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东方——当然包括中国在内——没有封建社会;这里指的是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意义上的即欧洲的封建社会。中国周代的封建社会与欧洲的封建社会只有形式上的相似,而有本质上的区别,二者并不是同一种社会形态。中国秦至清的所谓封建社会,一方面是以列宁和斯大林为首的苏共领导人为了输出革命而强制推行其错误理论的结果,另一方面是中国的学者们和政治家们在没有文化形态学观念的情况下,以及在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的鼓动下,为了适应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人为地制造出来的。中国没有封建社会,不是说中国在编年史的欧洲中世纪期间走着一条特殊的道路,而是既没有达到封建社会的发展程度,也没有达到奴隶社会的发展程度,即仍然处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中国 封建社会 亚细亚生产方式 列宁 斯大林 郭沫若

本文的任务主要是讨论中国社会是如何被封建主义的。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必须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有没有过封建社会社会。

东方有没有封建社会的问题,与东方有没有奴隶社会的问题一样,在确证了东方社会的亚细亚性质以后,答案也应该是不言而喻的:既然东方没有走出亚细亚生产方式,那么,它既不可能有奴隶社会,也不可能有封建社会。然而,近百年来,在学术界,尤其在中国学术界,东方——这里主要指中国——有过封建社会的观点倒似乎变得不言而喻了。而且,这里的封建社会不是指中国周代的封建社会,而是指从秦至清的传统社会。观点的分歧既然如此之大,东方到底有没有封建社会的问题不能不讨论清楚。

本文持东方没有封建社会的观点。关于东方的传统社会与欧洲封建社会的区别,因限于篇幅,不能详细论述;这里就东方传统社会为什么不是封建社会的原因,择其要者,陈述如下几点。

第一,东方的地主制经济不同于欧洲的封建领主制经济。

欧洲的领主制经济,是封建领主在完全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直接生产者(农奴)的基础上,以劳役地租来剥削直接生产者的无偿劳动的经济形式。欧洲的封建领主制经济与东方的地主制经济之间有许多重要区别: 1.土地所有制的属性不同。在封建领主制经济下,土地层层分封,下层封主的土地主要靠受封所得,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归最高封建主即国王所有,因此受封者的封地可以赐封别人,可以世袭,但不可买卖。在东方的地主制经济下,虽然地主的土地不能保持排他的所有权,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可以作为商品自由买卖。2.被剥削者的身份不同。在封建制下,被剥削者是农奴,农奴对农奴主有依附关系。在东方地主制经济下,被剥削者是农民,农民对地主则没有人身依附关系。3.剥削形式不同。在封建制下,剥削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即被剥削者农奴以每周的一部分时间在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上劳动,以每周的另一部分时间无偿地在领主的土地上为领主劳动。在东方的地主制经济下,剥削形式主要是实物地租,即被剥削者农民按收成比例或按固定数额无偿地向地主缴纳实物。仅从经济方面考察,也可以看出,东方的地主制经济是不同于欧洲的封建领主制经济的另一种经济形态。

第二,东方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欧洲封建社会以契约关系为基础。

判断东方社会是不是封建社会,最简易的方法是从什么不是封建社会说起。马克·布洛赫指出:“虽然从血缘关系产生出来的各种义务在封建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封建社会并不只依赖血缘关系。更确切地说,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关系纽带正是在血族关系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时候才发展起来的。”[1]封建社会中的基本关系是封君和封臣的关系。而封君和封臣之间的关系,虽然仍有家族性成分或准家族性成分存在,但主要的不是血缘关系,而是契约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封君和封臣之间通过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契约规定的内容,双方都必须信守,不得违反,违反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这就是社会契约。而东方传统社会由于文明程度低,契约精神十分缺乏,要么是连形式上的契约也没有,完全凭情感办事,要么是有约而不履,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在东方传统社会中,维系人与人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关系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权力,另一种就是血缘关系。人们公认,东方的传统社会是家族本位的社会。家族本位是什么?家族本位就是以血缘关系为本位。由于血缘关系与契约关系是对立的,又由于东方的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所以东方传统社会不可能是封建社会。

第三,封建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强调分权,而非集权,东方的中央集权制不可能是封建主义。

封建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是最高统治者,在封地内拥有全面的统治权,除了封授土地外,还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征收赋税和铸造货币权,甚至拥有自己的武装,实行封建割据。每一个封建庄园就是一个独立的封建王国。大小林立的封建王国,势必削弱中央权力。因此,封建主义都是在中央权力分散、王权软弱的国家里产生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最初的命名者们在他们称作‘封建主义’的社会制度中,所意识到的主要是这种制度中与中央集权国家观念相冲突的那些方面。从这里它迈出了将每个政治权力的分割行为称为封建行为的一小步……”[2]东方的传统大国,无不是强调中央集权的国家。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权力的长子继承制,即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马克思看到这一点,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中论及印度的政治制度时说:“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3]其实,用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的办法,来确保中央集权制的延续,岂止印度,中国、伊朗、埃及等东方大国莫不如此。这是东方社会不是封建社会、也没有产生封建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与上述几点相关联,封建主义与专制主义是不兼容的,东方专制主义不可能是封建主义。

封建主义与专制主义的不相兼容,倒不是说欧洲封建社会的君主们不想实行专制,或者没有采取过专制的统治手段,而是说封建主义作为一种理念,在原则上与专制主义相悖。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说:“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同宗法式的君主制对立。”[4]在宗法式的君主制下,君主具有绝对权力,这就是专制主义;这是东方传统社会的或西方前希腊社会的产物。在欧洲的封建社会中,虽然也实行世袭君主制的政体形式,但多采取等级君主制,即统治权力在君主和贵族之间分享。君主和贵族之间,即封君和封臣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说,主要的不是血缘关系,当然也不是以权力维系的关系,而是契约关系,而契约关系本身就是与专制主义不兼容的。顾准说,根据契约关系,“王侯超额索取,骑士可以反抗。这就是英国大宪章(Magna Charta)的来历,也是英、法等国议会的实际起源。”顾准还说,“倘若上面对下面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可反抗的,那就是绝对君权,就是专制主义,就不是封建制度了。”[5]因为封建主义与专制主义相悖,所以东方既有专制主义,就不可能有封建主义。

鉴于以上理由,本文认为,东方只有专制主义,没有封建主义。但是问题在于,中国的周代有过封建社会,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汉语将之译为“封建主义”——无论译文恰当与否,已既成事实,无法改变,也无需改变——,就是因为中国古代有过封建社会,因此,如何区别中国周代的封建社会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就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中国周代的封建社会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在形式上确有相似之处,都是国王把土地和土地上的居民分赐给受封者,受封的诸侯或封臣还可以把土地和居民分封给下一级的卿大夫或再封臣。于是,以土地为纽带,形成了统治者之间的多层等级链条,他们彼此之间互有权利义务。但是,形式上的相似之处掩盖不了二者之间本质上的区别。中国周代的封建制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的本质区别起码有如下两点:第一,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是在前希腊的中央集权制瓦解后,特别是在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制瓦解后出现的,因此它是对集权制的反动。而中国周代的封建制则是在当时政权结构比较松散,尚无力实行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制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分封和封赏的手段维持统治的措施,其目标不是分权而是集权。第二,二者的功能和运行机制不同。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是在日耳曼蛮族入侵后出现的,“其时战乱频仍,匪盗横行,民众需要地方上握有强权的贵族出面保护,强权者则通过提供保护以赢得对民众和土地的控制,于是彼此建立一种互惠性契约关系”。[6]中国周代的封建制度是“封土建国”和“裂土封邦”,即都是为了殖民建邦,维系君臣之间关系的机制,如前所说,主要的不是契约关系而是血缘关系,作为血缘关系制度化表现形式的宗法制是其基石。在上述意义上,我同意冯天瑜的看法,我们可以将西欧封建制称为“契约封建制”,将中国周代的封建制称为“宗法封建制”。[7]因此,中国周代的封建社会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前者本质上仍然是亚细亚社会,它和马克思的作为社会形态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完全是两回事。所以,不能因为中国周代有过名之为的封建社会,就得出东方有过封建社会的结论。

在东方有没有封建社会的问题上,考察马克思的观点十分必要,因为很多论者正是以马克思的名义论证东方有封建社会的。实际上,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马克思不仅正面认为东方没有封建社会,而且在许多场合都旗帜鲜明地反对将欧洲的封建制度泛化至东方。这除了前文提及的印度因存在权力的长子继承制而堵塞了封建主义的发展道路外,我们还可以举出许多例证。比如,当读到柯瓦列夫斯基在《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中认为在英国入侵以前,印度因扩大了采邑制和等级制,已发展成了封建主义一段文字时,马克思作了如下批语:“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8]当柯瓦列夫斯基把土耳其的军事移民区(如阿尔及利亚)命名为“封建的”时候,马克思也表示反对,认为其说“是根据一个很不像话的理由”。[9]而当英国人约翰·菲尔用欧洲封建社会来定性孟加拉国和锡兰的社会性质时,马克思严厉地责骂道:“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10]诸多史实表明,马克思反对将欧洲的封建社会泛化至东方。在马克思的眼中,东方也只有专制主义,而无封建主义。

在欧洲以外的东方有没有封建社会的问题上,马克思的态度十分审慎。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对西欧之外地区的封建社会,马克思只承认日本德川时代一个特例。在《资本论》的一个注释中,马克思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同我们的大部分充满资产阶级偏见的一切历史著作相比,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11]除此而外,马克思从未认为东方有过封建社会。在前一篇我们已经看到,马克思论及了东方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区别。事实上,马克思在论及东方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区别的同时,几乎每次也论及了东方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区别。所以,承认这一特例存在,并不妨碍我们得出普遍性的结论:东方(日本除外)没有封建社会——不仅东方的亚洲没有,俄国、东欧也没有。把封建主义泛化、普世化的做法,不仅为马克思所反对,也为许多西方学者所反对。以研究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著称的马克·布洛赫就反对把封建社会泛化至东欧斯拉夫地区的做法,认为东欧的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构和特殊的发展轨迹不能和它们西部的邻邦相提并论,就像19世纪经济史中不能把欧洲和欧化的国家与中国和波斯混为一谈一样。[12]既然东欧没有封建社会,遑论亚洲。所以,我愿意再次强调本文的结论:东方没有封建社会。

既然东方——当然包括中国——没有封建社会,那么,中国学术界普遍认为的中国从秦至清的社会是封建社会的观点是从何而来的呢?换言之,中国社会是如何被封建主义的呢?这是一个无法回避而且必须刨根究底的问题。

同中国社会是如何被奴隶制的问题一样,中国社会是如何被封建主义的问题也需要追溯到恩格斯。如前所说,恩格斯是一位精神分裂的思想家,这在东方有没有封建社会的问题上也表现出来。一方面,恩格斯认同马克思的东方没有封建社会的观点。1853年6月2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说:“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13]同年6月6日,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回信中表示完全赞同:“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不仅如此,恩格斯还进一步追问:“但是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14]这就是说在显意识中,恩格斯不认为东方国家的中古社会和前近代社会是封建社会。但是另一方面,在潜意识中恩格斯却认为东方有封建社会。我所列举的证据有如下两点。第一,在1877年的《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虽然仍然坚持整个东方没有封建的土地所有者,“甚至都没有地主这个名词”,但同时他也给东方存在封建社会开了一个口子:“只有土耳其人才在被他们所征服的东方国家推行了一种地主封建制度。”[15]根据1853年给马克思的信的思想,恩格斯认为土耳其与波斯、印度等东方国家一样,“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而现在却认为土耳其是封建社会了——如果土耳其本身不是封建社会,怎么可能“在被他们所征服的东方国家推行了一种地主封建制度”?而从前文我们已经看到,把土耳其的军事移民区(如阿尔及利亚)命名为“封建的”,不仅与恩格斯自己之前的思想是对立的,同时也是马克思所反对的。第二,也是更重要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关于“文明时代出现过三种社会形态”的论述,为东方存在封建社会提供了理论依据。就是说,当恩格斯在1884年的《起源》中说,古代的奴隶制、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16]的时候,在将奴隶制泛化到东方的同时,实际上也在理论上将封建制泛化到了东方——尽管他自己可能没有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以上两点足以证明,恩格斯有泛化封建制的倾向。诚然,在恩格斯之前,将封建制主义定义宽泛的现象已经存在,据布洛赫讲,伏尔泰就有泛化封建制的倾向。[17]但是,伏尔泰的泛化封建制的倾向可能没有直接影响到东方——俄国和中国。对俄国和中国的泛化封建主义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恩格斯。因为恩格斯一直被俄国和中国的所谓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是与马克思齐名的思想家——他的话也就是马克思的话,而他的《反杜林论》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也一直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名著。

普列汉诺夫是恩格斯的泛化封建制思想的继承者之一。1913年,普列汉诺夫说:“现在我们知道,不仅俄国——像西欧一样——经历过封建制度的阶段。此外,我们知道埃及、迦勒底、亚述、波斯、日本、中国——总之,东方所有,或差不多所有文明国家,都同样及时经历过同一阶段。”[18]很显然,普列汉诺夫在这里不仅在实证上将恩格斯的“东方只有土耳其有封建制”扩展到包括俄国和中国在内的整个东方,而且在理论上将恩格斯的含蓄的泛化封建制思想显性化了。

普列汉诺夫像中国当今的许多学者一样,是在承认东方和西方、俄国和西欧都有封建制度的前提下,比较东方和西方的、俄国和西欧的封建社会的异同的。在比较东西封建社会异同的时候,普列汉诺夫说:“在形成伟大东方专制国家的地方,也经历过封建制度阶段。但这些地方的土地占有者虽曾作过努力,却未能将封地转变为世袭私产。国王不仅在原则上保持了对土地的最高权利,而且在实践上也经常使用这一权利。”[19]在比较俄国和法国封建社会异同的时候,普列汉诺夫说,16世纪法国封建社会内部产生了强大的第三等级,这个等级在贵族和国王的斗争中,成为一支独立且有影响的力量,而16世纪的莫斯科缙绅会议的代表,“几乎完全是军职人员的代表”,且惟君主之命是从。[20]普列汉诺夫对中世的东方和西方、俄国和法国差别的论述都是正确的。然而,普氏的这些认为东方和西方、俄国和西欧都有封建制度的观点却是错误的。普列汉诺夫的这些错误观点,虽然在当时并未译介到中国,因此未对中国社会的被封建主义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它对俄国社会的被封建主义的影响无疑是直接且巨大的,而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中国一直以俄为师,所以,普列汉诺夫的泛化封建观,实际上也对中国社会的被封建主义产生了影响。

从外部力量来说,中国社会被封建主义的决定性推手是列宁和斯大林;这里先说列宁。

1912年7月,列宁发表《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的文章。在该文中,列宁认为,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的、半封建”的国家;这种客观条件,“在将近5亿人民的生活日程上,只提出了这种压迫和这种剥削的一定的历史独特形式——封建制度。”列宁还说:“农业生活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把中国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这是他们受封建剥削的根源;这种剥削的政治代表就是封建主,以皇帝为整个制度首脑的封建主整体和单个的封建主。”[21]在人类思想史上,列宁首开了将当时的中国社会定性为“封建”、“半封建”的先河。

列宁的上述文章在最初发表时,标题为《中国的德谟克拉西与民权主义》。该文发表后没有立即译介到中国,但十多年后通过多种途径向中国传输。据论者研究,该文第一次译成中文并在中国公开发表是在1927年4月,收录在当时新青年出版社的《马克思主义的民族革命论》一书中。1934年又发表在莫斯科苏联外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列宁选集》中文版第7卷。20世纪30年代后期,共产国际通过多种渠道,不断地把在莫斯科翻译出版的包含该文的列宁的著作中文本送到延安。[22]

而在30年代初,列宁的这篇文章被人引用介绍到中国已有多次。1931年2月,朱新繁在《读书杂志》撰文,引述列宁的《中国的德谟克拉西与民权主义》中的上述这段话。[23]1932年3月,朱其华在《读书杂志》发文,也译引列宁的该文的同一段落。[24]译文虽略有差异,但都是将中国当时的社会定性为“封建”或“半封建”社会。列宁的这篇文章被频繁地介绍到中国,对中国思想界尤其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张铁君在1974年发文说:“他(列宁)于1912年7月15日,在列佛星报发表一篇文字,题为《中国的德谟克拉西与民权主义》……不料列宁的论文,竟成为抗战时重庆共党曲解民生主义的经典。”[25]排除党派攻讦中观点的分歧不论,从此番文字看,中国共产党受列宁此文中泛化封建观的影响,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列宁对中国社会被封建主义的推动作用远不止于上述文章。运用组织手段,即通过当时苏俄操控的共产国际将一系列东方国家泛封建化,是列宁将中国社会“封建主义”的又一重要措施。

1920年6月5日,在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草拟的文件《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中,列宁再次阐述其1912年文章的观点,将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称为“封建关系或宗法关系和宗法农民关系占优势的比较落后的国家和民族”,将东方国家的农民运动的任务规定为“反对地主、反对大土地占有制、反对各种封建主义现象或封建主义残余”。[26]

1920年7月26日,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宁在论及中国等东方国家的社会性质时说,“像波斯、土耳其、中国这一类的半殖民地国家……”。这一类国家性质的一半既然是半殖民地,那么,另一半是什么?在列宁看来,不言而喻,是“半封建”——这些“处于半封建依附地位的农民能够出色地领会苏维埃组织的思想,并且在实际中很好地运用它。”[27]

1922年1月,在共产国际主导下,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会议依据列宁的上述报告的精神,阐述了中国社会的性质和中国革命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国民党等许多党派团体的代表,以及各界人士共四十多人参加了会议。列宁关于中国社会是“封建”、“半封建”社会的思想由此传到了中国,并对中国思想界产生影响。

1922年11月,同样在列宁的主导下,共产国际第四次大会通过的《东方问题之提要》称,东方国家的社会制度是“封建宗法制度”,东方国家的统治者为“封建的或半封建半资产阶级的”,因此,东方国家农民革命的对象是“殖民地的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或‘封建资产阶级的’地主”,而革命的任务则是“消灭封建制度,以及大地主制度和包办地税制度之遗迹”。[28]该文于1923年被译成中文,发表在中共中央理论性机关刊物《新青年》(季刊)上。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看到列宁在将中国社会——从主观上而不是客观上——封建主义中的作用。这种作用如史家所说,把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的现存社会状态划入“封建制度”或“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此一重要论断,由列宁在1912年提出,又通过共产国际文件于20世纪20年代初传入中国,直接启动了大革命时期(1925—1927)的“反封建”宣传。[29]在此意义上,我认为列宁是中国社会被封建主义的一个决定性推手。

从外部力量来说,中国社会被封建主义的另一个决定性推手是斯大林,而斯大林则是通过在政治上打压异见的方式将中国社会——从主观上而不是客观上——封建主义的。

1927年前后,苏联共产党内部和共产国际内部同时就中国社会的性质问题展开争沦,争论的焦点是,当时的中国社会究竟是亚细亚生产方式还是封建社会。很显然,这种争论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因为对中国社会性质的认定,关系到对中国革命性质的确认和革命目标的选择。在这场争论中,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斯大林力主中国社会封建说,堪称封建说的代表人物,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说的代表人物是谁似乎很难说,但至少共产国际东方部主任、匈牙利人马札亚尔是代表者之一。

1928年,马札亚尔在《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一书中认为,自氏族社会解体后到帝国主义列强入侵中国以前,中国社会既不是奴隶社会,也不是封建社会,而是特殊的“亚细亚生产方法”的社会。后来,由于帝国主义列强入侵和对中国采取殖民政策,破坏了“亚细亚生产方法”的基础,所以,“现代中国社会是由亚细亚生产方法进入资本主义的过渡期”。[30]马札亚尔的观点当然不止是他一个人的观点,而是代表了一个派别的观点。

以马札亚尔为代表的观点,在当时的苏联就有不同意见。札巾济夫斯基、约尔克、哥德斯等人,在文章和报告中都批评了马札亚尔学派。米丁在后来出版的《历史唯物论》一书中指出:“这一派独立的亚细亚社会形态发明者的基本错误,在于他们不从基本的生产关系出发,不从阶级关系出发去下生产方式的定义。……这等于承认亚细亚国家有特殊的发展道路,否认在今日中国这一类国家中有封建关系——跟帝国主义的剥削密切交融着的封建关系——的存在。由于这一种见解,托洛茨基主义者就否认东方国家中的布尔乔亚解放运动和布尔乔亚民主革命的重大意义”。[31]从这里我们看到,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争论,一开始就与苏联党内的斗争和共产国际内部的斗争密切相关。

1931年1月,在列宁格勒举行了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讨论会。在会上,代表官方立场的共产国际的官员叶夫根尼·约尔克,对亚细亚生产方式说发表了态度强硬且措词激烈的讲话;他宣称:“我要警告人们防备这种理论。真正重要的是要在政治上揭露它,而不是确立一种‘亚细亚生产方式’究竟是否存在的‘纯粹真理’。”[32]由于官方的主导,东方社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说被否定,认为其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学术观点,其论者亦被看作是托派的代言人。因此,列宁格勒讨论会有明显的抛弃马克思关于亚细亚方式的概念,确立一种把中国社会和整个东方社会看成是封建主义的亚细亚变种的倾向。

然而,由于列宁格勒讨论会的政治氛围明显强于学术氛围,所以它得出的中国社会封建说自然不能服众。而此时的托洛茨基虽然已被斯大林驱逐出境,但他在1931年2月完稿的《俄国革命史》中,仍然坚持他在1922年的《1905年》中的沙皇俄国“在欧洲的绝对主义和亚洲的专制主义之间更接近于后者”[33]的观点。托氏在该文中说:“俄罗斯国家吞没的人民财富在比例上远远超过了西方,因此,它不仅造成了人民的加倍贫困,而且也削弱了占有者阶级的基础。……其结果是,官僚化的特权阶级永远发展不到顶点,而俄罗斯国家却因此而更加接近于亚细亚专制主义。”[34]

这场争论如果持续下去,显然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政治上将对托洛茨基有利,而对斯大林不利。于是,斯大林亲自出马了。为了扭转历史研究中的所谓虚无主义倾向,1931年11月,斯大林借历史学家斯卢茨基的论文一事打压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说。他在《论布尔什维主义历史中的几个问题——给〈无产阶级革命〉杂志编辑部的信》中,把他与托洛茨基之间的党内派别的斗争定性为敌我矛盾。斯大林坚决“抗议”编辑部把斯卢茨基的论文《布尔什维克战前危机时期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刊载在《无产阶级革命》杂志(1930年第6期)上,认为这样做“是犯了错误”。他说:“推动编辑部走上这条道路的是目前在一部分布尔什维克中间相当流行的那种腐蚀的自由主义。有些布尔什维克认为托洛茨基主义是共产主义的一个派别,它固然犯了错误,干了不少蠢事,有时甚至具有反苏维埃的性质,但总还是共产主义的派别。由此就产生了对托洛茨基分子和具有托洛茨基思想的人的某种自由主义态度。几乎用不着证明,这种托洛茨基主义的看法是极端错误和有害的。事实上托洛茨基早已不再是共产主义的一个派别了。事实上托洛茨基主义是反对共产主义、反对苏维埃政权、反对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反革命资产阶级先锋队。”[35]由于列宁格勒讨论会的召开,尤其是斯大林的这封信的发表,至少在苏联共产党内,也包括在共产国际内部,没有人再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了;自然,中国社会的性质也就“不证自明”地被封建主义了。

斯大林对中国社会性质和东方社会性质的封建说的认定,无疑与列宁格勒讨论会一样,仍然采用的是政治的而不是学术的手段。为了给中国社会性质和东方社会性质的封建说戴上理论的光环,前一篇文章已经提及,斯大林于1938年提出了所谓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36]如前所说,斯大林的五种社会形态说的要害问题之一是取消了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说,用原始社会代之;要害问题之二,它不是说各民族正在或者将要经历这五种社会形态,而是说,各民族已经各自地历了前三种或前四种社会形态,而苏联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也就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封建说从理论上打上了一根铆钉。至此为止,由于斯大林接续列宁之后的决定性的推动,中国社会性质的封建说,在国际范围内已被定论。

(未完待续)

作者附记:本系列论文由作者根据本人的书稿《东方在何处——欧洲国家西方化及其启示》的有关章节改写而成。

注释:

1.[法]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李增洪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700页。

2.[法]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李增洪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698页。

3.《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68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0页。

5.《顾准文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5页。

6.冯天瑜:《“封建”考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12页。

7.冯天瑜:《“封建”考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13页。

8.《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8页。

9.《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06页。

10.《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8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85页,注192。

12.[法]布洛克:《历史文集》,巴黎,1963年,第1卷,第124页。转引自[英]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256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260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215—216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

17.[法]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李增洪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697页。

18.[俄]普列汉诺夫:《俄国社会思想史》第1卷,孙静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5页。

19.[俄]普列汉诺夫:《俄国社会思想史》第1卷,孙静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92—93页。

20.[俄]普列汉诺夫:《俄国社会思想史》第1卷,孙静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00页。

21.《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3页。

22.李伟:《关于国内民粹主义研究的几点讨论》,载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03年,第1期,第35页。

23.朱新繁:《关于中国社会之封建性的讨论》,载于《读书杂志》第1卷,1932年第4—5期合刊(《中国社会史的论战专号》),第53页。

24.朱其华:《动力派的中国社会观的批判》,载于《读书杂志》第2卷,1932年第2—3期合刊(《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2辑,朱其华文第5页)。

25.张铁君:《唯物辩证法驳论》,载于《唯物辩证法评论集》(四),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中华民国三十六年,第147页。

26.《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74、275页。

27.《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33、335页。

28.孙武霞、许俊基编:《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19—1924),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194、196页。

29.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2页。

30.转引自周子东等:《三十年代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北京:知识出版社,1987年,第50页。

31.转引自周子东等:《三十年代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北京:知识出版社,1987年,第51页。

32.转引自[美]卡尔·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425页。

33.LevonTrotsky, 1905, Translated by Anya Bostock,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72, p.8.

34.转引自[意]翁贝托·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高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06页。

35.《斯大林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76—77、87—88页。

36.《斯大林文选》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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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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