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human right),就是一切人都有的权利。最先提出“人权”这个词的,是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意大利杰出的诗人但丁(1265-1321)。他和他所代表的文艺复兴运动,猛烈地抨击了以神权和皇权为中心,压抑人的地位、价值和欲望的欧洲中世纪的传统观念,提出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自由与权利。1628年,英国议员通过国会向国王递交的《权利请愿书》中,首次在官方文本中使用了“人权”一词,并在1679年和1689年,由国会制订了《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不可侵犯。美国在1787年颁布的宪法和以后的一系列补充条款,详细规定了人民应当享受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美国宪法中有关人权的部分,又叫做“权利法案”。1789年,法国大革命胜利以后发表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先进的志士仁人为之奋斗了七百多年的“人权”,变成了全世界人民的普遍呼声。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成立,并且制订和颁布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联合国宪章》。《宪章》把“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联合国的四大任务和目标之一。这就开创了保障人权的世界历史,使它越出国界成为全人类的国际义务。

半个多世纪以来,联合国及其各种组织先后通过了数十项国际人权公约、决议、议定书等文献,其中最重要的是: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世界人权宣言》和后三种人权公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美洲、非洲、欧洲分别制订区域性的人权宪章或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地区110个非政府组织在泰国曼谷发表了《曼谷非政府组织人权宣言》。中国和世界各国宪法几乎都载入了同国际人权标准和范畴基本一致的有关人权的庄严规定。

人权观念的发展和在全球范围的大普及,是人类文明的伟大进步。可是,少数极权国家的政府,还有不同的解释以至曲解,还在消极或公开地抵制。争论集中在三点:一是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二是人权与国家主权谁高谁低?三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孰轻孰重?让我们分别加以探讨。

一、 关于人权的普遍性

人权的普遍性植根于人类的基本属性、需求和价值的共同性。人类,不分肤色和种族,都具有共同的生理、心理结构和遗传基因,现代生命科学证明:人类遗传基因的差异只有0.1%。著名学者马里旦认为,所有人类,都具有求生存的本能,自我延续的本能,群居的本能,追求知识和真、善、美的本能,探求生命意义和终极幸福的本能。

“国际人权宪章”中所规定的人权标准和范畴,是半个多世纪以来,经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东方国家与西方国家,各种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和人民,相互交流、反复讨论、磨合的产物,因而具有前所未有的代表性和普适性。《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指出:“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通行。”

1995年3月,亚洲及太平洋区域110个非政府组织发表了《曼谷非政府组织人权宣言》。宣言指出:“普遍的人权标准深植于许多文化。……在拥护文化的多元化之时,文化行为中的任何背离普遍接受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作法,都是不能加以容忍的。”

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没有明确的人权概念,却有同人权观念相通和近似的思想资源。举例来说:

第一、中国的儒家、道家、佛教都很重视人的生命和价值。《论语》说:“天地之大德曰生。”儒家认为:“人为万物之灵。”《孟子·公孙丑章句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 道家的创始人老子认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庄子曰:“人者,天地之心也。” 道家的另一派代表杨朱以“贵生重已”为宗旨。他说“古代人损害自己的身体来为天下谋利,他不干:把天下全给他一人享受,他也不要。”

第二、中国的儒家、道家、佛教都是人道主义者。孔子主张:“仁者爱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老子提倡慈,墨翟提倡“兼爱”,都是博爱的意思。佛教提倡“慈悲”,慈,就是慈爱;悲,就是怜悯他人的苦难。佛教还认为一切有生命的生物“众生平生”。

第三、中国的政治文化,主张“广开言路”。“言者无罪,闻者足戒”,“防民之口,胜于防川”。

第四、中国历史上长期实行宗教宽容:儒教、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除了受过短暂的压抑以外,在大部分时期可以兼容并存。

由此看来,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同中国文化和中国国情是相容相通的。

那么,国际人权标准是否适合当代中国执政党的党情呢?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抗日战争时期和夺取政权时期,都很重视人权问题。

中共的创建者陈独秀在《青年》杂志创刊号上,开宗明义地宣布:“近世文明之特征,最足以变古之道而使人心社会划然一新者,厥有三事:一曰人权说,一曰生物进化说,一曰社会主义是也。”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对争取人权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指出:“民族自决权不仅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否定和限制,恰恰相反,民族自决权的实现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提出了最重要的保证。”此后,中共在各个历史时期提出的政治纲领,无例外地把人权问题摆在重要在位。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普遍颁布了保障人权的专门法规。例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权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津浦路东各县人权保障条例》。等等。拿中共中央所在地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来看,条例内规定的内容有:“边区一切抗日军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宣布:“关于人民权利,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根据在内组织破坏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加以保护,不加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共领导国内各民主党派制订了四部宪法。以1982年修订通过的宪法为例,宪法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两条大法,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在民”的国家性质,确立了公民享受各项人权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接着,宪法在第二章中对公民的各项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诸如: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和通讯自由不受侵犯,在其他章节中,还有劳动保护权、受教育权以至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各项文化工作的自由;等等。这些规定,同“国际人权宪章”基本上没有差异。

总之,从中共建党初期到1989年以前,对国际人权标准及其范围的公开看法和法律条文,同“国际人权宪章”的精神和内容,是一致的。中共第一代领导人和第二代的多数领导人,并没有说过国际人权标准不符合中国文化和中国国情,并没有把包括基本人权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丰富的人权观念压缩为生存权和发展权。

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中国政府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一个,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一个,尚待批准。今后,中国政府的人权观念,同国际公认的人权观念,除了在结社等较小的问题上尚有保留以外,在政治上、法理上、可以说没有分歧了,就看如何以诚信的态度去具体执行了。

二、 人权与国家主权

中国政府的《人权白皮书》说:“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

为了澄清中国政府某些领导人和发言人在人权和主权问题上所散布的迷雾,作者准备探讨三个问题:

第一、人权同国家和法律的关系

就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和功能来说,有两种根本对立的国家和法律学说:国权主义和民权主义。前者认为:国权(或专政党的党权)高于一切,法律,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者的工具。至于人民的权利,那是党和国家给你的,给你多少就是多少,而且随时可以收回。中国的法西斯野心家林彪干脆赤裸裸地说:“政权就是镇压之权。”

这种国权主义、党权主义的国家和法律学说,在君主专制国家、法西斯主义国家和共产党专政国家,是大同小异的。中国先秦的法家,实际上不是法治家,而是主张极端君主专制,用严刑峻法压迫人民的刑治家。他们同后世的国权主义者一脉相通。

与此相反,民权主义的国家和法律学说认为:国家和法律来自人民,其功能在于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例如: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指出:“一切政治组织的目的在保障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六条指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他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权利,则必须取得统治者(按:指人民)的同意。如果有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美国《人权法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纳斯克说:“国家,简单地说,不能产生人权,只能承认人权,在任何时期,均以人权得到承认的标准为标准。”

中国古代没有建立过民主国家,但在先进的思想家中,也曾出现过带有民主色彩的国家和法律观念。例如:儒学大师荀卿说过:“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清末的思想家严复说过:“治国之法为民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便于民,乱国之法,为上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利于上。”

近现代国家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宪法,一种是普通法。宪法是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利和约束政府的法律,是根本大法;普通法是政府管理人民同时也制约政府的法律。可是,有些打着宪政民主旗号取得政权的政府,在掌权以后往往不受宪法约束,反而用普通法来限制以至抵消宪法。法国在制订1975年宪法以前先后有7部宪法,拿破伦第一和拿破伦第三都都曾经一手操纵宪法。中国自辛亥革命以后先后有17部宪法,这些宪法都规定了人民应该享受的种种自由权利,但却从来没有认真实行。可以说是:有宪法,无宪政。1946年1月,中共代表团长代表吴玉章曾经批评国民党政府说:“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不应限制人民权利。但是,《五五宪草》关于人民权利大都规定“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的字样,换言之,就是普通法可以限制人民权利,这是不妥当的。”同年1月17日,中共机关报《新华日报》发表了迅速释放政治犯的社论,义正辞地指出:“在民主国家中,人民有发表意见的自由,有组织政治性会社和从事政治活动的自由,有批评政府、反对政府的自由,因此,在政治上不能有政治犯存在。今日中国,还有无数的政治犯不明不白地被拘禁着,这是极可耻的事。这正是国民党一党专政下反民主政治所造成的最大污点。”

值得欢迎的是:由中共16大选出的新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对二十年来施行宪法的成绩、缺点和经验作出了全面的总结。在这篇讲话的结尾,胡锦涛提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能够理更好地得到落实。” 胡锦涛刚刚担任执政党的总书记,就来抓宪法问题,抓健全宪法监督机制,纠正违宪行为,和更好地落实宪法的问题。这个问题抓得好,我们对于维护宪法,实行宪政民主,产生了新的希望。

第二、民主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正如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指出:“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没有明白授予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二条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无可辩驳地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在民的国家。虽然,在中国宪法上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条文,但是,中国共产党只是“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服务员,服务员并不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主权在民的国家之所以要成立政府,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这个政府,不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而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者。这个政府能否代表国家的主权和代表的程度,一要决定于这个政府是否经过全体人民选举;二要决定于这个政府能否尊重和维护本国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用这两个标准来衡量,现代民主国家的政府权力都是相对的和有限的,而那些蔑视和侵犯本国公民权利的极权专制政府,他们是强权主义的恶仆,根本没有资格代表国家主权。

1974年,联合国大会接受了一项提案,反对智利政府侵犯本国人权的行为。这标志着联合国从此不再对其成员国侵犯国内人权的行为保持沉默了。此后,联合国经常对侵犯人权的政府提出劝告以至进行制裁,例如:对罗德西亚和南非白人种族主义政府的制裁,对伊拉克萨达姆政府的长达10余年的制裁,对柬埔寨红色高棉分子的制裁,对前南斯拉夫内战以及南联盟米洛舍维奇政府的制裁,2001年“9.11事件”以后,对国际恐怖主义势力的打击,等等。尽管当时被制裁国家污蔑联合国干涉了一国的内政,但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反驳是:这些国家侵犯人权的行动对世界和平构成了威胁,因而超出了本国内政的范围。

值得指出的是:联合国这些正义的行动都得到中国政府的赞成和支持。可是,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却采取了对人对已不一致的态度。中国政府把1989年6月对规模空前的爱国民主运动的血腥镇压,以及此后年年、月月拘捕、迫害政治犯、宗教犯、良心犯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看作自己的“内政”,顽固地对抗国内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抗议,不断增加新的迫害对象。

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孰重孰轻

1992年1月,中国政府前总理李鹏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首脑会议发言说:“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的是独立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政府的《人权白皮书》也说“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社会主义中国和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

作者对中国政府的某些领导人和发言人提出以下几层批评。

第一、人权是不可分割的。

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和1977年《联合国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指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这个结论,完全正确。

一个国家的人民是否享受到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社会、经济权利,不是靠政府来认定,而是要由人民来认定。如果只靠政府认定,专制政府就会把本国人民争取生存、发展和各项自由权利的合法行动污蔑为危害国家的安全。人民如果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没有选举、罢免、申诉、控告的权利,就无法表达自己是否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意见,也不可能运用合法方式去争取上述这些合法的权利。

第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高于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凡是有生命的植物和动物,都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人类和一般动植物不同之处在于:人类是有思想,有理性,有尊严的高级动物。人类不仅要生存,要发展,而且要自由地、平等地、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要活得像一个真正的人,而不是像一群奴隶和猪狗。生存和发展,只是人权的躯体和外壳,自由、平等、人格尊严,才是人权的实质和灵魂。

中国传统道德把人格尊严看得高于生命。孔子说:“杀身成仁。”孟子说:“舍生取义”。范仲淹说:“宁鸣而死,不默而存。”中国历代知识分子都强调“士可杀不可辱。”法国罗兰夫人和美国帕特里克·享利也说:“不自由毋宁死”?中外志士仁人的崇高追求如出一辙。

第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基本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既可以称之为权利,又可以称之为社会福利。人民劳动、就业、休息、娱乐、受教育、医疗保健等生活需要,都是社会福利。社会福利实现的程度,要受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实现的程度,只取决于那个国家的政府是否尊重人民的自由权利和是否尊重国际人权宪章。因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先于重于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只批准后一个人权公约,不批准前一个人权公约,其借口是:前一个人权国际公约同中国的具体法律有矛盾。这里必须指出:中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各项规定,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基本一致。如果说:中国的一些具体法律同国际人权公约有矛盾,那就必然同中国的宪法有矛盾。凡是同宪法这个根本大法有矛盾的具体法律,都是违宪的非法之法。胡锦涛已经明确指出“要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全国人大如果依据胡锦涛的提示,纠正了违宪的具体法律,那就会把中国的法律纳入国际公法的轨道。这是中国人民的福音,也是中国国家走向民主、文明、富强的必由之路。

中国的人权问题,不仅是当代中国最为重要的问题,而且是当代世界最为重要的问题。当前,世界上的矛盾和冲突不少。仅就人权问题来说,还有那么上十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同中国差不多,甚至更坏。不过,伊拉克问题,巴以冲突问题,等等。都是小国之间或小国同国际社会的纷争,不致影响到世界和平的大局。中国却不同,中国是人口最多、幅员辽阔而且拥有核武器的世界大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中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中国政府是否尊重人权必然影响到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局。从历史上看,一个强大而又开明、人道的中国,不仅不会侵略其外他国家,而且能够对亚洲以至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例如:中国的西周、西汉前期,初唐、盛唐时期,就是这样。相反,一个强大却不开明、不人道的中国却会对亚洲的和平与发展造成很大的威胁。例如:秦始皇,后期的汉武帝,隋炀帝,以至忽必烈建都北京以后的元朝,就是这样。

现在,西方大国的某些政治家和中国问题专家,对待中国持有两种极端的态度:一些人认为中国强大起来以后会夺取亚洲、太平洋地区的霸权,因而主张“全面地遏制中国”;另一些政府领导人迁就同中国政府做生意的眼前利益而漠视以至放弃推动中国政府维护中国的人权,甚至不惜牺牲中国人民的人权来谋求本国狭隘的国家利益。这两种极端的态度都是不正确的。“全面遏制中国”的主张是办不到也不必要的。中国人一定要革新自己的政治,一定要发展自己的经济、科技和文化,一定要跻身于世界上先进和发达国家之林,这是任何力量也遏制不住的。中国成为一个富强、发达而又具有自由、人权、民主、法治的国家以后,绝不会在亚洲和世界谋取霸权,绝不会威胁到其他国家。因为人权、民主同强权、霸权是根本不相容的。所以,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应该遏制中国的政治革新和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应该遏制的只能是中国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

迁就眼前的商业利益而见利忘义,也是不对的。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大国应该记取沉重的历史教训。辛亥革命胜利以后,西方大国不去支持创建和坚持民主共和制度的孙中山及其革命政府,却要迁就眼前利益去支持实行军事专制主义的北洋军阀,甚至在进行北伐的国民革命军打到南京的时候,炮轰革命军。孙中山先生在得不到西方民主国家支援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提出“以俄为师”的口号,接受苏联共产党和政府的援助。“以俄为师”的结果,产生了按照苏俄模式建立起来的极权主义的政党和极权主义的“党国”、“党军”。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中国的自由民主政治力量及其政党迅猛发展。美国有识之士主张给以支持。当时的美国政府认为自由民主政党缺少实力,仍然支持专制腐败的蒋介石政府,又一次丧失了时机。

当然,为了中国和世界的稳定发展,我们并不主张另起炉灶。我们只要求,联合国和民主国家运用普世公认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全球价值,对中国政府施加积积极的和实际的影响,推动中国现有政府保障人权、实行民主和法治,这是可以做到的。

(《人与人权》2003年12月)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