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宪章》发布后,我们听到几种论调,试图给《零八宪章》罗织罪名。这里有必要略加驳斥。

有文章说:《零八宪章》的第十八条“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是分裂国家,是企图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新的国家――中华联邦共和国,是犯了叛国罪。这种指控毫无根据。因为“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句话,分明是指未来,不是指现在。现在连民主宪政架构还没有建立起来呢。众所周知,在谈到未来民主中国――特别是在谈到两岸统一时――宜采取何种结构形式,单一制还是复合制?如果是复合制,联邦制还是邦联制?海内外很多人都主张采取联邦制。你可以赞成、也可以不赞成联邦制,但这和什么“分裂”、“颠覆”、“叛国”毫不相干。已故中共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在1997年11月16日关于两岸关系的讲话中,谈到一个中国原则时,说:“一个中国并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等于中华民国,而是两岸同胞共同缔造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应是一个尚未统一的中国,共同迈向统一的中国。”按照这篇文章的逻辑,汪道涵岂不也是“企图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犯了“叛国罪”吗?

还有文章质问《零八宪章》究竟是要修改宪法还是要重新制定新宪法。文章说,《零八宪章》批评“党天下”,这就是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合法性。文章说,因为《零八宪章》提出的基本主张已经远远超出了在现有宪法框架下的改良,它实际上不是要修宪,而是要重新制宪,这就是要发动群众起来革命――言下之意是:既然你们要革中共政权的命,那就别怪中共政权要镇压你们了。

我必须说,这种指控也是十分荒谬的,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提出这种指控的人显然是忘记了,当今之世,最热衷于一次次制定新宪法的,恰恰是中共自己。从1954年到1982年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搞过四次制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1975年制定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又制定了第三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制定的,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那些坚称修宪=改良,制宪=革命的人对此又当作何解释呢?

说到“超出现有宪法框架”,共产党自己就常常这么干。例如中共的一国两制。按照一国两制,特区可以不搞社会主义而搞资本主义,特区可以没有共产党党委会的领导,特区可以有自己的货币,自己的海关,按照中共对台湾的许诺,甚至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这些难道不是都远远超出了现有宪法的框架吗?另外,一国两制的实行,也使得中国不再是单一制国家。我们知道,国家的结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单一制,一种是复合制(包括联邦、邦联)。一国两制无疑属于复合制。那些一见到《零八宪章》上提出未来民主中国将实行联邦制,就扣上“叛国”帽子的人应该明白,若说“叛国”,邓小平、中共当局才是头一号呢。

再例如经济改革,82年宪法明文规定中国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然而共产党却把计划经济改成了市场经济,还引进了大量的私有制。82年宪法总纲宣布:“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可是邓小平却说“不问姓社姓资”而且立即被共产党奉为改革方针。这难道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的公然破坏吗?

一国两制对不对,另当别论;经济改革该不该搞,另当别论。问题是,中共推行一国两制和推行经济改革,根本没有遵循宪法规定的程序。中共不是遵循程序先提出修正案交付全国人大讨论表决,待新宪法或新条款生效后再推行;中共是把宪法抛在一边,单凭领导人嘴一张,金口玉言,于是就成了国家的大政方针。回过头来看《零八宪章》。《零八宪章》无非是一批中国公民以文字的方式表达他们的基本理念和主张,不论你赞成或反对,《零八宪章》的问题都属于言论自由的问题。某些人对中共当局悍然违宪的行为不置一词,却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兴师问罪。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附录

1、关于制宪,美国人有个笑话。

有人去图书馆,对管理员说:我要借本法国宪法。

管理员答:对不起,我们馆没有期刊。

这个笑话是美国人挖苦法国人,动不动制定新宪法。一部宪法没用几年就过期作废了,以至于有的图书馆员误以为法国宪法算期刊呢。

1946年,法国制定新宪法,称第四共和国。到了1958年,法国又制定一套新宪法,称第五共和国。2007年法国大选,社会党总统参选人罗亚尔提出建立第六共和国,差点又要制定新宪法了。制宪也好,不制宪也好,无非是靠言论争取人心,无非是靠选票说话。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

2、我在《论言论自由》(1979)第一章第7、8节中讲到过言论自由与宪法的关系。摘录如下:

“7、宪法也是可以批评的

有一种批评意见可能需要给予较多的注意。有人说,言论自由因为上了宪法而成为神圣,当然宪法本身就神圣。所以,人们虽然有发表各种意见的权利,但是不允许从根本上批评宪法。

这种责难似乎使人们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根据言论自由的定义,它不能排除批评宪法的言论在外;另一方面,根据宪法反对宪法又是不可思议。其实,这种自相矛盾还是由于混淆言论与行动之间的界限造成的,我们说宪法不可违犯,意指人们的行为,我们说宪法可以反对,意指人们的言论。法律本来就是为了统一人们行为准则而设,之所以人们的行为需要一个共同遵从的准则,正因为他们的思想并不总是一致。宪法的权威性、强制性,本身就体现在对持异议者们行为的约束力,因此它并不否认人们持异议的合法性。民主原则不仅要求在行动上,少数服从多数,同时也要求保护少数人坚持己见的权利。任何承认民主原则的法律,包括宪法都不应排斥或限制言论自由。相反,它必须以真正的言论自由作为它们产生和存在的根据、前提,同时作为必不可少的调节,以矫正可能出现的错误,防止可能的弊端,并为今后改进与发展提供余地。

但是,有人会争辩道:宪法是全国人民所公认的,怎么能允许批评反对呢?这种指责是空洞的。一个全国人民都赞同的原则,就意味着没有任何人批评反对;只要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哪怕只有唯一的一个,提出了反对意见,那就表明这个原则并没有受到全体人民的赞同。所以,这里的问题依然是少数人的意见与多数人的意见发生冲突的问题。

事实上,宪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被每一个公民所完全赞同。何况,对于第一代人所一致同意的宪法,对于第二代人、第三代人来说,首先是作为一个既成事实,在未经他们思考,因而就谈不上经他们一致同意以前就已经存在,就对他们具有效力,他们当然有权进行新的思考,表示新的意见,只要遵从一定的义务。人们可以对宪法提出各种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这正是宪法本身所赋予的。

8、续前

上节那种批评意见的错误,关键还在于他们习惯于把党的问题,与国家的问题不加区别,对党章与宪法的意义不加区别。

一个党员有权利批评党的某项决议,批评党的某些领导,甚至批评党在某一时期的路线。但是,他无权批评党章规定的基本纲领,因为加入政党出于自觉的选择,它以事先承认党章的基本纲领为前提,所以,不赞成党章基本纲领的人就不应成为该党的党员。然而,宪法对公民的关系就不是这样。个人成为某一社会制度下的公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自觉选择的结果。既然不存在有意识的选择,我们又怎能以某种信念去强求于他们呢?他有服从宪法规定的行为规范的义务,但并没有承诺赞同宪法纲领的责任,所以假如他仅仅通过言论去批评和反对宪法的纲领,并不构成撤消公民权的理由。马克思早就指出: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

其次,党员所以必须承认党章的纲领,不仅因为他入党出于自愿、退党可以自由,还因为党章并不制裁非党员。如果我们硬是不准公民批评宪法,那麽,我们就必须不仅给予人们加入和退出国家的自由,而且还必须取消宪法对不承认其纲领的人们的惩罚职能。到头来还是言者无罪。这无异于把宪法变成党章,把国家变成了党。结果必然是,为了协调承认宪法纲领的人们与不承认宪法纲领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得不再制定一套只涉及行为规范,不涉及思想方式的新条约,这其实就等于又建立一套宪法,而先头那部惩罚思想方式的宪法是不适用的。“

纵览中国2008.12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