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对“余杰败诉‘爆破作文案’”新闻有何感想?我说,感想很多,首先想到“深圳妓女示众案”,其次想到《收获》杂志盗巴金名做虚假广告的“收获案”。这“三案同源”,其共通之处在于,2006年的大陆开始流行“以合法的方式行非法”新潮流。

“余杰案”

“余杰案”的奇妙不在于余杰败诉。

2004年4月22日,余杰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杂文《作文岂能“爆破”》,批评原告(北京天下同学作文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北京)所创‘爆破作文’方法和北京教育出版社的《郑北京爆破作文》带有欺骗性,2006年7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余杰败诉,向原告方赔偿二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抚慰金”并登报道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二审,2006年12月7日终审,皆驳回余杰上诉,维持原判。“人民法院”如此坚决支持原告郑北京,认为被告余杰“所发表的《作文岂能‘爆破’?》一文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这本是“人民法院”的“合法权力”,法官形形色色,自然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免偏见误判,这在今日冤案叠出的“中国特色”下,司空见惯,无可厚非。问题在于,“爆破作文案”中有一些以往“中国特色冤案”中所少见的程序不公——

其一,该案一审开庭突然宣布不公开审理,拒绝一切人员旁听;二审时安排在一间仅有六个旁听席的审判庭,除了原告方几人抢占座位,被告余杰方人员和新闻记者及申请旁听的外国记者和使馆官员全部被拒绝。

其二,二审开期间,法院一面故意拖延开庭时间,声称长期无法联系上原告郑北京,故无法开庭;一面下令禁止被告余杰出境,致使余杰访问台湾和香港的文化活动无法实现,制造了中国改革开放27年来第一起借口名誉权案件而禁止异议人士出境的经典个案。

由此可见,“余杰案”的要害不在于余杰败诉,而是法院欲以此案限制“余杰访问台湾和香港的计划”——采用“合法的方式限制异议人士出境”,这才是“余杰案”和特色和独创性。这预示着,当局对异议人士的打击和压制,已在悄悄改变方式——由以往之公开硬压变为合法暗抑。以合法的方式行非法,这种“执政能力”的提高,算得一个“自主创新”。

郑北京在余杰的文章发表近两年时才突然想到起诉,是否受什么“黄衣使者”指使而状告余杰?有待研究。

大陆异议人士当警惕“以合法的方式行非法”之“新战略”!

“深圳妓女示众案”

“深圳妓女示众案”发生于2006年11月29日下午,深圳福田警方召开一次“公处大会”,对4天前抓获的100名妓女、嫖客等相关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了“公开处理”,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千余名当地群众围观了“精彩示众”。

这一新闻亦透露了“以合法的方式行非法”的新潮流。

本来,深圳警方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是合法的执法行为,但却刻意走向“以合法的方式行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惩罚卖淫、嫖娼的规定中,从无“示众”之“公开处理”条例,对妓女、嫖客等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最高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五千元以下罚款;若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有相关规定。

可见法律从没有赋予深圳警方“公开展示卖淫嫖娼者”的权力。即便公安机关有“公开展示卖淫嫖娼”的权力,也应该在当事人复议被驳回之后,才能执行。因为法律赋予了“被处罚人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决定和行政拘留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暂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力”。而深圳福田警方的扫黄行动是11月24日才开始,不等申诉、复议期满,在11月29日就急匆匆地上演了轰动海内外的“公处示众”,他们显然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有虐待、侮辱他人行为,否则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从“深圳妓女示众案”来看,深圳福田警方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个人隐私的性质。

有人说,“深圳妓女示众案”的源流始于文革,因为大陆当局一直禁止深入研究文革,所以导致“文革传统”以“深圳妓女示众案”的方式在深圳再现。2006年虽是文革结束三十周年纪念期,但中共却禁止任何形式的文革反思,致使不少官人“好了伤疤忘了痛”,旧病复发。所以,从根本上来说,“万方有罪,罪在朕躬”,“深圳妓女示众案”的第一责任者是“中南海”。

有人说,“深圳妓女示众案”轰动海内外,但在大陆主流媒体上却是“静悄悄”,事发十天,深圳警方始终没有任何解释与道歉,大有“敌军围困万千重,我自巍然不动”。这说明,“中南海”对此事并无意见,否则,信奉“悠悠万事,唯上唯大”的深圳官员,早有说辞了。

想当年,毛泽东发动文革,并非独断专行,一切程序皆有“民主投票”、“集体领导”的“合法手续”:中央全会一致通过“关于开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五一六”通知,“九大”全体中央委员投票赞成永远开除刘少奇党籍,天安门“四五运动”是“首都工人、民兵自发平暴的”……文革的秘诀就是:“以合法的方式行非法”!

“收获案”

《收获》文学月刊2005年第6期是在巴金去世后一个月编辑出版的杂志,但该期仍在封面打出“巴金主编”广告,并在插页征订单中大字广告“2006年《收获》巴金主编”。独立作家朱健国因此状告《收获》杂志盗巴金名做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如此证据清楚简单的“收获案”,却在一审(2006年3月21日、4月2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二审(2006年8月17日、10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四次审理中,一再支持被告《收获》杂志盗巴金名做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对原告依法申请的“再审”,却玩“暂立案,迟复议”,久拖不决的把戏。

与“余杰案”同出一辙,“收获案”也是“以合法的方式行非法”——

一审二审均两次开庭,不可谓不“依法治国”,但就是一再在庭审中拒绝原告的真证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26条第31条等大量法条均明确规定,任何期刊杂志均不得在封面以“某某主编”形式变相做广告,不得随刊夹带、附送任何广告插页。而《收获》2005年第6期不仅在封面印有“巴金主编”,而且随刊附有一页A4大的“长篇小说专号”活页征订广告,赫然印有“巴金主编2006年《收获》,欢迎订阅”等广告字样。对这一证明被上诉人《收获》杂志在巴金死后仍以“巴金主编”欺骗消费者的铁证,二审法官竟然拒绝调查与采信,说什么“《收获》文学杂志社在庭审中陈述这种方式是杂志社同仁纪念巴金先生,该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评判范围,法院不作评判。”(深圳中院判决书9P)

当上诉人朱健国揭露二审第一次开庭是“一人代理三人制造假合议庭”,深圳中院被迫重开庭时,又拒绝采信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二——上诉人朱健国受虚假广告欺骗而订购2006年《收获》的邮局发票,以“一审未见”为由禁止二审补证。

更与“余杰案”惊人雷同,“收获案”立案审理大半年来,深圳、上海有关部门先后多次禁止新闻记者当庭采访和事后采访朱健国等当事人,制裁坚持客观报道的新闻记者,并对朱健国的代理律师进行威胁、诬陷,逼使其不能参与“收获案”二审代理工作。

为何“余杰案”、“深圳妓女示众案”、“收获案”“三案同源”,共显“以合法的方式行非法”新潮流?这是否意味中共十七大执政者的新特点?期待专家学人共同关注与研究。

2006年12月9日于深圳“早叫庐”

首发议报第2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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