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共识网 作者:梁晓阳,新墨家思想网记者 593次点击:我要评论

引言

在香港浸会大学饶宗颐国学院举办的“普适价值再思”论坛中,来自香港浸会大学中文系的周国正教授的发言最为引人争议。当然港台海外学者激赏中国模式、新加坡模式和李光耀式威权主义、强人政治的,并不少见。诸如杜维明、王绍光、郑永年等学者,都有对相关“亚洲价值”、“东亚工业”的论述,在大陆则有胡鞍钢、萧功秦、张维为等。在这类论述中,多有批评新自由主义或者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前者指向经济制度,后者指向伦理价值。(周国正文参共识网:《周国正:我为什么反对一人一票每票等值》,见网址:http://www.21ccom.net/articles/thought/zhongxi/20151211131354.html。原文为《周国正:独行其道——中国的文艺复兴》)

以周保松、钱永祥、陈纯为代表的学者近来推动“左翼自由主义”学术共同体的建构,对来自各方面的对“自由主义思潮”的攻击,做了很多辩污的工作。如果借用周保松的区分,那么则可目周国正等学者对“西方自由主义”“西方民主政治”“西方普适价值”的批判存在一种“处境的错置”。也就是说周、王、郑以及大陆新儒家、新左派、国家主义者所批评的,是右派自由主义(Libertarian ism)而非左派自由主义(Liberalism)。当然左翼自由主义是否能有资源回应诸如周、王、郑或者胡、萧、张的观点,至少目前我还没有显明地看出来。根据我在饶宗颐国学院普适价值再思论坛上的观感,我发现像许纪霖、秦晖、黄蕉风、刘仲敬、郑宗义等人对周国正或者大陆新儒家以“儒家价值优越于普适价值”之观点的回应,至少从自由主义精神资源上发出的回应,都是比较无力的,也和左翼自由主义新开掘的理路无缘。某种程度上,是重复过去10年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的“路线之争”的旧资源,而做一番“循环论证”。(周保松文参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3年2月号)

无独有偶,近几年来,在2008年经济危机后发生的反思、欧美自由至上主义 (Libertarianism)[1]政党运动的扩张、以及今年又进入全球经济低迷期带来的关注,已经促使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学者费德里西·冯·哈耶克、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穆瑞·罗斯巴德等人的知识理念得到广泛传播。忽然不长的时间内,在华文媒体及社交平台中涌出了不少自称“受奥地利经济学派影响的自由主义者”,或者简称为“奥派”的人,发布了五花八门的评论文章。文章内容涵盖了基本的产权理念、限制政府权力放宽市场自由、反对道德立法提倡更自由的社会道德风尚等等应有尽有。相当多作者的作述基础建立在对哈耶克、米塞斯、罗斯巴德乃至安·兰德等人理论的参考上。或许随着自由主义的关注者增加,人们的目光并不该局限于以上作者。追根溯源去考究自由主义源头与脉络,应该能帮助我们现代更清晰地了解组成自由社会的要素。这当然也是为了防止我们在探讨“自由主义”、“普适价值”的时候,避免出现“处境的错置”的问题。下文对“自由主义的血脉”略加以申说。

希腊哲学与德性伦理

在亚里斯多德、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等一群古代哲学家的思索中,“如何成为一名品格好的人”成为了伦理学讨论的主要进路。亚里斯多德在《尼克马可伦理学》里对问题的回答是“灵魂的活动符合德性”,于是“德性”走进了讨论的核心中。接下来思考被展开, “什么是德性”、“好的德性是什么”、“为什么好的德性对人的好品格是重要”这些问题逐一得到讨论。在对美德的追问中,“公正”、“文明”、“求知”、“克制”、“合作”、“诚信”、“勇气”、“谨慎”等等一大串名词则浮现出来。尝试解答这些问题,为人类生活的求善指引了方向。在对“善”的定义当中,人们逐渐找到了自由、富足与幸福。以上一些内容会成为往后构筑自由社会的根基,让市场活动催生积极的结果。

希伯来一神教与神圣律令

可以说在犹太教时,已经抛出了一个问题,即诸善、道德、律法、万物普遍法则的源头是什么。答案则指向一个自有、永在、至善的存在—造物主雅威。能够顺服造物主的道德与律法,被认为是实现人类至善生活,获得富足及不被奴役的前提。在旧约的故事里,雅威是犹太人自由的供给者、富足之地的许诺者。而当犹太人背离雅威后,随之而来的则是被驱赶与压迫的境遇。在往后由犹太教衍生出来的基督教也延续了如此世界观,并在致善的方法论上认为,在有自由意志前提下人当顺服造物主的律令,去履行道德与律法,否则将难以回避俗世中的罪孽而遭受恶果。在希腊时代哲人们认为有德性的生活与理性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公元四世纪的圣奥古斯丁则质疑理性,认为理性有可能腐蚀善的道德,并在神圣律令的前提下讨论德性。此时的美德,会特指信、望、爱、顺服与保守善的道德及公义的律法这些内容。另一方面,中世纪时的哲学家与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关联其希腊的传统,重新强调理性的作用,并认为无论信者或不信者,都能通过使用理性在自然的、普遍的法则中发现造物主的永恒真理。此时、自然法概念初现雏形,自然法被阿奎那认为是人类在永恒真理中参与的部分,并且是建立在“美德要被促展并行使,邪恶要被避免”的原则上的。

霍布斯与《利维坦》

托马斯·霍布斯在英国保皇党与议会党的内战时期撰写了《利维坦》一书。在书中他透露了人在“自然状态”下,人最初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去行使自己的自由并获得物质财富,维持生活。然而特定时空下资源被认为是有限的,人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乃至实现满足更多的欲望,则力求获取更多的权力。争夺这些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在自然状态下永不结束。自然状态中的人生被霍布斯认为是“孤独、匮乏、龌蹉、粗暴又短命”的。霍布斯又认为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并非对所有人都有利,人会因为自利心而渴望和平。因此他呼吁社会要实现和平,人则需要订立社会契约,把自己一部分自然权利出让给更高的权威—政府,让政府依据造物主的自然法来统治他们,维持内部的和平与抵御外来威胁,保障他们的生命与自由。然而另一方面,霍布斯将政府比喻成圣经旧约中的庞然巨兽—利维坦,暗示其一旦背离了造物主圣洁的律法,则能反过来压迫人、吞噬人。因此“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应当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

然而霍布斯写《利维坦》的初衷,是站在保皇党的立场上批评议会制政府的可能性。他为绝对君主制辩护,认为实现自然法法制的前提该是国家由基督君主来统治。同时他说“自然法并非是教会拟定的律法”,并批评此时以罗马为核心的天主教会,声称其“干涉他国内政,且堕落、腐败,已经不能代表神的圣洁”,同时拥护服从英王的国教[2]。这个立场与“将权力关在笼子里”的理想相比起来十分吊诡,因为绝对君主制与国教在欧洲大陆的施行,始终没有能杜绝恶政,亦使得强势的教会更加腐败,并且迫害其他宗教派别[3]。

洛克与《论自然法则》及《政府论》

在十七世纪下半页,约翰·洛克以他的自然法学说加入了讨论。洛克在《论自然法则》里重申了“有指定给人类的道德规则与自然法则”这一条件,并且确认了“法则的形式的原因在于至高的意志”,而其被发现与诠释则由人的理性活动来实现。但洛克是个经验主义者而非唯理主义者,他又强调人的感性知觉、良知、经验是认识自然法的基础,而理性是被用作推理及辩论,确认真正的自然法用的。接下来,洛克透露了人自出生如同一片白纸,自然法并不会预先印记在人的心里,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会有原始与野蛮,统治的方式也会存在武断专制,从而侵犯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又强调,人们普遍声音并不是造物主的意志,人们的普遍同意并不能证明自然法,人类个体自身的利益也不是自然法的准则。在他眼中,自然法的约束力又是永恒的,是辨别对错的不变准则。其中一类自然法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与自由,而另一类自然法要求人们保有某些情感与联结,促使人们能够盼望生活、恪守法律、互相友爱以及互相协作。

在洛克的另一本著作《政府论》中,分上下两篇分别驳斥了君权神授的观点,以及确认了公民政府的起源、范围及目的。在上篇著作里,基于《圣经》的文本,洛克重点驳斥了菲尔麦《先祖论》里,认为人类君权与父权由始祖亚当被雅威在造人时授予并能合法在血亲中传承的观点,称其并不符合自然法。在下篇著作里,洛克也提出了“自然状态”的概念,并指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个体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与生命权,并且接受自然法的支配,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可互相侵犯生命、财产与自由。而在洛克的自然状态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有自然法的执行权,能针对违反自然法侵犯他人自然权利者施加惩罚。然而,接下来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里,缺少一种稳定的、人所共知的对自然法能够确认的状态,因而在俗世中裁判是非的标准缺乏共同的尺度,也缺少知名的权威进行公正的裁判并执行惩罚。在这些前提下,人们自愿放弃惩罚权,交由他们当中指定的人来行使。而被指定者的权力亦不是武断及不受限制的,要基于社会普遍同意的原则,或经由他们代表普遍认授的原则来行使。在勾勒出政府产生的原理以后,洛克在剩下的篇幅里再次申明了,政府的责任限于保护基本的自然权利,即个体的生命、财产与自由。并且政府必须依据自然法的来治理,并且分权而治,避免权力腐化过度而不可逆转。如果政府开始玩弄权职,不再回应人民或他们代表者的委托时,政府应当被解体。如果政府开始压迫人民,其自身的恶已经昭然若揭时,人民有权利和义务揭竿而起,守护自然法的公义。

在霍布斯与洛克的观点中,人性并不是被预先认定为“善”的。他们大致上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难免会自利、野蛮、愚昧,不一定认识与遵循善的道德及公义的法,在无尽的欲望的驱使下难免会导致人与人不间断地战争与压迫。最高的、有执行力的权威是昭示法与公义必须被履行的必要。至少在他们眼中,缺少统一的、公认的法律标准的政治社会,美德与公义是无法稳定地延续下去的。

霍布斯与洛克的观念,在一百年后启发了北美殖民地的立法者们。自然法法治与有限责任政府的理念造就了美国各州自身的宪法以及美国联邦宪法,并且在《独立宣言》里成为美国反抗乔治三世统治下的英帝国[4]的重要依据。

伯克、阿克顿论自由与传统、权力的关联

在世纪十八、十九世纪交接之际,北美、法国陆续发生了独立战争与大革命。两场事件都导致新的政体产生,君主制被抛弃,然而两场事件同时有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在独立战争后美国确立了自由民主制的有限责任政府,并且没有随后产生大规模的政治清算。在大革命以后,法国确产生了不一样的结果,王政倒台,随着共和政府上来的是各种武断的法令、残酷的判决,或基于声称捍卫自由平的领导者的意志,或基于广大民意。顷刻间,在捍卫共和国新政权–自由平等的代表者–的意志下,刀光剑影,鲜血淋漓,贵族、官员、教士、商人、政敌皆可以被以人民的公敌为名迅速处决。

残酷的历史经过催生了两位伟大的学者,埃德蒙度·伯克与约翰·阿克顿男爵。前者是活跃在十八世纪后半夜的爱尔兰裔政治家、哲学家、英国议会的辉格党人,后者是一位生活在十九世纪的苏格兰裔剑桥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家及政治理论家。两人都在生前对自由社会的研究有诸多贡献,并特别对法国大革命提出相应的批判作品。

《自由与传统》是一个本国内出版的伯克的政治论文集的称呼,书本收集了若干伯克论述政治实践与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传统[5]、自由与习俗/宗教/组织的关系、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与美国的和解、自由经济与自由贸易、讨论审慎与崇高等美德的内容。

伯克出于经验的考量,承认了人在身心、认知上的不完美,拒斥了完全理性的制度建构。即使是针对激进的自由主义者所依赖的一种完全理性的,基于自然权利与自然法正义的制度建构伯克也是谨慎对待的。伯克认为现行的英国礼俗、宗教、社会团体/组织方式以及治理方式一定程度上是前人经验与智慧的积淀。在这些内容中蕴含了对真理、维护公序良俗的美德、自然法正义与法治能够认知并获得发扬的文化土壤,以及避免国家机器直接与武断地干涉到个人权利及意识的过渡地带。在承认社会需要变革的基础上,拒绝破坏性的激进变革。因此他被后人划为“保守的自由主义者”(Conservative Liberalism),然而更有偏向对传统食古不化的“保守主义者”(Conservative)也将伯克拜为保守主义的一代宗师。更有盎格鲁-撒克逊以外的文化背景的传统爱好者,对伯克喜爱有佳。但伯克始终本质上是属于自然权利与自然法法治的捍卫者,这样的立场与欧洲大陆那些拥护绝对君主制统治与相关文化的保守派大相径庭。

《自由与权力》则为约翰·阿克顿男爵所著的论文及演讲的集合。贯穿全书,围绕着基督教教会、教派与世俗统治的权力的历史及他们相关的影响,阿克顿勾勒出了人是在权力面前能够被腐化的认知图景,无论那个人是信徒,或是俗人。出于苏格兰天主教徒的背景,阿克顿有着对一神论绝对先验真理的世界观的执着,也认为人类是有受到罪恶诱惑并堕落的潜能的。而人的堕落的结果一部分反映在他们对待教会权威或俗世权力的态度与方式上,认可教职人员的僭妄,认可武断专制的权力,或者接受普遍平等者民意的暴政,将会使人丧失更多的自由,性命得到威胁,以及德性受到持续的腐败。

一个自由权与财产权被轻视的年代

尽管有前人立下理论基础,或是留下箴言,然而十九世纪后半夜始,欧美仍沦为一个政商勾结普遍存在并让重商主义盛行的时代。无论北美还是西欧,各国普遍偏爱高关税来保护自己的产业,英帝国在十九世纪中叶才开始放弃重商主义政策,亦显得微不足道。

另一方面,政商勾结形成的一种具有裙带利益的权力体系,对于中小企业主、工人阶级都形成一种超压迫的存在。就在这时候,通过扩大民主,让更多的平民掌握在政府里的话语权,以同官僚资本集团抗衡的思潮,渐渐开始广为传播。在美国,这被称为“进步主义”,通过扩大选举权至新移民、妇女、无产者来增加他们的话语权,力求让政府在施政时,推出偏袒他们的福利或救济政策。城市产业工人又与中小企业主联合起来,通过民主推出了反托拉斯及反卡特尔的法案(即反垄断法),将他们眼中认为是庞大又有权势的资本集团打碎成若干规模较小的集团。在欧洲,这些措施就是现今被称为社会民主主义的做法,温和的无产者与小资产阶级在拒斥了卡尔·马克思全盘颠覆的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后,转为行走议会斗争配合群众运动的路线,从而实现了在美国被采用的那些政策。

然而民主的扩大、群众社团集体权利的加强、以及针对资本落实的反垄断障碍非但没有根除政商勾结带来的压迫问题,也没阻止垄断集团利用反垄断法保障自己的特权,为福利制度增加的税收意外地为经济低潮期的复苏增加了负担。积病如同癌症渐渐扩大,不满与仇恨或指向有产者,或指向外邦人。无论是自由民主制国家、还是单一共和制国家或绝对君主制国家,其中各自的民族主义与极权主义的火苗得到了煽动,其中以往缺乏自由与分权,布满武断专制与顺民统治的地域,直接成了民族社会主义与无产暴民世界大革命的温床。由此二十世纪两次亿万生灵涂炭的世界大战被埋下了铺垫,而战后世界仍然有很长一段时间内行走在极权统治的阴影之下。

即使大战结束,虽然人们弄清了受阻碍的国际自由市场是一部分战争的促成因素,并建立起了联合国这样的协调体系,但二十世纪仍然是一个主张政府干涉经济者获得胜利的年代。在东方苏维埃阵营里,计划经济体系得到延续,并时不时意图扩张,将世界其他地区也变为革命的目标。而在西方阵营里,作为东方统治方式的代替品,民主社会主义大范围占据了西欧,人们接受了政府反对自然法正义、反财产权、施加高税收给予高福利的统治方式,民主与平等在权利观念里成为了自然权利的替代品,但好日子尚能在以资本主义发动机之称的美国主导的国际贸易体系下维持下去。美国自身也被民主与平等的价值反噬,继而上演着以平权的诉求来帮助联邦政府扩权、干涉私人产权与个人自由的闹剧。

早在二十世纪之初,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与费德里西·冯·哈耶克等属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已成功在学经济学领域里发现计划经济制度的不可行性(参见米塞斯的《社会主义》),然而在反对资本主义的知识分子主流面前,影响力甚微。哈耶克甚至在二战后走向了政治哲学研究的道路,通过著书立作,阐述了民主制与政府干涉经济是如何相互配合,让政体逐渐步向极权主义的(参见《通往奴役之路》)。二人走在捍卫自由主义的学术道路上的努力是多方位的,即涉及人类行为学,又涉及社会自发形成秩序的原理,对人类认知图景中的盲区与自负有所批判,更追溯到律法与正义的原理。对于诸如阿奎那、霍布斯、洛克那样的前人而言,米塞斯与哈耶克在经济学上的努力成果正好补充论述了恶政导致恶果的现实,让违背自然法正义治理的后果在书本上具体、形象了起来。而相对于后来的慕道者,米塞斯与哈耶克在政治理论与哲学上担当了中保的角色,他们重申了前人在律法、正义与权力观念上的成果,将后人引向窥探这些根基一般的存在。

即使二十世纪是一个社会主义占据大范围胜利的年代,米塞斯与哈耶克及其他奥地利经济学派或自由主义理论家的努力,还是渐渐突破了发达国家政府、主流媒体及国际机构的话语霸权,从民主与平等、抽象的人权观念的迷雾当中突破出来,将传统的自由与法治观念带回人们的视野里。由于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执政的时代及以后,自由主义(Liberalism)的名号已经被主张政府干涉经济以及平权运动的支持者为了掩人耳目而取去,那些回归去拥抱自然法法治与自然权利观念的人们,不得不用新的名称–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来称呼自己的政治哲学观念,而阿克顿及先前的自由主义观念又被称为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

诺齐克、罗斯巴德的最小规模国家与无政府主义

在经济学领域已经有足够多的人以效益的角度来为资本主义自由经济辩护了,不过罗伯特·诺齐克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探求元伦理的路径,去为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辩护。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里,从讨论洛克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出发,并在确认了以自我所有权、财产权与自由权为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找到了一种能为最低限度国家的存在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辩护的理由,而且从思想实验中推导出最低限度国家会在实践经验中落实。而奥地利经济学派出身的学者穆瑞·罗斯巴德则认为,任何有建制性垄断强制力的国家,无论开始时规模多么小,都会随着统治者被权力腐化,尝试将国家规模扩大,以推导出最小化国家的不可行性,并且再强调任何垄断的强制力的存在,理论上都是自由的悖论。后者的簇拥常常以美国历史为鉴,声称小规模建国的美国政府如今已经膨胀成为一个庞大的联邦机器,权力已经指染到公民生活的方法面面,以国家安全为由侵犯他们的隐私,以保障弱势者榨取他们的财务,并违背他们的意志透支国家的财政,发动战争或者救济本来该被市场淘汰掉的竞争失败者。

结语:

以开篇声称的,要找到组成自由社会的要素的目的来看,通篇罗列的理论或观念里,并没有离开要遵循先验正确、正义的律法去治理社会,必须让权力分散及被牵制的这些教条。即使诺齐克与罗斯巴德都是世俗主义的犹太知识分子,也没有脱离这个立论基础。依法而治,是自由社会里美德得以发扬、创新能够灿烂、物质能够富足的前提。以昔日洛克及霍布斯的眼光来看,自然法缺乏普遍印入人心的现实状况,需要能够昭示世人的政治共同体来克服。虽然两人呼吁成立政府的观点被罗斯巴德批判为自由的悖论,然而无相互联结,无社会化的活动时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观念不会印入人心是一个确凿的事实。脱离政治社会存在的个人,在古希腊先哲那里更是不敢想象的野蛮存在。目标定为赚钱的企业主并不完全会有传教士那般的勇气,深入荒山野岭及野蛮人的地域,像传福音一样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观念输送至他人的心智里。在当今商品经济带来的物质富足、消费主义泛滥、人们容易沉浸在自利的欲望里醉生梦死的时代里,也许自由主义者的批评者们–如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或迈克尔·桑德尔那样的社群主义者–更清楚唤起人们凝结起政治共同体的德性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一个自由主义者对维系自由社会的实践足够谨慎,即使不同意前面两者所提出的一些治理社会的配置权力的手段,也仍需要对恪守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观念、维系人与人之间形成政治社会的纽带的美德及作风保持虔诚。

注释:

注[1]:自由至上主义,英文为Libertarianism,是一种强调确保人的自然权利以及自然法法制的意识形态。该意识形态认为人的自我所有权、财产权与自由权才是值得确保的基础权利,并且成为自然权利的内容,其正当性是在生活与生产活动中自证的。而任何超出保障这些权利的法律条文与执行他们的权力,都偏离了法理的正义原则,并且可能衍生出腐蚀美德以及伤害经济活动的恶果。在该意识形态下,人们负责任地自由支配财产,参与市场中互利互惠的生产和交换活动被得到珍视,该类活动被认为能最大化地创造物质与知识财富,而且每个个体都尽可能获得自己的幸福。

注[2]:这时正值宗教改革约一百多年后的十七世纪,天主教势力与新教势力、哈布斯堡王朝与反哈布斯堡势力的三十年战争时期。起初马丁·路德以抨击天主教内部的作风腐败为由张贴了《九十五条论纲》,不料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各势力对天主教会的背离。此时的天主教已经丧失以往牵制世俗王权的能力,自身教会的腐败行为已经沦为被攻击的把柄。而世俗王权各自在这个分裂背后宣称成为天主教或新教的保护者,趁机发展自己的影响力。例如英王亨利为了摆脱天主教的政治干预,为自己扩张王权松绑,力主推行成立圣公会。又如法国虽然以信奉天主教为主,然而其枢机主教黎塞留与马塞林,趁机加强国内中央集权统治,扩大法国国王的世俗权力,并对新教少数派进行迫害,在后来三十年战争中却站在反天主教与哈布斯堡家族势力一方。或者,再如卡尔·古斯塔夫二世的瑞典王国,借助成为新教的保护势力,力战波兰联邦、俄国与哈布斯堡王朝,崛起成称霸波罗的海商圈的霸权,但自身发展成一个具有征兵制与常备军的绝对君主制国家。

注[3]:圣公会在成立后几百年内享受税收差别待遇的特权,即能被减免税收优待,在英国本土如此,在北美的殖民地也如此。另一方面,其把控英国社会方方面面,给清教加尔文教派、贵格会、凯尔特人的天主教等派别给予法律上不公正的待遇。

注[4]:乔治三世统治时期的英国议会权力招到削弱,王权得到加强,同时北美殖民地与爱尔兰殖民地多项自治自决权利被压制,以至于引发殖民地人民的逆反,另外在国内招致辉格党人–一个主张限制政府规模的集团–的不断批评。

注[5]:普通法,英文为Common Law,意为“普遍施行的法律”,指一种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相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其有不成文及遵循先例的特点,故有时又被称为习惯法。其发源于英格兰,并遵循日耳曼部落的习俗与传统,在遵循古老的习惯或是理性、常理、自然公正、公共的原则上进行裁决。在诺曼征服以后,由中央集权的王室在缓和与被征服的日耳曼人的关系的基础上,推行至全部统治范围,因此而得名普通法。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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