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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其诞生之日起,“专车”就遇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边是大量的消费者,很享受专车带来的便利,因而对其热烈欢迎;另一边是出租车管理部门,因专车未获审批而认为其不合法。

不过,在过去的一两年内,专车一直都在悄悄地运营着,管理部门基本上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而,最近,随着“正规”出租车司机的抗议,一些地方政府有点儿坐不住了,遂公开表态,声称专车属于“非法运营”,一经发现将重罚,甚至有的还动用起了饱受诟病的“钓鱼执法”来。

主张专车违法的人常常搬出来的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等。前者确实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即属“无照经营”。

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也都基本上如法炮制,只允许获得审批的正规出租车运营,禁止此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出租车服务。而“专车”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和手机软件预约租车,其中包括很多私家车,因其并未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并未取得正规出租车的运营资格,所以被认为是“非法运营”。

问题在于,这些法规是出租车管制和垄断思维的产物,严重背离了市场规律,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早已落后于时代。正是出租车数量和牌照等方面的不当管制给了专车以“可乘之机”,因为正规出租车在很多城市都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中。“黑车”在各地的普遍存在不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吗?在一些大城市,黑车的数量甚至都超过了正规出租车,解决了无数人的出行问题,尤其是住在郊区的人们。

其实,专车和这些所谓的“黑车”没什么区别,只不过它们更加“先进”了,利用了约租车软件和平台,很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效率更高,收益更大,更加组织化等。也正是由于这些优势,消费者对专车青睐有加,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市民都在享受它所带来的便利服务。

既然专车提供的是有益于消费者的服务,管理部门凭什么非要以“非法营运”之名禁止它呢?可能有人会说,既然现行法规如此规定了,就应当遵守它们,这才符合法治的精神。其实,这是对法治的极大误解,它是以良法作为基本前提的,施行那些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不是捍卫法治,而是对法治的背离。禁止专车不仅侵犯了公民经营出租车业务的自由,而且侵犯了消费者享受自由选择客运服务的权利。凭什么只有已经经过政府许可的出租车公司或者个人经营出租车业务?凭什么对出租车数量进行控制?

对出租车数量和牌照的管制,反映出来的是一种“理性的狂妄”。决策者假定他们知道民众出行的偏好和所有相关的信息,假定他们可以计算出来一个城市需要多少辆出租车,然而,这种假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有很多因素决定着一个人是否在某个特定的时刻乘坐出租车,与此有关的信息和知识分散在无数个人手里,任何决策者都没有能力将它们收集在一起,因而也根本无法计算出一个城市所需要的出租车数量。计划经济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由于出租车管制只是控制供给,无法减少或者消灭需求,结果必然是出现非正规出租车,即所谓的“黑车”。它们之所以被称为“黑车”,并非因为它们提供的服务糟糕,而是——且仅仅是——因为它们因管制而无法获得营运资格。决策者误以为将其污名化并严厉打击即可消灭黑车,然而,过去十几年的经验表明,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尽管投入了大量的执法资源。

其实,即使受到严厉打击的时候,黑车也一点儿也没少。为什么?因为市场的力量无法抗拒,市场的力量就像自然规律一样,只可顺从之而不可背离之,否则一定会遭受惩罚,回忆一下当年计划时代造成的灾难就不难理解这一点。市场规律告诉我们,一般而言,有需求就会有供给,专车或者其他形式的出租车一定会出现。毋庸置疑,与专车斗争结果注定会像堂吉诃德大战风车一样。

对待专车,有关部门应当吸取打击“黑车”的教训,改变思维方式,变革管理模式。其实,对待整个出租车行业,都应当抛弃过去那种审批制,改为门槛较低的准入制,即只要当事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从事出租车营运。譬如,只要当事人拥有一辆符合安全标准的车,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且无严重违法经历,以及购买了相应的保险等,就可以提供载客服务。

从法律上讲,出租车营运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讲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出租车服务根本上属于私法领域,交易是一种普通的契约关系,乘客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和购买此种服务,完全可以依靠市场竞争有效地调节这种服务的供需状况,完全可以由出租车行业组织自主治理。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像其他契约纠纷一样,他们可以寻求仲裁或者司法救济。既然这是私法领域,就应当恪守私法自治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不需要伸进去。

一些人担心专车的安全风险,尤其是作为私家车的专车,但这种风险并非因为它是私家车,也没有理由认为其风险高于正规出租车。只要对专车营运者进行登记备案,以及要求其购买相应的保险等,这种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实际上,出租车的安全风险也很大,比如,大量的出租车都过了报废期还在运营,很多出租车司机都疲劳驾驶等,乘客的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出租车司机敌视专车,不断呼吁和敦促政府取缔专车。其实,他们对准的矛头是错误的,他们没有认识到,他们和专车营运者是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都是出租车不当管制的受害者。他们应该做的,不是敦促政府取缔专车,而是敦促政府废除出租车管制。

说到这里,有必要为专车正名。它没有违法——没有违反保护人们自由和权利的法。它是市场的产儿,顺应了市场规律。与专车对抗,就是与消费者对抗,与市场规律对抗,注定要失败。

本文发表于2015年6月13日《财经》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