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

过去几个月,香港人民“反送中”运动的决绝与规模都是空前的,其原因在于港人基于自身危机而不惜“最后一战”的意志。港人不惜“最后一战”的决然颇出乎国人(无论朝野)的意料,依国人的视野,港人享有如此的舒适与安逸,哪里谈得上“最后”的危机,所以,不免惊讶于港人的“小题大做”或“没事找事”。这里,也许正显示了此次香港人民“反送中”运动对于华人世界的真正意义。

“最后”的意识表现了一个人对于自我终极本质的意识。人是一个极为综合性的存在。人的最表层是一个血肉躯体,所以,肉体的生存与张大是人的一种权利。但是,若把肉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人的根本权利,则将人的本质贬低为一堆肉及其如何增膘的方式。在另一端,自由构成了一个人独立存在的核心。若一个人丧失了自由,就无法自我决定而沦为服从他人意志的一个物质躯体。自由决定了一个人是独立自主的终极自我,还是依附(即屈从)他人意志的肉体工具。

出于人类的罪性,在每一时代与各个地方,都具有推崇肉体生存的趋向(圣经谓之为“从属肉体”)。不过,在华人社会之主流文化里面,这种“为了活着(或改善一点物质生活)而一切都可抛”的“赖活”哲学是如此地强烈,以至于以“生存权”或“发展权”而取消自由权利的政治权力,可能还真地具有其声称的代表性。专制主义并不是专制者的任性使然;当大众都把肉身生存作为自身存在的至上价值,则大群无自我意志的肉体就留待专制者的任性去主宰了。

自由是首要的天赋人权,因为自由是一个人作为独立自主者存在的核心。圣经所说“上帝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了人”,即指出:具有作为终极自主的自由(即“上帝的形象”),是个人的自然状态(即原创样式)。不过,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是前定,而对其的享有则是自由者的主体作为。自由的悖论在于:自由只能自由地享有,换言之,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却不可能自然地享有。除了自我自由地活着,没有任何他者可以把自由外在地授予一个自我。香港“反送中”运动的意义正在于此:以不惜一切代价的决绝而显示了自由的至上性,表达了一个人作为人的基底是什么。

作为自然权利,自由却不是自然享有的;独立自主地活着,天赋的自由才于一个人的生命里面实现。自由需要学习,从而,自由需要示范。香港人民的自由示范呈示了一种价值观,实体性地挑战了目前整个华人社会里面屈从肉身强大的犬儒潮流。在华人世界里面,对于香港事件的截然对立的激烈争论恰恰表明了这一运动的文化性质(而非仅仅政治性质)。香港人民对自由的尊崇触及了每一个华人的自我存在基底:作为一个中国人,你的自我到底建立在什么终极基底之上?这种触及每一个人自我终极基底的运动才是华夏文化重建的实质性“运动”。若维权运动还局限于“吃饭”或“住房”,则所“维”的权利还没有达到独立人格的高度。如果人格的至上仅仅止于温饱或者物质生活发展的机会,就不可能具有超越肉身的终极自我,从而,也就不可能超越物质的差异(阶级的有形区别)去联合一切人的终极自我,所形成的文化就只能是一个非自我(无自由意志的众意契合)的肉体堆积,被少数强权意志的任性所驱使。

华夏的文化重建到底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呢?是肉身形体的强大或有形物质发展的效力?若如此,则个人自由必定被整体的肉身强大所压倒,物质财富份额大者必然会强化对有形意义之弱势者的剥夺。国人对领土主权的高度敏感,与其对国格丧失的麻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个人对自己肉身的尊重绝对地高过对自己人格的爱护,则此类人的集合必定是将有形存有或物质发展置于国格尊严之上的民族。然而,没有个人自由的联合而只是在完整领土上的肉身有形拼合就是中华民族了吗?香港人民“反送中”运动的自由示范是对整个华人世界之文化思考的挑战,也是在终极意义上重建华夏文化的呼召。

二:方法

笔者恳切地请求香港的年轻人放弃任何暴力的抗争手段。我们都年轻过,非常理解青春,热血,理想主义的激情,但是,任何暴力手段都不仅仅在策略上有损于你们诉诸的权利,而且在本质上有违于自由诉求的本质。“最后一战”的“最后”并不意味着手段的极端,而是权利诉求的终极性。

作为至上的终极权利,自由是终极性的肯定,从而,自由的表达永远是自我肯定的。若以暴力回应暴力,自由恰恰丧失了自身的终极至上性,而被暴力规定为暴力的复制。以暴易暴是“易”不了“暴”的。即使以暴力压倒了暴力,也不过是强化了暴力。以暴易暴不是同一性质的数量较量,其强大者不会改变暴力的性质,而只会在同等性质里面达到数量上的升级;法国大革命就是最鲜明的例子之一。“非暴力”不是策略的要求,而是自由的本质力量表达。即使你以暴力相向,我也不为你的暴力所动,这才表达了自由的终极性;暴力无法使自由改变,那就是自由对暴力的本质超越。

此次港警暴力行为不只是公权力治理措施失当的问题。港府并且特别是港府背后的政治势力有意识地而且绝不退缩地使用警察暴力,表明了施政方式上的本质变化。宪政结构要求:政治权力与法律只能在个人自由的领域之外实施国家强制力。此次港府不退让地坚持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为运用警察暴力,越过了宪法所划定的国家强制力的实施界限,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个人自由,根本上改变了宪政的治理结构。香港人民直觉地坚持追究港警的暴力行为,港府不动摇地坚持运用警察暴力,因为这里恰恰是宪政结构及其个人自由权利的要害之处;其治理模式的区别在于:运用暴力治理的警察国家,还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宪政结构。自由一定要以自由显明自身与暴力的本质区别,而不要以暴力激起的暴力去模糊这一区别。

暴力唯有以否定的形式压制自由,其否定只可能导致毁灭;在终极的意义上,一切暴力所建立的只会是一种毁灭的机制。自由的超越则表现为自我牺牲的否定;自我牺牲是一种建设性地否定;自我牺牲不是以毁灭他人,去取消他人的自由,而是自由地承受他人的侵害,以自由对他人侵害的超越而超越性地战胜他人的侵害,由此,才可能在他人里面建立起高过其侵害的自由人格。作为基督教学者与牧师,笔者必须向香港的年轻人推荐耶稣在十字架上所示范的至上榜样:以自我牺牲的爱去拯救一切钉死他的罪人。马丁路德金是一位牧师,而圣雄甘地不是基督徒,不过,当他们在耶稣的十字架精神里面汲取了力量的时候,都在世间显示了超越性的创造力量。你们正在创建着华人世界的未来,而对真正未来的建设恰恰需要至上的超越力量,而不是某种权宜性的手段。

【 民主中国首发 】 时间: 9/2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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