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3

《十七条协议》有一个模糊之处──规定的“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没有明确指出是文明覆盖意义上的大西藏,还是当时西藏政府实际管辖的卫藏。不过也许不言自明。作为战败和弱小的一方,西藏不可能对已经被中共占领的区域提要求。当时康区和安多都在中共控制下。中共在那些藏区的活动,不受《十七条协议》的约束。

从这样的角度,中共认为它很好地遵守了《十七条协议》。虽然1950年至1959年搞的一些建设项目和经济改革对卫藏社会的某些方面有着明显影响,但是大部分影响是非正式的、间接的,只触及表层,没有渗入到社会深处……中国的法律主体部分从未在卫藏实施。

然而中共对分属于青海、四川、甘肃和云南四省的藏区,却按照与中国内地一样的方式进行统治。1955年下半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样扩展到那些藏区。从法律角度看似乎无可指摘。不过问题也就出在这,合法不一定合理。那些藏区虽然在行政上不属拉萨管辖,但是自古以来的传统、信仰、风俗、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一样,血缘密切,来往频繁,突然有一天让他们进入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社会制度,那会产生什么样的失衡和震荡,可想而知。

与现在的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不同,五十年代中共统治的四省藏区与拉萨管辖的卫藏有几千公里不设防的接壤地带,地理上无法实现隔绝。“两制”之间时刻相互渗透和影响,结果成为激发藏人进行武装反抗的重要因素。

叛乱起于中共控制的藏区。藏人对汉人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使得当局做的任何事往往都被认为居心叵测——进行人口调查被认为是准备逮捕;为保护牧场消灭地鼠或派医生为藏人清除虱子,会被认为违反佛教的杀生禁令;开山修路或蓄水发电则是亵渎神山圣湖……小事尚如此猜忌,涉及到藏民族千年传统的社会改革,如何可能不让他们疑虑重重呢?

不过将发端于中共控制区的藏人暴动一言蔽之说成“藏族人民”集体起义,也失之简单。事实表明,暴动发动者和指挥核心主要是上层人士,中共改革威胁到他们的传统特权,使他们铤而走险。同时,毗邻的卫藏不进行改革,在对比之下产生的失衡感成为刺激反抗的重要因素。虽然下层藏民本有可能在改革中得到好处,他们之所以也大量卷入叛乱,一定程度是由于中共此前政策以“统战”为主,工作重心放在上层,下层社会没有得到动员,与上层的传统关系也没被分化瓦解。藏人百姓惧怕背叛传统所遭的“神谴”,尤其是西藏中心地区不进行改革,使他们对改革更加迷惑不解和不敢信任。

另外,藏族社会既有政教合一传统,还有相当多的部族成分,寺院和部落都在发挥指挥作用。对于全民信教的藏民族来讲,以宗教名义向他们发出号召,一般是没有人能够拒绝的。普通农牧民世代服从僧侣和头人,很容易受到他们裹挟。

以行政区划搞两种不同制度,还给在四省藏区进行武装反抗的藏人提供了可进可退的根据地和后方支援,他们随时可以退到没有从事改革的卫藏地区休整和获取补充,那也是促使叛乱此起彼伏、层出不穷且不断扩大的原因。

有些研究者认为,如果不是以武断的政治边界对待当时在拉萨控制外的藏人,1950年代的西藏叛乱可能就不会发生。我同意以行政界线实行不同政治制度是导致藏人叛乱的一个因素,但是要实行“两制”就只能划界区分。而划界的问题在于,除非所划的界可以确保封闭,杜绝“两制”在民间层面相互渗透,只由高层进行理性往来,否则“一国两制”便不可能取得成功。

RFA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