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半个世纪前签订的《十七条协议》,中国政府和西藏流亡者的看法完全不同。中国政府目前正在举行规模宏大的纪念活动,西藏流亡者则普遍认为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没有合法性。对此应该怎么看?

我认为,虽然十七条协议的确是在军事威胁下签订的,但不能因此断定不合法,因为历史上和国际上很多重要协议同样是战争的结果,都在得到执行。但是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还需要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作为一个由双方签订的协议,需要对协议进行完整的实施,而不能只实施部份条款,不实施另外的条款。十七条协议中关于西藏制度不变、达赖地位不变、不强迫西藏改革、维护西藏宗教等条款,从1959年3月的拉萨事件后就不再实施,而这种改变没有得到签署协议的另一方──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十七条协议应该被认为已经终止。

然而十七条协议对中国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在中国与西藏改变原本以“礼”维系的东方式关系、接受以“法”建构的主权关系之后,西藏方面第一次正式承认西藏属于中国,是唯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如果十七条协议终止,其中的西藏属于中国的承诺也就随之变为无效。

这一点是“西藏问题”之所以存在的基础,国际社会对流亡西藏的支持,根源也可以追溯到这里。因此,解决西藏问题,最佳途径莫过于中国与西藏重新签订一个确定西藏归属中国的协议。

目前,能够被绝大多数藏人共同听从的唯有达赖喇嘛,除此没有人可以整合已被严重分化的藏民族,国际社会普遍承认达赖喇嘛是藏民族的代表,因此他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同时有利的因素在于,达赖喇嘛多次表示西藏可以留在中国。如果能够达成一份达赖喇嘛签署的法律文件,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那么无论藏人还是国际社会,从此对西藏属于中国的事实就无从质疑,西藏独立的诉求也就失去根据,占中国四分之一面积的领土从此也将不再有合法性方面的争执。

中国政府应该抓紧十四世达赖喇嘛健在的时候签下这样一个协议,达赖喇嘛一旦去世,机会就可能失不再来。因为在西藏是否归属中国的问题上,除了达赖喇嘛,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服整个藏民族。

目前中国政府之所以拒绝与达赖喇嘛谈判,原因在于达赖喇嘛不是无条件地同意西藏留在中国。作为交换,他要求中国方面给整个藏区以高度自治。其实,只要西藏主权能够保证,藏区怎样划分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西藏高度自治则可以减轻中央政府的负担。邓小平对解决西藏问题的说法是“除了独立,什么都可以谈”,达赖喇嘛则明确表示了不寻求独立,因此,双方在根本立场上已经是一致的,那么现在该做的就是开始谈判。因为只有谈,分歧才能开始接近,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这是符合中国人民和西藏人民的共同利益的。

2001年5月26日

(本文为RFA藏语节目,转载请注明。)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