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网络图片)

中共在1949年之后,就像古龙小说《萧十一郎》中侏儒逍遥侯用迷幻手段建立的偶玩山庄那样,用塞壬歌声般的魔法宣传灌输和死亡恐惧建立了一个猪圈,让大陆人民相信了很多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我们就像《西游记》中的小妖怪精细鬼,面对齐天大圣孙悟空的瞒天手段,以为天被吞了。如我们相信1949年是新中国,是开天辟地新的时间的开始,如相信中华民国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真实存在,并且持久维系下去。如今或者在局外的人看来,这段六十多年的时间,不外乎中国大陆沦陷区人民的一次“日全食”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根本不存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只有吸着海洛因皮包骨头快死的病人,才需要这个幻觉支撑。

直到今日,乃至到中共土崩瓦解之日,中共与中华民国之间,都是交战状态,中共可以算一个占领大部分土地的交战团体,并且享有了统治权,并需强调,统治权并不是人民主权。即使按照中共的统一逻辑,既然交战尚未结束,尚未统一全国,获得民国从清王朝承受下来的全部疆土,那么中共就还处在夺取的过程中,尚未夺取到手,其建立的政权,建立了新国号,那么就像台湾民进党在台湾建国是台独,是对中华民国的叛乱,是陆独,其历史地位相当于天平天国,满洲国,汪伪政府。不外乎是中华苏维埃的扩大版,一个已经和苏联断了关系的苏维埃联邦成员国。还有一个能否说明仅仅是交战团体的统治权,中共1949年在大陆实施的政治经济文化政策,不外乎是战俘营的国内殖民,把大陆地区当作战利品或者被征服的土地,实行掠夺和压榨。

中共凭着没由来的先验代表权,来掩盖对大陆地区军事政府之后的占有权,就以为自己天然的占有中华民国的一切,强有力蛮横地判定,中国民国已经或者即将灭亡,台湾即将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这种自我授权和代表人民的统治权,且不说一直没有产生正面后果,带来无边无尽的天灾人祸,就是“事实上占有就是法律上有效的”保守主义原则也不能加以辩护。退一步说,即使想要承认,按照人民主权的原则,也需要普选或者公投加以确认,才能产生统治权。而中共排斥普选或者公投,把自己的统治建立在暴力维稳和分脏之上。其“合法性迷信”来自一个战胜者分赃集团的“自欺欺人”,如知识分子集团的投靠,中共军功集团的道德意识,也就是获得分脏是其相信中共合法性的鸦片,以及大规模向底层精英放开,如参加和高考带来“我党意识”。这一些征服和扩大分赃,无从建立合法性和正当性。

从中华民国的行宪状态来看,47宪法本是法权状态覆盖1912年中华民国从清朝那里收取的所有疆域,台湾后来修订,改为行宪区与“未行宪区”,这是统治权状态的分割,并不是主权的分割,也就是说是一种统治权的自我限制。主权与统治权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入联合国大会的情形,以及毛泽东的论述来看,只是代为行使统治权。既然是统治权的自我限定,那么主权不变,中华民国对大陆地区还是有着法权,以法理状态呈现。中华民国作为民族国家,还在大陆残留着基于法理的同一性。中华民国宪法在大陆有着抽象上的法权,而具体上,被不定期地冻结。

大陆很多人,都相信中华民国已经消亡,中共也在宣传中激励植入这样一种暗示:中华民国即将完全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已经趋于没有意义,大陆即将统一台湾。我认为,从现实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来判定,在十年之内中共转型瓦解,台湾将不战而胜,大陆一旦转型,必定更换回国号“中华民国”,台湾即将统一大陆,是为中华民国宪法行宪区的扩大,大陆民主化就是为中华民国收复沦陷区的行为。所以我认为必须为此预备铺垫,现在讲述一些我关于中华民国在大陆区的法理状态,一些连中共都无法大声反对抵赖的,无法褪去的法权支撑点。

从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二者之间的继承和部分变更来看,就像纳粹强有力地继承魏玛法统,毛泽东把孙中山当做先行者。后者是前者的病毒发做,把自己当做主程序,把原来电脑的大部分,可上自己标签,就仿冒成自己全新搞的,然而民国电脑还在灯下黑处运行。只是不让我们看见全貌。

中华民国留在于大陆的公民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建立与生长在对农民农村作为殖民地的征收与掠夺长度深度之上,与排斥中华民国的力度长度有关,你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之间此消彼长,二者之和,等于一个中国,也就是中华民国。1972年联合国安理会被雀巢鸠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次大涨,而中华民国政府的一次挫败。其外交政策,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用大把大把的金钱,贿赂小国不要与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交,或者要求断交。连胡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颓败,民国因素开始复兴生长。中华民国残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压榨和压迫的地方,如农村,文化或者人心当中。就像一个被进城的流氓儿子,不断索取掠夺压迫的老父母亲。如果说民国以来的历史,是三代人,祖父被“我的流氓父亲”(于建嵘语)欺压掠夺,该轮到我们为祖父母复仇了。

民族国家的人民主权规定性,就是民族就是人民,其政治表达就是国体。中华民国是国体。1949年之后,要的是政治体制改革,从来没有抵达国体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党为什么把自己的改革,最高定位于政治体制改革,也就是政体改革,那是因为国体,也就高于政体的国体,并不在他这一边,而在中华民国。中共最高的高度也就是政体问题,觉得达不到国体的高度。1949是大陆政权的建立,并不是建国。不是国体,而仅仅是伪冒成国体的政体,并没有返本开源的能力,也就是没有回到社会主义革命理想或者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能力,这需要国体与政体之间拉开距离的张力,让原则之力量或者原初目标来更新已经构成障碍的东西。

“网站”中华民国国人护法营http://rocchinese.blogspot.com/2014/03/blog-post_29.html 的宣言《现在国际法里的中国国体仍是中华民国的论据 》结论为即使中华民国政府在国共内战中失利,但仍然维持台、澎与福建的金、马地区的治权,以致中共不能对中华民国国体与政府作全面的继承与取代,但又不愿意以另一个新独立国家的身分与其并立,所以只好在法理上默默地以中华民国的国体之下的新中央政府身分来取得国际法里的合法性,因此,即使中共实际上在大陆地区实施着共产主义专制制度,但仍虚拟化地保留着中华民国国体,在国内法理上的中华民国宪法亦是如此。

中共的民国国体认识

1949年1月,毛泽东针对蒋介石元旦求和声明指出,所谓“保存伪宪法,伪法统”,是“继续战争的条件,不是和平的条件”,中国共产党愿意在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八项条件的基础上与国民党进行和平谈判。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内中指出:“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

废除伪法统,先于中共1949年10月1日的建政,也就是说,废除的中共所反对的国民党的伪法统,也就是1946年召开的“国民大会”及其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国民党背弃“政协协议”而由一党包办的产物。中国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并没有宣布自己废除中华民国的法统,相反以中华民国法统的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自居。中共自己都一致认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原“中华民国政府”宣告成立,依据国际法,这只是“政府的继承”,而非“国家的继承”,因为这一权力转移的性质是一国政府发生更迭而非国家领土的变更,所改变的是中国国家主权的代表者由旧政权转为新政权,因而并未改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事实,也并未影响国际上对“一个中国”的认知。

1949年初毛泽东曾要以中华民国作为中国新政权的国号。入住香山以后,毛在中央五大书记会上提出:“国号就用中华民国,现成的,国内国外都叫顺了口,习惯了,我们取代了国民党政权,我们才是真正的中华民国,把逃到台湾的蒋介石政府从国内政治、国际交往上除名。中华民国又是联合国的五个发起国之一。中苏美英法,五个常任理事国中的一个,拥有议案否决权,何乐不为?”

1965年,毛泽东接见法国人道报记者马嘉丽,说到一件令他后悔的事情,就是1949年不应该把中华民国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1949年不改名的话,会减少很多麻烦,解决很多问题,好比联合国问题、台湾问题等。

中共在国际关系中,要求谈判对方,只有一个中国,却从来没有强调这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通过强调中华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来“解决”这个问题,通过言论或者宣传上的暗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唯一的中国,通过一种心理的作用,取而代之了。中美公报带来不肯定一个中国,到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中华民国,这种不确定性为之提供了弹性空间。

1971年2758号文件就是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华民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际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定位是政府继承,不是国家继承,不是一个新国家!2758号文件通过的消息转告毛泽东时,毛泽东说,阿尔及利亚代表说得好。我们不是要驱逐一个国家,而是要赶走蒋介石的非法代表。”

国际法上的主体

中共及其病人信徒认为联大2758号决议承认了中国的新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承认的惯例,如果对一个旧国家的新称号拒绝予以承认,其唯一的结果只是这个旧国家不得对承认的国家主张与新称号相联系的任何特权而已。他们认为,2758号决议并没有开除中国的联合国会员国会籍,可是,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正式承认中国的新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承认的惯例,就是承认中国有权利对联合国主张与中国新国号相联系的政治法律权利。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法定国名,与其相联系的特权,在联合国的政治框架和法律框架内,自然包括中国从1945年加入联合国时起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中国享有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以及其他特权。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正式承认中国的主张,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这样,中国固有的联合国会员国会籍还在,但是,这个联合国会员国会籍从此只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名义存在,而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都没有办法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来解释和享有了。

邓小平曾于1979年1月18对美国参议院访华代表团回答关于台湾问题时称:“台湾拥有它自己的权力,台湾的武装可以不解除,但就是只是它要把所谓的‘中华民国’旗帜去掉。”

中共关于“一个国家”一切支撑点,就是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可是从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来看,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是内部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没有法律效力。国际法学者和全世界的人,除了中国人之外,都会知道联大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这类决议没有约束力,意味着所有国家都不是必须按照决议去做,与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无关。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四条的说法,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只是“建议”。 《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但是一些专家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决定”都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那些涉及《宪章》第八章所称的“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决议才是强制性的。《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但是一些专家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决定”都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那些涉及《宪章》第八章所称的“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决议才是强制性的。

1971年联大第2758号决议如下:“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中文表达如下:“联合国大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会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引据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文,请注意这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也没有把‘中华民国’这个在联合国备案的中国名称从联合国的组织中驱逐出去,更没有变更,而是‘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成为代表‘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法人政府地位。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代表的国家是中华民国,这就是所谓的合法会员资格,这是国际组织联合国内部成员的事务,表述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进行表决的决议,不会产生国家承认的效果,不会对国家主权产生国际法效力。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M•阿库斯特在其著作中说:“共产党人在1949年底掌握了中国的政权,直到1971年以前,中国在联合国中一直由蒋介石的国民党政府代表”。“正确的分析应该是,作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是国家,而不是政府。而中国驻联合国大使,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这是一个政府的内部事务。

联合国大会不具备决定一个既定会员国的变更和除名问题,更不具备接受一个新国家资格的权限,这个承认一个新国家的权力,不属于联合国大会,而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超越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是无效的权力,更是无法律效力的解释。联合国安理会的中国名称,依然是中华民国。因1945年《联合国宪章》国名为中华民国(第23条、110条),1971年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只是建议,不具法律效力;只涉及政府承认,非国家变更;修改宪章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五个常任理事国国会一致批准,只在1965年修改过一次。

依照联合国组织程序来说,联大无权解决主权国家的会籍主权变更 、消失、转移等国家继承问题,也不属于承认新国家问题,这些相关问题只限于安理会职能。此决议并不涉及到应由安理会表决的开除成员国问题,而只是一项应由联合国大会表决的外交承认问题,因此中华民国并不是被开除了,按原文联合国只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蒋介石代表的席位。联合国大会的权限是在联合国大会1688号文件的基础上,解决哪个政府具有中国的资格,而不是驱逐一个国家。就像找那个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更加合适一样。

国家主权无需联合国大会来决定。国家和主权在联合国之外,不在联合国之内。蒋介石退出联合国,也无关中华民国的存在和主权的完整。联合国2758号决议文并没有产生国家继承,甚至没有产生政府继承的国际法效果,因为这不是联合国大会决议这种内部决议能解决的。

必须注意: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发表的送达世界各国的公告上的措词就是:“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其中郑重宣告“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家作为国体,在国际法上并不存在。1949年之后所有的建交公报,包括苏联的,都是政府承认,从来没有国家承认。从毛泽东的表述来说,是这层意思,他们申明作为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你看毛泽东的开国宣言,是成立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加入国际法庭,也是为了避免这个国际法上的不利。

绝大多数国家和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一般在宣布承认的外交电文中,有的说“法律的承认”,有的则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合法政府”,所谓“法律的承认”就是承认为该国家主体的法律上的政府之简称。并没有国际法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的法律意义,除了中共对内的意识形态欺骗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试图把自己打扮为、既存的中华民国的延续,而不是国际法上的另一个新国家。

联合国安理会的中国名称,依然是中华民国。可是国内法与国际法上有着致命冲突,若承认国内法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国内法上才有意义,恐怕准确为政权更加恰当。这种冲突,大陆统治者通过党国体制和意识形态上宣传“states”政府就是国家而掩盖下来的。政府是政府,国家是国家,二者不可混淆。

【 民主中国首发 】 时间: 11/15/201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