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父亲,给自己初生的婴儿起了一个不错的名字(当然,这是他自以为的“不错”,并未提交专家、评委们论证、鉴定)。这位有点“前卫”的父亲,跟妻子商定孩子名字前不加父姓、也不加母姓。他们以为,这应该是可以的吧?没想到,当他跑去报户口的时候,值班警官说这不符合中国人的惯例,要请示上面看能否上户。与此同时,这位父亲听到了许多种“学术见解”乃至风言风语。

学术见解一:中国人太多名字容易重复,因此现在有必要提倡多元化,字可以多一点,为避免重复,两字名就不要再提倡了。

学术见解二:从动物育种学的角度看,为保障畜禽品种不退化,动物必须保持血统、谱系的纯洁,中国人的姓氏就有类似功能。如果大家都不要姓了,岂不天下大乱?!

学术见解三:是中国人,怎能没有姓?!别忘了,我们要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几个字可不能丢。

学术见解四:随着时代发展,以后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为此,该有一部《姓名法》或者“条例”、“办法”之类东西出来,好进行规范和管理。

…………

照例有高明的看客,照例有热心的解劝:“您的姓本来不错呀,加上多好,问题不就解决了,而且不难听。”“太前卫了嘛,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嗦?”“这样,我帮你想个名字,叫×××怎么样?”“……唉,你不知道变通,用它当笔名不就行了?”……

——他们忘了,摆在面前的其实并不是好坏、优劣的问题,不是该不该提倡、该不该规范的问题,更不是什么中国人不中国人的大问题,而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那就是:根据法律,这位父亲究竟有无权利为孩子取这样的名字?

是的,不是学术问题,只是法律问题。不是口味是权利。

法治的精神是,不管别人的名字起得再“庸俗”、再“前卫”,也不管你看不看得惯、瞧不瞧得上眼,当事人那样取名都是他的权利。好比说,一个女孩很丑,可再丑的人也有生活的权利。何况是你“觉得”人家丑,你又是谁?你不是上帝。大狗要叫,小狗也要叫。大狗无权封杀小狗的叫声。在现代社会,再高明的人都无权越俎代庖。

“但是,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例,规定你可以这样做呀。”有人说。

我笑了。根据我的常识,只要不被法律明文禁止,那就意味着许可。这是法治的基本。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呼吸,但我们一生下来就在呼吸。你不能说这是“擅自呼吸”或者“钻法律空子”。不,不是这样。只要不禁止就是公民的权利。

报上说,这位父亲第二次去派出所时,顺利地为自己的孩子上了户。报纸没有详细披露具体过程。这位父亲向我介绍,得以上户不是因为请示了、批准了,而是因为这次是另一个警官当班。这位年轻警官很开明,她个人的看法是,“公民有这个权利”。

问题并没变,只换了人而已。

2000年6月

文章来源:作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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