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的《人权白皮书》提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於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於人权问题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

上述论断到底对不对?让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人权与国家的关系:

就国家的起源和功能来说,有两种根本对立的国家学说,即:国家主义(包括党高於国家的党权主义)和民主主义。国家主义认为:国家和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压迫被统治阶级而建立和制订的。国权或执政党的党权高於一切。人权,是执政党和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执政党和国家给谁以人权,给多少人权,公民无权过问,执政党和国家可以给予人权,也可以收回人权。中国的法西斯头子林彪干脆赤裸裸地说:“政权就是镇压之权。”

与此相反,民主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和法律来自人民,其功能在於保护人民,保护人权。

例如,《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指出:“一切政治组织的目的在保障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六条指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他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统治者(指人民)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纳斯克说:“国家,简单地说,不能产生人权,只能承认人权。它的优劣在任何时期,均以人权得到承认为标准。”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民主国家的主权属於全体国民。主权在民,是民主国家最基本的属性和特征。这正如《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指出的“整个主权的本质主要寄托於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民主国家的政府,并不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而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者。这个政府对国家主权代表的程度,一要决定於这个政府是否经过全体公民的民主选举和是否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和罢免;二要决定於这个政府是否尊重和维护本国全体公民的自由权利,以及尊重和维护的程度如何。

现代,世界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主权论,即:绝对主权论和有限主权论。我国国内有人在反驳有限主权论。其实,绝对主权和有限主权,并不是指一个国家全体公民所享有的主权,而是指一国政府所代表的主权。就前者来说,主权当然是绝对的。就後者来说,所有民主国家的政府都是权力有限的政府,它所代表的国家主权当然是有限的;专制政府都是权力无限的政府,它当然要自以为它所代表的国家主权是绝对的了。

现代民主国家所标榜的有限主权论,同七十年代勃涅日涅夫提出的“有限主权论”根本不同。勃涅日涅夫的“有限主权论”是指:社会主义各国的主权是有限的,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共同主权才是无限的。这种“有限主权论”是当时的苏联政府为它侵略捷克和阿富汗制造的理论根据,当然是错误的。民主国家政府所代表的国家主权,相对於全体国民,自然是有限的,这正是民主政府的进步性的表现之一。

三、当代世界形势的发展,已经使维护和平、保障人权、保护人类环境等主要课题超越了国界,成为全世界人民和国家必须密切合作、互相推动和制约的共同事业了。

就人权问题来说,联合国宪章庄严宣告:“促进和鼓励尊重人权,尊重所有人的自由,而不考虑种族、性别或宗教的区别。”《世界人权宣言》又在“序言”中指出:“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各项人权国际公约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签署以後,任何国家对任何个别公民人权的侵犯,不再仅仅是对这个个人的侵犯,而是意味着对国际人权公约的践踏,对本国和外国所有个人权利的侵犯。因此,《国际法百科全书》指出:“一个国家不能再以内政问题为借口阻止国际组织的抗议。”

一九七四年,联合国大会接受了一项提案,反对智利政府侵犯本国人权的行为,这标志着联合国从此不再对其成员国侵犯本国国民人权的行为保持沉默。此後,联合国经常对侵犯本国人权的政府提出劝告以至进行制裁。例如,对罗得西亚和南非政府种族歧视和迫害的制裁,对柬埔寨国内冲突的制裁,对伊拉克萨达姆政府的制裁,对前南斯拉夫内战的制裁等等。尽管当时受到制裁的国家认为联合国干涉了他们的内政,但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反驳是:这些国家的政府侵犯本国人权的行为对世界和平构成了威胁,超出了本国内政的范围。值得指出的是:联合国这些正义和符合国际法的行动大多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和支持。正因为这样,中国政府就不能把国际上依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人权的宣言与国际公约对中国政府侵犯本国人权所进行的劝告和批评斥之为干涉内政了。

总而言之,人权先於国家和法而存在,国家和法律是为了保障和扩大人权而设立。人民只有对自己选择并能加以监督和罢免的政府,自己制定或承认的法律,才有服从的义务;什么时候国家和法律丧失了保障人权的功能而变为侵犯人权,人民对国家和法律的认可和服从也就终止了。

民主国家的主权属於全体公民。一国的政府并不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而是代表者。政府代表国家主权的程度,决定於这个政府维护人权的程度,因而是有限的,不是绝对的。

尤其是在当代和未来,保卫和平、保障人权等主要课题,已经超出了国界,变成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国际问题。侵犯了一国人民的人权,就等於侵犯了全世界每一个人的人权。所以,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能借口“不许干涉内政”而拒绝国际组织对本国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劝告、批评以至制裁。人权高於国权和党权,人权高於国家主权,人权超出一国的内政,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北京之春1999年4月号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