予以澄清。

首先,断言人们在从事生产和交换时总是力图以自己最小的劳动消耗去获得和换取最大的对自己有用的效果,这种说法包含着真理的因素。我们这么说,主要倒不是出于所谓“人性恶”比“人性善”更伟大的立场。众所周知,黑格尔指出,人的贪欲是历史发展的杠杆。这句话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正确性。不过,追求贱买贵卖和包括剥削掠夺在内的不择手段的贪欲相比,毕竟还不是一回事。商业活动有一个特点,那就是说,任何买卖既然是双方情愿的,因而就必定是互利的。这就比借助于暴力的贪欲要好得多。

很多人不相信买卖的互利性。我们搞对外开放,和外国扩大贸易往来,有些人一口咬定我们要吃亏。在他们看来,外国资本家又不是对我们格外有感情,他们怎么会让我们得到好处?有趣的是,要驳倒这个极其幼稚的谬见竟然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多年来,我们生活在一个样样商品都由国家统一定价的环境之中。这使得不少人深信,如果不是国家主持公道,卖主方面一定会漫天涨价,人们非吃大亏不可。加上一般人都以买主自居,忘记了我们拿钱买东西实际上是用我们的劳动成果与他人的劳动成果相交换。买卖关系本来是交换关系,可是有些人只看到了买实关系,没有看到交换关系。如果我们尝试过和别人以物易物的话,哪怕仅仅是在头脑中进行过这种尝试,我们都会立刻发现:即便双方都只是为了自己着想,但是只有当彼此都相信可以从中得益时,交易才会实现。换句话,如果有任何一方认为自己不合算,交易都会做不成。这就是说,在任何交易中,只要没弄虚做假,即是说只要没有伪币或假货,那么它对双方就必定是都有利的。

然而在日常的买卖或交易中,我们不是也常常说某人吃了亏、某人沾了便宜一类的话吗?这些说法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实际上,所谓“吃亏”,不过是说他本来可以换取更多的东西或是说他本来可以少付出一点代价的。换言之,我们是把不等价交换称之为“乞亏”(或“沾便宜”),但是从根本上说,“吃亏”的一方依然是得了利。什么叫“互利”?交易中的互利的本意乃是在于:交易双方都放弃了自己的暂不需要或较不需要的东西,换来了自己眼下更需要或认为更重要的东西。互利意味着自己为了获得对方的东西而付出的代价,要比自己直接生产那种东西所付出的代价低。据说以前新疆的牧民用五只羊换一块茶砖,这在我们看来自然是太吃亏了,然而问题在于,对于牛羊成群的牧民来说,他对一块茶砖的需要程度要高于他对那五只羊的需要程度。如果他要自己种植和焙制出这一块茶砖,他所付出的劳动消耗远远要比多养五只羊巨大得多;如果他为了得到这一块茶砖而亲自提着一斤羊肉跋涉千里去往产茶区(假定在产茶区一斤羊肉即可换一块茶砖),那显然也极不合算。从这些角度看,牧民用五只羊换一块茶砖就肯定是合算的、对他自己有利的。他术人深知这一点,否则他就不会与别人成交了。在任何交易中,所以不存在真正吃亏的一方,理由即在于此。极而言之,就是在我们叫做“敲竹杠”的场合下情况也是这样:当一个人濒临饿死的绝境时,他情愿用自己的名牌手表换一口别人的汤饭,因为这样做对他是有利的。

交易的互利性告诉我们一个严峻的真理:在出现了非等价交换的情况下,我们切不可只是出于捍卫公正的高尚动机而鲁莽行事,以致于到头来反而损害了另外一方的利益。过去有些打击所谓投机倒把的活动,结果总是危及到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其原因就是我们在遏制了一方的贪婪的同时,也限制了另一方的急切之需。在一个旅馆严重不足的城市,有人开办私人旅馆,利用店少客多的形势而尽量抬高收费标准,这当然是不公平的。可是我们要是出于道德义愤而把这家旅馆封掉,到头来最倒霉的还是无处投宿的游客。培根说,有时候治疗比疾病还坏。此话值得三思。有些人或许奉行“只要公平得胜,哪怕世界灭亡”的方针,然而问题在于,如果世界由于“公平”而衰亡了,这个“公平”还能叫做“公平”吗?反过来,我们不去禁止、而是提倡兴办第三产业,旅馆开得多了,价钱自然会降下来。经济学所以承认一般人的私心,一来是考虑到它们实际上确实难以根除,二来是发现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使这些私心相互作用而促进公益;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作为一种世界观是不足取的,但是某些出于利己之心做出的事情,客观上确实对别人有好处,这倒是不可否认的。

对于上面提出来的问题,我们必须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应当承认,迄今为止,人类自身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在我们的社会里,有理想、有道德的人在不断增多,整个社会的精神面貌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必须肯定的。但与此同时,各种私心杂念,从“各人打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到好逸恶劳、投机取巧、损人利己,在少数人头脑中仍有着不小的影响。社会主义不仅仅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实现四个现代化,它还要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换句话,我们必须既抓物质文明,又抓精神文明。这是毫无疑问的。不过,结合眼下提出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到一个区别:进行思想教育,这是一回事;改革和完善我们的各种具体规章制度,从而保证社会生活与经济建设的正常运行,这是另一回事。事情既不同,考虑的思路就不一样。进行思想教育,是把人人都有向上之心这一点作为前提(朽木不可雕),把克服掉私心杂念作为目的。建立规章制度,则是以承认部分人还有私心为前提,努力设计出一种客观条件,使得处于这种客观条件之下的一般人,即便是出于一定的私心的驱使,也会做出对整体有利的事情来。假令人人都是圣贤,则规章制度大都可以不要;反之,规章制度所以必要,正在于一般人并非个个都是圣贤。经济学家和道德学家不一样而和政治学家、法学家更为接近,他的本事在于设计出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案,使得并不完美的人们能做出较为完美的事情。我们不能对普通人身上的私心抱视而不见的浪漫态度,也不能持一厢情愿的幼想,以为凭借说教的力量便可以把这些“不光彩”的东西一下子扫除干净。尤其重要的是,我们不能迷信强力,强力的实质在于迫使对方出于恐惧而顺从,它只有在遏制违法心理时才可能是有益的,用它来对付一般的私心则好比给一只轻度骨折的腿作截肢。我们当然可以而且.也应该设法限制住私心的泛滥,但是更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这么做主要是出于促进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了推动个别人的道德完善。因此,主要应当从社会功利的标准出发来确定我们施行限制的程度。在某些情况下,为防止价格过份上涨,我们或许可以规定出向上浮动的最高价格。这个最高价格一定要具有充分的吸引力,使得其它人愿意转向这项生产或服务。否则,我们固然可以因为抑制了某些私心泛滥而自慰,但是其客观效果却是挫伤了商品生产者的积极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妨碍了整个经济生活的发展。

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之际,列宁讲过一段非常重要的话:“我们为为热情的浪潮所激励,我们首先激发了人民的普遍政治热情,然后又激发了他们的军事热情,我们曾打算用这种热情直接实现与一般政治任务以及军事任务同样伟大的经济任务。我们原打算(或许更确切些说,我们是没有充分根据地假定)直接用无产阶级国家的法令,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产品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犯了错误”。①我们不能指望依靠亿万人民的热情搞经济建设,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教训。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比苏联要迟三十多年,照说我们应当充分吸取列宁指示的这一经验教训。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那样做,反而重复以至大大发展了这种错误。多年来,我们总是热衷于用军事指挥和行政命令的办法搞经济,总是喜欢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搞建没,迷信政治热情而无视经济规律。我们确实造成过一种令人眼花缭乱的戏剧性场面,然而这个场面毕竟太短暂了。为了维持这种场面的宏伟外观,不得不渗以虚假,以至于最终走向了反面。迷信热情,也许是一个革命政党最容易犯、也最情有可原的错误,但并不因此就是一个危害稍轻的错误。

毫无疑问,没有伟大的热情,就没有伟大的事业。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热情都永远是需要的,是可贵的。我们决不是要否定热情,尽管正是热情驱使我们犯过不少错误,但清醒决不等于冷漠。问题在于,我们必须认识到热情的局限性。

热情不是常情,否则它就不成其为热情。少数人可以终生满腔热情,在一个短时期内,可以出现全体人民热情唤发的动人情景,但是,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人都永远保持热情。我们无须乎对此表示沮丧。人世间最美好的东西不可能属于全体、属于永恒,否则它本身也失去意义。伟人是普通(①《列宁全集》,第33卷,第39页。)人的仆役。热情服务于常情。只有在非常时期,才需要、也才可能产生普遍的非常之情即热情。在正常时期,常情必然会是大量的,它也应该是大量的。如果我们把革命比作历史上的节日,那么这包含着两层意义:其一是喻其热烈,其二是喻其不经常。在其余更多的情况下,人们的主要工作是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以常情为基础。人的可塑性是相当大的,但并不是任意大的。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在经济建设中尤其重要。因为经济活动是一切人参与的活动,经济事业是最经常的事业,所以在估计经济活动中人的因素时,我们必须把最长期、最一贯地起作用的东西当作思考的基础。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个人利益、依靠经济核算,……否则,你们就不能把千百万”人引向共产主义。“①

其实,我们也不能对这里强调的“个人兴趣、个人利益”和我们前面说过的“对自已有用的最大效果”等话,作过份片面的理解。诚然,它确实包括那些心胸狭窄的、较为庸俗浅薄的人们的愿望和动机,社会主义并不是打击它们,社会主义同样要允许这些人通过正当的方式获得个人利益,同时不断地用伟大的理想去提高他们。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对于相当一些人来说,在他们的“个人兴趣、个人利益”以及他们所理解的“对自己有用的最大效果”中,本来就包含着对他人、对集体和对国家有利的内容。一个人出于个人兴趣而选择了科学家或运动员的工作,(①《列宁全集》,第33卷,39页。)为什么对国家的利益就要小些?不顾一个人的个人兴趣而由“上面”分派给他某项工作,为什么对国家的利益就一定会大些?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下面一个问题与此也多少有关。我们知道,马克思说过,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将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这句话长期以来被空想主义者给误解了。他们以为这是劳动观点的转变,是劳动态度的转变。殊不知在马克思那里,这是指劳动本身的性质转变。只有当“劳动转化为自主活动”,①也就是当劳动成为每个人自由发挥自己创造才能的活动时,它才会真正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长期以来,我们把“觉悟”,“思想认识”、“革命热情”等的作用夸大得过了份,这还不是主要的。更严重的是我们把许多正当的甚至是有益的个人意愿、个人要求当作坏东西予以批判。某些机械、粗笨、前途小的工作没有人愿意干,本来我们应当提高这类工作的报酬,可是我们却反过来责怪人家的思想不好。在应当改革体制以照顾人们正当的个人兴趣和个人利益的地方,我们却总是用大道理去要求人们作出牺牲。依我们之见,尊重经济规律,“说到底,首先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尊重”人之常情“,尊重人们的经济愿望。所谓不要搞”唯意志论“,首先就是说不要奢望我们能脱离客观物质条件,用人为的办法去随心所欲地强行改变一般人的意志。

热情是可贵的。滥用热情,把人们的热情作无益的浪费,这不是在发扬热情而是在摧毁热情。在我们社会中,一般人的热情还是很高的。在某些情况下,当人们意识到牺牲(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第75 页。)自己的一些个人兴趣、个人利益确属必要、确实有利于长远、有利于社会时,他们大都能愉快地做到这一点。大学生毕业分配历来是件头疼的事。有人慨叹今天的大学生不象五十年代的大学生那么乐于服从分配,他们忘记了,第一,五十年代大学生的待遇一般较现在要相对地高一些,分配状况普遍也还可以。第二,更重要的,那种由领导一手包办的分配方法的种种弊病,在当时尚未及显现,而只是到了以后才逐渐暴露无遗的。这种方法很容易派生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很容易犯官僚主义。事实证明,当年人们那种不计较个人兴趣和个人利益而无条件地服从分配的作法并没有造成预期的美好效果。主管分配者既非全知全能,他们制定的分配方案对每个被分配者而言就不能不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任意性。陈景润被分去当中学数学老师,这比起那些专业不对口的分配要好多了,如果从主管分配者的角度看应当是无可挑剔的。可是,倘若不是凭借偶然的机缘使陈景润的命运得以改变,数学史上会不会有“陈氏定理”恐怕就很难说了。过去那种分配方法、再加上与之配套的“从一而终”的“人才单位所有制”,给多少知识分子的个人生活带来困难,使多少知识分子的才华遭到虚耗,可有人统计过?它又给国家建设造成多大损失?难道不正是这些前车之鉴才使得后来者观念改变的吗?每一代人都是在其父兄辈的影响下长大的。尽管有些表现在父兄辈身上的东西或许是父兄们自己不肯正视的,但他们对下一代的影响却并不因此而稍弱,身教毕竟重于言教。最近,有些大学已经改变分配方法,新方法样式很多,核心是一条,就是让学生自己有更大的自主权,让他们能按照自己的个人兴趣、个人愿望进行选择。历史将会证明,新方法比旧方法对国家建设更有利。那种低估在很多青年的“个人兴趣、个人利益”之中所包含的理想主义成分的观点也会在现实面前受到教育。鲁迅先生指出:旧道德总是要求人们去做那种对自己不利、于他人也无益的牺牲。这话真是击中要害。借助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个人利益来从事经济建设,不能理解为无非是对自私自利之心的妥协让步,它本身就是正当的。它必将极大地加快我们经济建设的步伐。

经济学家决非冷血动物,他们也决不是不理解热情的伟大意义。但是他们所从事的职业要求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事情的另一方面。人们不是常常说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的关系吗?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经济学家的观察角度与道德学家的观察角度显得格外不同。只有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行为才是最高尚的行为;然而,只有符合于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经济体制才是最为持久有效的经济体制。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道德学家要求人们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前,而经济学家则致力于使这三者统一起来。[注]道德学家号召人们为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而克制自己的个人利益,经济学家却以为期望大多数人都这么做“完全是胡思乱想”,①因此必须把前者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之上。如果一个经济学家不去描述客观的经济运动事实,如果他不能设计这样一种机制,从客观上保证了在这种机制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注]“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分离,就引起道德上的堕落。”(《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2卷,第118页)。①奥塔·锡克《社会主义的计划和市场》,第166页。人们必然会以某种方式行事,而这种行事的结果之总和必然会实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三兼顾,那么他就没有完成自己的任务。如果在现实的经济问题面前,一位经济学家提不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而是诉诸于道德呼吁,那几乎无异于自认失败。

经济学家的特殊态度,来自经济学的特殊性质。我们应当看到,经济学只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经济活动只是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类活动本来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这些活动互相交叉、互相影响,从而构成了一个十分错综复杂的有机整体。要把其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次完全独立出来是办不到的。但是,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糙化,不加以割碎,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思维对运动的描述,总是粗糙化、僵化。不仅思维是这样,而且感觉也是这样;不仅对运动是这样,而且对任何概念也都是这样”。①这就是说,我们必须对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社会生活加以适当的分解,才可能对它们各自进行具体的研究和把握。不同种类的社会事实,分别具有各自不同的原因。于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就产生了尽管不是完全独立、却是特殊而分立的各个支系或部门。每一支系或每一部门的研究都只是以人类活动的某一个方面为对象,它们也都只是把人性的某一个方面或者说把人们某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当作其理论前提。它们所要解答的问题仅仅是:人①列宁《哲学笔记》,第251页。们为了实现某一方面的欲望,他们将如何行事?他们进行这类活动具有什么特点和规律?然而,既然实际上人们的活动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此,这些结论就应当接受其它分立的科学所得出的结论的补充和修正。

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不致于对经济学和经济学中对人性的设定发生误解了。经济学假定人们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是为了获得对自已有用的最大效果,这仅仅是局限于经济活动的领域。它并没有涉及人们在其它方面活动的一般方式。因此,它和通常所说的自私自利并没有直接必然关系。问题在于,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总是为了某些其它的目的,纯粹的“经济目的”是不存在的。换句话,经济活动毕竟只是一种手段,金钱毕竟只是一种工具。追求工具,希图自己的工具强大有力,这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否认这种追求、限制这种追求,只能使人陷于软弱依赖的地位。道德与否的问题不在于财富而发生于如何获得财富,如何支配财富。[注]一方面,雷锋上街买东西也会挑选价廉物美的商品,另一方面,他常常把自己买来的东西送给有困难的同志。可见,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力图用自己最小的劳动消耗去获得或换取最大的有用效果,那是和助人为乐等任何一种高尚精神都不矛盾的。

一般人往往对贱买贵卖比较反感。这个问题需要多说几句。严格说来,这些同志大都是反对贵卖,并不反对贱买。道德学家们见到有削价商品也是趋之若鹜的。恐怕没有人真的以为购买价廉物美的东西是不道德。可是,既然买卖的本[注]日本德川时代的实业家铃木正三说:“要摒除私欲,全神贯注地去追求利润,但是你永远不要享受利润。相反,你应该用你的利润去为别人做好事”。质是交换,货币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当你贱买了对方的东西,同时就意味着你贵卖了你的东西。购买便宜货实际上是进行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不等价交换。我们过去的工资制度和价格制度由于自身的弊病容易给人们一种错觉,那就是我们常常忘记了、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商品生产者的身份,我们购买各种东西实际上是在用我们的劳动成果与别人的劳动成果进行交换。我们认为自己想买价廉物美的心理是正当的,但是却否认对方同样心理的正当性。这种逻辑上的不彻底说穿了当然很可笑,但确实还有很多人没弄明白这一点。我们总是在想,一旦这些同志也懂得了这一点以后,他们又将如何呢?

《镜花缘》的作者李汝珍是明白上述那层道理的。他深知“贱买”和“贵卖”实在为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所以他对两者都反对。在君子国中,卖主不肯贵卖,买主不肯贱买。这种互让精神自然十分动人,它和我们前边所说的互争局面相比,真似有天壤之别。最近,梁漱溟老先生举办讲座,重申他过去的主张。梁漱溟认为,中国文明的核心是一个“让”字,西洋文明是一个“争”字,因此他认为中国文明更为优越。这种观点,实际上和我们传统观点对经济问题的一系列偏见有关,所以有必要谈一谈。

把西洋文明归结为“争”字并不准确,试问,主张克己,忍让的基督教算不算西洋文明?把中国文明归结为“让”字则极其含混。究竟是中国人天性好让?还是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建立在互让的基础之上.?抑或是这两者都不是,仅仅是一些圣人贤人们提倡“让”?这几种情况的差别是相当大的。如果说中国文明的“让”字无非是指中国人历来提倡一种“让”的精神,那或许讲得过去。然而“让”字之需要一再被提倡,岂不是从反面证明了现实情况还不尽然是“让”吗?这里,我们又碰上了把“是如何”和“应如何”混为一谈的老毛病。究竟我们在事实上是一直在“让”着,还是我们在愿望上一直在提倡“让”,这显然不是一回事。反过来,假如我们实际上有时在“争”,那也不等于说我们在理想上不希望大家能互让。

其次,我们还须弄清楚:为什么应该“让”?从君子国买卖双方为了互让而展开争论(或者叫“争着让”)中我们可以发现,买者卖者其实都并不是喜欢吃亏或是立意要帮助别人,双方不过是希望能够买卖公平而已。本来也是,没有人会喜欢吃亏;一个人立意要帮助别人,他完全可以直截了当地给予帮助,用不着非要在买卖东西时倒过来讨价还价不可。我们可以推测,君子国中的买卖双方既然有着同样强烈的互让精神,又假定他们对商品本身的知识一样正确,那么最终结果必然是达到买卖公平,也就是使价格符合于价值。有趣的是,这和俗人国中买卖双方相争的最终结果客观上是一致的。当供不应求时,作为卖主一方的君子既然不肯因为“物以稀为贵”而涨价,那么他面临着众多的买主又该如何是好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买主的君子们谁又好意思自己买着东西而让其它人失望呢?我们可以想象,各方推让的结果必然是那位唯一的买主付出更高的价钱,要不,这位买着东西的君子会死不瞑目的。反过来,当供大于求时,作为卖主的君子一定会坚持压低价格:因为卖主感到买主肯花钱买去自己本不那么需要的东西,这已经是“恩德非浅”,若不削价以售,不是太不“君子”了吗?由此看来,“互让”引出的结果竟然和“互争”引出的结果完全一样。在供求平衡时,价格会与价值相符,在供不应求时,价格会上涨,也就是“由最不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来调节”,在供大于求时,价格会下降,也就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①这就好比力气相等的甲乙二人各执木棍一端,他们同时反向用力和他们同时相向用力,其结果都会使木棍保持平衡一样。毫无疑问,同样是实现买卖公平,由互让而达于公平显然要比由互争达于公平美好得多。

以“让”字治天下看来很好,可惜也有局限性。因为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通过互让而达到公平需要有一个前提,它要求当事者必须个个都是君子。否则,无异于让一小撮坏人任意愚弄大家而已。反过来,我们承认“争”却不必要求个个都是小人。争的意义在于承认个人正当利益,坚持个人正当利益不受无理侵犯。承认这一点是和我们提倡互谅互让完全不矛盾的。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互相帮助是一回事,经济往来是另一回事;感情是一回事,公正是另一回事。它们彼此并不矛盾,各有各的适用范围。一般谦谦君子们最大的弱点便是不知坚持个人的正当权益,他们善良却又迂阔,老实而不谙世情,结果是使小人得乘其便。传统道德观念的毛病就在于苛求君子、放纵小人。苏联作家米·普里什文说:“真正的恶行是跛脚的,永远要用美德拐杖行路。”此话意味深长,颇堪回味。我们需要有一种更为健全的生活信念,我们的理想主义应当是一种扎根于现实土地之上的理想主义而不能仅仅是一套美丽的梦幻。深入思考经济改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5页,第206页。革带来的各种变化,对于树立这种新的信念有着巨大的启迪意义。

以上,我们用了很多篇幅来“正名”即澄清在如何看待“最小——最大”原则的问题上的各种误解与偏见。必须强调,在经济活动的领域内,人们力图用自己最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消耗去获得对自己有用的最大效果,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原则。它构成了一切经济规律的必不可少的大前提。同时,这个原则本身又是一种对人性的某些一般特点、倾向的概括或设定。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经济规律与意志的关系获得正确的了解。

我们不妨把经济规律与意志的关系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由于一切经济规律都以承认人们追求“最小——最大”这种意志、意识或愿望为前提,所以简单地宣称经济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意识或愿望为转移,显然是不正确的。换句话,如果一般人不再有力图追求“最小——最大”的意愿,则我们所说的那些经济规律便会全部失效。

二、但是人们追求“最小一一最大”的意愿本身是被决定的,是被人这种物质本身和周围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因此,这种意愿在总体上不会任意改变。这就意味着可使一切经济规律失效的那个条件基本上不会发生,所以那些经济规律实际上很为有效。

三,不过,这种意愿完全可能暂时地或局部地发生改变(即便是象求生这种最强的意愿都可能发生个别的逆转,“人民圣殿教”教徒的集体自杀便是一例)。历史、包括我们建国三十多年的历史证明:在有些时候,人们追求“最小——最大”的意愿确实发生了改变,因此在那些时候,很多经济规律便确实不复存在。所谓“要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就是要求在生产建设的事业上不去追求“最小——最大”。

四、实际上,经济规律可以看作是假言判断。它所揭示的东西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如果人们希图用自己最小的劳动消耗去获得对自已有用的最大效果,那么他们必须应该如何行事。在事先肯定了这个“如果”、也就是肯定了人们追求“最小——最大”的意向不变的前提下,我们确实可以说那个“必须应该如何行事”乃是一个客观的要求,一个客观的东西,是不以人们的意志、认识为转移的。这里所说的“不以人们意志、认识为转移”,并不是说人们不可能作出相反的事情,而是说如果人们没有照着做就不可能达到他们最初的目的。就这层意义而言,我们才能说经济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认识为转移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既然处于某种条件下的人们,当其从自己的意志、认识出发,必然总是会如此行事而不会如彼行事;换句话,经济规律正是通过人们的自觉活动而实现的。在这层意义上,说经济规律“不以人们意志、认识为转移,自然就是不恰当的了。忽略这后一方面,必然会引起一系列混乱。

爱因斯坦经常引用德国哲学家叔本华的一句名言:“人能做他所想做的,但不能要他所想要的”。①由于我们的意志的可变性,由于原有机制的不完善性,我们可以做出不少违背经济规律的事情。这一事实反过来告诉我们:为了保证①《爱因斯坦文集》,第l卷,第300页。我们能更好地遵循经济规律,尽量避免重犯违背经济规律的不智之举,我们必须充分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解放人们的经济愿望。我国传统的反经济思想十分严重。长期以来我们经济的不发展,与其说是不知道发展经济的办法,不如说是没有发展经济的强烈意愿。准确地说,那是由于亿万人民要求发展经济的意志长期受到压抑。这一点和政治有密切关系。道理很简单,既然从总体上看,追求“最小——最大”的意愿是一种必然的普遍意愿,而不愿追求经济发展的意志只可能是个别的、暂时的,因此,只有当大多数人的意志受制于少数人的意志、一种暂时性的意志可以凝固化为持久的意志之时,那种追求经济发展的广大的普遍的意志才有可能长期表现不出自己的力量。象“文化革命”这种显然违背亿万人民发展经济意愿的事情之所以能够发生,原因就出在政治上。当然,假如碰巧不民主的领导者也有发展经济的强烈愿望,情况自然会稍好一些。但是既然那里是多数人的意志受制于少数人,那么纵然同是追求经济发展,到头来也必然是使整个经济发展的方向投合于对这少数人有用的最大效果而不是对多数人有用的最大效果,这就导致经济发展的畸形与片面化,仍然束缚和压抑了亿万人民的经济愿望。只有充分发扬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广大人民的意志才能得以表现;只有在广大人民发展经济的意愿充分解放的情况下,一切经济规律才能获得借以实现的强大的内在动力。

第二个问题涉及人的认识能力。我们在前面谈到“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时候已经指出,这条规律之所以难以成立,就在于它对决策者的认识能力提出了不切合实际的过份的要求。斯大林注意到决策机关的失算会招致严重危害,所以他一再告诫人们要努力研究、熟练应用经济规律。但是他没有看到,在过份集中的计划体制之下,决策机关根本不可能具有足够的知识来完成它的任务,这就使得失策成为经常之事,有计划的结果往往还不如无计划。显然,单单是解放人们的经济意愿还是不够的,除非使每个人的经济任务能和他的认识能力相适应,否则我们仍有可能事与愿违。这就自然而然地提出了给予地方、企业和个人更多的自主权、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事实已经证明,和我们自己过去的想法正好相反,经济过程的日趋复杂,从而使得把一切决策通统集中在一个领导机关的手里才越发显得不合适,让一个唯一的计划中心对错综复杂而又千变万化的经济过程进行全面彻底的调节是搞不好的,我们必须着力加强社会各部分的自调节能力。归根结底,人们只能对与他直接相关的有限的东西具有较为可靠的知识。如果我们要想使“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成为真正的经济规律,我们就必须设计出这样一种机制,使得在其中进行经济活动的人们无需乎具备超人的智力,其活动后果之总和便会比较自然地实现“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那些蕴涵着对主体的意志和认识能力提出非凡要求的所谓“经济规律”,首先在对人的概括上就失去了普遍性,因此它们不可能是规律。对于这些“规律”,我们必须加以改造。我们必须在“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搭起一座必然的桥梁。这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任务。

(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1985年7月;《北京之春》200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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