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月3日,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该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即“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也就是说,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可以预见,随着纳税人识别号的推行,公民的纳税人身份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从目前国内媒体的宣传来看,推出纳税人识别号重在加强公民纳税管理,增强公民纳税义务,却避谈或者很少谈及纳税人的权利,并且对纳税人权利存在曲解、歪解及狭义化的情况。对此,我们只要从如下三方面看看,便一目了然。

首先,从定义来看:目前中国汉语解释纳税人,为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见根本不提及纳税人同样也是纳税权利人,在纳税过程中拥有不可剥夺的主体权利;其次,从立法来看:现代文明国家通常会以立法形式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但中国政府只是到了2009年12月初,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以发布公告的形式而非立法,来说明了一下纳税人的权利,由此可管窥到中国当局轻视纳税人权利之一斑;再次,从具体列举的权利来看:公告所列举纳税人权利内容都是具体税费缴纳与征收中的事务处理条规,如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普及现状等等,而没有提及税种来源与税费去向的问题。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在谈及纳税人权利时,只重在税费的征缴上,而不触及为什么要定某税与税费究竟该如何使用中的纳税人权利。

“纳税”一事概要而言包括定税、征税、用税三方面、三阶段,而纳税主体中的纳税人应该有权利参与这三方面、三阶段,而不能仅仅出现于征税中,却缺席于定税、用税的过程中。这就意味着纳税人有同意与否决税种的权利,纳税人有同意与否决税费使用计划的权利。而纳税人要想有效行使这种权利,就必须在政府制定税种与使用税费进行议定表决的议会中有自己的代表。而如果议会没有自己的代表,那么纳税人参与表决税种与税费使用的权利就被剥夺了,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纳税人就可以拒绝承担缴纳税费的义务。这就是“无代表,不纳税”的实质。

“无代表,不纳税!”在1750年被美国牧师Jonathan Mayhew使用在了波士顿的布道中。它成为美国争取人权,进而争取独立的口号。之后这句话进一步被引申演化成了“无代表的税收即为暴政”,并且这种理念已经成为文明世界的常识。这句“无代表,不纳税”显示出纳税人除了在缴纳税费过程中的权利外,还在决定税种与税用上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今天中国推出纳税人识别号,这在征缴税费上与世界接轨,但在对纳税人权利的定义与保障上却搁置不提,甚至隐瞒或歪曲解释。事实上,现代意义的纳税人概念最直接回答了“国家主人是谁”与“谁养活谁的问题”。从纳税人概念就可以直接解读出,一个国家政府都是依靠公民纳税来供养的,纳税人是国家的真正主人,政府工作人员只是纳税人聘请来行使职能的雇工,因此不存在政府养活公民的问题,而是纳税人养活政府的问题。在这种意识下,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伸张自己选举代表的权利,喊出“无代表,不纳税”的心声。当此,中国在强调实行纳税人识别号时,我们应该努力将纳税人概念的完整意义,即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全面普及给民众,使民众在承担纳税义务时也懂得争取与维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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