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疫情再一次将言论自由这个问题彰显到一个非常高的高度,如果没有言论自由是非常可怕的,言论自由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民自由安全的最重要的前提。

言论自由就是一个国民,他既有权利说正确的话,也有权利说错误的话。如果只要求国民说正确的话,不让他说错误的话,那么我们就无法判断哪些话是正确的,哪些话是错误的。正确的话得不到大家的检验,错误的话也得不到大家的纠正,结果最大可能反而是正确的话被掩盖,而错误的话大行其道,就比如武汉疫情初期说不具有传染性或传染性不强这样错误的话利用官方渠道大行其道,使大家放松警惕,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言论自由并不等于国民可以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如果你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进行传播,那么就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惩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国民不知道是虚假信息,但是根据自己生活常识判断他获取的信息是真的而进行传播,这样的言论就不应当被禁止,这样的传播仍然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如果国民获得某一信息他必须求证,这样的信息是真的才可以去传播,那危害将是巨大的。

就比如在武汉有8位公民获取了疫情这样的信息,根据他自己内心判断,有可能是真的而去传播,这种行为就不应当被禁止,更不让被惩处。这样的信息广泛传播开来,才可能使官方引起足够的重视,进一步利用官方渠道官方力量去求证这种信息的真假。如果最终确认是假的官方及时发布公告澄清,如果是真的,也让市民及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现在官方把制造传播虚假信息与公民没有证据证明他获取信息的真假而去传播完全等同起来,只要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所传播的信息是真的,那么你就是在传播虚假信息。这种认定非常的可怕。当然如果把公民先行羁押起来进行审讯利用侦讯的力量强迫公民承认自己明知这样的信息是假的而去传播,对于官方来说也并非难事。因此这样的案件最终在司法上,在法院审判中如何判断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仅仅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民是明知虚假信息进行传播,那么这样的事实仍然不能予以认定。

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方面,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做的非常的不足,至今为止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有相关的权威司法解释和权威的司法判例可供参考。

于是祸从口出谨言慎行等等缺乏基本公民意识的观点大行其道,我们国家也从一场又一场的灾难中很少吸取到经验教训。我们在不断的犯错误,犯同样的错误。

全体法律人要努力呀。

文章来源:作者微博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