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由民间主动的农民进城、城市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形式上的户籍管制其实已明显放松。许多地方如今基本上是有钱就能买到“城市户口”。然而由于如今大城市中社会保障体系未建立或者未完善,旧体制下的社会等级制(例如市民与农民之别)在改革中逐渐变成了“单位等级制”(“好单位”与“差单位”及“无单位者”之别),旧时的“市民特权”已基本上为“单位特权”所取代,没有“单位”依托的进城者即便有了一纸“城市户口”,依然很难说有多少权益可言。

这一方面表现为如今许多城市的“户口出售”,尤其是另册性质的“蓝印户口”出售遭到冷遇;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包括进城的“前农民”与都市中一部分原有边缘人群的许多合法权利和利益常常受到侵犯。如今不仅管理部门,我们的一些学术工作者也在有意无意地渲染“贫民窟恐惧症”,对都市下层形成的“不雅观街区”过于敏感,其排斥的力度常常超出合理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治安秩序与交通秩序)的需要。

当然,世界上没有谁会喜欢都市中存在着不雅观的穷人街区(即slum,汉译通常为“贫民窟”),不仅任何社会中的管理当局都希望自己的管理中心外形壮观秩序严明,现代进步的民权运动也往往将slum视为社会病,而要求政府寻求解决之道。当年美国民权运动中雅各布?A?里斯在名文《与贫民窟作斗争》中发出“要么我们消除贫民窟,要么贫民窟将我们消灭,二者必居其一”的呼声,几乎与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齐名。

但是民权运动要求消除slum现象,主要是要求政府尽社会福利的责任,而非鼓励政府行使驱赶的权力,更不是要把slum(下层聚落)变成squatter(非法聚落)。

在当代都市社会学中,slum和squatter是两个有联系但并非同一的概念。我们的一些读物把前者译作“贫民窟”而把后者译作“棚户区”,也有一些人不加区分地把二者都叫做贫民窟。但实际上,贫民街区固然古已有之,slum一词却是19世纪才进入英语的词。该词语源至今不明,19世纪初其词义本来是“背向”、“背街的房屋”,引申为偏僻、狭小和阴暗的住所。约1825年前后它逐渐被用以专指因工业化进程大量进入城市的下层人民聚居区。

而squatter来源要古老得多,它的词根squat起源于古拉丁语,意为“打击”,转义为“强取”,在中世纪英、法语中它已逐渐特指“非法占地”、“非法居留”、“不付租金而占住”。近代以来在公民社会中这个词作为街区的指称很少见到,但当代由于偷渡、难民(船民)等非法入境者增加,在一些移民管制较松的国家,许多城市也出现了“非法居留者街区”。

由于难民、偷渡客大都是穷人,因此非法居留者街区通常也以脏乱差著称而具贫民窟的外观。但在本质上slum和squatter是有区别的:slum的居民是公民,而squatter的居民则不是。slum的居民只是贫民,而squatter的居民在很大程度上是“贱民”。前者与都市主流社群虽有很大的经济鸿沟,但在法治社会里并无基本公民权利与身份等级之差;而后者固然缺少财产,但更缺少的是基本人权和法律保护。前者是救济、帮助的对象,而后者只是歧视、排斥甚至抓捕与驱赶的对象。

显然,如果说slum是一种不良现象,那么squatter无疑更为不良。现代公民社会的都市并不是都能消灭slum现象,但除非法入境者收容区之外,在本国国民中不大可能形成squatter。对本国国民的贫困者街区像对待非法入境者那样采取驱赶、拆毁、强制遣返等压制性、而非救助性措施,应当说是十分罕见的。

在当今世界上,有两个大城市以没有贫民窟著称。一个是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瑞典是个高税收高福利的“民主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拥有发达的社会市场经济,公民可以自由迁徙、择业,全国几乎没有城乡差别。该国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高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公民住房也在它的保障之下。斯德哥尔摩市区近70万人口中,10万富人在交纳高额累进所得税后仍然有能力拥有各式花园住宅。其他人住在公寓楼内,几无贫富之别,平均不到两人就有一套多居室住房,分布在规划很好的29个住宅区与6个卫星城,公共设施配套,工作、生活、文化服务三结合,以整洁、方便、舒适著称。尤其是人均拥有地下车库面积冠于全球,使斯德哥尔摩居民区绝无发达国家城市常见的乱停车之弊。

而朝鲜是个国家对居民的人身控制极严格的社会,户口管制之密甚于改革前的中国,国家对逃荒者和其他非经特许的流动人口惩罚非常严厉,首都平壤创造了一桩奇迹:在全国性饥荒之中仍然保持煌煌帝都气象,既无打工潮,亦无贫民窟。

从根本来说,要想消除slum无非是两个办法:或者像瑞典,以“福利国家”的责任消除贫民群并使之富裕起来融入都市正常生活;或者像朝鲜,把slum当成squatter来处理,以不受制约的管制权力把贫民赶走乃至根本就禁止他们进入城市。而当今的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既没有能力如瑞典那样造福于穷人,也没有权力如朝鲜那样赶走和抓捕穷人,所以他们都难以避免slum现象——如所周知,甚至连包括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没有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尽管像纽约哈莱姆、华盛顿14号街这类地方如今街区建筑与公共设施景观与历史上的贫民窟已不可同日而语,但由于居民相对贫困和治安不良仍被视为slum类型的社区。

但是,如果这些国家因为没能学瑞典而也许应当受到批评的话,恐怕也很少有人要求他们去学朝鲜。圣保罗、马尼拉和孟买因为无法消除贫民窟而应当在北欧人面前自惭形秽,但他们可以因为没有把贫民当贱民来驱逐、甚至当成罪犯来抓捕而感到自豪。瑞典在消除贫民窟方面比之于巴西完全可以说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或曰民主福利国家)的优越性,但巴西当局无法把slum居民抓起来强制“收容遣返”,我们有资格嘲笑这种“资本主义落后性”吗?

20年代我国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奠基人陈翰笙有句名言:“吾人所谓之都市,其性质不似city。”而如今我们不管是要搞小城镇还是要搞大中城市,当然都是要发展city。近代城市作为新兴文明载体从西方中世纪末期的背景下兴起后,它的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呢?就是那句著名的中世纪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Stadt Luft macht frei)。现代化性质的“城市化”,不仅意味着聚落规模由小变大,产业结构由农而工商,更重要的就是前述那种“城市空气”的形成。我们清华的老校长梅贻琦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乃有大师之谓也。”如今我们同样可以说:城市者,非有城区之谓也,乃有市民之谓也。靠行政圈地、卖地财政、造城运动、政绩工程是无法形成市民社会的。而对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slum现象,只有通过维护贫民权益而不是侵犯他们的权益、帮助他们而不是歧视、驱逐他们来解决。

《三联生活周刊》总244期 (2003-06-16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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