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的看法是,《大宪章》是为了限制一个糟糕透顶、不得人心的坏君主的权力而设计的。

今年是英国的《大宪章》(Magna Carta)签订八百年,这份被视作为英国君主立宪制奠定法律基石的文献,最初是屡战屡败的英王约翰在大贵族胁迫下签订的。据当时在场的人说,约翰“咬牙切齿,怒容满面,从树上折断树枝,先是放在嘴里咬,然后再拗断,用各种行为表示其悲愤”。在经历了多番修订后,旨在限制王权的《大宪章》不但在君主制内存活了下来,十七世纪还在美国殖民地被奉为圭臬,焕发了第二春,近年更是在诞生地英国完成了几次逆袭。

费迪南·芒特(Ferdinand Mount)是英国政坛、文坛双栖人物,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当过撒切尔政府的政策部主任,保守党智囊,还是现任英相卡梅隆的表舅。1991-2002年他曾担任《泰晤士报文学增刊》主编,之后为《每日电讯报》撰写政治评论专栏。《上海书评》通过邮件采访的形式请他谈了《大宪章》的历史背景及其今日关联。

90144_150515095346_11864年的木刻版画描绘了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的场景

通常的看法是,《大宪章》是为了限制一个糟糕透顶、不得人心的坏君主的权力而设计的。英王约翰在一群贵族胁迫下签署《大宪章》时心怀怨怒,之后只要一有机会就想废除《大宪章》。如果不是因为约翰在第二年的内战中病死,如果不是他的九岁小儿亨利三世登基(因此需要贵族的辅佐和指导),原先旨在为保护贵族利益的《大宪章》是否有可能根本无法存活下来?

芒特:对此我持怀疑态度。我们得回到约翰在东密德兰奄奄一息时英国的古怪历史情境中去。伦敦和东南部已经被反叛的贵族给牢牢占领了,他们走出了叫人吃惊的一步棋,让法国的路易王子来继承约翰的王位。路易是法国王位的继承人(他的妻子布兰奇是亨利二世的孙女,理论上说他可通过姻亲关系继承英国王位),法王菲利普在前一年的布汶战役(Battle of Bouvines)中大败约翰及其联军,抢回了大量英国在法国占据的领土。路易在南部海岸登陆英国,在一片欢呼声中进军伦敦并登基,英国贵族拥立他的条件之一便是遵守《大宪章》。后来路易成了一代法国贤君,如果约翰没死,路易很有可能会打败他并继续在英国的“统治”——这是英国历史中被遗忘或抹去的最奇特的片段之一。我觉得,现实中的《大宪章》无论有多少毛病,的确真实地反映了英国历史中的一次断裂式剧变。1215年之后,任何英国统治者——无论是亨利三世、查理一世、奥利弗·克伦威尔还是詹姆斯二世——企图罔顾法律限制以便一手遮天时,就很容易面临激烈的反对、内战甚至被废黜王位或罢免。

您认为《大宪章》最初代表了极端且贪婪的大贵族的种种要求,约翰说服教皇作废《大宪章》后,立刻引发了内战,“它在当时是一种失败”。可以给我们举几个贵族极端要求的例子吗?后来《大宪章》是如何被修订、更新以便使各方都能接纳的?

芒特:约翰本来可以咽下宪章的大部分内容,或者至少会先假装同意,然后慢慢回到他的老办法。但是至少有三条内容卡在了他喉咙上。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过分的第六十一条侮辱了他的尊严,重伤了他的权力和钱袋。第四十七条要求约翰即位后划入皇家森林的土地立刻全部开采(deforestation)。这不是字面意义的砍树,皇家森林包括各种各样的土地,既能带来收入,也能作为体面的打猎场地。所以这条意味着大幅削减王室收入,把大片土地还给普通人民,并受普通法保护。在中世纪林地能带来的好处:木材、矮林、木炭、养兔场和猪圈都要跟国王说再见了。第五十二条是国王未经公平裁决所掠夺的土地和城堡要归还原主。其实约翰在心情好的时候,自己也归还过抢来的地产,但原本这样做完全是凭他高兴。而根据第六十一条,这些决定权都要交给一个由二十五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其中许多委员都是发还财产的受益者。宪章签署后十天内,这二十五人里已经有十几个收回了曾被国王没收的产业。第六十一条是所谓的“保证条款”,也是约翰派信使马不停蹄赶往罗马敦促教皇英诺森废止《大宪章》的主要原因,因为第六十一条等于在一国之内设立了与君主对立的力量。在《大宪章》条款的庇佑下,二十五位贵族向全国的县官发布命令,让他们宣誓对《大宪章》效忠而非对国王效忠。在每一个郡都要选出十二位骑士,调查并监督那些亟待改革的“恶风陋俗”。一整套完全独立于国王的平行的行政体制建立起来,而且还拥有惩罚国王的权力,一旦他违反宪章条款,就会被重罚或财产充公。当时没有一位国王会容许这样的宪章条款存在,之后也很少有主权国家(无论其首脑是国王、君临国会、民选总统还是普京)会容忍这样一种政治对立力量的存在。在亨利三世的少年时代,《大宪章》于1216年、1217年两度重新颁布,他成年后的1225年基本定型,但第六十一条很明显被删除了。

1258年亨利被迫签署的《牛津条例》(Provisions of Oxford)在限制王权上比《大宪章》走得更远,提出由十五位贵族委员会“辅佐国王”商讨国事。但《牛津条例》从来没有过《大宪章》那样持久的影响力和关注度,是为什么呢?

芒特:《牛津条例》和后一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看上去已经很像现代建制了,议会一年召集三次,检查监督二十四位顾问委员的工作。二十四位委员一半由国王选出,一半由贵族推选,是政府的实际管理者。但这些条例也被亨利推翻了,且再次被教皇下诏废止,又导致了一场内战。这两份条例的设定都是失败的,同样失败的还有1265年西门孟福尔的议会(今年正好是七百五十年纪念)。西门孟福尔在伊夫舍姆战役中被打败后,保皇派砍了他的头,把他的两只睾丸分别挂在鼻子两边。他的手和脚也被砍掉,分给亨利的宠臣作为战利品。他尸体剩下的部分被埋在伊夫舍姆修道院的圣坛下,成了朝圣者的热门之选——直到亨利听说了这消息,把尸体挖出来,埋到了境外。金雀花家族当然不是什么善类,但《大宪章》及其后继者所负载的情绪也从未淡化。斗争一直在继续。

《大宪章》是用拉丁语写的,当时的国王和贵族说法语,没文化的老百姓说英语。《大宪章》第一次被译成英文要等到1534年,那么它在现实中尤其是基层社会里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呢?

芒特:老百姓的语言也就是英语成为政治通用语是经历了一番努力奋斗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大宪章》之后四十年,《牛津条例》送到郡县长官手里时已经有拉丁语、法语和英语三种版本。英语化和普及程度是相辅相成的。企鹅经典最近出版的大卫·卡本特研究《大宪章》与地方官吏的新作就指出了宪章传播的深度和广度。卡本特记录了兰尼米德(《大宪章》签署地)之后一百多份约翰和亨利三世颁布的各版宪章的存世传本,还有更多的材料在不断涌现。这些宪章可能是用拉丁文写的,但其内容在每一个村镇以及每一座修道院里都是谈资。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平民百姓对《大宪章》怎么看?它在贵族和教会之外有何影响力?它增加还是减少了赋税?从政治理论的角度看,如果一位专制君主要对付有野心的大贵族,联合人民会更符合君主的利益,这样人民就有可能从君主那里得到比贪婪的贵族更好的条件。这是《大宪章》签订前后的情况吗?

芒特:十九世纪末《大宪章》在不少历史学家那儿失了宠,他们斥之为“教会和贵族对日益上升的王权的反动”——所以它阻碍了现代中央集权国家的诞生,而只有集权国家才能调动巨大的社会资源来支撑福利国家。这一批评在今天仍有耳闻。詹姆斯·霍尔特爵士(Sir James Holt)在五十年前的经典研究中便对约翰国王大加赞赏,约翰虽然不讨人喜欢,但他是一位极有活力的君主,他设立了皇家法院,其公平程度往往要超过那些贵族的法院,也更受欢迎。不过卡本特告诉我们,《大宪章》不只是保护贵族的财产权,有条款保证了商人自由贸易的自由,进出英格兰的自由,在泰晤士河及其他河流航行的自由,还有条款旨在标准化葡萄酒、麦芽酒、谷物和织布的计重和度量。这份文件考虑到了人口和收入都在迅速增长而封建体系已经开始朽坏的王国的需求。所有条款都在不停地强调对诚信的职业化政府的需求,这样才能有效地监督君主的行为,罚款和赋税须适度以使百姓有能力支付,征税时应与委员会商议并获得大家的同意。宪章还要求国王的直属封臣(tenants-in-chief)在对待各自的佃农时遵循同样的原则。即便宪章没有直达自由民和不自由的农奴、佃农,它也有一种决定性的自上而下的冲力,让它能够存活到下一个世纪。同样,霍尔特认为宪章允许寡妇自由再婚是“妇女解放的第一个重要阶段”。《大宪章》当然恢复了过去诺曼人征服英国之前盎格鲁-撒克逊法的许多旧有自由原则,同时它也指向前方。它的法律含义既复古又进步。

《大宪章》中只有三条半的条款至今仍在英国法律中,如果说它早就没有时效性和当下的关联性,为什么今天人们要如此热情地颂扬它?八百年来它是被怎样误读并浪漫化的?

芒特:直到十九世纪中期《大宪章》中的一大部分内容依然在英国法律中,维多利亚时代进行了一次大清理。九条内容活到了1960年代,然后罗伊·詹金斯的法律委员会将之减到了三条半或四条。今天还活着的条款是:第一条,保证英国教会的自由;第十三条,保证伦敦以及其他被授予皇家宪章的市镇的自由;以及著名的三十九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还有同样著名的四十条(1225年成为三十七条的一部分),不允许出售、否认或延误司法公正。所以我们不能说《大宪章》很快就缩水成没有现实基础的感伤口令。

为什么美国人会对《大宪章》如此热情,把它变成了国家象征和现代神话?

芒特:十七世纪中叶英国王权与议会的恶斗正好与大批英国人向北美迁移同时发生,造成了这次幸福的意外。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在《权利请愿书》中重申了《大宪章》的精神,查理一世炒了他的鱿鱼。护国公奥利弗·克伦威尔对这种妨碍他专权的东西也无好感,据说他曾咒骂《权利请愿书》是“请屎书”(the Petition of Shite),《大宪章》是“大屁章”(Magna Farta)。但美国殖民地居民可是把这两份文献看得至高无上,带着它们横穿大西洋,把其中大部分内容移植到殖民地的基本法中。一个世纪后美利坚合众国成立时,新美国人宣誓向美国宪法效忠,而非向国家领导效忠,正如《大宪章》所要求的那样。虽然英美这两个“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现在都在对《大宪章》表达敬意,但美国人肯定是真心实意的。

八百年过去了,我们今天应该如何看待《大宪章》?是把它放回历史背景中去,还是用今天的眼光去分析它?

芒特:足以让人惊奇的是,二十世纪中《大宪章》在英格兰之外的全世界都产生了非凡的影响,比如印度独立后从其宪法的遣词造句即可看出。在二十世纪末和本世纪初,这份古老的羊皮纸在自己诞生的国度也开始重新回到人们视野中。迄今为止英国宪政传统中不言自明的真理是:王权被分割是致命的。沃尔特·白芝浩认为美国的三权分立是其致命弱点,而“英国宪政之高效的秘密就在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紧密结合,几乎完全融为一体”。君临国会,其实就是下议院多数说了算,诚如俗谚所云,除了把男人变女人,下议院的所有决定至高无上(当然现在把男人变女人也难不倒他们了)。不过近年来情况不妙,一位前大法官抱怨过“我们的选举独裁”愈演愈烈,结果就是一种一知半解的新多元主义,偷偷渗入了我们的政治安排。首先是欧盟,正如丹宁勋爵所指出的,欧洲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法令如潮水般充斥了所有大河和小溪,而且这大潮还没退却的迹象。之后的《欧洲人权公约》不费吹灰之力就进入了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法律。

在英国,一个多世纪以来,法官们一直认为他们应保持作为法规的消极诠释者,相比培根说的“王座下的狮子”,当温顺猫咪更好,他们很少敢于质疑大臣的行动。本来需要进行司法覆核的案件只是涓涓细流,现在成了滔滔洪水。1929年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休厄特说内阁的单方面强制措施的“新专制”看上去已经开始“边缘磨损”了。文官订立法律时总是紧张兮兮,因为“法官在盯着你呢”(the judge over your shoulder),这句话在1987年甚至成为政府工作手册的标题,现在索性缩写成了JOYS。

新式司法行动主义更进一步体现在新高院与上议院的物理分离上,过去由上议院议长兼任的大法官作为司法庇护人的职权被取消了,这一职位缩水成司法部的廉租户。同时,上议院开始严格行使整个二十世纪都没好好行使过的审查监督权,等大部分世袭贵族被驱逐出上议院,剩下那些则更加肆无忌惮。即便下院的专责委员会也表现出更多的自信,其主席开始由议员同僚推举,而非由党鞭指定了。尖刻的玛格丽特·霍奇和安德鲁·泰利当上了国家检察官,跟美国国会的对等人物一个样。

对喜欢旧制度的人来说,最叫人心惊胆战的是几任英国政府都无力阻止对苏格兰(甚至可以扩大到威尔士)的权力下放。苏格兰国王和威尔士亲王的权利在《大宪章》的第58、59条中有所承认,他们与贵族一起参与了反对约翰国王的叛乱。八个世纪过去了,认为凯尔特旧土应该独立存在的姿态已经愈发坚定,不可撤销。这一凶险的分离倾向导致了相当程度的焦虑、憎恨和发自内心的政治反对。这些或新或旧、或内或外的新建制获得了如此多的权力,对整个体制而言是一种深刻的冲击。然而大潮似乎不可逆转,而且,它和兰尼米德的精神完全同调。不管我们是否有意为之,《大宪章》真的回来了。 ■

(《伦敦书评》对此访谈亦有贡献)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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