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二)

日前发布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说“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其中“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倒查机制”应该是首次作为法制建设来提出,其背后隐藏的深远用意,以及对中国权力运行可能带来的影响,都值得各界给予关注。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倒查机制”,从表面来看是为了加强今后权力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与科学化,避免权力运行中出现重大失误,强化权力执掌者的责任性。然而,仔细透过这些外在的表述,可以看到这里面内涵着很深的权力不同力量的角逐痕迹,具有约束今后权力执掌者与追责过往权力行使者的两种完全相反的指向。这种约束未来与追查过往,事实正是中国当下两种政治力量的生死博弈。

中国自1989年之后缺失政治改革的跛足经济改革所形成的权贵集团,现在最需要两点:其一、沿续过往中国发展路径,由权贵来主导中国政经与社会命脉,继续权贵对国财与民脂的搜刮掠夺;其二、在体制内外反腐怒潮迭起,为了避免可能遭到的清算,努力设法让新掌权者决策受到体制性限制,以体制养成的腐败,再通过体制来建立保护腐败的机制。

中国半个多世纪来所建立的前苏联模式的体制,之所以能够形成如此泛滥的腐败,就意味着这种机制没有防范与医治腐败的基因,而要延续与保护这种腐败,就得依赖于这种产生腐败的制度。在这种产生腐败的制度中,反腐都是个别理想主义者的阶段性发作,不会成为可延续的机制,更不能成为永久性制度。因为一个产生腐败的制度是不可能与反腐制度兼容的,更不可能自动脱胎到扼制腐败的制度上。所以,腐败者有充分信心等待这种个别人掀起的阶段性反腐狂潮消退,相信并利用体制性因素来最终克制反腐势头。

目前中国顽固腐败势力自信的依据有两点,其一是制度性保护,其二是力量绝对性优势。顽固腐败势力充分认识到,约制体制内个别理想主义者掀起反腐狂潮的利器就是体制本身。只要将这种理想主义者的决策充分限制于体制机制内,那么就会对理想主义形成有效制约,就使这种个别理想主义者不致给腐败造成毁灭性打击。这是腐败对体制性的自信。同时,他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体制内权力集团中绝大多数人是享受着这种产生权贵机制的制度优越的,是不会真心反腐,并且会从骨子里抵触消解反腐的。这种绝对性的体制腐败力量的优势,使一切通过体制性程序形成的决策都将消磨掉锐气。反腐决策只要通过这种充分生长于腐败中的力量的研究与表决,那么最终绝不会形成对腐败的剿灭。因为任何愚蠢的人也不至于自制一根套上自己脖子的绳索,除非那人想自杀,而寻求自杀的人毕竟是个别,作为整体性的权贵集团,绝对会作出精明的求生的选择,而断不会走向自杀。基于这种体制性生成腐败与保护腐败的功效,以及权贵集团在决策中占绝对优势的力量,只要将一切反腐的重大决策置于体制研讨与腐败权贵表决下,那么最终出台的政策法规就一定不会毁灭掉腐败。所以,四中全会中要求重大决策通过体制程序性法制建设的形式,事实是将今后执掌权力者的一切决策限制于这个产生腐败的制度中,会以法制的形式来扼制理想主义反腐的狂潮。从这个角度,今天公报中“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倒查机制”就是对可能出现的彻底的反腐提供预防。所以,这种责任追究与倒查,事实就是为了约束未来而保护过往。如若如此,四中全会事实就是顽固腐败势力的一次成功。

但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倒查机制”也可能会成为改革力量清除顽固腐败势力的利器。从目前一些外界的解读来看,有人显然带着这种期待来理解这句话的意思。的确,如果说改革势力有足够强大,为了惩治腐败与警戒未来,检示过往历史中一些制造社会灾难,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的天怒人怨的决策,将这些决策者通过责任追究与倒查来绳之以法。这当然是种惩恶扬善,舒解民怨,彰显正义,清除改革路障,恢复社会正道的有效方式。

同时,改革派利用这种责任追究与倒查机制,当然有现实依据。因为今天中国极其艰难的改革与腐败肆虐,正是过往一些权力执掌者决策出了问题。虽然法律有不究未立法前行为责任的原则,但是,中国今日许多问题仍然是过去决策失误的延续,而过去决策失误仍然在祸害着今日的国民,虽然此前并无追究决策责任机制,但这种决策并非结束于责任追究制度出台前,而是依然延续到责任追究机制出台后,所以,今日责任追究与倒查是完全可以适用于过往的一些决策失误的。

正如四中全会前媒体披露出有前掌权者已经提出“在退休前夕完成的交接工作,已有了中共组织评审结论,如本人没有在中共组织上和经济上有新的重大问题,原则上不再搞审查、追究”的建议,而此明显就是要逃避追究,设法以组织原则与制度设置的借口来推卸对过往决策失误责任的承担,并且,此建议显然直接针对“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倒查机制”而来。如果此建议得以通过,那么责任追究与倒查就不会成为对过往决策者的杀伤力,却可以成为对未来决策者的约制力。相反,如果四中全会中“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倒查机制”正是针对如上建议,那就表明反腐改革势力决意要清除改革障碍,要从决策责任上来追究过往掌权者的责任。由此显明,决策责任追究与倒查机制是条可能套向反腐势力也可能套向腐败势力的绳索。

既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倒查机制”具有两种可能的指向,那么,最终这条绳索会套向哪方的头上,那就取决于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如果顽固腐败势力占住上峰,那么这就成为约制改革反腐势力清算腐败的绳索,而如果改革反腐势力占住优势,这就成为追究惩治顽固腐败势力的绳索。由此可见,中国这条“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倒查机制”的绳索的最终指向,关乎着中国的前途命运,影响着中国的何去何从。

文章来源:东网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