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有关同性婚姻的最高法院5:4投票决定全美同性婚姻合法。随后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29页反对意见陈述也全文披露。一时美国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成了全球瞩目的焦点。大家或许都知道最高法院大法官并非民选,却是由总统任命后终身任职。他们可谓权高位重。

一段时间同性婚姻和堕胎,成为美国政治与宗教界的焦点问题。非常令人意外的是,在美国社会占主流的基督教新教徒,竟然在最高法院缺席。这次最高法院同性婚姻的决定,不但反映了美国社会的法治问题(如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所言非民选大法官没有表现应有的谦卑,以及最高法院干预宪法中没有规定的各州婚姻法规),更揭示了美国社会深层的信仰危机。

下面这篇文章,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华人深入了解美国最高法院的组成人员背景。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宗教信仰对司法的影响是什么?(zt)

以下是本人通过“维基百科”整理的现任大法官宗教信仰情况,但才疏学浅,不能贯通历史上的情况以及究竟对美国各阶段的司法产生了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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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美国大法官 * 约翰·格洛佛·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天主教(第17任首席大法官,2005年担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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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5个天主教,3个犹太教)

1. 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天主教(1986年担任至今,最高法院最保守的大法官)

2. 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天主教(1988年担任至今,唯一的摇摆票,立场中间偏右)

3. 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天主教(1991年担任至今,继瑟古德·马歇尔后第二位黑人法官,保守派)

4. 鲁思·拜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犹太教(1993年担任至今,自由派)

5. 史蒂芬·杰拉尔德·布雷耶–犹太教(1994年担任至今,自由派) 6. 塞缪尔·安东尼·阿利托——天主教(2006年担任至今,保守派)

7. 索妮雅·索托马约(Sonia Maria Sotomayor)——天主教(2009年担任至今,中偏左,拉丁裔)

8. 艾蕾娜·卡根(Elena Kagan)——犹太教(2010年担任至今)。

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在美国争论很大的问题。在我翻译的《最高法院的喜剧之王——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传》中,作者就单独辟出一章,探讨大法官的宗教信仰对司法的影响问题。在我看来,这种影响是有的。但是,对影响的判断,不能仅仅以自由派、保守派来划分,而应该具体到具体的案件类型上。

在二十世纪50年代以前,最高法院大法官中信仰天主教的寥寥无几。到了1986年斯卡利亚担任大法官之时,历史上信仰天主教的大法官也仅有6位,他们分别是罗杰·坦尼、爱德华·怀特、约瑟夫·麦肯纳、皮尔斯·巴特勒、弗兰克·墨菲(谢尔曼·明顿于1949年被任命为大法官,在从最高法院退休后改信了天主教)。在那个年代,信仰天主教的肯尼迪当选总统,其石破天惊的意义无异于2008年奥巴马当选总统。所以说,在这个新教徒创立的国度中,国家的权力一直被新教徒所掌握着。

而到了如今的最高法院,一眼望去,九位大法官中有6位天主教徒,3位犹太教徒——没有1位新教徒。

如果仅从宗教信仰上看,犹太教相较于天主教或新教更为保守。但从目前九位大法官的表现看,三位犹太教大法官反而属于自由派,而天主教大法官中,尤其是斯卡达利亚大法官,却是绝对的保守派。另外,影响一个大法官判决观点的因素是多样的,宗教信仰只是其中一种。又如斯卡利亚大法官,在言词证据原则上绝对的自由派中的自由派。而五十年代任命的天主教徒大法官,也是自由派中的自由派,也是罗伊案的坚决捍卫者。

所以说,不能以宗教信仰来划分自由派或保守派,而应具体到具体类型的案件,并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在这些案件中,堕胎就是最为重要的。有人说,最高法院只有两类案件,一类是堕胎案,一类是非堕胎案。堕胎问题和大法官的关系,从大法官的提名之时就已经开始。如@刘行健 所答,总统在提名联邦地区法官时,必须考虑到大法官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这不单是共和党总统需要,民主党总统也需要。需要注意的是,立场要有,但立场鲜明的,也不行。如果一个候选人持有太过鲜明的堕胎立场,如发过有明显观点的论文、演讲等,在参议院提名确认时会遭到对手攻讦。如果提名不通过,总统也吃亏。如此,政治博弈的规则,又在提名环节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极端宗教信仰的人进入最高法院。

进入最高法院后,大法官终身任职,无后顾之忧,可以大胆的表述自己的观点。自从罗伊案之后,美国对堕胎的限制实际上多了起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功不可没。像斯卡利亚,毫不掩饰自己推翻罗伊案的决心。2000年的Stenberg v.Carhart中,持主张反对堕胎的四位异议意见大法官均为天主教大法官。2006年,奥康纳大法官退休,天主教徒阿利托接任。在当年的Gonzales v. Carhart案中,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支持了布什政府颁布的针对部分堕胎法的禁令。其中,五位多数方大法官全部是天主教大法官。

“检测一个法官的宗教信仰,政治理念,或其他非司法领域的倾向并非易事。司法过程的本质要求法官的投票是建立在法律、先例及参照法条和宪法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任何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会说他或她的投票时基于个人或政治立场,更不用说宗教立场了。进一步说,2007年“卡哈特案”中的五位多数方大法官也在过去很多案件中明确展现了自己在诸多领域内的保守主义立场和限制解释个人权利的司法理念,这都与宗教信仰无涉。具体到斯卡利亚而言,情况更是如此。他在过去的表现已经明确表明,他在宪法问题上的立场是连贯的,而且是独立于其宗教立场的。不过,当问题和堕胎有关时,有关宗教信仰和司法判决之间关系的争论的确会成为万众瞩目的话题。事实上,肯尼迪有关妇女在堕胎后可能会因为“骨肉亲情”而感到懊悔的解释,的确给多数方大法官的意见披上了一层个人化和情绪化色彩。”

吐糟一句:宗教信仰对司法的影响的另一重要类型案件是在政教分离。就政府是否应该资助公立学校开展宗教活动、校园祈祷等问题上,天主教大法官的表现实在不敢苟同。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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