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验并不特殊,保护创造性才能的产权,既是中国经验,也是世界的经验,既是中国过去成功的法宝,也是未来中国成功的法宝。

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民被束缚在生产队中,城市居民被束缚在单位中,他们的人身事实上是“集体的”或“国有的”,事实上他们并不拥有自己。改革开放后,这一点很大程度上被纠正,很大程度上获得了“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因此,中国经验并不特殊,保护创造性才能的产权,既是中国经验,也是世界的经验,既是中国过去成功的法宝,也是未来中国成功的法宝。

《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第177期有张军教授纪念诺思的文章《诺思的理论与中国的经验》。在文中,张教授引用张五常教授的观念,认为中国有两个“经验”,一是中国独特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下面简称“两权分离”),使用权比所有权更好地发挥了作用,认为这与使用权和所有权合一才有效的标准产权理论不一样;二是地方政府竞争。

对此我们不敢苟同,下面逐一评论,并指出产生上述观点的理论根源。由于张军教授的上述观点引自张五常教授,下文中的“张教授”可以指张五常教授,也可以指张军教授。

“两权分离论”错在哪里

人为地实行产权分离是对对个体的“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的侵犯,不是真正的产权分离。带给中国巨大的变化,关键不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是取消了生产队这种束缚农民人身自由的集体生产方式,把农民从集体的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使农民获得了“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

首先要澄清一个概念:产权分离。怎么看待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正常情况下,所有者让渡使用权是“拥有所有权”的体现,使用权是从所有权中延伸出来的,但张教授所说的“两权分离”不是这种“自发的”分离,而是政府政策(不允许土地的自由交易)所导致的“人为的”分离,这种使用权不是从所有权中自发地延伸出来的。

产权的自发分离是所有权本身的体现,也是所有权的构成,但这种人为的分离是对个体行动的限制。在市场经济中,“分离”还是“不分离”完全取决于所有者,“分离”不一定比“不分离”强。

按张教授,“分离”是中国的“成功经验”,但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何不大规模地推行这种“分离”呢?实际上,人为地实行产权分离是对下文将要说的对个体的“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的侵犯,不是真正的产权分离,而是一种“假分离”。

但自然有人会问,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不是两权分离吗?中国农村翻天覆地的变化不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发生的吗?

但试想一下,假如两权分离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能从“土地的使用”中获得收益,那中国还会有那么大的变化吗?

实际上,恰恰是农民可以干别的才带给中国巨大的变化,所以关键不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是取消了生产队这种束缚农民人身自由的集体生产方式,把农民从集体的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使农民获得了“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

农民在使用土地之外还可以干别的,即农民不止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还拥有对其他物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相对于此来说甚至已经变得次要。而对此,用“两权分离”进行概括显然是不充分的,也是不准确的。

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民被束缚在生产队中,城市居民被束缚在单位中,他们的人身事实上是“集体的”或“国有的”,事实上他们并不拥有自己。改革开放后,这一点很大程度上被纠正,很大程度上获得了“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

首先拥有这种产权的是没有集体制的束缚,又没有体制可以依靠的农民,是他们在改革开放后最早发挥了其创造性才能。我们看到中国市场经济的星星之火首先是在农村点燃的,农民工和农民到沿海地区打工或创办乡镇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他们是中国最早的一批创业者。

中国市场经济初期具有代表性的三大经济模式,即温州模式、苏南模式和珠江模式,至少前两大模式都是“农村模式”,另外具有代表性的“义乌模式”也是“农村模式”,中国的市场经济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当然,这些地区之所以成为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区,与这些地区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推崇诚信与契约精神的习俗也有很大关系,这些非正式制度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个体的“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使得他们可以充分发挥才能。

相反,人为的两权分离意味着个体不能自由交易土地,这实际上是损害了个体的“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理论上讲,这种制度安排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消极的。

但幸好从总体上说,由于对“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的承认,产权制度还是得到了改善,换句话说,对“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的承认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人为的两权分离”产生的消极影响。

同样,张军教授文中提到的“私有产权制度其实在中国并不真正存在”的观点也是难以成立的,他把私有产权理解为对“物”的产权或被明晰界定了的“物”的产权。

然而,“物”的产权只是“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的延伸,从后面这种产权看,改革开放后,中国人的私有产权不仅存在,而且也是在不断拓展的,并且这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根本因素。

如果认识到中国经济改革的巨大成就不是人为的两权分离带来的,而是使人重新获得“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之后带来的,那么这对改革就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我们今后要继续改革那些束缚人的创造性才能的制度。

如说在改革之初通过解散生产队解放了农民,释放了农民的创造性,那么现在到了把“改革战场”转移到城市的时候了,即通过改革以“单位”和“国企”为特征的国有部门,释放城市居民的创造性。

“地方政府竞争论”错在哪里

允许人们拥有“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在先,地方政府无意中“亲市场”在后,前者是后者的先决条件,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行为并不总是“亲市场”的,假如地方政府的行为损害了个体“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那么其行为就不可能是“亲市场”的。

“地方政府竞争论”所隐含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即由于政府垄断了土地使用权(人为的两权分离的结果),对土地进行集中配置,从而导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果真能这样解释吗?

在我们看来,这一解释难以成立,地方政府的作用不是资源的“集中配置”,而是在无意中促进了财产权的分散化和私有化,从而推动了市场化,而中国经济的高增长是市场化的推进带来的。

由于个体总是想改善自己的状况,当他获得了“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之后,他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都会扩大,比如收入提高后对住房产生需求,地方政府响应这种需求,将国有性质的土地卖给地产商,开发商在卖给居民。

这样,原先集中在政府手中的土地就分散了,产权的性质也变了,从原先的国有变成了个人所有,当国有性质的土地变成了个人可交易土地时,土地实际上已经私有化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就是产权性质的上述变化所带来的结果。

个体在发挥其创造性才能的过程中,自然地对其他“财货”产生了需求,比如经商需要流动,就对道路交通产生了需求,地方政府顺应这一需求建了大量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又比如他的工厂需要工业用地,这时地方政府就建立开发区或工业园。

通过修建道路、设立工业园和开发区,原先集中在政府手中的国有或集体土地被更多的人使用,这时土地的使用权被分散化了。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纠正了自己原先的错误(产权集中在自己手中),分散了产权,也改变了产权的性质,与市场中的个体一道,共同参与私有财产权的创造。

但地方政府并不是“有意地”要促进产权的分散化,而是因为那样做符合自身利益,比如有利于增加当地经济总量,解决就业等。财产权的分散化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产权的分散程度提高后,市场化程度也进一步提高,带动了经济的进一步增长,这样在地方政府和市场经济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这里一定要清楚孰在先,孰在后,是允许人们拥有“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在先,地方政府无意中“亲市场”在后,前者是后者的先决条件,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行为并不总是“亲市场”的,假如地方政府的行为损害了个体“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那么其行为就不可能是“亲市场”的。

另外,“地方政府竞争论”也隐含地预设了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反应比私人更快,更有效,而当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为分离”(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把个体根据市场信号配置土地的可能性排除在外了)之后,地方政府就有了发挥这一优势的可能。

但这种预设是难以成立的,一般来说,由于信息是分散的、即时的,个体对市场信号的反应总是要比政府更敏锐。

静态分析法

在方法论上张教授和诺思都是静态的分析方法:诺思是认为已经存在最优(标准的私有产权制度),而张五常教授是在现实条件下求解最优。

导致张教授“误认为”两权分离和地方政府竞争是“中国经验”的原因是什么呢?

其原因恐怕与“约束条件下求解最大化”这种静态的分析方法有关。

虽然张教授否定了诺思“标准的好制度才有效”的观点,指出中国这种“不标准的”产权制度(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也是有效的,但在方法论上张教授和诺思都是静态的分析方法:诺思是认为已经存在最优(标准的私有产权制度),而张五常教授是在现实条件下求解最优。顺便要说的是,诺思虽然分析演化现象,但其方法却是静态的。

假设已经知道最优或求解最优的静态方法是新古典经济学,也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新制度经济的特征,如张军教授在文中提到一篇引用率很高的文章《法律、金融和中国的经济增长》,这篇文章认为“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不符合诺思定义的好制度,但中国经济增长背后有别的制度在发挥着类似的功能”,这实际上是把“别的制度”视为“中国的约束条件下的最优”。

约束条件下求最优的方法与“功利主义”、“经验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即从观察到的“成功”中寻找原因,寻找合理性,这种做法看似不错,但至少有两个问题:

一是武断性,即人为地把某种因素和某种成功联系起来,认为这种因素就是那种成功的原因,比如人为地把两权分离和中国经济的成功联系起来,然而,如前所述,两权分离根本就不是中国经济成功的原因,虽然它存在,但并不合理;

二是忽视了“看不见的”。研究者,比如张五常教授怎么知道假如换成另外一种制度,经济绩效就不会更好呢?换句话说,怎么知道那种制度一定是最优的呢?显然其他可能性被排除在外了。

实际上不存在最优的制度,制度是人行动的产物,也就是说制度是演化的,制度演化过程也是经济绩效变化的过程。要让制度朝着促进经济绩效的方向演进,就要允许人行动,好的制度一定是使人有更多机会扩展其行动空间的。

如哈耶克所说,这种“好制度”是“抽象的”,比如保护财产权是指同等地保护所有人的财产权,而不是指某种具体的产权安排,如两权分离。

假如诺思所说的“好制度”是上述“抽象”意义上的制度,那么中国的经验与诺思的理论很大程度上是“相符的”,而非张教授所说的“不相符”,因为如前所述,中国巨大的经济成就正是建立在保护私有产权(主要是“人的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基础上的,而私有产权正是诺思眼中的“好制度”。

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是诺思并没有把自己所说的“好制度”是“抽象的制度”讲清楚(在其静态的分析框架中是难以把这一点讲清楚的),从而为混乱留下伏笔,导致人们把他的好制度理解成“具体的”产权安排,如“明确界定了的土地财产权”。以这种具体的好制度为标准,中国的土地等产权制度是“不符合”诺思要求的,这种“不符”也被张教授武断地当成了中国经验。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静态的方法可能导致诺思把“私有产权”理解为“事先明晰界定”的财产权,假如张教授是在“产权需要事先明晰”这一点上不同意诺思的话,那我们要为张教授鼓掌,因为没有谁可以事先把最优的产权界定出来,这种静态观不成立。

但问题是张教授也是静态的,他认为某种人为地“安排”出来的制度(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人为分离)可以成为理想的制度(中国经验)。如前所述,实际上这种人为分离的产权制度是不合理的,是需要在承认“人的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人的行动过程中不断地被调整的。

本质上,诺思与张教授的产权论都是“分配论”而不是“创造论”或“演化论”。

结语

中国经验并不特殊,保护创造性才能的产权,既是中国经验,也是世界的经验,既是中国过去成功的法宝,也是未来中国成功的法宝。

改革开放后,中国虽然没有在土地等方面建立符合新制度经济学标准的私有产权制度,但很大程度上承认了个体“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对中国来说,这种产权远比“物的明晰界定”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重要,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正是得益于此。

受制于静态的方法论,张教授和林毅夫教授一样,都得出“中国特殊论”的结论,都认为中国经验对经济学有贡献,但通过上面的分析,发现中国经验并不特殊。保护创造性才能的产权,既是中国经验,也是世界的经验,既是中国过去成功的法宝,也是未来中国成功的法宝,而这也是正确的经济学告诉人们的常识。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