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笔会弘扬文学和言论自由,受制于国际笔会宪章及其体现的原则——在每个民族内及各民族间思想无碍传播。

笔会认知数位媒体承诺作为履行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一种手段。同时,诗人、剧作家、散文家、小说家、作家、博客作者和记者都在遭受对他们利用数字媒体的言论自由权的侵犯。许多国家的公民在获得和使用数字媒体时已经面临严重的限制,而各政府利用数字技术压制言论自由和监视个人。私营部门尤其技术公司在某些时候便利政府审查和监视。因此,笔会声明如下:

一, 人人有权通过数位媒体自由表达,而无须担心报复或迫害。
1) 使用数位媒体的个人享有根据国际法和标准的充分言论自由保护。
2) 各政府不得起诉或报复通过数位媒体传递资讯、观点或思想的个人。
3) 各政府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律和标准积极保护数位媒体上的言论自由。

二, 人人有权通过数位媒体寻求和接收资讯。
1) 各政府不应审查、限制或控制数字媒体的内容,包括国内外来源的内容。
2) 在例外的情形下,对数位媒体内容的任何限制都必须遵守国际法和标准,治理对例如煽动暴力的言论自由限制。
3) 各政府不应阻止访问或限制使用数字媒体,即使在动荡或危机期间。控制访问数位媒体,特别是以广泛规模,本身就侵犯言论自由权。
4) 各政府应鼓励并推动人人充分访问数字媒体。

三, 人人有权免于政府对数位媒体的监视。
1) 监视无论是否让特定物件所知,通过造成潜在迫害和恐惧报复,对言论都噤若寒蝉。监视在已知时,助长进一步损害言论自由的自我审查气氛。
2) 作为一般规则,各政府不应寻求进入私人之间的数位通讯,也不应监视个人的数位媒体使用,不应通过数位媒体跟踪个人行动,改变个人表达,或一般地监视个人。
3) 在例外的情形下并与合法执法机构或国家安全调查相关,当政府确实进行监视时,通过数位媒体监视任何个人和通讯,必须符合用于合法搜索的国际正当程式的法律和标准,如获得经法院批准的搜查证。
4) 充分的言论自由涉及到隐私权,所有现存关于隐私的国际法和标准都适用于数位媒体,并且可能需要新的法律、标准和保护措施。
5) 政府收集和保存通过数位媒体产生的资料和其它资讯,包括资料采撷,应符合关于隐私的国际法和标准,例如要求资料保存有时限而相称,并向受影响者提供有效通知。

四,私营部门特别是科技公司,受言论自由权和人权所约束。
1) 本声明所述原则同样适用于私营部门。
2) 各公司必须尊重言论自由权在内的人权,即使国家法律、法规不保护它们时也必须坚持这些权利。
3) 各科技公司有责任来确定自己产品、服务和政策如何影响他们打算经营的所在国家的人权。如果很有可能侵权,或者使用其产品或服务可能不可避免地与侵权相连,公司就应当修改或撤回所提出的计划,以尊重人权。
4) 各科技公司应将言论自由准则纳入核心业务,如产品设计内置隐私保护。
5) 各科技公司如果发现其运作侵犯言论自由权,就应向那些被侵权者提供偿还,即使政府不提供补救措施。

国际笔会代表大会于2012年9月在韩国庆州通过

(独立中文笔会发行和翻译委员会译自英文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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