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媒报导 2022-08-23】警方国安处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引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5,要求7名支联会常委提交资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等5人被控“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3人不认罪,今(23日)于西九龙法院续审。控方传召负责调查的国安处署理高级警司作供,称支联会与6个组织及一人有联系,合理相信是外国代理人。
惟邹幸彤及辩方律师批评,控方所引文件涉“公众利益豁免权(PII)”而被大幅隐去,被告无从得知控方案情的证据,亦无法就此作盘问;在无法确保公平审讯下,辩方或要中止聆讯。控方一度称已披露足够资料,惟裁判官称控方须至少证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控方终决定重新审视相关资料可披露的程度,案件将于周四(25日)上午进行只有控方及裁判官的一对一闭门聆讯,以覆核早前的 PII 申请,审讯当日下午续。
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处理,控方代表为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特别职务)周天行。邓岳君由大律师黄俊嘉代表,徐汉光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代表,邹幸彤则没有法律代表。邹幸彤今身穿军绿色外套、手持一杯水入庭,有旁听人士向她说“早晨幸彤”,邹获准使用最后一排律师桌。
国安处查支联会与6组织联系、庭上无披露身分
控辩双方早前争议,辩方能否挑战涉案通知书的合法性,及控方须否证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罗德泉早前裁定辩方能挑战通知书合法性,惟控方毋须证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案件押至今续审,正式传召证人。
负责调查支联会的国安处署理高级警司洪毅作供,表示去年7月25日,同袍向他提交有关支联会的调查报告,内附支联会的背景、进行过的活动、与其他6个组织及1名人士的联系,并分析能否向其行使附表5下要求外国代理人提供资料的权力。不过庭上无透露该些组织和人士的身分。
警方其后索取法律意见,认为有足够基础向支联会发通知书要求提供资料。洪遂于8月24日向警务处处长发信,表示合理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有需要要求提供资料以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安罪行,获处长授权。他同日向保安局局长发信获批准,并在通知书上盖印,于8月25日向支联会7名常委送达。
邹幸彤批报告大幅被隐去 难以盘问
由于控方称相关文件涉“公众利益豁免权(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罗德泉曾裁定全部披露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批准隐去(redact)受查人资料等部分内容才披露。庭上周天行只是读出报告部分段落编号和句子,以及警方对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的结论,但没有提及具体证据,警员均同意。
主问完毕后,邹幸彤提出质疑,指相关报告和文件“大幅被隐去(heavily redacted)”,辩方不可能就没有披露的内容作盘问和另作调查,对被告不公平:“我们现在要基于大幅被隐去的段落,甚至不是完整句子的文件来盘问证人,我们怎么能恰当地进行盘问?”她又指,不是要求披露整份报告或针对其他组织的资料,但控方应至少披露与支联会相关的段落,以证警方有合理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通知书是合法送达。
官称隐去内容非证据、邹幸彤称支联会外国代理人身分与案有关
罗德泉表示,被隐去的部分并非本案呈堂证据,而且支联会是否外国代理人亦已被裁定不是本案控罪元素。但邹幸彤不同意,认为即使控方不须证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此议题仍属本案的事实争议,与通知书合法性和合宪性的议题相关。
她举例,法庭早前裁定外国代理人身分是执法部门“行政决定的结论”,故辩方绝对有权挑战支联会被视为外国代理人是当局的“行政结论”,抑或“没有任何事实基础的政治指控”;而法庭裁定可挑战通知书的合法性,当中亦涉发出通知的决定有否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警方何以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邹又指,会争议通知书错误要求并非外国代理人的组织提供资料,是侵害人们最根本的权利。
辩方称欠资料不可能公平审讯 或须中止司法程序
大律师黄俊嘉举例,若支联会被指控与某港独组织有连系,辩方当然可证明该组织并非支持港独,控方亦须说明其指控。但现时欠缺被隐去的资料,辩方不可能作出有意义和公平的抗辩,以挑战警方对支联会的怀疑是否合理。他指,在没有所需的资料下,被告不可能有公平审讯,唯一结果是辩方须申请中止司法程序,或控方须考虑是否继续本案。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也认为,若情况持续,控方须重整其案情。
控方称被告有足够资料抗辩 辩方:控方有举证责任
周天行回应,裁判官在考虑批准隐去部分文件时,已考虑会争议通知书的合法性,故亦考虑了现时情况。他认为,现时虽有部分调查报告内容被隐去,包括外国组织的身分,但仍有提及支联会与其他组织的连系,认为内容足以让辩方抗辩,“看不到辩方盘问警方的困难”。
惟大律师黄俊嘉反驳,在公平审讯中,被告是无罪假定,控方有举证责任,须证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才向支联会发通知书,“而不是反过来说辩方有权挑战”,“刑事程序不是玩捉迷藏”。
官称控方至少须证“合理相信是外国代理人” 控方休庭考虑
罗德泉其后引报告内容,当中没有披露组织身分,仅以编号代替,如提到“组织2”支持对中国制裁,“组织4”支持港独,又指该组织于2019年反修例运动仍在香港分部活动,支联会亦曾接受其资助。他指控方毋须提及组织名字,但至少要提供证明它是政治组织,及证人为何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他又多次强调,警方的判断“一定有某些基础”。
罗又指,就 PII 裁决时已表示并非最终决定,如有需要,双方仍可就此作争议。控方称需时再检视证据,以决定如何处理被隐去的部分,押后至下午3时再讯。
控方称需时重新审视可披露资料 周四再闭门讯
下午休庭回来,周天行表示,由于文件中除支联会外涉其他组织的资料均受 PII 遮盖,考虑到辩方的关注,需时重新审视相关资料能再披露至何种程度。他强调,过程要非常小心处理,一方面需确保不影响进行中的调查以及警方的专业判断,另一方面要平衡辩方利益。他又指,控方立场是证人证供已足够证明对支联会有合理怀疑,但仍尝试回应辩方要求 .
案件最终押后至周四(25日)早上进行控方与裁判官的一对一闭门审讯(ex-parte hearing),以就早前的 PII 申请作覆核,决定控方须披露的资料。同日下午会继续余下审讯,预计洪毅会继续接受盘问,另外拘捕邹幸彤的警员亦将作供。
惩教一度不准邹幸彤留庭与控辩商讨
另外,控辩双方今早需就供词作商讨,周天行提议休庭与邹幸彤和辩方律师一同讨论,惟在场惩教人员称要到下面的囚室会面。周天行不止一次提出,能否让邹在惩教看守下留在庭上直接参与讨论,不过在场女惩教人员称“我哋要问返下面主管”,获罗德泉批准索取指示。
女惩教约5分钟后返回法庭,向罗德泉报告“上头通知一定要落去下面”。周天行面有难色,再问可否在庭上讨论,称上次也获容许,惟罗德泉仅称“他们负责保安,这是他们的专业判断”。辩方律师再提出,法律代表与被告会面时不被允许使用电子设备,现场惩教人员确认,又指如果望携带电子设备要再请示。
女惩教人员离去后约5分钟,带了另一名男惩教到庭,他终表示若裁判官同意,可容许邹幸彤在庭上与控辩双方会面,至于使用电子设备的问题,亦称“法官阁下如果你同意的话我都系同意”。法庭续休庭让双方在庭上会面。
据“实施细则”附表5条文,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为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藉向某“外国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其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供其在香港的活动;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及成员的个人资料。而没有遵从该通知的规定即属犯罪。
案中5名被告为:邹幸彤(36岁,大律师)、邓岳君(53岁,无业)、梁锦威(36岁,葵青区议员)、陈多伟(57岁,货车司机)和徐汉光(72岁,退休)。
控罪指他们违反《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5第3(3)(b)条,于去年9月8日,作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在香港的干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的人士,并已获根据上述《国安法》条例,送达通知,但没有遵从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其中梁锦威和陈多伟认罪,判囚3个月,梁已刑满出狱。
辩方曾多次要求控方披露支联会是哪个外国政府或组织的代理人,惟遭裁判官拒绝。
案件编号:WKCC36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