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媒体上看到一则报道,就三年前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二0一二至二0一五》,有关方面举行了一次关于这份计划的中期评估总结会议,国新办主任蔡名照表示,两年来,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本期行动计划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了显着成绩。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些当然是官话套话,不值细看。再过几天,六月十一日,就是这份人权行动计划发布三周年了,作为一名关注人权问题的评论者,我再次仔细阅读了这份人权行动计划,一些感受随即涌上心头,实在是不吐不快。

首先我想要对三年前出台的这份人权行动计划带来的一些正面影响表示肯定。这是继二00九年发布的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之后的又一份此类国家性文件,其主旨也在于改善人权,档中也表示要“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在当前二十一世纪的全球化人权时代里,中国执政当局于二00四年修改宪法将人权概念入宪,后于二00九年、二0一二年两度又以国家的名义列出一份“国家承诺”的人权帐单,对此我予以有条件的肯定,也让人感到这些年来国际社会、国际人权组织的压力和中国国内民间人权人士长久以来的艰苦努力没有白费,当局已不能不对人权问题有所回应。

然而,面对洋洋洒洒数万字的这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需要清醒地看到,由于人权保障依附的制度空间的缺失,中国宪法和法律所列举的诸如生命、自由、平等、尊严等实体人权在现实层面上常常显出苍白无力的一面,公民人权遭受肆意侵犯、践踏的事例不胜枚举。因此,对待这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民间更需要的是责问,是质疑,是不停不休的督促,以推动它真正得到落实兑现,适时修订完善。为此我不想对这份计划逐条进行诘问,仅就这份计划的总体轮廓谈谈自己的看法。

必须指出,这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虽以“行动”命名,但究其实它是一种宣传造势,而不是一种实际行动。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的人权行动计划多是由非政府组织来主导,是民间社会对一国政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但这份“计划”完全由中国政府主导,民间组织须臾不容置喙。退一步讲,考虑到中国的党政专权体制国情,即便非得由政府主导不可,也应交由司法部、民政部、文化部之类的实权机构,而不是由新闻机关和对外宣传机构来负责。

可是这份“计划”却是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外交部牵头起草,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公佈的,用于宣传、造势之目的昭然若揭。从这可以看出,当局一开始并没有把“计划”当作一种切切实实的实际行动,而明显是一种宣传造势,藉以在国内外对中国人权状况不断责难的情况下粉饰太平,甚至于营造光明的表像,宣扬所谓当局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成就。并且,对比这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与中国政府不时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的“中国人权报告”,可以看出,这两个文本的许多章节标题完全相同。而“计划”与中国政府每年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权白皮书”的内容也几乎完全相同。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揭示了,对外宣传才是这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调,这样一份“人权行动计划”有行动之名,而并无行动之实。

看得出来,这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当局这些年来在人权领域外宣档的蓝本,每当需要时,当局只需换个标题就可以作为“中国人权报告”,然后呈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便在定期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议程中蒙混过关。如此看来,与其称之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还不如干脆称之为“国家人权宣传计划”。

其次要指出的是,这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瞒外欺内。就在二00九年二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小组首次审核中国人权状况,当年共有六个国家向中国提出了一百条改善人权纪录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许多均是十分中肯的,指出了中国人权问题的要害和关键所在,以及可以推行的改进措施。然而,中国当局拒绝了十九个国家的部分或全部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尽快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废除死刑、成立符合巴黎原则的人权机构、将新闻自由的新法例扩大至中国记者、增加媒体自由以及容许维权人士透过和平示威表达意见,等等。

而中国接受的一些建议则令人啼笑皆非,例如斯里兰卡要求中国与全世界分享,如何把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与区域民族自治相结合的经验;辛巴威认为北京当局应增强它在世界各地的传媒影响,因为北京的政策目前被严重误解等等。对于这些经济上受惠于中国的国家提出的诸如“扬大国之威”之类的建议,中国政府顿时欣然接纳了。明眼人都看得出,被中国政府拒绝的那些建议才是人权内容的关键所在。对此中国政府则甚感不悦,断然加以拒绝。在对待两个特区的人权问题上,中国接纳了贝南共和国的建议,让香港和澳门特区享有与中国内地不同的人权,人为地制造出一个国家内部的两种人权制度。

早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一份重要的人权国际公约,也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今已经十多年过去了,这一国际人权公约至今仍未得到中国人大的批准。而在二00六年三月,也就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即将成立之前,中国政府为了设法进入人权理事会,递交了一份备忘录给联合国。在这份备忘录中,中国政府承诺要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可中国政府如此的一大“善政”举措,却不让本国民众知道,不在国内媒体上报导,更不敢将这个“文本”翻译成中文在国内公开发表。将近十七年以来,国务院一直都没有提出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全国人大也就无法批准该公约,在二00八年三月,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闭幕的记者会上曾承诺,会尽快施行这一公约,但迄今没有下文。

作为现代社会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人权是自然存在的、神圣的,它不是对一国政府对民众的恩赐,而是具有与生俱来和不可剥夺的特性。承认每个人所固有的、平等的尊严和人人有资格享有人之为人的一切权利和自由,这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础,也是一国政府存在合法性的前提。然而上述事实表明了,当局在维护中国公民的人权和自由上,非不能也,乃不为也,没有尽到一国政府应尽的职责和承诺。关于这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其他问题,容待另文再评。

写于二零一五年六月六日

文章来源: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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