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哈木案有结果了,当事人被判无期徒刑。对于这个判决,作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我有这样一个疑问:假定公诉人列举的那些证据都构成犯罪的指控,那么为什么要等到积累了210件证据才将他绳之以法?

公诉方列举了当事人“长期以来”的五个方面的犯罪事实。这五个方面的事实中,主要的都不是秘密的,而是公开的,尤其是网站文章、媒体评论和讲课内容。那就是说,有关方面“长期以来”掌握了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却没有将他绳之以法。

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对比:一个小偷犯了一次案,如果被发现就应该将他抓获,断无等他一而再再而三地犯案、证明他确实是个小偷或者“从量变到质变”再将他抓获的道理。偷210次是犯罪,偷一次也是犯罪。

除非当他一而再再而三地作案时,那时的法律还没有规定盗窃为犯罪。当他偷到第210次的时候,法律修改了,盗窃入罪了。但即使这样,按理也应该是法律修改以前的盗窃不算,从法律修改并公布的时候算。

在一个法制社会中,一个人一再犯罪而没有被绳之以法的只有一种情况:别人不知道你是罪犯。你是偷偷摸摸多次犯罪的,直到有朝一日东窗事发。警方没有抓你,或者是因为还不知道你就是做这些事的人,或者还不是非常肯定你就是做这些事的人。

例如,今天的那些暴恐分子,不要说当警方确证他们是某次暴恐事件的制造者后立即会采取行动,甚至在他们还处于策划阶段时,如果被发现也会—或者更应该—马上采取行动。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大家都认为某人是个罪犯,但他却长期逍遥法外并过着正常人的生活。但这种情况的前提是他不再犯罪,警方和社会不过是在寻找他和以前那个罪案的关键证据。

让人匪夷所思的就是某人“长期以来”一直在光天化日之下做某些事,好几年了,人人都知道,但忽然有朝一日他因为这些事而成了罪犯,而且还是判了无期这样的重罪。更离奇的是,警方和检方都说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掌握他的情况,搜集他犯罪的证据。

看中国的一些重案要案的法庭报道,我常常有一个感觉,好像是在读一篇蹩脚的论文,作者完全不顾基本的逻辑关系,也根本不懂起码的学术概念,只会“一个方面又一个方面”地堆砌材料,以为随着这些方方面面的越堆越高,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相信他的结论,完全忘了罪与非罪和是否真的有罪根本不是一个数的问题,而是一个质的问题。

《纵览中国》:Wednesday,September 24,2014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