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本该安享晚年,可湖北大学中文系教授涂怀章却被法院以“诽谤罪”判了6个月的拘役。给涂怀章招来这大麻烦的,竟是他临退休前创作的一本小说。

小说惹来大官司

2003年8月,涂怀章发表了长达39万字的长篇小说《人殃》。故事发生地在“大扬江、小含江交汇的两江三镇”,小说中的大学则“北临大扬江,南靠杉湖”,地处“宝树湾”,名为“两江师范学院”。小说梗概是,报社记者喻维尘仰慕大学教师喻维山之名,在“文革”期间以两人联合署名方式给江青写信。“四人帮”被粉碎后,这封信被转到喻维山所在的大学调查,大学党委书记曾文纠集蒲若腾等人,借机猛整宿敌喻维山,上演了一出极左闹剧。

《人殃》面世后,许多著名学者、评论家纷纷撰文给予了高度评价。而涂怀章也将书赠送给湖北大学的同事和领导。然而就在2004年10月,曾在湖北大学?穴原武汉师范学院?雪工作的13名老教授、老干部以涂怀章犯侮辱、诽谤罪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向武昌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12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13名原告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5年8月,武昌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被认定诽谤罪

涂怀章系湖北大学中文系教授,文艺学教研室主任,在湖北大学工作近40年。现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湖北省作家协会理事,武汉作家协会副主席,曾被湖北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享受国务院津贴。而将涂怀章告上法庭的13名原告都是他原来在湖北大学的同事或领导。

一审法院认为,书中描写的故事发生地很自然地让人联想起武汉师范学院(湖北大学前身)。此外,武昌区法院经审理查明,“1976年涂怀章与自诉人涂怀呈合作撰写了一篇文章,因当时文章未及时发表,涂怀章与涂怀呈给江青写控告信。1982年中央清理‘三种人’时,湖北大学对涂怀章给江青写信的事进行审查,13名自诉人中大部分都是当时审查组成员。”

涂怀章对此提出质疑:“应该查档案证明,原始信件上是谁的签名,信到底是谁写的?”

武昌区法院则认定,小说虽未写明真实姓名,但是以特定的人为描写的,先锁定人物对象,再捏造事实,人们根据作品能够推知出特定的诽谤对象,此手法足以损害人格和名誉;而涂怀章赠书表明存在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涂怀章犯诽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涂怀章已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小说致罪引发争议

作为小说的文学作品《人殃》遭起诉而获罪,这在湖北省文学界引起巨大反响。

2005年12月20日,湖北省作协主席王先霈在主席团例会上发表了看法:“湖北省作协强烈希望司法机关能注意到这是一部小说,是文学作品,所以由作品内容本身产生的纠纷主要应该按照文学的规律,用文学评论的方式来解决。”

武汉市作协12月22日也发表公开信声援涂怀章:“《人殃》是一部小说,小说是允许艺术虚构的,而且小说也可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任何‘对号入座’都是幼稚无知和荒唐可笑的。”

湖北省作协一位副主席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这种诉讼还陷入一种两难的悖论:如果你说《人殃》“歪曲历史、捏造事实”了,这种攻击完全站不住脚,因为它是小说,完全有权利、有理由去虚构、创作,去“歪曲、捏造”,你干吗还自寻烦恼去“对号入座”呢;如果你说《人殃》写得太真实了,触及到了你历史上的污点,或与你不光彩的过去巧合了,这证明小说并非“歪曲历史、捏造事实”,更谈不上“诽谤”。

因著作《张居正》而获得第六届茅盾文学奖的湖北作家熊召政认为:“小说中没有一个姓名、地点是真的,却因为有人对号入座而使作者被判刑,这不能不说是无视文学创作的规律。”

当地一些作家和评论家认为,法院的判决犹如“索隐”推断,将想象虚构的小说情节作为判案证据,有违法理。此方法如果用在大多数文学名著上,几乎每个被贬损的对号入座的对象都会有理由起诉作者。

小说如何构成诽谤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小说的创作如果以影射历史事件为目的,而让当事人及熟悉者可以对号入座,则无疑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

但如要上升到刑事诉讼,则“小说是否能够构成诽谤罪,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萧瀚认为,“第一,本案自诉人何以认定小说中人物是自己?第二,法院采信何种证据可认定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对号入座?这是本案的关键。”

锁定一个人使他在权利意义上成为独一无二的对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公开说出其姓名和一定时期的身份(同名同身份者除外,需要再加其他条件才能特定化);二、方式不公布这人的姓名和身份,但详细描述其生活的社会环境,包括真实的地点、真实的事件、真实的其他人物、真实的时代背景。

小说事件所发生的背景,在自诉人眼里正是上述第二种方式的变种,即作者既没公开自诉人姓名,也没真实的地点、事件和其他人物。

“从司法技术的角度看,武昌法院要认定涂怀章构成诽谤罪是极端困难的,可以说几乎不可能。”萧瀚教授认为,法庭至少要论证“即使小说人物不符合上述两条特定化形式,但确实足以使认识自诉人的人们看完小说后,自然会将他们视为自诉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在《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中对如何判定小说侵害名誉权提出了重要的参考标准,这一标准如今也被大部分法院所沿用。

杨立新教授指出,不用真实姓名,地点也是虚构的小说,确定小说中的人物确指原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的基本特征必须相同。基本特征,就是能够将一人与他人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如职业、经历、外貌等特征。

二是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所处的特定环境必须相同,即生活、工作环境以及人物之间的关系应相当一致。

三是熟悉现实人物的人读后公认小说人物是指现实人物。

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就可以确认小说中的人物具有排他性,确系描写现实人物。

“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中,确定这类小说中人物排他性,采取‘纵横比较法’,值得借鉴。”杨立新介绍说。

纵向比较,即将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的纵向经历划分为几个主要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以一个典型的事件作为标志,分析对照;横向比较,则将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在横的方面划分出几个部分,如婚恋、婚变史、特殊的历史事件、外形特征、人际关系、生活环境等几个部分,分析对照。

杨立新教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写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萧瀚教授认为,《人殃》是非常典型的小说,人物、地点、事件都是虚构的,其艺术真实是一种逻辑和情感的真实,不是能够进行现实对应的具体人、事的真实。因此,读者本身就不应该随意想象小说人物就是现实人物。

“一切现实主义的作品在生活中必然有原型,不可能完全凭空虚构。如果将《人殃》简单地进行这种虚实对应,会造成一个严重恶果,就是一切现实主义题材的小说可能都会构成诽谤罪。”萧瀚说,这种司法的泛滥将是现实主义小说的终结。

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应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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