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香港民间占中运动起伏之际,中央驻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对泛民主派发出威胁,斥问“不是还活着、活得好好的”。此语一经媒体公开,立刻引起争议,乃至大陆网民抨击张氏的激烈程度远超过了事发地香港。

张氏迫于形势不得不自辩,称“我宁愿相信是外国通讯社的翻译出了问题”。但是,就其所发表的自辩声明中文版本看,“不是还活着”之句亦赫然在之。无论如何抵赖,其在中文语境里的意义已构成威胁,这让人想到黑社会大佬威胁敢于与其斗法的人,指后者“您好好活着”。

刑法学背景养成语言恶习

张氏在发出威胁前讲了颇含“皇恩浩荡”之意的话,如支联会成员还能举行各种活动并可参选议员,云云。有人认为,稍看张氏简历不难发现此等恶行系于其大陆刑法学背景。张氏毕业于现在名声颇着的西南政法大学,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以及由天津高院院长位子晋升为最高法副院长的李少平均是该校毕业生。张氏是否有比之于周强仕途的强烈“进步要求”,外间无从窥知,但其研究生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则是其政治表现的一个“学养”支点.

中共政法界污滥,不少从业人员横行不法达到罄竹难书的地步,仅看李东生与周永康之作为即可管窥.尽管张氏未具体从事政法工作,但其思维习惯已完全政法化,更进一步可说是狱警思维.就我本人经历,可简说狱警思维要点.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年轻看守指我的行为“在古代是割舍头的罪过儿”;到监狱正式服刑,监区长训话指我的刑期受到江泽民当局“恩待”,因为若逢毛时代“必然枪毙了,没‘福份’来监狱”。类比之下,泛民领袖在张氏眼中无非是未投入监狱的“犯人”,因北京大示恩典而得以活着。

二十三条立法不成不甘心

张晓明对泛民领袖威胁的现实背景,实在系于十一年前二十三条立法之失败。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张氏出任中联办主任头日,即在香港媒体发表学习十八大精神专文,文中道:“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已规定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香港特区要在适当时候立法”,以及“在特区鼓吹全民公投和城邦自治运动有违一国原则,社会各界要高度警惕”。

香港政争表面是普选程序,但实质是“两制”如何坚持之问题.北京的白皮书与张晓明的恶言意在不践行“两制”之诺,最终全盘推翻基本法。有法学训练基础者均应知之:中共国家的宪法性文本有“序言”者计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而有“序言”之在则毫无疑问地说明该法文本具有宪法性。那么,触动宪法性法律文本或凭中央行政机关的一份白皮书乃至于最高立法机构的某项决定即可为之,不仅失之草率,而且是完全的宪法“法盲”行为。

基本法三十九条意义不容否定

当然,实际操作修宪程序困难重重,尤其是由香港方面的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基本法更难,但这并不意味着修改香港基本法可以不走修宪程序。且不论张晓明之言行是基于“雪耻”二十三条立法之中止,仅看基本法第三十九条之作用,就知泛民领袖绝无“该死”之罪而是坚守三十九条之基本含义.更简单地说,今天的香港政争不在普选而在于要不要三十九条!

香港基本法里面有邓小平一代人的政治智慧,“序言”阐明了其宪法性质;第三十九条有决定“两制”之不得轻改,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两国际公约在香港实施,且规定所有限制性立法均不得与两公约相抵触.而二十三条内容加入基本法则是大陆发生“八九?六四”之故。瞭解基本法起草历史的人均知在“八九?六四”发生后,起草委员会成员先后有李柱铭、司徒华、查良镛、邝广傑退出该委员会,或表达抗议或表达无奈。

红二代称有人“使坏”

从纯法理学角度讲,基本法的二十三条与三十九条确实存在矛盾,但这并不能成为威胁的理由。协调二者或二者选其一必须经过修宪程序,否则,奢谈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必是欺天下之无智、以人民为刍狗!

早在一九九九年我就撰文于中华民国侨委会主办的《宏观周报》,指台湾不适合“一国两制”,此论亦被大陆当局列为“犯罪证据”之一。当时我即忧虑香港“两制”行之不长,而今果然见了徵兆。有感于十五年来之观察及政治牢狱经历,对自己的“先见之明”一点高兴不起来。

九月初,我到京会见门第在中下等的红二代某女士,谈话涉及香港问题.其为习近平辩护而言“习不知道白皮书一事”,又云:“有人暗中使坏,借乱香港来破坏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我反诘之曰:“习本人做副主席时,实际负责港澳事务,即便有些事情也都化解了,而今当了正主席、总书记,反不如旧日?”

文章来源:《争鸣》杂志2014年10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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