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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历史学家鲁•格•皮霍亚在他所著《苏联政权史(1945一1991)》一书《前言》中,提出了一个新观点: “苏联政权”不等于“苏共政权”。他说他是通过研究历史档案得出这一结论的。长期以来,人们都是把苏联政权等同于苏共政权,认为党政不分是苏联政治体制的特点,苏共是全社会的领导核心。皮霍亚有什么依据认为苏联政权不是苏共政权呢?
皮霍亚先从苏联历史研究的传统特点说起:

在苏联时期,历史学家往往试图驾驭历史,使历史的面目符合下一个阶段政权面临的任务和执政者的观念。按照苏联发展所特有的内部逻辑,誓言忠于马列主义和苏共历史经验的政权在每一个新阶段都要把以往的一段历史一笔勾销。过去历史舞台上的一些主要登场人物,如托洛茨基、李可夫、布哈林、拉狄克、叶若夫、马林科夫、库兹涅佐夫、朱可夫、图哈切夫斯基、谢罗夫、谢皮洛夫、谢列平……他们早已不在人世。有关他们的许多文献一直被保密到苏共存在的最后的日子。

苏联政权对于本身历史的研究采取了先入为主、提出明确的意识形态目标和分别评价好坏的做法。他们宣布下列原则作为先验性的真理:
阶级斗争具有“历史火车头”的作用;
承认从一种社会经济结构向另一种更先进的社会经济结构过渡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断言共产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是历史发展的最高峰;
因此,可以把所有的历史进程分为“进步的”和“反动的”;
坚信苏共在国家发展的各个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是进步和“爱好和平外交政策”的化身。

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成为确定历史研究内容的出发点,而且成为接触档案资料的政策。

在苏联,档案资料历来被国家视为重要的意识形态领域,控制文献资料是党对社会科学实行领导的一部分,而且特别注意控制有关党的机关活动的文献资料,接触任何党的档案资料必须得到党的机关——从州委和边疆区党委到苏共中央的同意。大约90%党的机关的档案资料和20%政府机关的档案资料印有“密件”或其他限制的字样。

1991年“八一九”事件之后,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把苏共的文献列为国家档案馆馆藏文献的一部分以后,这种状况才发生了急剧变化。
在一些有关公开档案资料的法律文件被通过以后,研究人员才得以接触过去的一些重要政治文献——历次党的中央全会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中央政治局会议的记录。

苏联解体以后,研究人员接触国家历史文献的范围大为扩大,先入为主和众口一词的历史研究方法被抛弃,这种情况为研究战后的国家历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皮霍亚接着对“苏联政权”不是“苏共政权”作出解释:

本书研究的对象是苏联政权史。这里所说的“苏联政权”这一概念不是指曾经被准确表达的那样,属于苏联历史的制度范畴。所以,我在意识到难以完美确定“苏联政权”这一概念以后,试图采取“反其道而行之”的方法来描述这一现象。苏联政权——这毫无疑义不是苏共的政权。

首先,苏共作为一个通过党组织履行管理职能的群众性政治组织,不可能为其成员提供参与作出管理决策的机会,作为党组织的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际上使“自下而上”成为不可能。苏共领导人通过的那些决议完全不符合苏共党章规定的程序。

有人说,苏联的政权属于实际上(而不是根据党章)控制着党的那个机关——中央政治局,这种认识也没有得到证实。虽然政治局的成员中有国家最高领导人,但是,在国家的许多历史时期中(20世纪30年代末,卫国战争年代,战后时期,几乎到1956年),最重要的决议不是在政治局内通过的,而是以所谓的“询问的程序”通过的,即事后形成的。这个时候,苏联部长会议的决议更为重要,部长会议的权力比党的领导人的权力更大。

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行动命令通常是由少数几个领导人作出的。例如,在卡廷枪决波兰军官的决定是由四个最高领导人作出的,他们是联共(布)中央书记斯大林、国防人民委员伏罗希洛夫、人民委员会主席兼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对外贸易人民委员兼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米高扬。后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加里宁和石油工业人民委员兼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卡冈诺维奇也表示同意。苏军1979年12月12日入侵阿富汗的决定是在勃列日涅夫的别墅作出的,当时在场的有苏共中央总书记勃列日涅夫、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安德罗波夫、国防部长乌斯季诺夫、外交部长葛罗米柯、苏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契尔年科,只是在后来才形成中央政治局的决议。

一些重要的人事变动都是由极少数国家领导人预先确定的,只是在后来才以苏共中央政治局、苏共中央全会、苏联部长会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决议予以确认。战后,苏联的权力集中在国家最高管理层四个主要部门的领导人手中。这四个部门是: 老广场——苏共中央机关,克里姆林宫——苏联部长会议,卢比扬卡——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阿尔巴特军区”——苏联国防部。

地方和中央党政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州委书记、边疆区党委书记、加盟共和国党中央书记,中央各部部长、副部长、部领导成员,加盟共和国各部和部门领导人,苏维埃机关、军队、克格勃、司法部门、工业部门、学术部门、文化和宣传部门中担任苏共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和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领导人也是有权有势的上层人物。

可以这么说,战后苏联的政权属于隐藏在党和国家最高机关的后面,使用经苏维埃选举的群众性共产党组织进行伪装的寡头政体。

苏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成员被列为由上级任命的干部,这是这一寡头政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寡头政体的内在实质是,它可以在苏联所有生活领域国有化的条件下直接参与管理国家的进程。

笔者已在前文介绍过苏共高层机关系统的结构情况。既然皮霍亚认为苏联政权并不是苏共的政权,苏联政府的权力比“党领导人本身的权力更大”,那人们就得了解苏联国家政权机关系统的演变情况。

1918年国家中央政权结构体系

十月革命后,在“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口号下,苏维埃成为国家政权机关。1918年俄罗斯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俄国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该宪法还规定: 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俄罗斯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由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召集。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后者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样,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就成为俄罗斯联邦最高立法、发号施令和监督机关,它指导苏维埃政府及全国所有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活动,统一协调立法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的实施情况。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主席团,主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会议,除此之外,它还有其他若干职能和权限。

归纳起来,根据1918年宪法,俄罗斯联邦红色政权机关是这样一种三级结构: 即第一级为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第二级为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级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1924年国家中央政权结构体系

1922年底苏联建立,国家结构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1924年苏联宪法,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所组成的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召集。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每年召开三次。它的权限是,颁布法律法令、决定及指令,统一苏联的立法及管理工作并规定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及人民委员会的活动范围。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主席团。在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苏联的最高立法、执行及指挥机关。它负责监督苏联宪法实施情况以及一切权力机关对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一切决定的执行情况。

归纳一下,根据1924年苏联宪法,苏联国家中央政权结构体系如下: 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设立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主席团。

1936年国家中央政权结构体系

1930年代初,斯大林宣布苏联基本上建成了社会主义。在这种情况下,苏联制定了新宪法(“斯大林宪法”)。新宪法对苏联中央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作出新的界定。新宪法规定,苏联最高权力机关为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立法权由最高苏维埃行使。此外,最高苏维埃还享有其他方面广泛的决策权。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构成,任期四年。最高苏维埃常会每年举行两次,由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召集。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由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一人、副主席16人、主席团秘书一人、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委员15人组成。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对最高苏维埃报告其一切工作。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职权有: 召集最高苏维埃会议;颁布法令;解释苏联现行法律;依照苏联宪法第47条规定解散最高苏维埃,并宣布实行新的选举;自动或根据某一加盟共和国要求,举行全民公决;废除苏联部长会议及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与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命令等,共18项权限。

1936年苏联国家中央政权结构体系的改变主要在于,取消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最高苏维埃制度。最高中央政权结构体系为两级制,即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1977年国家中央政权结构体系

与1936年相比,1977年苏联国家中央政权结构体系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仍然是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体系。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限为: 通过和修改苏联宪法;接受新共和国加入苏联,批准成立新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和苏联国家社会发展计划;设立对其报告工作的苏联机关,仅由最高苏维埃指挥。最高苏维埃仍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每年举行两次常会。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它是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对最高苏维埃报告自己的工作,并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行使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该主席团从最高苏维埃代表中选出,其组成人员是: 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一人、第一副主席一人、副主席15人、主席团秘书一人、主席团委员21人。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有18项宪法规定的权限。

与过去所不同的是,1977年宪法加大了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的职权,提高了常设委员会的作用。勃列日涅夫上台后,提出加强苏联两院常设委员会的工作。

概括起来,从列宁到勃列日涅夫时期,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和作用都有所变化。存在的问题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没有起到宪法所规定的作用,没有得到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和地位。因此,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实际地位远远低于法律地位。这种情况在列宁时期就已经存在,当时党中央委员会的作用最大,其次是人民委员会,然后才是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不过,当时列宁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首脑斯维尔德洛夫和加米涅夫进行了密切的合作,通过个人关系将党、政府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串联起来,使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斯大林时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大大下降,尽管1936年苏联宪法赋予它国家最高权力。当时加里宁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其政治地位并不高,被称为“全苏村长”。最高苏维埃从此成为“橡皮图章”。这种情况在赫鲁晓夫时期没有多大改变,凡是赫鲁晓夫提出的建议,最高苏维埃都会一律加以批准通过。给人的印象是,作为部长会议主席的赫鲁晓夫不是在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汇报工作,接受审议,而是向其发号施令。勃列日涅夫上台后,比较重视最高苏维埃的作用和地位,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其地位,提高其作用。虽然这些措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最高苏维埃的“橡皮图章”的命运,但毕竟比斯大林时期和赫鲁晓夫时期发挥的作用要大一些。列宁、斯大林和赫鲁晓夫都以党的最高领袖身份兼任政府首脑职务,而勃列日涅夫则以党的总书记身份兼任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有所提高的表现。

戈尔巴乔夫时期国家中央政权结构体系

概括起来,戈尔巴乔夫时期,苏联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有巨大的变化。戈氏将苏联最高权力的支点从苏共中央政治局移至苏联最高苏维埃。从1988年至1990年初,戈氏主要通过最高苏维埃系统进行决策。问题在于,最高苏维埃体系是议会体系,主要具有的是议政、立法和监督职能,并不具有完备的政治决策和行政管理职能;苏联宪法没有将其构造成完备的最高决策机关。于是,戈氏的最高决策出现功能性障碍。如果说,过去党的最高决策体系代替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引出了一系列决策的功能性障碍,那么,戈氏将最高决策支点移到议会而将党的“领导”职能和最高决策职能排除掉,仍然会引出一系列严重的决策功能性障碍,而且导致出现非常危险的政治决策障碍。而当戈氏在议会进行决策受到种种制约之后,他又一次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体系抛在一边,将最高决策支点移至总统系统,就连制定新联盟条约这样重大的政治决策都不经过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戈氏摆脱议会,直接与主权共和国首脑决定有关国家未来的命运问题。“9+1”进程实际上就是联盟中央最高领袖与主权共和国最高领袖进行最重要的决策进程,就是大总统和小总统支撑国家政治局面的进程,而这种进程并没有在苏联宪法中得到反映,缺乏法律基础。
由此可见,戈尔巴乔夫时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作用和职能前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前期,苏联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急剧上升,其作用超常发挥;后期,其地位迅速下降,作用不大了。

皮霍亚为了揭示苏联最高权力结构是寡头政体,引用了一些资料性的东西来说明。摘录如下:

从政府通讯用户名单上可以了解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准确的数量。首先看莫斯科《一号自动电话系统用户名册》,红色的硬皮封面上印有苏联国徽和“政府一号自动电话系统用户名册”的字样,里面有许多官员的名字,一看就知道是寡头政体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使用的电话本。

使用这种电话的官员只要打一个电话,就可能对某个工业部门或文化部门的领导人产生某种影响。“电话权”确实是寡头政体权力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

一号自动电话系统的用户包括苏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处成员,高级将领和苏联科学院主席团成员,政府各部委领导人,大型工厂厂长和著名大学校长。1991年6月印发的《一号自动电话系统用户名册》中,共有600多名这样的大人物的姓名。

居住在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首都,以及边疆区和州中心的领导人也享有这种特权。被收入名册的人当中还有全国各地的党政军高级领导人,这本供全苏联使用的长途自动电话用户名册中共有大约2800名地方官员的名字。

由此看来,在战后苏联政治舞台上,主要登场人物的数量大约有三千人,正是这些人成为苏联政权的体现者,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互相依靠,互为利用。

表面上看,所有国家官员都是由党的机关任命的,但是,由上级任命干部的原则并不是国家政权组织的通用法则。当然,没有党中央机关(政治局、书记处、中央委员会某个部)的批准,就不能取得相关职务的任命。但是,如果没有把干部人选同有关部门(部长会议,有关的部委,特别是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协商,任命任何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都是不可能的。后来,重要职务的任命一定要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成为一条必须遵守的规定。这实质上是说,必须兼顾官员的相互利害关系,相互利害关系的链条一旦断裂,官员的仕途到此结束。

政权存在的机制通常必须以许多高层部门(部长会议及其下属各个部委,苏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中央机关)密切协作为前提。然而,一旦到了需要迅速作出决定,或者这些决定具有很高的政治价值时,那些似乎完美无缺的协商制度和事先进行专家鉴定的规定就被取消了,而由一些最高政治领导人(通常由党的领导人和部长会议、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军队的头头)根据他们所认定的政治合理性(准确地讲,是根据某一时刻的政治合理性)匆促地作出决定。许多领导人往往断然否定专家的意见,违背以前通过的有关决议。苏联政权组织所特有的权力高度集中和追求唯我独尊导致出现众所周知的治理问题: 从下面来的“信息流”不可能被用于作出决策。

所谓“党的领导”并不是抽象的,只能具体落实在身居高位握有实权的一伙寡头们身上。下文将接着论述这个问题。

(未完待续)

荀路 2024年10月31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