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复杂的论述,就可看出“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完全的虚构。首先,作为专政政治它已经长期化,并造成了深刻的社会不平等与歧视性政治文化;其次,它无力解决歧视问题,因此也导致了“道德怀疑与官民互仇”的社会心理。历史在延续,对应逻辑也在微妙变化。信息进步时代不会为任何力量所中断,人民对历史伦理的自身判断能力在加强,因此,任何来自国家权力的历史虚无主义均已失去伦理基础,以致成为失败国家的写照,使得国家权力自身也深感其羞。在另一端,历史伦理也在更加有利于人民,因为信息进步带来权利意识觉醒。以历史案例当中国家与权贵的关系为切入点,可以说,东汉皇帝对外戚厉言“国家弃宪如孤雏腐鼠耳”于今可表达为“人民弃国家如孤雏腐鼠耳”。如此之弃,正是对专政的摒弃,更是对歧视的正当回应!

引言:非常态政治

专政不是反民主制度体的独有政治现象,也不是被弗朗西斯·福山指为“灰色地带”【注一】即非威权也非民主之现代特殊政治形态里的新特殊。从政治历史上讲,专政在古典上甚至是有益的,其如古希腊政治中,梭伦改革是基于他被允许使用专政权力的。梭伦的专政不只是「在组织上为以后建立著名的雅典民主奠定了基础”【注二】,而且也是古希腊的继承者古罗马执政官在非常时期拥有独裁权力的制度伦理基础。

近现代以专政面目出现在西方社会的独裁,其历史想象或曰引导社会认知的历史资源也在“古希腊-罗马”那里。比较拿破仑与希特勒,后者显然在利用公众历史想象方面更成功,尽管最终遭遇了彻底毁灭。从专政的政治伦理上来说,希特勒远比拿破仑惨重的政治失败有一个核心性因素仍然被忽略:第三帝国统治制本质上是将专政长期化,而专政的本质是短期的,也就是说专政乃非常态。在专政政治高度成熟的古罗马,被元老院批准的独裁政治家“任期是暂时的,限于六个月内,所以尽管他施行绝对的权力,但他却不是一个暴君,而是一位救世主”【注三】。

一、再思希腊:永续的民主资产

古希腊文明带给人类的影响迄今尚未被完全认知,特别是关于伯罗奔尼撒战争之描述而产生的地缘政治学观念“修昔底德陷阱”,是否人类整体文明中强势国家国际地位更迭必然逻辑,这对中美关系之现实进展、之国际政治思考仍是处于绵延之维的。不过,在真实的历史当中,民主的雅典虽然败于专制的斯巴达,但是斯巴达并未能将专制完全贯彻于雅典,泛希腊内部民主一直是真实的颠覆力量,被征服者的反抗终结了那个坏统治。斯巴达统治的泛希腊当然是古希腊历史的组成部分,但是:(一)在雅典,梭伦改革为八十多年后的克利斯梯尼改革提供了历史伦理,也为此后至今的古希腊政治继承者们提供了不竭的精神资产,美国虽有重蹈伯罗奔尼撒战争之雅典旧辙的风险,但她于今仍是最有活力的经济体,香港作为最现代版的自由贸易之雅典于今已经紧随其后【注四】;(二)反抗不良统治是人类文明活动的“核动力”,底比斯以战争形式击灭斯巴达虽然未得复兴民主雅典,但为亚历山大时期结束后的阶级斗争暨宗教自由开劈了历史伦理之路【注五】——民主的阶级斗争仍是当今民主社会的正当性基础。

在改革方面,梭伦为雅典民主奠定了基础,而成为雅典民主之父【注六】的开明贵族克利斯梯尼的改革,最杰出成就乃在于“授予当时定居该国的所有自由男子充分权力,由此,扩大了雅典的公民人数”【注七】。这项改革本质上是反歧视指向,而减少乃至消除歧视是现代民主政治道德内核。否则,那只是僭主政治或现代威权,“人民”只是一个虚化符号。庞大普通人群只能接受“被代表”的命运,除非他们发起一场或多场风暴式反抗即大规模群众运动。

克利斯梯尼之后的雅典民主也是一种国际干涉主义政治,它对敌对国家斯巴达采取的被后者指为“鼓动希洛人造反”【注八】政策,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料当中被视为战争因素。如此认知并无错误,但更进一步的意义则是那种可谓最古典版的“颜色革命”设计,乃基于斯巴达统治下的希洛人是斯巴达等级制度中的最低端“即农奴,他们被束缚于土地上”【注九】。

在更广义的反抗方面,雅典民主传统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道义资源。在公元前三百七十一年底比斯人以战争手段终结斯巴达人反民主政体之前,历时三十余年的内部反抗无疑是很重要的终结因素,或可称为继希洛人被鼓动造反的西方世界最古典“颜色革命”之后的第二波。如果以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为起点(公元前四百三十一年),到公元前三百七十一年底比斯人在琉克特拉战役决定性的胜利,时间也仅六十年。更准确地说,斯巴达取得了伯罗奔尼撒战争的胜利,但也迎来了无休止的反抗。文明史家写道:“在公元前四百〇四年到公元前三百七十一年期间,日益明确地,斯巴达缺乏继续巩固他们对整个希腊加以控制的愿望和政府制度。结果几个希腊城市内部发生倾轧,反斯巴达的民主派兴起,反对斯巴达支持的贵族派,雅典和底比斯等民主派掌握城市的权力,也企图从斯巴达手中夺取希腊的霸权。”【注十】

二、宪法专政:纳粹的十三年戒严统治

斯巴达的失败是一种广义的专政失败,它的内在特征决定了它不经过战争获取霸权还好一些,而霸权之来维系了仅三十多年,就迎来了二百年来最大的军事惨败。早期的斯巴达国家战略虽然是穷兵黩性质的,但在战胜并掠夺美西尼亚人之后,“不知不觉地束缚了自己,因为他们以后几个世纪的历史是在极度恐惧中度过的”【注十一】。恐惧之一就是希洛人可能造反,而希洛人的来源是早期战败者美西尼亚人里面被俘的平民大众。

与这一历史因素相联系,斯巴达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比例很小,与二十世纪的列宁主义国家里的党员与全体“名义人民”的比例相映成趣。在斯巴达,小比例公民“对人口众多的农奴绝对至尊的必要性,需要铁的纪律和严格的个人服从”【注十二】,因此,斯巴达是一个经典的歧视性社会。一个歧视性社会的危险在于:(一)学不会歧视就无法获得政治生存机会,其如二十世纪列宁主义国家的“积极入党”背后的特权渴望;(二)它导致了一个反义社会出现,所有明面规则即便不完全是假的,也会迫使人们深刻理解像今天的正义符号“人民卫士”、“白衣天使”、“人类灵魂工程师”等的真实含义。为了后一项的理解,以致有些基于学术背景的通俗分析不得不使用极为粗鄙的俚语,具体案例如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最大限度排除公民代理,本质上是法院与律师两大利益集团勾结的结果即致内卷化制度安排,而绝不是更专业化。对于这一现象最形象也无从避免的鄙语是“法官操屄,律师拿钱”【注十三】。由于本文体裁与研究主旨所限,我实在不能再展开论述此一“具体案例”。

斯巴达二百年强大军事史完败于打败雅典三十余年后并不是历史的偶然,具有现代实证与历史比较意义的是纳粹德国的失败。纳粹德国有十三年标准专政历史,而且它是民主政治里面的宪法专政。至于“民主选举制度能够选出希特勒”之类谰言,在学术上本不值一驳,但希特勒政治如同斯巴达之完败再一次证明了雅典民主逻辑的强大。还有,由于希特勒借民主政治形式而行纳粹之实,作为一个历史现象它也是宪法专政学术研究的重点。

尽管十分专业的学者已经声明“宪法专政与法西斯专政之间的巨大鸿沟,应该不需再说明了”【注十四】,但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的特殊授权即“总统及其仔细挑选的内阁可以在立法机构缺度的情况下治理国家”【注十五】,确实是希特勒统治的合法性基础。由此,产生了总统签署的紧急法令,声称保护人民和国家。法令的政治后果是一切公民权利均被取消,希特勒内阁的戒严统治得以长期化【注十六】。纳粹政治造成的歧视与种族灭绝后果有汗牛充栋的史册已做描述,而其残暴的统治仅仅十三年(包括对外战争时期)即远远短于斯巴达占用雅典之后三十四年,这无疑降低了其灾难性。在没有立法监督的政治行为当中,出现荒唐至极的内政行为是逻辑反应。

三、中国虚构:在容纳与安抚之间的摇摆

纳粹政治值得与中国政治对比的则是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地位:(一)在中国,有不成文的规定或曰随时传达的司法行政命令,可致律师不能接受某个特定的人如长期上访者委托【注十七】,而上访则又是国家治理的一项制度安排:(二)纳粹德国的律师完全党化,尽管不存在不得接受委托的限制,“辩护律师都是‘合格的’纳粹党人,他们提出的论据则软弱得简直到达了荒谬可笑的程度”【注十八】。两种荒谬,一个道理,此为专政长期化的结果,也是职业道德被政治狂妄毁坏的实证。职业道德被政治狂妄所毁坏表面上是斯巴达式的成功,但这种成功是短期的,即便不会由外部力量来终结,其本身的思维质量也已经极为低下。极低的思维质量慢慢积累着非经典崩溃的因素。

在宪法学理论上看,宪法专政固然是一种危险的社会抉择,但宪法专政在解决重大社会危机是仍是不可或缺的。比如说,奥巴马希望美国国会特别授权以推动新的亚太经贸伙伴关系,它虽无政治歧视风险,但仍具宪法专政特征。因此,假定此法案可以经过特别程序最终通过,它必然也是短期。简言之,防止“专政”此一政治非常态长期化,唯一限制就是勒以时间。美国案例只是联系当今世界地缘政治的一个简单说法即“修昔底德陷阱”假若有之的一国内政原因如何,而关心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悖论性质才是本文的政治道德指向。

无须复杂的论述,就看得出“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完全的虚构。首先,作为专政政治它已经长期化,并造成了深刻的社会不平等与歧视性政治文化;其次,它无力解决歧视问题,因此也导致了“道德怀疑与官民互仇”的社会心理【注十九】;复次,它在虚化了人民符号后,概念本身也纠缠不清,尽管此前发生了“无产阶级专政”宪法表述向“人民民主专政”的调整,且其为政治改革的一个标识【注二十】。然而,“人民民主专政”却如同反义社会里不得不深刻理解的符号,存在其本质性的反义逻辑。按着体制内学者的判断:“就是一方面以人民民主专政容纳对于民主的吁求,另一方面以‘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安抚那些对无产阶级专政情有独钟的人们,避免不必要的政治争论和政治冲突。”【注二十一】

虚构下的策略未能抵销冲突,除了一九八九年与一九九九年两次规模庞大的政治镇压之外,还有于今弥漫于整个社会道德冷淡、官民互仇。更简单地,庞大底层社会不是由战俘构成的斯巴达状态,但却如同穿越历史而成为“新的希洛人”。对于如此社会危状,体制内有一些人想进行改变,尽管还无法达到梭伦或克利斯梯尼在雅典的作为程度。对“专政”这个在现代全然沦为专制的政治现象,那些改良者尚未有充备的知识能力(阅读量与逻辑化)来做文明级别的反省,但还总能识别其特征,以致能反对常态化的歧视政治。如云:“宪政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体的价值和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确保他们构建和平的公共生活。”【注二十二】

四、经典重现:两个难题的简单对比

伯罗奔尼撒战争文献至今仍是全球政治学研究的对象或曰重要引证资源,更多的学者只是简单地将雅典确认为民主的代表,而斯巴达是专制的代表,而在更深层次上看待那段对西方政治文明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当今美中关系(作为全球最重要地缘难题)更有暗示意义的历史,会发现雅典民主政治存在一个“伯里克利难题”。这一难题到苏联改革尾期,又成了“切尔尼亚耶夫难题”。当然,无论著名的史学家修昔底德还在前苏联不算知名的切尔尼亚耶夫,他们都未命名那样的难题。

在伯里克利那里,作为全盛期的雅典领导人他选择战争有其必然内在促动因素,其战争决策行为也遭到了公民的反对。他公开回应说:“假如在危难时刻你们当中确实有人曾认为放弃帝国是一种正直的行为,那么,如今放弃这个帝国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坦率地说,因为你们维持帝国靠的是一种暴政;过去取得这个帝国也许是错误的,然而放弃这个帝国一定是危险的。”【注二十三】伯里克利坦承雅典民主帝国具有暴政性质是非常了不起的见解,而其所面对的根本性难题则是放弃帝国(制度体系)与否。战争结局算是最简单答案,而时过两千四百多年前,同样的难题摆在了一个专制而绝无丝毫民主的帝国面前。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当时的苏联,试图以武力镇压人民放弃帝国的行为遭到强烈的道德反对,俄罗斯士兵没有人向没有武装的波罗的海诸国平民开火。主张绝不放弃波兰的海诸国的总统助理兼苏总书记助理切尔尼亚耶夫,写信指责主人说:“几乎没有俄罗斯人对叶利钦所作所为进行抗议。结果,你将自己束缚在只有依靠武力才能继续的政策上。”【注二十四】尽管切尔尼亚耶夫真诚地希望保留以俄罗斯为主的苏联帝国,但他没法对抗波罗的海诸国人民选择。这种选择也是俄罗斯人民愿意见到的。还有,武力镇压就算使用而收如雅典被斯巴达击败后的卫城拆除那样的效果,但未来的反抗也是切尔尼亚耶夫的主人所承受不起的!

两个难题,性质相同,前者是战争带来放弃,后者是和平带来放弃。今天,无论如何都无法假设当时的雅典人民放弃帝国是否免遭战争之苦,而可以映射的是战胜者斯巴达面临了被放弃的命运,而且还是战争方式的。今天,从苏共与苏联的覆亡中,人民仍可获得欢欣的理由——和平地放弃一种罪恶的政治体系,是无须多言的自我启蒙原则。当然地,这需要人民像战败国雅典城邦的人民,像遭受斯巴达长期压制的底比斯人民,进行反抗而致放弃的结果。

结语:朴素观念,归来吧!

历史还在延续,对应逻辑也在微妙变化。信息进步时代不会为任何力量所中断,人民对历史伦理的自身判断能力在加强,因此,任何来自国家权力的历史虚无主义均已失去伦理基础,以致成为失败国家的写照,使得国家权力自身也深感其羞——以后,我还会专门研究这一问题。在另一端,历史伦理也在更加有利于人民,因为信息进步带来权利意识觉醒。以历史案例当中国家与权贵的关系为切入点,可以说,东汉皇帝对外戚厉言“国家弃宪如孤雏腐鼠耳”【注二十五】于今可表达为“人民弃国家如孤雏腐鼠耳”。如此之弃,正是对专政的摒弃,更是对歧视的正当回应!

更精准地说,人民抛弃国家无论是针对政治地理还是针对坏的统治体系,都是对“主权在民”观念的朴素回归。而不管是现代标准民主国家还是威权主义国家,乃至于福山所说的“灰色地带”国家,还没有哪一个公然否定“主权在民”此一普世价值。

注释部分:

[一]参见弗朗西斯·福山著《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汉译本,毛俊杰译),第四页;毛译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二〇一二。福山所指“灰色地带”是其总结的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开始,世界性民主政治低潮的四种焦虑性之第二种。其状以中亚的后苏联国家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为最明显。

[二]参见斯塔夫里阿诺斯著《世界文明史——从史前史到二十一世纪(上册)》(吴象婴、粱赤民、董书慧、王昶译),第一百〇四页(上下册统一页码);吴梁董王译版本:北京大学出版社,二〇〇五。

[三]参见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汉译本,邓正来主编本),第一百八十三页(〈专政/独裁者,Dictatorship/Dictator〉,第一百八十三至第一百八十四页);邓编(译)版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〇一一。

[四]参见英国广播公司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报道;新华社《参考消息》五月二十九日译介,《香港跃居世界竞争力排行榜亚军》,第四版〈经济广角〉。

[五]同[二],第一百一十七至第一百一十八页。

[六]与[七]参见菲利普·李·拉尔夫、罗伯特·E.勒纳、斯坦迪什·米查姆、爱德华·伯恩斯合著《世界文明史(上册)》(汉译本,赵丰等译),第二百二十八页(上下册单另页码);赵等译版本:商务印书馆,二〇〇一。

[八]同[六],第二百三十一页。

[九]同[六],第二百二十三页。

[十]同[六],第二百三十三页。

[十一]与[十二]同[六],第二百二十二页。

[十三]参见我的博文《一个彻底被世界遗忘的反法西斯老人》,载于我的网易博客(http://sihoen.blog.163.com)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首页推荐。

[十四]参见克林顿·罗斯托《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汉译本,孟涛译),第二十一页;孟译版本:华夏出版社,二〇一五。

[十五]同[十四],第七十一页。

[十六]参见威廉·夏伊勒著《第三帝国的兴亡(上册)》(汉译本,董乐山、郑开椿、李天爵译),第三百九十九页(全三册统一页码);董郑李译版本:世界知识出版社,一九九六。

[十七]虽然没有专业文献敢于揭露这种现象,但个案还是在日常能够接触到。比如,[十三]博文中的老者即便是民事诉讼而没有被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在本县域(县级市)也没有律师敢接受委托。稍能缓颊的是,外地(非本县)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但费用比「普通案件”高出数倍。

[十八]同[十六],第三百九十二页。

[十九]参见拙文《道德怀疑与官民互仇——再说中国非经典崩溃问题》,载于香港《动向》杂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号。

[二十]与[二十一]参见《炎黄春秋》杂志二〇一三年三月号文章《四项基本原则有两个版本》(作者:刘山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二十二]同[二十]刊二〇一三年八月号《宪政之我见》(作者: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二十三]参见修昔底德著《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册)》(汉译本,徐松岩译注),第一百六十六页(上下册统一页码);徐译注版本: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二〇一二。

[二十四]参见康纳·奥克莱利《苏联的最后一天:莫斯科,1991年12月25日》(汉译本,沈力译),第一百二十五页;沈译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二〇一二。

[二十五]语出《后汉书·窦融传·附曾孙宪》,卷第二十三,列传第十三。

今版《后汉书》:岳麓书社,简体横排,上下册(统一页码),一九九四。具体在上册,第三百五十一页。

来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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