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媒体披露:中国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近日通知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北京通州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根据方案,通州将推进积分落户政策,设置积分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坊间将此作为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啃硬骨头”试点。然而,这种积分式户籍改革是否真能突破中国户籍制的樊篱?是否能公平正义地促进迁徙自由权的落实?这是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

中共建政以来,从表面看,推行的是城镇与农村二元的户籍制度,但其实城镇之间与农村之间户籍变动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要想从一城迁入另一城,或从一村迁入另一村,同样需要繁多的手续,并且常常受阻而无法办成。在这种严格限制下,户籍迁移就只能由权力主管部门来决定。后来,随着经济改革,户籍变动日益由权力单方主导演化成权力与金钱双向主导。有权者可以根据需要任意迁移户籍,而有钱者也可以通过金钱向权力输送而达成户籍变动,而唯独普通民众无论你是多么需要变动户籍,那都难于登天。这种户籍制度事实成为只限制普通公民的枷锁,却纵容了权贵肆意迁移,这给今天的社会发展已经带来诸多阻碍,与人类文明出现严重背离。为了推动中国的户籍改革,多年来众多学人为此呼吁,甚至有人因此陷狱,然而,户籍制度却是巍然不动。

今天,在千呼万唤下户籍终于以积分的形式在一些城市推出改革试点。虽然目前仍没有看到详细的计分规则,但从过往在一些地方政府以投资多少,纳税多少,解决多少就业,做出什么贡献等等,为解决户籍的条件来看,我们有理由警惕这种计分式户改会陷入变相的权贵通则,即将金钱与地位以合法的形式来作为是否解决落户的杠杆。

人类文明的发展已经认识到,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和实现人生价值的保障。《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据统计,世界上现存的142部成文宪法中,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占总数的57%。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照相关规定,缔约国根据该公约承担的义务具有“即刻性”,“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另外,中国《宪法》也公开承诺要保障人权,而迁徙自由本质上也是人身自由的一个方面,属于理应受到宪法保障的内容。因此,中国当局有义务努力促进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的实现。

中国今日推出的积分户籍改革措施,虽然相对于曾经的完全由权力主导暗箱操控的户籍迁移,在程序上、公开性上、法制化上有进步,但与国际公约所言的迁徙自由权还不是一回事,还有很大距离。由于中国的历史原因与现实的具体国情的限制,目前要兑现公民迁徙自由权显然不现实,但努力促进社会向这方面迈进,是政府必须作出的努力。目前在一些地方即将推行的落户积分试点规则,可以视为政府对户籍改革的尝试。
然而,要想使即将推出的积分落户规则真正体现公平公正与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切实带来对公民迁徙自由权落实的促进,使公民在实施中一步步获得更多的迁徙权利,而不是相反,那么,在有关户籍改革的积分规则制定时,就应该本着公开的原则,在组织有关法律专家、人权专家等来草拟后,公开刊登出来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允许媒体参与开设专栏讨论,允许各方发表自己见解。只有在社会各种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后,才能综合出最能体现公民意愿,最好反映文明进步,最符合迁徙自由权利的合理规则。切忌那种闭门定规,变相使权贵特权合法化,以致使这种积分落户变成聚富集贵的合法通道。

来源: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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