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权力化与权力资本化的制度之下,一个高智能的金融犯罪人物——国洪起,于本月2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然而,这仅仅是来自江苏的审判,接下来,国洪起要上的法庭还有广东、山东、北京、河北……。国洪起,这个名字三年以来已然遍布媒体、民间,众说纷纭,好似百谈不厌。他个人掌控80亿元资本,在香港和内地共有50家公司,遍布山东、北京、香港、河北、福建、广东、深圳、西安、上海等地。他和他的家族若没有遭受此等严重的风波,以他们豪赌、厮杀的暴富传统,中国的首富必能姓“国”——这只是我悲凉的判断。

国洪起的犯罪领域,涉及金融、房地产、建材、化工等行业。据庭审结果显示,国洪起是诸多重大金融事件的真正主谋。他利用国债回购业务,勾结证券公司内部公职人员,虚增其国债数额。一方面,将虚增的国债卖掉提走现金;另一方面,以虚增的国债向银行抵押贷款;再者,又以“委托理财”为幌子,诈骗三亿资金。他被控以“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此前曾被抓捕过四次,然而总是屡捕屡犯,一旦原始资本积累起来,又继续实施金融欺诈。在他的家族式的一股独大型企业里,皇帝即是他,无数人或主动或被迫地把赌注押在他一个人的身上,他一旦出事,所有企业随即陷入危机,乃至瘫痪,这就是此种“资本王国”的惨痛教训。

国洪起的历史轨迹,是怪才与天才、也是智慧与犯罪的结合史。他独创过许多专门针对金融制度漏洞的犯罪手段,往往先有他的独创,而后才有明文禁止。在金融诈骗的道路上,他所走过的禁区极其隐蔽,犹如他个人的为人。这样一个从生活到事业都低调到底的传奇人物,其实质却是一个狂妄的赌徒,他走了一条连刑事侦查人员也必须借助于业内专家才能弄个“基本明白”的犯案之路。早年,国洪起欺诈建设银行被捕;刑满释放后,倒卖大件商品指标、倒卖批文、倒卖外汇;1990年前后,从事股票和期货交易;而后是债券交易等。他的诈骗资本已达颠峰之时,也是他的“金融大鳄”、“白领黑势力”、“黑金大盗”、“中国金融第一骗”真面目浮出水面之时。

媒体报道说:国洪起深居简出,酷爱读书,擅长思考问题。他的爱好是:给自己买一堆书,然后关起门来读书,以及给老婆买化妆品。他节俭,一年只给自己买一双名牌皮鞋,而且穿坏一双买一双。然而,在我看来,这一切都是假象。真正高智能犯罪的人,皆是顶尖极的演员。更隐蔽的犯罪是需要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给公众(给媒体)的形象。国洪起创办数十家实业,这其实也是更隐蔽的幌子和工具,他的真正目的仍然在于金融诈骗,侵蚀国有、企业与公众的资产,所伤害到的是直接的国家财产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更严重的是打破了金融秩序。须知,一个以诈骗起家的富翁,当企业越做越大时,就必须要有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对称,因此国洪起迫切地需要假象掩饰的存在。然而,在这个假象之下,依然是面目狰狞的犯罪和一人(一股)独大的管理(统治)体制。

纵观近年来的大案要案,我有这样一个相同的感受:中国的暴富规律,最直接有效也是最恐怖惊人的,便是抢劫,只不过有“瓜分式”、“欺压式”、“大盗式”和“黑吃黑”之分而已。例如:赖昌星家族,富裕金额达250亿,暴利走私涉足厦门石油业、房地产业、文体娱乐业;杨斌,富裕金额达75亿,利用欧亚集团,进行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对单位行贿等;仰融,富裕金额达70亿,通过华晨控股客车,资本运作使国有资产私有化;余振东,富裕金额达40亿,在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期间,把4.83亿美元转移到国外;周正毅,富裕金额达31亿,通过农凯集团,虚报资本并操纵证券交易;牟其中,富裕金额达20亿,利用南德公司,进行“信用证诈骗”;钱永伟,富裕金额达19亿,夸大盈利,蒙混上市,并涉嫌挪用至少980万港元公款;陈顺利,富裕金额达18亿,巨额贷款“拆东墙补西墙”;……

这些大案,此前我以为与普通的个人无关,然而仔细深究,他们却似国家大号蛀虫,以致金融系统千疮百孔,最大的灾难转嫁者,便是最底层的公民。有限的资源被无限地盘剥、侵蚀,市场、货币、财政等都会抖动,这种隐蔽性的风暴,比看得见的风暴更可怕,危害更严重。按照“侵权要赔偿”的原则,国洪起无论有多少钱,那都是赔不起的。“侵权要赔偿”是最大的关键,逆向思考这个问题更有意义:恰恰是由于在目前的体制之下,这些金融诈骗者赔得起,所以才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金融诈骗者。这是个成本问题,诈骗也要讲成本——“诈骗成本”,官司输了便输了,但钱赚到了,钱比官司重要,分赃者多有掌权派,更是易于影响官司,其对诈骗的孜孜以求、乐此不疲,恰恰源于此处。

更深刻地思考便会发现,国洪起等人的聚财历史与中国的资本演变历史息息相关。从1978年算起,直至今日,中国的资本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农业资本(人民公社侵吞公有财产)——商业资本(如倒卖批文,集中于外贸领域)——生产资本(如倒卖原材料,并进而渗透金融资本)——资本国际化(加入WTO)。此前我阅读过牟其中的材料,与国洪起对比起来,多有相似之处,这批顶尖级的“先富起来”的人,的确是看透了中国的资本规律,吃透了中国的暴富行情,然而恰恰也是历史的罪人、民族的败类。

最后,我还想再补充一点:在中国,对金融案件的实际法律处理,其难度是相当之大的,且不论涉案主犯本身的能量,就说涉案官员、受害企业这两者,一面是权力干预,一面是挽回经济损失,一桩桩大型诉讼案件许多都很可能被非诉讼化。如此一来,再巨大的涉案金额和再严重的犯罪情节,往往也不得不基于这些不得不考虑的因素,而进行“从轻”甚至“从无”的考虑。有些事的确甚为艰难,刚被判刑的重犯,很快就被释放,皆因为其盘根错节太多,牵涉的利益涉及方方面面。若不计一切后果地重罚,有的人要饿饭,有的人要自杀,有的人要杀人,甚至有的地方要混乱,有的市场要瘫痪。垄断型的、独大型的涉案大亨,所操纵起来的社会空间,那是现行法律手段所不能全面摆平的。这种可怕的死结,还有待更多人去解开,以避免更大的连锁性灾难的发生和扩大。

20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