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电子通讯对于我们已成为须臾不可或缺的交际手段。短短十多年来,电子通讯新技术花样百出,令人目不暇接。最近几年,我们经常可以接触到一些由于日益普遍的电脑联网服务——“信息高速公路”——所带来的一些问题。有的问题涉及到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讯权益乃至个人隐私,引发了许多无法回避的敏感的议论。对于这些问题和议论,鉴于当前的社会环境,我无法给予一个不得罪上下左右人的评价。这里,我只能搬出一篇20年前的文章,就文论文一下吧。

1999年第五期《读书》杂志上刊登了一篇名为《Ⅴ——chip与美国的言论自由》的文章。篇幅不算长,在这里我给大家转载评议一下。

1996年2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1996年电信法》,8日由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生效。与《1934年电信法》相比,新的电信法在许多问题上作了重大改革。电信界普遍赞同这个新法,认为这项法案给他们创造了大量的竞争机会,美好的信息时代由此来临。这一法案的支持者也超越了政治阵线,众议院以414票对16票,参议院以91票对5票的压倒优势通过此案。克林顿总统预言:“消费者们将会得到低价格、高质量、多选择的电话和有线电视服务。他们也将继续通过广播、电视和印刷媒介听到各方面的声音和不同的观点。”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声称:“这一法律拆除了通信领域中的柏林墙。”

但是,并不是所有条款都得到了这种“普遍赞同”。对新法案第551项关于V——chip法律条款,保护人权组织,电信界等就提出了质疑。(Ⅴ——chip中文可译为“反暴力芯片”,它是一种安装在电视机里的硬件装置,其作用是辨别已被分级的信息的级别,并且“锁住”预先设定的某些级别的内容。)该条款规定,电视机生产厂家必须在每一台13英寸及以上的电视机里安装Ⅴ——chip装置,使用户能用一个分级系统锁住所有被认为是儿童不宜的节目。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儿童接触电视中的淫秽、暴力和有伤风化的节目,以保护儿童。

对一些国家来说,通过国家立法来保护儿童或许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但对美国来说,问题就没有这么简单,因为保护儿童的法律规定与他们保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发生了冲突。在一些人权组织和个人看来,V——chip的设计和使用类似一种新闻检查制度,因此被认为是违背言论自由原则的。而在美国,所有违背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都可能会被宣布为“违宪”。所以,Ⅴ——chip规定是否违宪,就成为电信界、保护人权组织与政府及儿童权益保护组织争论的焦点。

新法案公布伊始,电信界普遍认为V——chip规定违宪。因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据此,电信界认为,法律规定使用V——chip以及分级制等于实行一种审查制度,将导致政府对电视节目的控制,因而侵犯了言论自由权,所以国会不能制定这样的法律。广电巨头NBC虽然认为V——chip违宪,但并不反对V——chip本身,他们所不能容忍的是Ⅴ——chip必须依赖分级制度。(分级制其实在美国一直存在,但是有两种分级方法:一种是以年龄为基础的分级,如对电影的分级,分为适合所有的观众观看的、儿童必须在父母指导下观看的、适合14岁以下儿童观看的、只适合成年人观看的四个级别。另一种是对内容的分级,如一般节目、暴力节目、色情节目、带有脏话的粗俗节目以及含有暗示色情的对话的节目等级别。)电信界反对以内容分级,认为对传播内容进行控制的做法,是一个自由国家所不能允许的。基于这种考虑,NBC支持V——chip,但拒绝以内容为基础的分级制,而仅仅使用以年龄为基础的分级制。

另一个反对这一法规的是美国的人权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简称ACLU)。它提出了四条反对理由:第一,对传播内容进行分级实际上构成了被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禁止的一种检查制度的形式,对言论自由构成了威胁,因此Ⅴ——chip法规是违宪的。第二,法院已经反复说明书籍和电影中的暴力描写是不受法律禁止的。政府甚至不能禁止在演讲中煽动暴力,除非有实施暴力的可能性。那么,为什么要对电视中的暴力进行审查?第三,虽然V——chip的支持者声明Ⅴ——chip是帮助父母控制儿童的电视收看的,但它的实际作用是政府剥夺了父母的控制。因为在这条法规下,是政府(或许还有商业电视等其他机构)而不是父母,决定了电视节目将怎样分级。第四,市场上已有各种可以帮助父母控制儿童电视观看的技术装置,如用于有线电视的“频道锁盒”,能锁住某些特定时间播出的频道;还有“电视司令”和“电视卫士”等,均可以帮助家长选择儿童可以观看的节目。因此,这个Ⅴ——chip法规是不必要的。

反对者担心的是,政府以保护儿童的名义来扩大对媒体的控制权,尤其是可能会威胁到互联网的言论自由。他们指出,目前,电视机是被Ⅴ——chip控制的主要目标,当然,对带有电视机开关装置的电脑,政府也就有了要求安装V——chip的理由。在目前的技术情况下,安装在电视机里的V——chip可以锁住电视节目,但还不能锁住来自互联网的信息。那么,会不会有一天,随着过滤技术的发展(这太可能了),V——chip将被使用在互联网上?这种忧虑并不是多余的。1996年以来,《儿童网络隐私法》、《儿童网上保护法》等议案就是针对互联网信息的。这些法律议案也全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依据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质询和挑战。反对者声称,我们并不是为了保护成人的言论自由而出卖儿童,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适用于儿童。对于一个自由国家来说,损害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比儿童在互联网上遇到暴力更危险。

了解美国历史的人都知道,保障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美国人的最重要的政治理想之一。他们认为,没有相对于政府的司法独立和出版自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社会,个人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1791年国会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被认为是“针对发放许可证和滥用检查制度以及惩罚政治言论行为的”,出版自由指的就是“要免受联邦政府的专制控制”。证明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合理正当性的理论主要包括“言论自由市场”和“保障人民自治”。1644年,密尔顿为抗议英国当局的检查法写下了著名的《论出版自由》,提出“应该在自由和公开的场合,让真理和错误角斗”的思想。1919年霍尔姆斯大法官在阿布哈拉姆诉合众国案中,进一步阐发了密尔顿的思想,认为让各种思想在自由的市场中竞争,是获得真理的最好办法。而政府对思想的任何限制,都可能阻碍对真理的追求。“保障人民自治”理论的主要倡议者亚历山大。米科尔约翰教授解释说:我们的社会是一个自治的社会,保障言论自由将使人民获得必要的信息,以使负责的自治成为可能。自治社会的含义是:虽然人民已将管理国家的责任委托给所选出来的代表,但人民仍保留了监督政府的权力,而政府或选举出来的代表不能剥夺人民的监督的自由,因此要绝对保证一切对公民自治作用会产生影响的思想、言论和通讯交流的自由。

但是,仅有上述原则和理论是不能解决所有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件的。Ⅴ——chip就是一例。人们不愿意看到儿童沉溺于媒介暴力、淫秽及有伤风化的内容,如果没有类似于Ⅴ——chip的控制,在电视节目以及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没有防备能力的儿童会接触大量有害信息,并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这样,至少从表面上看,保护儿童就和保护言论自由发生了矛盾。长期以来,美国法院一直在寻找一种有效的检验标准,来平衡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以对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进行公正裁决。在实践的过程中,已产生了一些判例原则,其中“明显和即刻的危险”标准以及“对各种利益的特别权衡”等都被用来确认法律是否应当保护某个人的言论自由权。这些判例原则表明,并不是任何言论都绝对受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保护,尚有其他限制或制约。而对某一对象是否应该实行某种限制,也并没有一定的法律条文,只是依据判例并在一定程度上由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倾向所决定。

先说上文提到的那个案例,“阿布拉姆诉合众国案”。

阿布拉哈姆是一名纽约州居民,出生于俄罗斯。与大多数美国移民一样,他也仍然关注着自己出生国的情况。1917年12月,因为反对美国政府武装干涉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阿布拉哈姆在纽约的一个地下室印刷了反对美国出兵苏俄,鼓动人们拒服兵役的传单,并四处张贴。次年,美国政府以违反《惩治间谍法》为由,将阿布拉哈姆和其他六名俄国移民推上了法庭。联邦法院判决七人有罪,阿布拉哈姆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却支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阿布拉哈姆等人的行为是对美国国家的不忠,是对美国政府的诽谤;认为他们的行为妨碍了美国在欧洲的军事行动(当时二战尚未结束)和外交活动,而且有可能引发革命,因此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处罚。当然,这样的判决结果并不是所有法官的共同意见,大法官霍尔姆斯就发表了一篇长文予对反对,并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遗憾。他认为,阿布拉哈姆并没有侮辱和诽谤美国政府,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他对美国在海外的军事行动和外交活动产生了妨碍。他印刷和散发传单只是一位美国公民在行使自己意见的正当权利,而这种权利是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的。他因此对《惩治间谍法》规定的“在合众国处于战争状态时,无论任何人,凡针对合众国的政体、宪法、陆军、海军……故意发表、撰写或出版任何不忠的文字者,将被处以一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判处20年以下的徒刑,或二者并处”的规定提出了质疑。霍尔姆斯认为,只有“明显而且存在的危险”出现时,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公民的言论和行为没有对国家构成实际的威胁,则不构成犯罪。虽然他的意见未能改变最高法院的态度,甚至还引来了右翼势力的猛烈攻击,但是他的观点受到了广大民众的欢迎。在霍尔姆斯任职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间(1902——1932),他秉持社会正义的观念,在一系列判决中阐明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保护工人利益的劳工立法,这为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其他公民权利在美国的完善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回到言论自论与V——chip之间产生的矛盾问题,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朝野双方都能正视这个问题。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出发点应该是积极防范不良信息对儿童的危害,并不是以此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对于这个问题,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一书也有所反映。

我又要讲到滥用自由和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这一段时间,我们可以经常看到新闻媒体讨论“信息高速公路”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这指的是日益普遍的计算机联网服务。……因为方便,费用不高,很快成为飞速普及的新的信息源,还没有来得及考虑,一些附带的问题就已经产生了。

这样一个突然产生的大量信息流动,如此广大的读者群,马上使一些滥用自由的人,甚至一些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因为这个领域已经开拓出来,但是一开始美国政府还没有想到,如何在这一领域制定法规,去防止色情对于青少年的侵害。因为这个问题并不是和电脑网络同步产生的,所以无形之中就成了唯一的一个漏洞。所以以制作色情信息牟利的人,立即进入了这条所谓“信息高速公路”,而且迅速蔓延开来。

突然发现问题而感到震惊的,当然是一批青少年的家长。有些少年儿童把不少时间用在电脑上,因为有大量有趣的节目,对开拓他们的心智颇为有益。可是,当有一天,他们发现孩子安安静静地坐在那里,居然是在看电脑提供的色情节目,他们怎么会不吓一大跳。甚至有一个13岁的乡下女孩,糊里糊涂给一个“网友”骗到了洛杉矶。电脑是可以对话的,比电视的情况远为复杂。

于是,美国的言论自由又出现了“电脑时代”的讨论。

在互联网未出现之前,色情声讯台对少年儿童的危害比较突出。但美国通过立法和运用技术手段,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儿童,再加上父母家长的努力,色情声讯台对儿童的毒害减轻了。

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便利,与此同时,网络色情却如洪水猛兽般袭来。2001年,《纽约时报》公布调查,美国的色情网站已达七万多个。色情网站消费占到美国色情业消费总额的五分之一。

美国宪法强调言论自由,美国法律不得干涉成年人浏览色情网站,但是,保护未成年人却是法律的责任。下面,让我们再接着看V——chip法规出台前后,美国在保护未成人免受色情信息的危害方面做了哪些方面的努力。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向法院起诉《1996年电信法》违宪是否能胜诉。

(未完待续)

荀路2020年元月10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