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8

多谢警务处处长卢伟聪的一番训诲,香港人顿时茅塞顿开,原来执法者可以不依法律,也不讲道理。

卢伟聪近日警告市民,今年参加七一游行,参与者若在东角道集合,或中途插队,都可能被控非法集会。他的根据是,任何人主办游行活动须知会警方,并须按照警方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所列的一些条件行事,否则即属违法。

据说,警方的不反对通知书要求游行由维园中间的草地出发,才能如期举行,否则的话,集会变成非法集会。因此,卢伟聪推论,不从维园草地出发,即等同参加非法集会,警方便可执法。

卢伟聪似乎不知道,根据《公安条例》,集会人数少于五十,或游行人数少于三十,便无需要事先知会警方。换言之,七一当天,大家化整为零,在东角道或其他地方集合,然后各自出发,只要不足法定人数,又何罪之有?警方反而该为每组游行人士安排,让示威行动顺利进行,而不是拘捕检控。否则的话,违法的是警方,不是市民。

警方当然可以说,不同群组会合起来,总数定必超过法定要求。不过,参与者多数互不相识,他们参加游行也各有诉求,而七一游行每年举行,已成香港人对施政表达不满的风土习惯,不一定因主办者的号召而来。因此,示威者三五成群,只要没有破坏秩序,要从那里出发,就从那里出发,警方不但无权阻止,更有法律责任做好安排,保障游行有秩序进行。

再者,法律不容当局“攞住鸡毛当令箭”。警方绝不能忘记初衷,他们可以限制示威活动,是出于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需要,而且管制手法亦必须恰如其分,以免滥用权力,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剥夺市民的表达权利。故此,警方要禁止市民在东角道集合出发,以至检控中途加入游行者,必须根据事实和历史,指出潜在危险所在,又何以警方无法排除危险。否则只是危言耸听,以讹传讹,肆意约束公民权利。

即使从程序看,卢伟聪的警告也是有乖常理。警方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收件人是游行主办者“民间人权阵线”。当中列入的附加条件,“民阵”必须遵守,否则警方可依刑法追究,而“民阵”看过警方的要求,认为不合理,并正提出上诉,也符合程序规定。

但对于市民,警方没有公布任何文件或命令,禁止在维园附近集合和中途插队,并解释有何依据,而只是警务处处长向传媒发话。问题是,怎能假定传媒报道都详尽无误,又怎样确保大家都看过相关的报道,并且都知道自己不满的话便有责任循某些渠道上诉?警方至今只是出口术,威胁和平示威者要负上法律责任,这是哪门子的法治呢?

不过,尽管卢伟聪曲解法律、唬吓市民,惹起民主派群众的反感和批评,却依然无法满足北京的贪婪欲念,要求彻底取缔七一游行。年复一年,北京在港宣传喉舌批评“民阵”大逆不道,在七一的欢庆日子举办反政府的大规模游行,但不管用辞多么严厉,不外是陈腔滥调,毫无新意。今年奇怪的是,北京喉舌连特区政府也不放过,大兴问罪之师,质疑当局“为什么(七一大游行)还可以年年举办、年年照准而没有被取缔”,矛头直指警方。

北京喉舌显得极不耐烦,可说到了临界点,就是近乎鼓吹政府罔顾法律对表达权利的保障,也要铲除七一大游行。其实政府根本无权批准游行,更不要说取缔了,反而政府的职责是以适当方法确保示威活动顺利进行,不妨害公共秩序和安全。这个基本原则,他们看来不明白,或者完全置诸脑后,因此肆无忌惮信口雌黄,不惜背着公然干预特区内政的罪名,也要怪责政府“年年照准”。

可怜的是特区政府,他们不敢视法律如无物,以警权取缔人权,禁止七一大游行,但面对北京宣诸于口的政治要求,也畏首畏尾,因此出现眼下的扭曲做法,以自己的方法去解释和执行法律,以便用公共秩序和安全之名,加强约束大游行。

不过,警方此举扰民过甚而弄巧反拙,惹起公愤之余,也让大家提高警觉,当局可以舞弄法律以限制公民权利,实属香港衰败的又一面向,亦变相为大家七一上街提供又一个理由。

RFA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