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4日,中国共产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部酝酿多时、人们期待已久的“信息公开法案”终于浮出水面,进入公共视野,但人们看到的,竟然是一部“信息不得自由”的恶法。该法律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第57条第五款则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突发事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这部法律得以出台,那就意味着,只要政府不愿意某些新闻事件被媒体报道,它就能以法律的名义“统一”所有媒体的报道口径、还能以法律的名义宣布因为“不利于应急处置”而禁止一切媒体的报道;对于不听话、擅自披露真实信息使政府颜面挂不住的个别媒体,它还可以随时开出一张高达10万的罚单,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比如按照该规定,在1998年长江洪水时期,《南方周末》如果不按照统一规定歌颂中共的伟大、中共领导抗洪救灾给予人民比大海还要深的恩情,要人民感恩戴德,反而派出多路记者跑到上游支流去调查谁破坏了植被,使人民觉得长江洪水可能与中共的工作失误有关,那就可以依法一禁止它乱发报道,二对它进行罚款!再比如震惊全国的张军暴力犯罪集团案发后,全国媒体统一报道中共警察机构神勇破案、救民水火时,《南方周末》反而去调查一个黑社会团伙的成长过程,反思政府工作失误,仍然可以依法一禁止它乱发报道,二对它进行罚款!比如山西发生煤矿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当地领导救灾的政府只统一给媒体披露死亡30人、政府已经尽最大努力救灾,而媒体如果自己调查后,发表救灾迟缓、伤亡超过80人的报道,当地政府就可以依法一禁止乱发报道,二对它进行罚款!

一部本意在于妥当应对突发事件、挽救和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立法草案,竟然在在提交中共立法机关审议时,加进来如此恶劣的两条规定,引起舆论强烈反弹。我的看法是,这两项限制信息自由、公然践踏中共宪法明文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的恶劣规定固然无耻,但并不更加无耻。控制、禁止公民言论自由是中共的一贯立场,与过去的一贯无耻相比,这两项规定虽然无耻,但并不更加无耻,仅仅是同样无耻而已。如果说有什么新意,我觉得其新颖之处,就在于充分暴露了一个在全球信息化时代仍试图对公共空间进行全面控制的全能政府的一贯野心,暴露了其把过去以内部新闻纪律形式秘密运做、暗中控制媒体与公共舆论的手法,公然放到阳光下,公然以法律的名义实施的狂妄,也同时流露出了一个全能政府对近年来某些媒体屡屡犯忌、试图尝试新闻自由的行为的高度忧虑。

如果中共真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那就应该在这部声称为了保障公民利益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当地政府如果救灾不力、处置不当,负责任的政府官员就应当立即辞职或就地免职;如果当地政府限制信息发布、延迟信息发布或试图以任何理由统一媒体的报道口径,造成灾害后果扩大、影响了公民的知情权,就应该对政府处以巨额罚款、并追究政府官员的个人责任。

2006-7-22

文章来源:作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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