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7

聚讼百年的“宋教仁案”,可从三个层面进行考察,即作为历史事件的“宋案”、作为刑事案件的“宋案”以及近代转型视野中的“宋案”。尚小明《宋案重审》一书,在历史事件层面创获最大,作为刑事案件则仍有深入分析的空间,同时对转型视野中的考察有一定启发。尽管“宋案”经著者“再审”,仍有一些细节值得进一步推敲,但不论是在资料的搜集和综合运用上,还是在案情的梳理上,都有实质性的创新。著者提玄钩沉,意在探讨宋案这幕政治悲剧之因果,据此可凸显近代政法转型之复杂和艰巨。

尚小明教授新著《宋案重审》1 一书,对宋教仁遇刺案之前因后果做了很具说服力的论证,发前人所未能发,不仅从微观上推进了该案本身的研究,更在宏观层面有助于学界深思近代政法转型这一中国近代史领域内不能回避的大课题。

几年前,我即听说著者正集中精力,全面搜集关于宋教仁案的原始材料,拟对该案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且得出了一些新颖的观点。其间,也陆续拜读了著者关于宋案的几篇论文,很受启发,但感觉窥斑而不能见全豹,更添几分期待。前不久收到著者赠书,仔细拜读之后,有一些观感,欲就教于读者贤达。

一、 作为历史事件的“宋案”

民初杰出政治人物宋教仁于1914年3月被凶手刺杀于上海,于时局影响甚大。尽管当时刺客被抓,但幕后黑手到底为谁,是执掌政府大权的袁世凯、赵秉钧还是来自国民党内部的黄兴、陈其美,因为复杂的政争,莫衷一是。自事发至今,如著者所言,“无论专业史学研究者,还是普通文史爱好者,对宋案真相的探究从未停止过”。(第3页)事过境迁,虽然跟宋案有关的资料有所湮没,但核心史料大致保存下来,按理应越来越接近案件真相,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吊诡现象呢?我认为在学术方面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研究者有比较严重的先入为主的成见,既没能真正系统地解读该案的核心证据,也没有充分留意各种已刊和未刊资料,多是选择性地利用资料来证成自己的观点或证伪对方的主张。从这个意义上讲,我非常同意著者的判断,即有的研究对案情的分析严重简单化,有欠严谨。所以,要将宋案研究推向深入,需要有“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材料”的精神,在此基础上深入研判史料,搞清楚“是什么”的问题。如果没有厘清“是什么”的问题,任何后续性的解释工作都只能是不可靠的臆断。

而要回答“是什么”这一问题,必须考察该事件的前因后果,不能止步于就事论事。著者在检讨学界百年宋案探究时即指出,其最大的缺失在于将“宋案”简单化为“刺宋案”,强调“宋案”至少应包括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纵宪法起草、构陷孙(中山)黄(兴)宋(教仁)等一系列环节。经过仔细考察这个环环相扣的事件链,著者敏锐地发现,尽管“除邓”一词在当时公布的宋案证据文书中仅出现过一次,但它却极为关键。在这一事件链中,“刺宋”是结局,但该结局只是整个“宋案”的一个事件、一个环节。学者要破解宋案谜团,就要探究这一系列的复杂因果。(第11页)换句话说,厘清宋案,须先深入其历史背景。

其实,前辈学者已为后来者指明了这一研究方向。这里略举数例。第一位是当时已活跃于政坛、后来从事近代史研究(对其本人来说毋宁是当代史研究)且成就斐然的李剑农先生。在《中国近百年政治史》一书中,他就把宋案置于“国民党与北洋军阀斗争初期”章之下,在该章开篇,作者即指出“清皇位的倾覆,由于革命派、立宪派和北洋军阀官僚派三种势力共同的动作所致……此后进于中华民国的初期,约七八年内,也便是这三大派势力的活动时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李氏主要根据程德全等公布的证据,认为杀人凶犯虽为武士英,谋杀犯则包括应夔丞、洪述祖、赵秉钧,袁世凯也不能脱离干系。他进而分析,宋教仁遇刺的深层原因是其主张的“‘新旧合作’只肯把正式总统让给代表旧势力的袁世凯,而内阁必操诸代表新势力的政党”。2 第二位是郭廷以先生,他以《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中所搜集的翔实资料为基础,撰写了《近代中国史纲》。关于宋案,郭先生以袁世凯与国民党在各方面的争斗为背景,指出自退出内阁后半年以来,宋教仁极不满于袁世凯,其策略是不争目前,寄望于未来,即通过国会选举的胜利,“俟正式国会成立,内阁宜由政党组织,宪法由国会自订……国务总理由国会推举,不必由总统提出与任命,使政府成为国会政府。这些露骨的批评,在民主国家原为常事,在袁世凯及国务总理赵秉钧则难以忍受”。“黄兴恶袁恣肆,欲因正式国会改选总统,章太炎主推黎元洪,宋教仁同此意见,与黎已有成言,事为袁、赵侦知,决除宋而后已。” 3 第三位是唐德刚先生,在阅读海峡两岸乃至海外各种已出版史料的基础上,他将宋案置于近代中国社会大转型这一历史进程之中,认为袁世凯已有“不重用之就杀之”的念头,赵秉钧为保持相位在获得袁的“除之”默许后提前动手。应夔丞乃袁世凯派到南方的特务,与洪述祖诸人同属“善于观察人主颜色”的内侍,他们自以为是“承旨”办案,遂“干出一记窝囊的刺宋案来”。为了形象地说明宋案因果,唐氏将它与蒋经国晚年的“江南案”类比。4

三位学者虽学术背景、治学风格有别,但关于宋案案情却有相近的判断,即:直接凶手武士英乃受应夔丞的指使,应夔丞跟洪述祖合谋,揣摩上意,擅自行事。袁世凯、赵秉钧已有杀人动机,尽管在时机选择上有别,但位高权重,没能明确制止,因此不能逃脱幕后主使杀人嫌疑之责。将这个关于宋案之考索与《宋案重审》相比较,即可见此著百年后“重审”宋案的主要贡献,大致有下述两点:

第一,运用了很多前人甚少用过或根本没有用过的第一手档案材料,非常有助于学界对案情进行深入探讨。唐德刚先生在大量阅读相关档案和二手报道基础上,结合其治史经验指出:历来学者关于宋案之聚讼纷纭,集中在从应夔丞家中抄获文件的解读上,“多系密电隐语,并且几乎是洪、应两人之间的片面之辞,确实内容如何,亦可作不同解读”。5 就因为这类密电隐语有不同解读的可能性,所以就需要其他材料的佐证乃至引导。《重审》一书所利用的新材料,大致有两部分:首先是北京大学历史系所藏有关宋案的档案,它是袁世凯密档的一部分,乃清华大学历史系从袁世凯心腹幕僚曾彝进处购得,因院校调整而归入北大。其具体内容此书有较为详细的介绍,大致是刺杀宋教仁之后政府应对资料,有助于厘清宋案之真相。还有就是北京市档案馆所藏的洪述祖谋刺宋教仁一案的相关司法案卷,是探究宋案最核心同时也是最重要的资料。这些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曾公开过,之所以将其定性为“新”,是从系统综合运用这个角度而言的。在这些新材料之外,还有一些史料集、报纸和私家记述,虽已出版,但没能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引用较少甚至根本没有引用过,如《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所收国民党党史会藏《应夔丞致言仲达书》、至公的《刺宋案证据之研究》、匿名氏的《宋案证据之研究》、超然百姓姚之鹤的《宋案证据平议》、傅增湘的《记洪述祖遗事》等。(第20—23页)

第二,《重审》一书在案情研究层面最重大的创新之处在于洪述祖与应夔丞密谋杀宋并将之付诸实施,作为国务总理的赵秉钧并不知情,且赵也不存在谋杀宋的直接动机。但这并不意味着赵秉钧没有责任,因为“洪、应均为政府所用之人”。袁世凯的责任较之赵秉钧更大,因为他“指使洪、应以不法手段对付政敌”,而洪“为袁之私人”;况且在案发之后,袁“不但将掌握内情的洪述祖故纵至青岛德国租界藏匿,而且对赵秉钧欲出庭自证清白及出庭应讯,百般阻挠”。(第430—431页)如前所述,既有研究多认为赵秉钧有强烈的刺宋动机,其幕后嫌疑较袁世凯更大,因此要证明赵秉钧与宋案没有直接关联,难度尤大。尚氏的证明大致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是梳理民初政局,说明宋教仁的政党内阁主张对赵秉钧而言是机会而非威胁;退一步讲,赵秉钧绝不可能为了长保总理高位而杀宋。其理由,尚氏列了三条:1. 刺宋案发生于临时政府即将结束前,不论宋教仁被刺与否,赵秉钧都将卸任国务总理,并且已经忙于做移交准备工作。2. 赵秉钧对正式政府总理并无觊觎之心,袁世凯心目中最合适的人选不是他,而是徐世昌。3.国务总理一职由谁来担任,并非可以由袁世凯或某一党派自行决定,更非赵秉钧个人可决定。(第293—301页)

第二层是从细节上证明赵秉钧与刺宋无关。主要有两点:1. 时人和既有研究认为赵秉钧卷入宋案的直接证据是洪述祖为国务院秘书,赵秉钧乃其直接上司,洪密谋刺宋即为赵所主使。此书通过细致爬梳史料,专门以第三章“袁赵洪应亲疏关系之形成”,证明与洪述祖关系特殊的是袁世凯,而非赵秉钧。简言之,洪述祖于甲午战前在朝鲜即与袁世凯、唐绍仪结交,此后关系一直未断。至辛亥革命爆发,南北议和,由于洪述祖跟赵凤昌有亲戚关系,得以深度参与,跟袁世凯和唐绍仪来往更密切;后由唐绍仪介绍到赵秉钧内阁任内务部秘书。通过考证辛亥鼎革前后的一系列隐秘史实,作者认为洪述祖是“南北议和当中一个不显山露水,但发挥过较为重要作用的人物”,“不但是北方与南方联系的中间人之一,而且率先拟出清帝‘退位诏书’,主张停战议宪,实际上成为唐绍仪、袁世凯等人在清廷与南方革命党之间折冲樽俎的指导性策略。而后清帝退位,革命党妥协,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大都不出其所策划。”总之,“袁世凯原本在甲午年与洪述祖相识之初,便对其才识非常欣赏,辛亥鼎革之际洪述祖的谋划,更让袁世凯对其刮目相看。在袁世凯走向权力顶峰的过程中,应该说洪述祖是有功劳的”。既是老相识,又有能力,洪述祖自然成为袁世凯的亲信,遂“一方面担任内务部秘书,另一方面又肩负着替袁世凯秘密监视赵秉钧之责任”。袁与洪之间的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发生在“最高统治者和‘小人物’之间”。在作者看来,这恰恰与传统中国政治的实际运作逻辑相符,即“场面上的运转需要‘红人’,幕后运作需要‘私人’”,赵秉钧和洪述祖恰好分属袁世凯所用的这两种人。(第92—95页)作者通过这一系列考证、爬梳、推理,有力地证明了洪述祖是袁世凯而非赵秉钧的“私人”。2. 关于宋案核心证据密电本之一的“应密”,作者经考证指出:它“是应夔丞1月12日谒见赵秉钧时要求给的,理由是办理解散会党之事须防‘泄密’”。赵秉钧送此密电本,“纯属其作为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的寻常公事行为,并无阴谋对付国民党人之目的”。洪述祖为便于与应夔丞图谋私利,于2月22日前后以“得应秘电,请假秘电本一用”为理由而将该密电本从赵秉钧那里拿走,之后以“应密”所收发的密电皆为洪述祖与应夔丞的意思,而跟赵秉钧无关。(第271—279页)而洪、应密谋起意杀宋始于3月6日洪述祖在天津向应夔丞发出的“除邓”函件。(第171—173页)据此可证刺杀宋教仁一案与赵秉钧没有直接关系。

当然,作者的这一精心证明并非没有可以质疑的地方。

就民初政局的梳理而言,赵秉钧真对未来正式国务总理没有觊觎之意吗?恐怕不尽然。赵秉钧首先是一个经验老到、手腕圆滑的政客,郭廷以先生讲得很中肯:“赵秉钧出身小吏,一向主管警务,习于下级社会情事,蓄养私党以为爪牙。” 6 即便赵秉钧在民初袁世凯与国民党的激烈政争中为平衡起见而得以出任内阁总理,看似他得力于以宋教仁为代表的国民党人所宣传的“政党内阁”,但政治情势在剧烈变动中,这种暂时的平衡是非常脆弱的。随着国民党因国会大选获胜所造成的表面上的有利形势,赵秉钧即便想维持既有的平衡,也没有这个能力。其前任唐绍仪在尚能勉强维持平衡之际都选择了挂冠而去,声望、才具乃至操守都略逊一筹的赵秉钧,又曾长期从事特务秘密工作,无论是其主观愿望还是客观情势都不允许他置身事外,必须做出选择。即便他与宋教仁个人关系匪浅,他都是北洋旧人、袁氏部下 7 ;虽然一时可以从两派平衡中获利,但当平衡打破,政党内阁于他而言,可能就是弊大于利。作者所言“政党内阁对赵秉钧而言是机会而非威胁”,就还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作者反驳关于赵秉钧为长保总理权位而杀宋的观点所列的三条理由亦是如此。首先,赵秉钧因正式国会开幕、正式政府出台而即将卸任且忙于办理移交准备工作,难以证明他就不恋栈,盖古往今来政客们故作姿态的事例数不胜数;其次,尽管袁世凯心目中正式政府总理由徐世昌担任为优,但事情没有定局,处于劣势的赵秉钧也可剑走偏锋而立下奇功,在袁世凯心目中造成内阁总理非赵莫属的局面;再次,国务总理一职非某党派或个人所能决定这一局面的形成,不是共和立宪政治发展的自然结果,更多的是民初国民党与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派暂时妥协、平衡的局面所造成的;随着国民党国会大选获胜,这一局面势必难以维持。综上,据民初政局的动态来观察,赵秉钧是否有因权位而除宋的动机尚需进一步论证和思考。

就细节而言,1913年2月22日前后,洪述祖即从赵秉钧处拿走了原本是他作为国务总理和内务总长与应夔丞之间应保密的“应秘电本”,由此至宋案发生,还有一个来月的时间,为什么赵秉钧没有主动向洪述祖要回?洪述祖当时向赵索要此密电本的理由是“得应秘电”,那洪在收到应的秘电后即当归还给赵。洪不还,赵不催,两人都是内务部要员,职业敏感和权责所关,岂不蹊跷?尚氏给出的解释是赵秉钧在洪述祖借走密电本之前已通过应夔丞所发密电了解到自己“被彻底卷入洪、应借解散欢迎国会团之机操弄宪法起草以及构陷’孙黄宋’的诡谋当中”,洪述祖“借而不还,就是因为他要借用‘应密电本’;而赵秉钧借而不取,则是因为他本来就是被动卷入构陷‘孙黄宋’阴谋当中的,而且以他丰富的官场经验和警察工作阅历,不难判断出,这不过是洪、应借机骗钱的把戏,因此,洪述祖来借‘应密电本’,他正好借机退出。只是他没有料到,洪、应二人接下来会利用‘应密电本’,演出杀宋惨剧,从而使他陷入更大的嫌疑当中。”(第281、290—291页)这种解释有一定说服力,但很不充分。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以这么一个前提来解读相关证据的,即赵秉钧从国民党与北洋派的政局平衡中受益,与宋氏又有一定私交,从而内心根本不愿与国民党高层起争端。同样地,以赵秉钧“丰富的官场经验和警察工作阅历”,他该了解洪述祖于辛亥年在政治上的兴趣和能量、洪与袁的亲密关系,更应了解到洪南下上海即深度策划了对付国民党的政治图谋,而应夔丞既是帮会中人,也是政治中人,二人图谋,仅仅只是“借机骗钱”,岂非太小看了洪、应二人?赵、洪、应诸人岂不知刘邦“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的寓意?即便将密电本交出,事后可以诿为不知情,但作为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职责所在,赵秉钧亦难辞其咎。进而言之,袁世凯可以用洪述祖做特务来监视赵秉钧,以赵秉钧长期作为北洋警察头目之人脉和能力,不能反过来采取手段监视洪述祖吗?如果说赵秉钧在刺宋案发生当时,袁世凯还没成为正式大总统之前,有所顾忌不能实话实说,及至二次革命爆发到赵秉钧过世,还有半年左右时间,国民党与北洋集团已然撕破脸,赵氏为何没有在被国人指为刺宋最大嫌疑人和道破“被动卷入”这一“真相”之间做选择,而丝毫言不及此;而且事后也没有留下任何这方面的证据,岂非与其长期从事特务工作所形成的职业习惯相矛盾?

综上,尽管作者关于“宋案”发生百年后的“再审”在不少地方仍有值得进一步推敲之处,但不论是在资料的搜集和综合运用上,还是在案情的梳理方面,都切实推进了整个宋案的研究。

二、 作为刑事案件的“宋案”

史学家百年后考察宋案,需如作者所言,要注意其前因后果,即不能将“宋案”简单化为“刺宋案”,“刺宋”只是整个“宋案”的一个事件、一个环节。但研究者也应注意到“刺宋”才是整个“宋案”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没有“刺宋”就根本不会有“宋案”,从法律层面来看更是如此。

“宋案”在当时国民党和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集团矛盾尖锐的背景下,无疑是个重大的政治事件,但它首先是个刑事案件。如果在一个宪政、法治都已上轨道的国家(如美国),就会像托克维尔所论断的,“几乎所有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8 宋案发生当时,以三权分立为理念的政治架构基本建立。就司法而言,民国继承了晚清的成果,各省省城商埠的审判厅已设立并开始运作。宋教仁尽管身为国民党党魁、前农林总长,但在案发当时,从法律上来看只是一个平民,按照当时《法院编制法》之规定,宋案应由案件发生地的上海地方审判厅第一审管辖。宋案发生后,首先就法院之管辖问题,在国民党人和政府之间发生了诸多纠葛,其间直接杀人凶手武士英死于临时监禁的军营仓库中。及至确定由上海地方审判厅审理后,又因案件重大嫌疑人洪述祖潜逃至青岛无法引渡、国务总理赵秉钧以生病等理由拒不到案等原因,审判厅无法对该案进行正常审理。不久“二次革命”爆发,时局动荡,应夔丞乘乱从上海模范监狱脱逃,上海地方审判厅对此案的审理不了了之。至1917年4月,宋案在逃要犯洪述祖匿居上海,因经济纠纷被控,为国民党人得知,由宋教仁之子宋振宇等将之抓获。几经与会审公廨协商引渡事宜,最终确定由京师地方审判厅一审管辖洪述祖一案。该案经京师地方审判厅第一审、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最后由大理院进行终审。大理院经书面审理,于1919年3月对洪述祖改处死刑(此前高审厅维持地审厅无期徒刑之判决),宋案在司法层面上至此尘埃落定。

大理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对今日研判宋案仍具有重要意义。主要理由有二:大理院是当时的最高司法机构。对当日政局而言,妨碍其审判公正的最大威胁是行政干预。近年来法律史学界对大理院的研究有很大的推进,黄源盛先生在系统整理大理院司法档案的基础上指出:“的确,民初司法当局,于风风雨雨中,犹思积极振作;尤其,身为司法审判机关龙首的大理院,其有所为,也有所不为,能独立超然于政潮之外,为民国的司法前途带来一线曙光。”大理院之所以能有如此表现,与大理院坚持以法官为主体以及法官群体能以学术、品格和经验有效坚持独立品性大有关系:“综合观察,大理院办事不仅重整齐的形式,尤注意于人格精神的培养;在审判独立方面,大理院所有审判案件无不希望做到不许干涉与请托,旧时顾及徇情舞弊为之一扫;因新职人员大都具有独立不羁,不畏强权的精神,一般说来,尚能遂行无阻;法界尊严,始终未坠。此外,大理院推事们的学识、品格、经验,却堪胜任,遇事研究,不畏烦难的责任心,勤奋执事,不厌求详的志趣,以身作则,促成新制的精神。凡此,为民国司法历史写下光彩一笔。” 9大理院对案件的审理,整体说来,在中国近代法律和司法转型方面有其重要地位。

具体到本案,自1918年4月洪述祖从上海被提解到京,该案先后经京师地方审判厅、京师高等审判厅两级审理,洪述祖和京师高等检察厅都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而上告于大理院。此时,尽管距宋案发生已五六年之久,但宋氏作为民初政坛风云人物、国民党党魁之一,其被刺跟民初政局大有关系,且该案一直疑云重重扑朔迷离,故颇能引起时人关注。到京师地审厅、高审厅和大理院审理该案期间,当时北洋是皖系当国,南方国民党人开府广州,被人揣测为背后主使的袁世凯、赵秉钧乃至国民党内的陈其美、黄兴皆已离世,袁世凯更因称帝而身败名裂,故此时较之宋案发生之际,司法审判机关所面临的各方面压力无疑较案发当日大为减轻。时过境迁,主审的各位法官能更从容地探究案情之真相。

大理院刑事第一庭以书面审理的方式于1919年3月27日以洪述祖作为杀害宋教仁一案同谋教唆犯,衡情处以死刑。运用的证据基本上是电报内容,完全没有涉及袁世凯和赵秉钧。

大理院确认之法律事实大致如下:洪述祖于1912年经人介绍与作为共进会会长的应夔丞认识后,函电往来,日形亲密。为了破坏宋教仁名誉,应夔丞密电国务院,称已向日本购买宋教仁骗案提票照片,以为向政府索财之资,索财的方式是通过关系低折扣购买政府公债。洪述祖回电赞成,并要求应夔丞嗣后与其密电联系,不必再致电国务院。后因提票印件不能到手,洪述祖几经催促未果,于3月6日致函应夔丞,以“除邓”“激烈之举动”等隐喻,谋划杀害宋教仁。是后几经函电往来,刺宋遂付诸行动。3月20日晚10∶45,宋教仁在上海沪宁车站被应夔丞所雇凶手武士英用枪击中腰部,22日因伤身死。10 大理院在判决理由部分着重指出,经查阅诉讼记录,应夔丞派武士英杀死宋教仁证据确凿,上告人洪述祖“接到寒电,嘱令照办;接到号、个两电,覆称已悉,则于教唆杀害宋教仁,显已共同谋议”,在补充了一些其他函电证据后,大理院进一步认定:“是本案情形,自三月六日以后已由同谋购买宋教仁提票印件变为同谋杀害,灼然无疑。”洪述祖与“应夔丞同谋教唆杀害宋教仁既已证明属实,而其同谋之原因,系因图财起见,复为确切有据”。在列举了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后,大理院认为,“诚如检察官附带上告意旨所攻击,其科刑亦未允协”,据《暂行新刑律》第三十条第一项(教唆他人使之实施犯罪之行为者,为造意犯,依正犯之例处断)和第三百一十一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判处洪述祖死刑。11

《暂行新刑律》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刑等跨度从死刑直到有期徒刑20年,立法者希望“重轻悉任审判官按情节而定……均任审判官之秉公鞠核而已”。12此种立法方式赋予了法官太大的裁量空间,容易滋生流弊。所以1918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立法者即借鉴各国立法,将情节重大者分为四类,以“免法官执法之失当”。到1928年,此种修正在法律上正式生效。此四类,分别为因被害人具有特殊身份,如内外元首、依法执行职务的官员以及尊亲属等;因特殊的杀人方法,如刺杀、毒杀等;以杀人为他犯罪之目的,如谋财杀人、放火杀人等;因犯人有特别恶性者,如因贪杀人等。13 正是因为《暂行新刑律》关于杀人罪的立法刑等过宽,赋予了法官太大的裁量空间,所以才有了在大理院看来关于本案“科刑亦未允协”的京师地审厅的一审判决和高审厅维持原判之判决。由修订法律馆完成的1918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尽管未能生效,但它作为当时以董康、王宠惠等为代表的法界精英在刑法领域平衡法律继受和本土固有法的结晶14 ,对大理院判决本案不无重要参考借鉴价值。就本案而言,洪述祖作为宋案的图谋教唆罪犯,与正犯同罪,有刺杀、谋财杀人和因贪杀人等情节,四类“重大情节”占其三,处以死刑实为正当。所以大理院在判决理由部分特别强调“共谋图财”,其道理即主要在于此。在这个意义上,作者这一论断是中肯的,“其实,以洪述祖之罪,判其绞刑也算罪有应得”,只不过受专业所限,作者没能讲清楚其中的理由。(第413页)

作者引了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的记载,即据大理院推事陈尔锡回忆,“推事中有一老人,性情刻薄。凡上诉之案,若入此人手,必加重。述祖陈大理院案,适分入此人手,遂判绞,加重也。”(第413页)按照前面所分析,大理院的“改判”实有坚实的法律根据,其“内幕”是否因某一推事刻薄而故意加重,尚需进一步推敲。查判决本案的审判长推事为李景圻,推事为钱承志、潘恩培、许泽新、朱得森。李景圻,字仲奋,1887年出生,福建闽侯人,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学学士,曾担任出使日本考察宪政大臣随员、京师法律学堂和法政学堂的教员、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高等审判厅推事、大理院推事和庭长,参与过王治馨一案的审理工作;钱承志,字彦慈,1882年出生,浙江杭县人,乙巳科特用进士,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毕业,曾任京师法律学堂教员;潘恩培,字植生,河北人,优贡生,京师法律学堂毕业;许泽新,字伯厚,四川屏山人,癸卯恩科举人,京师法律学堂毕业;朱得森,字瑞男,湖南慈利人,优廩生员,亦为京师法律学堂毕业。陈尔锡,字壬林,1881年生于湖南湘乡,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法学士,历任湖南法政学堂教员、湖南司法司次长、湖南高等审判厅厅长、大理院推事等。15 依照上述几位推事的简历来看,在判决该案时都是40岁左右,应该没有这一“老人”。故基本可以断定,该回忆材料系辗转传闻而生,年代久远,极不可靠。

大理院关于本案的判决,征诸社会一般人的心理,可能会认为它回避了袁世凯、赵秉钧在刺宋案幕后所起的作用。从法律和司法层面来看,完全是合理的。其理由如下: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真实。民初司法体系基本上继受大陆法系,允许法官主动依职权查清案件事实,不受当事两造所提供的证据限制。即便如此,由于法官们的精力和时间都有限,因此其所认定的事实不可能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他们所确认的法律事实“都不仅是单纯事实的陈述,毋宁是考量法律上的重要性,对事实所作的某些选择、解释及联结的结果”。16 再则大理院在本案中作为第三审,同时也是终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又是由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这都决定了他们对案情的认定大致以第二审,也就是京师高审厅所确定的案情为据。在京师高审厅的审判中,洪述祖曾将谋杀宋教仁之责任推向赵秉钧,云:“川密电系伊所发,应密电统系赵秉钧经手;即或是伊经手,亦系承长官之命代发的”。对此,法官予以明确有力反驳,明确不予采信,“本厅查自二月一日起至二月十九日止,所有往来川、映各密电,无一非洪述祖经手,无一非洪述祖口吻,更无一非洪述祖自动的。并且洪述祖于三月六日曾发有‘已将映密电稿交来’之函电,可见映密电稿早在洪述祖手中,是不错的。” 17 既然作为第二审的高审厅对于洪述祖的这个辩护意见未予采纳,自然大理院也就只能以这个案件事实为判决之事实根据。

综上,大理院关于洪述祖案的判决,是民国司法机构对宋教仁案所作的最后也是最权威的判断。分析该判决文书,应该说在量刑方面基本做到了情法之平,这也是民初大理院对民国法制乃至整个近代中国法制转型做出了贡献的一个例证。

三、 近代转型视野中的“宋案”

中国自近代以来即因空前的内忧外患而开始了近代转型。近代中国国家转型,是要从“天下国家”转变为“民族国家”;且这个民族国家一定是人民主权的国家,即这种国家转型,是要由“帝国”转变到“民国”。尽管只有“帝”与“民”一字之差,但其间所牵涉的古与今、中与西之同异乃至更进一步的融会贯通,其转变难度超乎时人乃至后人的想象。政治和法律的转型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宋教仁案就是在这个艰难复杂转型初期所发生的一个轰动性事件。

众所周知,宋教仁抱有共和宪政的理想,至民国初年这一理想有一定的实现的希望。而在这种政治理想中,最核心的是如何约束一家独大的行政权。宋教仁的重要诉求,即在用“政党内阁”制度来约束行政权。当时的行政权掌握在以袁世凯为核心的北洋官僚派手里,所以宋教仁所主张的“责任内阁”制度就受到该政治派别的极力排斥。

宋教仁的“政党内阁”主张,应该是直接启发于英国的政治模式。1906年春,宋教仁在留日期间受朋友之托,翻译了《英国制度要览》,对英国制度已有所了解,但此时尚谈不到多么感兴趣。18 及至晚清预备立宪,为批驳朝廷举措之荒谬,宋教仁才开始将注意力慢慢转向宪政和法治上来,积累了相关知识,写出了多篇政论文。1911年初,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闭幕后,以资政院议员为骨干,宪友会、宪政实进会、辛亥俱乐部等政党陆续成立,开国内有公开合法政党之先河。19 宋教仁对该现象非常留意,于六七月份即撰写了“近日各政党之政纲评”一文,指陈这些政党都存在严重的政纲不善问题,不足以推进中国之政治革新,更遑论“督促立宪之成功” 20 ,这表明宋教仁已较深刻认识到政党政治对立宪的重要性。大致与此同时,英国上议院多数表决通过“国会法案”,限制上议院对法案的否决权,宋教仁极为振奋,将之称为“国会革命”。通过对同时期日本内阁更迭的观察,宋教仁更是得出这样的结论:“立宪政治,以代表国民公意为准则,而最适于运用此制者,则莫如政党政治。”21及至民国成立,清帝逊位,南北和谈成功,宋教仁入唐绍仪内阁,但因不能施展其政治抱负,不久即挂冠而去,他更认定唯有“政党内阁”才是当时中国实现共和宪政的不二法门,由之前侧重“坐而言”到“起而行”,直至受刺身死。从政治理想之纯粹到行动之果决,宋教仁英年被刺、壮志难酬,是中国近代政治史上的一个悲剧。

但从中国近代政法转型的角度来观察,宋教仁被刺一案似乎又不是那么具有决定性的事件。宋教仁所主张的政党内阁要能真正起到制衡当时对共和宪政威胁最大的北洋官僚派之作用,在无钱无枪的不利局面下,只能依靠政纲明确、组织严密、有守有为的政党本身。只有这样的政党,才会由党员的高度凝聚而生出巨大的能量。在民初,中国政党制度才萌芽不久,尚缺乏这方面的经验累积。作为知名政论家的章士钊,当时居留于英国,深入观察了英国政党政治的历史和现状后,有感于民初共和党、同盟会等政党间的党争,认为它们尽管“党德”略有高下之别,虽有“党纲”而不鲜明、无实义,皆未达到政党政治之要求,而有“毁党造党”之说。22 宋教仁之所以改组同盟会,再联合其他一些党派,成立国民党,就是想建设一个这样的新型政党。国民党在国会大选中获胜,宋教仁组党似乎收到了一定效果。宋教仁遇刺,国民党只是失去了最重要的一位党魁,但却整体陷入困境,一蹶不振:旋即分裂为政友会、癸丑同志会等小团体;其在正式国会中的党员,本是宋教仁政党内阁理想所依赖的中坚力量,有的懼祸离京,有的但图苟全,更有甚者脱党附袁。杰出的党魁对一个政党固然重要,但政党之兴衰完全系于某个党魁,即证明该党尚不足以为促成政党内阁的合格政党。

尽管宋教仁所主张的政党内阁理想在他所处的那个转型初期阶段没能获得成功,但他所努力的方向毕竟抓住了转型之趋势,即组织一政纲明确、组织严明的政党来推动中国政治的演进。对中国近代政治研究颇有心得的鲍明钤于1925年前后撰文指出,民国是民治国家,其根本之一即在有合格的政党,“中国二十余省必有联合机关:此机关即政党也。各省有政党则一省统一;合全国而充之,则一国统一,故中国今日之分崩离析者,无政党为之也。无政党则机器停歇,而百部不能为矣。中国之政党有与西洋稍类似者甚少,类皆为利害结合,无一定主义,亦无大政策,不足以言政党也……中国将来之政党为若干,固不可必,然必有政党而后国事乃可解决,可断言也。” 23 后来的历史演进也证明了此点。从组织政党改造国家这个意义上来说,宋教仁可谓近代中国政法转型的先行者。其意义恰如宋教仁对黄花岗烈士之论定,“做事勿看眼前成败,要看后来结果,最远之成败,天下事无不可为”。24

对刚担任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来说,对其政治前途最有威胁的是南方以同盟会即后来的国民党为中心的革命势力。基于知己知彼的意图,为了更好地应对南边的革命势力,他努力熟悉民主共和、宪政法治这一套话语及其运作逻辑,抓住对其有利之部分,选择性用之。自晚清开始,袁世凯历经宦海沉浮,深信其立足政治浪涛的最大资本就是自己的嫡系军队和列强的支持,而军队的维系又需要有财力的支持,当时民国财政濒于破产边缘,只能靠对外借款维系着勉强度日。列强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和借款才是袁世凯在民初所关注的头等大事,有了列强的支持,也就有了钱,成功对付南方的革命势力自然不在话下。宋案发生,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产生了不利影响 25 ,但随着正式国会的召开,北京政府于程德全等公布宋案证据的次日即与五国银行团签署了善后借款之文件。“美国虽未参与借款,而五月二日的承认民国政府,无异于对袁的精神支持。” 26 至此,袁世凯决定彻底绕开宪政和法治的轨道,转以维护统一和治安为名,专靠武力讨伐南方革命势力;然后以胜利之威,挟持国会,选举其为正式大总统。宋教仁生前所秉持的以政党内阁控驭行政权的理想,在武力面前失去了实现的可能。

《宋案重审》一书,让我印象较深刻的一点是袁、赵本无杀宋之心,但为了对付政敌,不惜授职驱使洪、应这类有才无德的小人。袁、赵这类掌权者,权谋思维仍然是他们行为的主导,“上无道揆,下无法守”,任用匪人、教猱升木,小人们因样学样,在揣测迎合上意的同时,为了一己私利,甚至变本加厉,将固有的事态扩大化。掌权者既不能将其权谋思维明白告人,亦只有默认此种扩大的事态,在此基础上,再用老办法来应付之。在近代中国这个转型初期,受此种政治运作逻辑的支配,此类现象屡见不鲜。这个逻辑,很好地为这句话做了注脚:“历史上的‘偶然’事件,往往会导致‘必然’的后果。” 27 在这个“必然”的后果之后,又会有难以完全预想到的偶然事件发生。如此循环往复,近代转型之复杂自不言而喻了。《宋案重审》一书,提玄钩沉,而它最吸引我的地方,就在探讨宋案这幕政治悲剧之因果,充分凸显近代政法转型之复杂和艰巨。

(注释从略)

作者简介:李启成,法学博士,重庆奉节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近代法,著有《中国法律史讲义》《外来规则与固有习惯——祭田法制的近代转型》、《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华法史三千年:法律思想简史》(与李贵连教授合著)。点校《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

来源:《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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