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未来是继续选择所谓的社会主义,还是选择资本主义,这是关系国家前途和人民利益的根本问题。将这个重大问题与近三年来的宪政姓“社”姓“资”之争联系起来思考,也许不无补益。

2013年春夏之交,中国思想界发生了一场宪政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准确地讲,是现实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理论上的社会主义)的性质之争。这场争论由杨晓青发表在《红旗文稿》的一篇文章引发。该文认为,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而不属于社会主义。”(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载于《红旗文稿》2013年,第10期)在这场争论中,形成了观点鲜明的两个派别。保守派认为,宪政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不能实行宪政;自由派认为,宪政固然起源于资本主义,但是,宪政无姓“社”姓“资”之分,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实行,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实行。争论从开始至今已两年有余,未分高下,估计在短期内还难以取得共识。本文拟对宪政姓“社”姓“资”的问题作简单评论,并从中寻找中国未来应该选择的而且不可避免的道路。

要弄清楚宪政姓“社”姓“资”的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宪政。

要理解宪政,英裔美国政论家托马斯·潘恩论述宪法的话值得重视。潘恩说:“宪法并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权的权力了。”(《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0页)根据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潘恩的思想,所谓宪政,是指一个政府的产生和运作是合宪的,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因而是有限并受民意限制的。具体地说,宪政必须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人民、宪法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先有人民,后有宪法,再有政府。就是说,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宪法,并根据宪法建构政府。根据这一原则,宪政的基本要点有两个:第一,宪法是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不是政府或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的。如果宪法不是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而是由政府或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即使有宪法,也不可能有宪政。第二,必须将宪法和政府区别开来,宪法在政府之上。宪政认为,根据宪法组成的政府肯定有一定的权力,但是政府的权力必须在宪法限定的范围之内,受到民意的约束,政府的任何违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政府超越宪法限定的范围行政,或者政府违宪违法得不到法律追究,也不是宪政。以上就是笔者根据潘恩的思想对宪政的理解。根据这个标准,我无意隐瞒自己的观点:中国的历史上从未有过宪政,中国目前的政制也远远不是宪政。

那么,根据上述标准,宪政到底姓“社”还是姓“资”呢?

我同意保守派前一半的观点:至少在从宪政产生的17世纪至21世纪的背景下,宪政确实属于资本主义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主义(现实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理论上的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是相冲突的。根据前文对宪政的界定,宪政的实质在于人民用自己制定的宪法限制权力,而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由于自身的内在矛盾,其作用和指向则完全不同。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在矛盾在于:在理论上,“专政”不能与民主兼容;在实际上,凡有“专政”的地方,就不可能有民主。因为,这里的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如考茨基在论及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时所说的,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在无产阶级占压倒多数的情况下从纯粹民主中必然产生出来的状态”,而是“作为政体”;而“作为政体的专政,同剥夺反对派权利的含义相同”(考茨基:《无产阶级专政》,叶至译,北京:三联书店1973年版,第25页)。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在实际上没有民主,只有“专政”;而“专政”,必然拒绝按照人民的意志制定宪法,同时又拒绝宪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所以,既然坚持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实行宪政;实行宪政,则必然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

不过,我要问保守派:你们承认宪法应该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而不是由政府和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吗?你们承认政府的权力必须在宪法限定的范围之内,政府的违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吗?除非你们对上述两个问题做出否定的回答,即认为宪法不应该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而应该由政府和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同时认为,政府的权力不在宪法限定的范围之内,政府的违宪行为也不必受到法律的追究,否则,对不起,你们主张的其实就是宪政,就是资本主义。

自由派主张中国实行宪政的愿望良好,为宪政而努力的精神值得称道,但认为宪政无姓“社”姓“资”之分的看法则显得糊涂。前文在对保守派反对宪政的理由的分析中,实际上也告诉了自由派,宪政为什么只能姓“资”,而不可能姓“社”。因为,要实现宪法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而不是政府和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政府的权力必须在宪法限定的范围之内,政府的违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一宪政制度;在具体政治体制的安排上,只能是代议制民主、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任何其它的政治体制都不可能达到目的。自由派一方面主张实行宪政,即实行代议制民主、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的政治制度,一方面又认为社会主义可以与宪政相容,即宪政可以“姓社”,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自由派在与保守派关于宪政姓“社”姓“资”的争论中,常常搬出邓小平的“理论”:邓小平说过,市场经济没有姓“社”姓“资”之分,资本主义可以实行,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既然市场经济可以,为什么宪政不可以?对此,我的回答是:不要忘记,邓小平在说市场经济没有姓“社”姓“资”之分的同时,还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不争论。邓小平很清楚,他的市场经济没有姓“社”姓“资”之分的命题经不起争论,一争论就要露馅。因为,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历史上,市场经济只能以私有制为基础,不可能以公有制为基础。而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相连,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相连,所以,市场经济只能姓“资”,而不可能姓“社”。但是,邓小平提出“不争论”,利用人们的逐利本能,让人们糊里糊涂地搞市场经济,从而部分地达到了他的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目的。而按照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和逻辑,宪政也只能姓“资”,而不可能姓“社”。所以,自由派在与保守派关于宪政姓“社”姓“资”的争论中,由于自身逻辑的缺陷,完全没有获胜的可能。

认为宪政也可以姓“社”的自由派中,有些人可能不是真糊涂,而是装糊涂。他们也知道宪政在本质上姓“资”,但是想模仿邓小平的做法:邓小平给市场经济戴了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让中国人糊里糊涂地搞了几十年的市场经济——尽管是权钱交易、腐败丛生的半吊子市场经济;我们也给宪政戴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哪怕是搞成半吊子的宪政也好。如果是这样,用心可谓良苦。但是,我要提醒这一部分自由派:别忘了,你们同邓小平有根本的不同——邓小平是统治者,你们是被统治者。他有权力,因此不管说的有理无理都可以实行,而你们则不行。你们说说可以,能够起到宣称和造势的作用。但要想通过给宪政戴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诱导主政者糊里糊涂地实行宪政,未免有点幼稚。弄得不好,当政者也像给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戴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一样,明明老方一帖,但告诉你们,现在实行的一套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宪政,那你们就无话可说了。

纵观一年多来中国思想界关于宪政姓“社”姓“资”的争论,大致可以这样概括:自由派虽然诉求正确,但是因不掌握话语权而态度暧昧,且逻辑紊乱,所以只能委曲求全地跪着造反。保守派虽然诉求错误,但是因掌握话语权而态度鲜明,且逻辑正确,所以能够理直气壮地站着打压。自由派跪着造反,保守派站着打压,这就是2013年开始的中国关于宪政姓“社”姓“资”论战的总体态势。从这一点来看,这场论战远未达到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早期俄国民粹派和西化派的论战水平,也远未达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的中国文化派和西化派的论战水平。这是一种胶着状态,估计这种状态还会维持一段时间。指望保守派退让,绝无可能。惟一的出路是,自由派改变暧昧的态度,以理论和逻辑的彻底性与保守派展开讨论。这里不妨重温马克思的名言:“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有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页)自由派不必羞羞答答,而应以鲜明的态度和彻底的逻辑告诉对方,自己诉求的宪政就是资本主义式的,而与社会主义毫不相干。否则,你们在理论上永无战胜对方的可能。

前面曾经追问保守派对于宪政的态度,估计他们没有人敢明确地宣称,宪法不应该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而应该由政府和党派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同时也不敢说,政府的权力不必在宪法限定的范围之内,政府的违宪行为不必受到法律的追究。就是说,抛开那些似是而非的概念、痴人说梦的话语,以及一厢情愿的意淫,在严峻的现实和彻底的逻辑面前,保守派必须承认中国只能走宪政之路,即资本主义之路。同时我又剖析了自由派逻辑上的紊乱,明确指出自由派诉求的宪政,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认为宪政可以姓“社”,要么是没有起码逻辑思维能力的真糊涂者的胡言乱语,要么是那些装糊涂者为了获得话语权而着的伪装。

综合这场争论中保守派和自由派双方的逻辑观点,中国的发展,没有也不可能超越宪政的阶段。中国的前途必须是宪政,必须是资本主义。

诚然,逻辑与历史的实际进程会有一定的距离。当前中国现实的进程,既不由保守派主导,也不由自由派主导,而由既得利益集团主导。既得利益集团在他们能力所及的空间和时间内,既不会按保守派的意志行事,也不会按自由派的意志行事,而是既打压又利用这两者的力量,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以保持其既得利益。然而,从逻辑上看,诚如恩格斯所说:“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不合理的,因而按其本性来说已经是不合理的,一开始就包含着不合理性;凡在人们头脑中是合理的,都注定要成为现实的,不管它和现存的、表面的现实多么矛盾。”恩格斯还指出,在现实中虽然尚未出现但合乎理性的新事物与现实中存在但已丧失其合理性的旧事物的较量中,“如果旧的东西足够理智,不加抵抗即行死亡,那就和平地代替;如果旧的东西抵抗这种必然性,那就通过暴力来代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2页)

恩格斯深刻地揭示,历史和逻辑应该是统一的。根据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国历史的进程中,不管采取和平的方式还是暴力的方式,中国都必须而且必然选择宪政,必须而且必然选择资本主义。

2016年3月于南京

【民主中国首发】时间:6/7/201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