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2月15日,美国迈阿密中部一一轻度精神错乱的朱塞比·赞加纳突然拔出手枪,对着尚未宣誓就职的当选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连开数枪。他没有打中罗斯福,却使芝加哥市市长受了致命伤。接着,逮捕、认罪、宣判,仅仅33天之后,赞加纳便在佛罗里达州被用电刑处死。此案堪称美国历史上速战速决处死犯人的典型例子。

但是,如今的情况已大不一样了。死刑犯数量在不断增加,可是从判决到执行死刑,很少有不超过十年的。蒙大拿州的邓肯·麦肯齐到1995年5月10日已足足被判处死刑20年了,但他一次次地上诉而逃过死刑执行。麦肯齐曾杀死一名学校老师,但他在法庭上厚颜无耻地声称,他被关在死牢里的20年,本身就是“残酷而不正常”的惩罚,因此侵犯了他的人权。尽管麦肯齐的律师还要求延期执行,但联邦法院没有接受。几天后,麦肯齐被处决,成了1945年之后蒙大拿州第一个被处决的死刑犯。

2006年,全美国共有死刑犯3800多人,其中加利福尼亚州有407人,得克萨斯州398人,佛罗里达州342人。然而,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每年实际处决的死刑犯却只占总数的2%左右。佐治亚州的109名死囚中,有四分之一是早在1980年便被判处死刑的。1994年,全美国仅处死五人。1995年“猛增”到50人。据报道,加利福尼亚州1995年花在死刑案上的费用高达九千万美元,但那年仅用毒气处死了两人,其中一人还是放弃了上诉的。

对于死刑,尽管赞成的人数多,但真正执行起来却少有行动。多年来,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一一禁止无休止地上诉,严惩姑息犯人的辩护律师,罢免心慈手软的州长。国会也通过了改革方案,削减对辩护律师的资助费用;最高法院也采取了严厉措施,一些官员如纽约州州长马里奥·科莫被罢免;新闻媒体也大力宣传,称控制将解除,僵局将打破。

然而,现实却是另一番情景:州检察官办公室仍然人手不足,行动迟缓,法庭仍大量地长时间积压案子,陪审团仍热衷于不断地往死刑犯监狱送死囚。死刑犯监狱人满为患,每一个死囚牢外平均有五个新犯人等待进入。

在全美关于死刑执行的无休止争论中,一个更简单的现实使那些道德和意识形态上的问题黯然失色:被判处死刑的人依然活着。死刑犯最常见的死因是什么呢?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统计,1992年,电刑和注射致死只是死囚第二位的死因,而排在第一位的居然是“自然死亡”。

美国有38个州设有死刑执行室,但却很少使用。南卡罗来纳州有死刑犯59人,1991年以来的15年中没有执行死刑。1994年10月25日,苏珊·史密斯残忍地溺杀了自己三岁和一岁的两个儿子,成为美国1995年最轰动的案件。1995年8月初,该案审理时,虽然人们强烈要求处死她,但陪审团花了三个小时时间,最终仍一致判决,免除死刑。

因为缺少了像威廉·布伦南和瑟古德·马歇尔那样长期坚决反对死刑的法官,最高法院在死刑案审理时经常四分五裂,意见不一。也就是说,即使是联邦最高法院也难以解决问题,更不用说下面的基层法院了。

一些法官办案的时间似乎特别长。1986年,亚利桑那州一名叫鲁宾·扎拉戈纳的杀人犯用尽本州各种法律补救办法,最终上诉菲尼克斯的联邦地区法庭。此后,该案便渺无讯息。九年来一直在处理该案的法官厄尔·卡罗拒绝发表评论。2004年,亚利桑那州首席检察官格兰特·伍兹要求设于旧金山的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法庭命令法官,对已搁置了十年之久的30件案子作出裁决,但遭到上诉法庭的拒绝。

1992年,臭名昭著的罗伯特·哈里斯案使美国加里福尼亚州司法系统的有关人员蒙羞至今。关押于加州圣廷昆死囚监狱的哈里斯,13年中先后6次受到加州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4月21日是原定的行刑日,可就在此前一天晚上天亮前的几个小时里,第九法庭仍不断下令延期执行。最后,被激怒了的最高法庭指责他们是“非暴力反抗”,并命令他们不得再干涉,哈里斯才得以被用毒气处死。

当年在加州407名死刑犯中,第九法庭仅审理了八件。另有120件被州最高法庭拖延,原因是没有辩护律师为犯人辩护(那可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对死刑这种表面赞成却无实际行动的矛盾心态,并不只局限于法官和检察官。1996年,佛罗里达宽厚的州内阁竟投票同意推迟对丹尼·多伊尔案作出裁决一一他是个心理变态的杀人犯,13年前被判死刑一一直至2020年,他将继续呆在死囚监牢。陪审员们似乎也有同样的心态。1987年,路易斯安那州使用电椅行刑,在为期分别为九天和五星期的两个死刑期中各处决了四名犯人。可是,在之后的21个月里,全州的陪审团仅判了两个人死刑。

罪大恶极的杀人凶犯在美国被判死刑并被执行何其难也!美国执法部门对罪犯简直是惜命如金,宽大无边啊!这在我国人看来是不可想像滴。1983年搞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提出的口号是“从重从快”。有多重有多快?我保留了两份八三年“严打”时的死刑判决书,一次枪决43人,一次枪决62人。真是无产阶级专政大手笔!真可谓重矣!其中有一对年轻夫妻杀了一个人,1983年8月12日作案,9月6日被处决,前后只有25天!真可谓快矣!而这些被处死的罪犯中有的仅仅是跳了几次黑灯舞,拍了几张裸体照,玩了几个女人而已。其中“流氓、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犯唐志远”、“反革命劫机犯”张一峰,当年和我是同一工厂的职工。这也是这两份判决书得以保存的原因。

好了,中国的事不说也罢。现在,给大家说说西方的陪审制度吧。

在上面许多案件中,屡屡出现一个字眼一一陪审团。这个组织在庭审时常坐在法官旁边,对案件的证据作出最后的裁定。在许多刑事案件中,只有陪审团才能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却不能说了算,比如在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是否有罪就是由陪审团一致说了算。

要说在中国也有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法庭上你就可以看到,人民法官旁边坐着两个“人民陪审员”,他们也在那里翻翻文书,问问被告,不过,他们是真正来“陪审”的,没有最终权力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而且他们特别会听从主审法官的意见。

西方设置陪审团的历史非常久远。据说,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在位时就发过一个敕令,要求皇家法院在审理土地纠纷的时候,必须找12个骑士和自由农民陪审。后来,亨利二世又发布诏令,说在刑事案件中也要有一般百姓陪审。到了爱德华三世的时候,陪审团就有了决定“有罪无罪”的准生杀大权。也就是说在中国宋元时期法庭用大刑侍候罪犯时,英国已开始了陪审团决定罪犯命运的时代。

对于西方陪审团,人们自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第一,既然普通百姓不大懂法律和审判程序,让他们来陪审岂不是多此一举?第二,请人陪审是个花费人力财力的事,值得吗?第三,和法官相比,一般民众总会感情用事。像辛普森案,黑人占多数的陪审团不就像是感情用事吗?

但是,西方(特别是英美)还是把陪审团这玩意保留下来了。因为他们常常是这样思考的:在确定有关案情证据的时候,需要的恰恰不是极为理性的冷峻,而是一般人们的是非常识感觉,因为后者更为可能贴近案情的实质。

西方人还认为,从更深的层面上看,现代社会的法律运作(主要是审判)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和权力集中化,越来越被法律学家这样一个文化精英阶层所把持。这个阶层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证据的解释使审判几乎成了精英文化的专场,于是,最初人们所设想的“法治”便逐渐脱离了其所依赖的“民主”这个基础。换句话说,现代社会,法律学家总代表着一种精英文化,而一般民众肯定代表了平民文化,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引起了审判中的“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只有在审判的过程中坚持保持民众的声音,并以此保持法治与民主的紧密联系。

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在法治上也应如此。这就是西方陪审团其实不是“陪审”的原因。

死刑犯的最后时光

从美国死刑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到,对待死刑问题的进步包括了许多层面:有何种罪行适合于死刑的问题;有执行方式是否残酷的问题;有死刑是否应该公开执行的问题。

现在美国判处死刑基本上都限定于一级谋杀罪的范围。各州死刑都不能是命令式的,陪审团必须知道还有无期徒刑等其它选择。

对于死刑的执行过程,各州都尽可能做到人道。比如,密苏里州死刑程序是这样的:行刑前48到72小时内,死囚犯从牢房转到靠近死刑室的一个房间。在这段时间里,死刑犯可以享受较多的自由:不限次数和亲友、神职人员以及律师见面;可以自由地和外界通电话;可以提出“最后的晚餐”的菜单,只要能办到,监狱必须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最后的晚餐”在下午5:30到6:00之间享用。午夜12:01执行死刑。

对于死刑方式,也变得尽可能地做到快速和没有痛苦。1888年,纽约州建造了第一个死刑电椅;1890年在电椅上处死了第一个罪犯。(中国1905年才取消将罪犯刀割3357下的凌迟。)现在美国执行死刑最常用的方式是注射毒剂,自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以来,30年中共用于551名死因。除此之外,149次死刑是用电椅,11次是在毒气室中进行,三人是处以绞刑,只有两人被枪决。

现在,美国只有内布拉斯加、阿拉巴马州还把电椅死刑作为唯一的死刑方式。其它36个保留死刑的州都执行的是毒针注射和瓦斯毒气死刑。

美国的死刑有几个特点:一是非常透明。在死刑执行前,有关部门将执行死刑的地点、具体设施,包括死刑执行地的结构图等具体资料通过网络向外界公布。美国联邦监狱执行死刑的地点在印地安那州。其设施由短期居留室、死刑执行室、药物室、见证人室以及其它配套设施组成。死刑执行室有执行死刑椅,当死囚到来后,由警卫将其用皮带绑在椅子上,然后室内的窗帘将被打开,使三个见证人室的人能够看到死刑执行情况。药物室则是执行死刑的人员用来准备药物的地方,通过窗户可以看到死刑执行室死囚的情况。三个见证人室分别由媒体见证人室、死囚方见证人室、受害方和社区见证人室组成。三个见证人室各有独立通道进入。死囚方见证人室可容纳六人,死囚可邀请两名律师、两名亲友和一个精神劝告人到场见证。媒体见证人室由执行机关在死刑执行一个小时前确定一家当地报纸、三家电视台、两家新闻杂志、一家电台参加。受害者、社区见证人室可容纳八至十人。另外还有一个房间作为死刑犯的短期居留室,里面有一张床、一个金属桌、一个浴室。死囚将在死刑执行前72小时入住,并被允许在电子公告牌上放置照片及其它物品。这个居留室内的一切情况都可以通过一个窗户由隔壁的警卫室看到。

1834年,宾夕法尼亚州是美国第一个立法不再在公众面前执行死刑的州。此后,各州逐渐跟进,死刑只在极少数人在场时执行。近年来,有的州通过立法,使凶杀案被害者的家属有权观看这名凶手的死刑执行。当然,受害人亲属也可以选择不去观看。人们经常在电视里看到这样的专题片,非常客观地介绍一个凶杀案的情况,介绍死刑犯、被害人及其家属,介绍死刑犯在长期关押中的思想演变,也介绍受害人家属们不同的心情。最后,其中一些家属选择去观看死刑执行,事后,被害者的母亲接受采访,说她感到安慰。当然也有人不接受采访。在这些不同的态度上,可以看到人性的复杂。

死刑的一个很大的困扰,就是有许多案子是有争议的。许多死刑犯直到执行死刑的时候,仍然坚持说自己是冤枉的。许多案子就像很多著名的案例那样,谋杀案可能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凶器这样的直接证据。判决只是陪审团根据呈堂的合法证据,经过衡量之后作出自己的判断。虽然美国宪法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例如,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在陪审团定案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必须对死刑判决取得一致意见;等等。尽管如此,仍然不能绝对保证没有冤案。

美国的死刑犯在被陪审团判处死刑之后,根据1977一2002年的调查,平均每个死囚都要经历将近十年的上诉时间。美国社会认为,应该给予他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社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结果指出,在花费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上,美国的死刑犯比一个判处20年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门为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在死刑判决下来之后,协助死刑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上诉。算下来平均每个死刑犯要花费州政府216万美元的开支。在一切程序走完之后,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赦免罪犯的权力,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死囚可以要求州长赦免。

因此,各州的死刑执行,都规定死刑犯在最后还有24小时提出上诉。直到最后一刻,死刑执行室都必须随时准备接收赦免的电话通知。

看了以上文字,应该说,美国的一些死刑犯再怎么喊叫冤枉,人们也会不以为然。我看不出世界还有哪个国家对死刑犯这么慎之又慎仁至义尽。人命关天,所以判了死刑上诉时间长达十年二十年在美国不足为奇。这就是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做派一一法律从内容到形式都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这和那些非法治半法治国家草菅人命(例如只给死刑犯十天的上诉时间)形成鲜明的对比。

法治国家也免不了产生冤假错案,但它绝对不会发生苏联大清洗斯大林大开杀戒滥杀无辜,赫鲁晓夫事后纠正平反无数之现象。至于中国,文革后胡耀邦“拨乱反正”给多少冤假错案洗冤昭雪,具体数字用罄竹难书来形容也毫不过分。从披露的那些文革惨案中,对照当时西方法治国家的情况,我们真是无颜见人啊!

荀路2019.9.19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