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观念上的分歧,最好是通过思辨的方式来解决,通过“文斗”的方式来解决。如果你认为某人的思想“有问题”,观念“极端错误”,完全可以通过公开的辩驳论证,让公众看清他的“丑恶嘴脸”或“狼子野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把他批个“体无完肤”,批个“死无葬身之地”。
可是现实生活中,以思想对思想,肯认真和别人的“错误观念”理论的人很少;尤其是那些自认为掌握了终极真理的人,选取的方法往往是:捂别人的嘴,不让别人说话。理由还很冠冕堂皇:不许坏人大放厥词。
按一般的逻辑,既然是“厥词”,不应该太难驳倒,更不会“蛊惑”太多的人心。如若有一种“厥词”批驳起来十分困难,又能“蛊惑”很多人,这种“厥词”就有可能包含某些道理。有道理的“厥词”,不下工夫条分缕析深入驳斥,简单地靠“封杀”完事,对担当清除“精神污染”重任的人,是不是有偷懒和失职的嫌疑?
更重要的是,我国《宪法》明明白白地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谁给了这些人捂别人嘴的权力?须知:“违宪是最大的违法”。违反了普通的法律有人管,违反了《宪法》却无人过问,这是怎么回事呢?难道《宪法》只是聋子的耳朵,或者,只是一具稻草人——摆摆样子?
言论自由,国民党统治时期都有过——最有力的一个官方证据就是国民党时期出了个“伟大的文学家,伟大的思想家和伟大的革命家”鲁迅;没有相当程度的言论自由,中国出不了鲁迅。然而言论自由——这一造就了鲁迅,同时也造就了千千万万说真话的人的公民权利——却长期不属于1949年以后的中国人。这是不是倒退?这是不是在中国开了历史倒车?
在谈到社会进步的话题时,有些人总爱抬出经济建设方面取得的“举世注目的成就”来搪塞人。我们姑且不说中国人为这些“举世注目的成就”付出了多么高昂的代价,也不说13亿中国人中,有多大比例的人,他们的实际生活其实完全与这些“成就”不沾边不搭界。问题是,我们怎样解释: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国人还可以自由地办刊物办报纸,“解放了”,这些权利却没有了,却被收归“国有”了?社会进步如果与人的基本权利相脱节,经济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其意义究竟何在?
为什么要捂上人的嘴?为什么不许人讲话——不许人自由地言说?我们不是从小就被教育说要做一个诚实的人吗?诚实指的是什么?诚实难道不就是指:一个人心里怎样想,嘴上就怎么说,有爱说爱,有恨说恨,有困惑,说困惑?
可是偏偏有人强迫我们:面对不爱时,也要说爱;面对所恨时,则绝对不许随随便便说出口,一定要看上级的眼色、按上级的“统一部署”来说。至于困惑,通常的暗示是:最好让它烂在肚子里,不能随随便便表示你这也不明白,那也不理解,这也想不通,那也……。可是,这不是把人往虚伪的沼泽里赶吗?这不是引导人做一个十足的伪君子吗?
还有一个问题:真理究竟是不是越辩越明?
那些动不动就捂人嘴的人,他们怕什么呢?不是声称自己掌握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吗?拿自己“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对付敌人的“荒谬绝伦”的理论,还怕不战而胜之?还怕掌握着谬论的人“大放厥词”?“厥词”如果胜了“真理”,那么最大的可能是:自称为“真理”的其实是谬误,被诬为“厥词”的其实是真理。
为什么要捂上人的嘴?为什么怕人讲话?我有一个猜测:行言禁的人干了太多的亏心事,干了太多不得人心伤天害理的事,他们心里发虚。
今天是二十一世纪的第四个年头了,我们不妨掰着手指头数一数,在全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还有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没有言论自由;我们不妨认真仔细地想一想,我们国家整体上的落后,是不是和人民没有基本的自由有关?
耻辱呀耻辱,13亿人不能自由的言说,真乃奇耻大辱!
还要用多少时间——十年,五十年,一百年?——我们中国人才能无所顾忌地说话,才能洗刷掉不能自由言说的耻辱!
文明是靠自由催生,是在思辨中发达昌盛的。这在所有发达国家已是常识性共识。为什么我们偏偏不肯接受这一常识,不肯面向时代潮流,承认这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呢?
首发2004年《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