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律师翟建以诽谤罪刑事自诉湖南律师杨金柱及杨金柱同时以诽谤罪刑事自诉反诉翟建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在确认杨的行为构成诽谤之余仍最终明确,杨、翟二人之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该起案件备受律师界关注在于其特殊性。第一,当事双方均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而且是自洪道德教授与陈光武律师、邱兴隆教授与喻国强律师、杨金柱律师与王少光律师之后,第四起法律人间动用刑事自诉手段解决论争的事件。

第二,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有偏向翟的心理状态,因为人们所说的“勾兑”乃是指律师与法官间的不正常关系,杨骂“勾兑”也骂了有关法官。时下中国,法官们是一家,抱团取暖也逐渐变为趋势。但也有人说杨金柱兔子不吃窝边草,与本省的司法机关关系还不错,有地利之便。

考虑到上述情况,本案一审判决看上去平局,我认为实质是杨金柱大胜。当然我也不反对有的同仁认为是翟建小胜的观点。只是庭后翟建立即上诉,说明翟对该一审判决不服。

这一天,全国各地的律师同行和我一样都还在关注杭州市律师协会对吴有水律师的处分决定,这是中国律师中第一个律师因为微博上发言而受到律协处罚的案件。杭州市律师协会杭律处字(2017)第8号《处分决定书》。中止吴有水律师会员权利九个月,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责令吴有水律师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并改正其在微博、博客及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中的不当言论。

周末休息静下心来,我想到了一个正在暴露的危机,就是不仅仅是随着刑事自诉这一手段的介入,律师同行间的有关“勾兑”与“死磕”的论争上升为了一种病态,而且国内整肃律师的运动似乎没有了边界,是刑事、行政、行业处罚、禁言、删贴甚至封闭公众号或微博等手段多管齐下。此刻,有人似乎刻意地继续在网络上把“死磕”妖魔化,将“死磕律师”递往强力机关严厉打击的虎口。这个危机如果扩大,律师则可能被驯服,从今皆不关心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敢批评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皆以和稀泥的态势代理案件,甚至是被打了左脸再把右脸送上,完全成为执法机关的附庸。若如此,此时的律师还是律师吗?

当前的这些分歧,说明中国的法治进程又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死磕”何错之有?我们回顾中国律师重建以来之道路,不正是从“官员”、“官办”、“民办”,向“死磕”的方向发展吗?我从不掩饰我的这一观点,也不掩饰我对“死磕”的态度。前些日子,我亦写了文章《我与“死磕律师”的往事今生》来表明我的态度。

学界普遍认为,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则(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因此在国外,律师是一个很古老的服务行业,也是一个受到尊重的职业。

中国律师制度和现代律师职业是从国外移植来的,是一个“舶来品”但在中国土壤上生根成长的新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人民政府明令废除国民政府时期的“六法全书”,取缔了旧的律师制度、解散了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国内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官办”的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律师则被“官派”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几年后,中国律师制度就灰飞烟灭,那些认真为委托人辩护的律师“官员”们多被戴上“右派”帽子,或被改行或被劳教。

中国没有律师的状况又维持了20年,一直至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

1979年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开始后的几年,律师都是官员“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厅、局的“干部”(即今天的公务员),工资由财政拨发,与司法厅局的干部一样发警服,有着官员身份与级别。那时候,律师的工作单位叫法律顾问处,主任分别有着厅、处、科级。这一时期,律师的案源多来自于“官派”,律师办案中的态度当然是服从领导意志。

八十年代中后期,中国律师出现较快发展并与国际接轨,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但属“官办”,律师们的“官员”身份未变从而限制了队伍壮大。发生大的变化是在九十年代国家开始推进的中国律师制度的首次改革,将律师事务所推向市场,体制上除“国办”外,允许“民办”即“合作”、“合伙”制(之后又允许少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领导改由执业律师担任;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除少数律师事务所外,财政停止了拨款。这次改革对律师业发展最大贡献是让律师事务所走向市场,没有了编制控制,大批人才得以进入这一行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给中国的律师予以新的法律定位。

《律师法》明确律师的职能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律师执业要求则特别强调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律师法的这一规定,“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则概括了律师业务的来源。委托,是一种市场需求;指定则可能是一种“官派”。这里的“一个拥护、三个维护”是我们把握律师性质与职业道德的关键,而无论“委托”还是“官派”,都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九十年代律师制度改革至今,中国律师队伍已达30余万,虽然在吴姓司法部长任职的十余年中,对律师的定位多有折腾,但从全局上看还是在发展之中。

然而,由于有些人不了解什么是“死磕”?哪些律师是“死磕律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近年来社会上对“死磕律师”的污名化导致许多律师心有余悸。其实“死磕”二字本是东北方言,意为打破砂锅问到底,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度。在东北话中,“死磕”二字并不是一个贬义词。文字看上去不优美,听起来也不悦耳,但内容很适合社会对于律师的要求。照此文义,律师凡是以认真的态度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言行都是“死磕”,认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律师都是“死磕律师”。于是,中国大多数律师都有一种认真为当事人服务的精神,“死磕”作为一种执业态度,不仅律师界一直实际存在,而且越来越受到社会认同。

不能回避的是,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存在着害群之马,而害群之马中最大的危害是“勾兑”,是少数律师与官员的权钱交易。“勾兑”,破坏司法的公信力,破坏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阻碍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必须常抓不懈地克服之。然而少数律师存在的违法“勾兑”行为,不能成为律师效仿的榜样,更不能夸大成为妖魔化律师整体的依据。相比“勾兑”的危害性,个别律师在“死磕”中发生的“越轨”行为,显然属于批评教育的范围,不能成为抹黑律师的标签,更不能成为整肃律师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认为中国的律师执业机构在从“官办”向“民办”的改革中,律师个人从“官员”向“专业人员”的发展中,正常的市场竞争决定了越来越多的律师在执业中的“死磕”只有多少之分,而真正的律师不可能没有“死磕”。要否定“死磕”,除非开历史倒车取消律师这个行业,或者将律师全部收编吃“皇粮”,食君之禄而忠君之事。

既然律师已经被推到了市场经济之中,“死磕”是必备的精神与实践。因为没有“死磕”精神的律师将没有市场需求,我绝不相信有哪位当事人真心不喜欢“死磕律师”,而是希望自己的律师以敷衍了事的态度为自己提供服务。

为读者阅读方便,本网编辑特将王才亮律师文中提到的《我与“死磕律师”的往事今生》附在本文之后。

王才亮律师:我与“死磕律师”的往事今生

光阴似箭,转眼半路出家当律师30年。这30年可谓是经历了太多风雨,冷暖自知且许多事不宜说不好说。30年来,我深深地体会到社会如江湖,风波险恶,律师这一块尤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照该条规定,律师是应当为当事人维权的,也就是说律师除了挂羊头卖狗肉者外,都应该是“维权律师”。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然而,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有时会带来奇珍异果。2012年,某文化人单位的一份给决策者的课题成果,让我在看后有半个小时惊呆了。我引用该文件予以评论的文章本身已被404,好在网上还可以搜到相关片断。

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江平老师有个盛世名言:“律师兴则中国兴”。引起法律界的共鸣。十多年以来的实践证明,律师行业兴亡,确实与社会能否和谐相关,也与律师自身有关。2012年,我看到上述将“维权律师”作为新“黑五类”之首的文字后,及时作出反应,也就是结合为王工老人举办祝寿活动来请社会各界来重视与关心这个新“黑五类”问题,邀请了江平老师与许多师友与会。在那次会上,人们对将“维权律师”列为五种人之首的寓意与将来的暴风雨表示了关注,及时发出了反对的声音。那个会上,我恳切的希望朋友们发扬王工律师的“我要发言”的精神,关心律师行业的未来,讲真话,从而将律师行业由于有人递刀子而可能面临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此后,在各界朋友的关心下,这场风雨有一定限制,三十万律师虽接受“教育”,但前年的709事件波及的范围还是有所限制(数百人)。两年过去,风波尚未平息,但律师们警惕性有所放松。

可是树欲静而风不止,近日因为有知名律师发表“死磕律师作为一个失真标签,已经成为严重破坏中国律师形象的一个祸害。也是导致中共官方将律师列为社会五种不安定因素之首的直接原因”这个论断,并批评死磕律师“用非法律的手段鼓动上访、静坐、抱团、示威、送墓碑、点蜡烛、雇水军网上炒作,期待海外民运力量声援”,再次让我们本已放松的警惕性紧绷起来。

我不赞成该律师以此文挑起纷争的做法以及文中的观点。“死磕律师作为一个失真标签,已经成为严重破坏中国律师形象的一个祸害。也是导致中共官方将律师列为社会五种不安定因素之首的直接原因”这个结论完全不符合事实,也没有伦理依据。2012年出现的“黑五类”概念之首是指“维权律师”,不是全部律师,也非“死磕律师”。

近些年,社会对“死磕律师”有不同的界定,赞美与批评皆有之。但是将其视为是“严重破坏中国律师形象的一个祸害”并认为是“导致中共官方将律师列为社会五种不安定因素之首的直接原因”还是第一次,而且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谁是“死磕律师”?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死磕”二字本是东北方言,意为打破砂锅问到底,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度。在东北话中,“死磕”二字并不是一个贬义词。“死磕律师”的来源,杨学林律师曾写了《论死磕派律师》一文作了介绍。我谨录杨文的相关文字如下:“死磕派概念的提出。2012年1月9日,贵阳小河案开庭第一天,围绕着众多程序问题,审辩之间发生了惊心动魄的激烈冲突。中午吃饭时,迟夙生律师对我说:“看来,不死磕不行啊”。晚上,我发出一条微博:“从今天庭审中辩护律师的表现来看,中国新一波死磕派律师已经走上舞台。他们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了维护自己心中法律的纯洁,不惜冒着被逐出法庭、被吊照的风险。我敢预言,在今后几天的庭审中,将会迎来更激烈的暴风雨”。

后来我与周泽律师谈到律师的辩护风格时,认为现在有的法院开庭只是走个过场,搞个形式。而有的辩护律师也就配合搞形式,这样的辩护不能叫刑事辩护而只能叫形式辩护。至于还有的表面上搞形式,背地里搞勾兑,那就算是勾兑辩护。而既不搞形式又不搞勾兑,而是去较真辩护的,就算是死磕了。当天,我就发出微博说:“现在刑事辩护律师可分为三种风格:形式派,勾兑派,死磕派”。

其实,死磕派既不是学术意义上的“派”,也不是帮派意义上的“派”。当初我在微博写出死磕派三个字,纯属随意之举。将辩护律师分为“形式派、勾兑派、死磕派”三派,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当时这样写,主要是发泄我对勾兑行为的不屑。而后的所谓“死磕派资格认证”,则纯属调侃。没有想到以后会有人如此重视这个“派”字,以至于造成有的律师刻意对号入座,有的律师刻意对号不入座。对号入座的,是认为他心目中的死磕派律师正是他喜欢的人,其辩护风格正是他喜欢的辩护风格,所以他愿意和这些人成为同一“派”;对号不入座的,是因为他心目中的死磕派律师恰恰是他讨厌的人,或者他十分不喜欢这些人的辩护风格,因而他要与这些人、这个“派”划清界限。

到目前为止,我们也无法说清楚死磕派有哪些律师,或者说哪些律师的辩护风格属于死磕。一般来说,由杨金柱律师召集的湖南双峰案的一审和二审辩护律师,可以被认为是死磕派律师的大聚集。这些律师除了参加过北海案和小河案辩护的,还有许多近年来活跃在全国各地的新死磕派。

但由于辩护风格各异,谁是死磕派或者谁不是死磕派,没有一个绝对的衡量标准。我本人自称为死磕派,但是许多人看了我的辩护案例或者旁听了我参加辩护的庭审后,觉得我的辩护风格与他们想象中的死磕有很大差异。而有的律师并不承认自己是死磕派,但纵观他所辩护的案子,他对办案机关违法行为的死磕,远远超过我。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所谓死磕式辩护,并不是一种辩护流派,只是一种辩护风格;而所谓死磕派,也不是一个“派”,只是一个群体。”

杨学林律师的这篇文章基本上说清楚了“死磕派律师”的概念,然而,“死磕派律师”的概念并不等同于“死磕律师”的概念。从杨文阐述的“所谓死磕式辩护,并不是一种辩护流派,只是一种辩护风格”来认识,“死磕,实际上就是敬业的表现”,是认认真真地辩护,而不是走过场,走形式。

我按上述这种标准,凡依照法律的规定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执业律师就是“死磕律师”,那太多太多了。其中我们所熟悉的张思之、王工等前辈,我已写的不少,今天不再重复。

三十年前,我初入行于景德镇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的恩师李维俊,1932年生于山东阳谷,2002年仙逝于上海。李老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文革”后重建律师队伍时的第一批律师。小城市,什么案件都要办,但在李维俊老师的主持下,律所同仁工作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事代理都十分认真,没有走过场。我记得李老师带我办的第一桩无罪辩护案件是为某劳动服务公司吴x二审辩护。吴x所在的公司账上多了十多万元被吴安排财务用于了公司开支。当时的检察院经检科查明该款是外地某单位错填收款账号所致,而吴X所在公司系吴承包经营,故以贪污论处起诉,一审判吴11年有期徒刑。我们接受二审委托后经阅卷、会见吴x后认为吴x的行为应该是不当得利,而不构成犯罪。我们与检方及一审法院的观点尖锐对立,争论很大。记得当时的审判长是景德镇市中院是时任刑庭副庭长陈小明法官支持了我们的辩护意见,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改判了吴x无罪。

还记得已故的魏尚忠律师是文革前的老法官,带我为一起一审判了6年的抢劫案当事人二审辩护。当事人是乐平市的未成年人陈xx,夜逛夜宵摊时向另一位吃夜宵的未成年索要了0.15元用于支付一碗馄饨款。当时值“严打”余波,当事人被抓捕、起诉、判刑,不服而上诉于景德镇中院。魏和我的观点一致,均认为仅是治安案,不构成刑事犯罪。这又是一场观点尖锐对立,若不改判,必毁陈xx一生,所幸二审审判长程社达法官是位忠厚人,对被告人遭遇予以同情,支持了我们的辩护意见,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改判了不予陈xx刑事处罚。

若以办案较真的态度认定为死磕,李维俊、魏尚忠律师均为“死磕律师”,而老一辈律师中这种“死磕”十分普遍。

写到此处,我还想起一位健在的并经常在网上发声的老前辈,史称“汤司令”的汤忠赞律师。汤老曾任江西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副主任。我在江西执业的日子里多次听过汤讲刑事诉讼中律师业务,每次讲的都是教律师找控方毛病的绝招,是“干货”。听课者若是真的学会了汤老教的招术,那用起来招招是“死磕”。不过,至今未听说有人给汤老扣教唆“死磕”的帽子。至于中青年律师中不忘初心,认真执业的律师和“死磕”的案例还是很多很多。

我进京执业15年来,专注于以拆迁纠纷处理为中心的不动产维权业务。每一个案件都与土地财政相对抗,亚历山大。为了维护当事人权利,从拆迁程序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都是我和我的同事较真也就是可能“死磕”的问题。显而易见的是当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拿了律师费,而法庭连拆迁程序认真审查都办不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随意不出庭,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行政机关轻视而不死磕,则属于违背我们律师的职业道德。

我在认真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同时,也免费办了几件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刑事案件如襄樊的高莺莺案以及派生出的其父母被控诬告陷害案、辽宁本溪的张剑捅死违法强拆者案、刘大孬案、吴学文案、平度、郑州等地强拆血案,件件都是认真去做。此外,与刑事辩护领域的“死磕派律师”多有交集,也可以说道说道。新一代死磕而闻名的案件如李庄案、北海案、小河案,我都有关注并有话可说。第一个是李庄案,案发时我即予以关注但认为片面地李庄行为有过错,写下了博文《我怜悯李庄但嫌其脏》,受到许多朋友的批评。然而之后不久,我便认识到李庄案已经非其个人问题,而是官方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打压,遂调整观点,主张律师要抱团取暖。之后的常熟案、北海案、小河案,我未参加一线,但也尽力关注、呼吁。其中小河案发,周泽律师呼吁支持,我曾私下与周表示担心疑似涉黑案件以全力投入有后遗症为有的律师不理解,但经沟通便消除误会。

说实在的,这些被人指认为“死磕派律师”的同仁中,绝大多数是颇有才华且充满法治理想的中青年律师。我作为年长者,真心地希望更多的律师能学习他们的敢于担当的精神,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业务都需要恪守法治底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死磕”。律师职业与别的职业的共同之处是为委托人干活收费,养家糊口。但如果我们只把挣大钱、发大财作为唯一选项的话,那当初我们就不应该选择律师这个职业。我曾多次讲过律师业的收益略逊于出租车行业,而且工具是法律,而法律就必然涉及到政治,涉及到权力与权利、自由与专制、公平与掠夺等社会矛盾,甚至于人权、宪政敏感问题,这是我们回避不了的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避免矛盾激化引起的社会动荡,避免天平倾斜而不可收拾,十分关键是能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让强者更强。律师的执业理想与方式可以因人因地制宜,一个律师想满身文武艺,货与帝王家是他的自由,我们都可以包容。人各有志,不能强勉,但忘却本性去助纣为虐的话必然是南辕北辙。时下中国的律师别无选择,必须以主要精力负担起帮助社会弱者维权的责任。

转自:律师权益关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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