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0

不出所料,特区政府终于宣布不追究前特首梁振英收受UGL的大笔酬劳,一场官非可免,但梁振英切勿高兴得太早,因为真相仍未水落石出,律政司司长的解释又不知所谓,民间怎会轻易放手,社会舆论亦会公审下去,梁振英纵使法律上无罪,却难免继续背负污名。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老实不客气,没延聘外界资深大律师研判案情,提供法律意见,便自行认定证据不足,决定不检控梁振英。但究竟是哪方面证据不足,令检控胎死腹中?

简略回顾案情,有两项事实至为重要。澳洲公司UGL给梁振英四百万英镑酬金,不论为的是要他帮忙收购梁所服务的戴德梁行,还是以此酬金换取他日后不跟UGL竞争,并担任其顾问,首先必须澄清的是,戴德梁行是否事前知悉此事,并且予以批准?其次,UGL其后按协议付款给梁振英,有部分数额若是梁上任行政长官后才收到,梁有否向政府申报收到这笔酬金?上述两方面只要任何一面是否定的,案件当有需要进一步追查下去。

不过,郑若骅的公布和决定并非从这两个基本事实问题开始。她所谓证据不足,是指没有证据表示戴德梁行不同意UGL与梁私相授受,并且指出,即使有这样的勾当,也符合该公司的利益,因为该公司当时正急于求售,而梁收了钱,又促成收购的话,符合公司的利益,又怎会反对呢。

郑若骅看来变身为梁振英的辩护律师,她彷佛不明白,这样解释,带有两种匪夷所思的含意。一是暗指梁振英收取酬金,但戴德梁行事前不同意,不过同意不同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帮了该公司。二是昭告天下,不论雇员或公司董事,未获雇主或董事局事先同意便收取其他人利益,只要证明对公司有好处,其手段便可以接受,法律上畅通无阻,不受制裁。

郑若骅的解释,既目无法纪,又僭建法律。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任何代理人未得雇主或主事人许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影响执行或不执行与主事人有关的事务,即属违法。但现行法律到了她手中,竟然说成只要证明结果对公司有好处便可免除刑责,究竟有何法律依据?没有的话,她的法律观点跟她家里的僭建物又有何分别?

另一郑若骅必须澄清的事实却又语焉不详的,是梁振英有否申报在行政长官任内收到UGL的酬劳,并且详述取得酬劳的交换条件。同样重要的是,即使曾经主动申报,但在其五年任期内,他每次作决定时,若与UGL直接或间接有关,他又有否申报利益。例如,据报道,他上任后曾委任UGL董事钱果丰续任地铁主席三年,而UGL一直是不少地铁工程合约的承办商,究竟任命钱之前,梁有否向行政会议申报曾经收受该公司的酬金,亦是案情是否涉及“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行的关键所在。

遗憾的是,郑若骅连案情的基本事实也无法提供,又凭什么说证据不足呢?假若她确实所知不多,所以未能提供,未免是过份庸懒了,反映律政人员调查四年以来,还未曾检阅戴德梁行董事会和特区政府行政会议的会议纪录。若说文件都看过了,却无什么发现,但起码也该清楚交代上述的关键事实,并解释何以无法检控,而不是信口雌黄,指鹿为马。

郑若骅舍正路而不由,不提关键事实,也不交代调查结果,却拿出没有证据证明戴德梁行反对梁振英收受利益,来为他辩护,实在莫名其妙,拙劣不堪。她掉失个人声誉事少,反正她的民望从来不及格,公信力可以报销,早已沦为特区政府的负资产。反而用如此歪理为梁振英辩白,恐怕更弄巧反拙,不仅无法还他一个清白,反令他日后继续受舆论审判,以至每次公开露面,记者都难免旧事重提。

除了环绕上述两项事实的问题,当然也不得不代大家提问:何以打工仔秘捞一千几百不申报可惹官非,梁振英却可以安然无恙?一个公职人员不申报个人利益和潜在利益冲突可以惹祸上身,而梁振英何以能置身事外?

RFA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