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法治的一个最直观的,最通俗的指标就是:“民告官”能否顺利立案和胜诉,我想这点是很容易理解的。美国就从来不乏个人,法人和公民团体起诉州政府乃至联邦政府且胜诉的案例。
对于美国,人们的看法种种。个人觉得在涉及美国的许多问题上大家都可以有争论,但是对于美国是一个具有高度法治宪政文明的国家这一事实,我们的确没有多大争论的必要。美国的法治程度绝对可以傲视全球。当然,任何制度都有完善的空间,美国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然而,至少目前来看,世界上鲜有有资格可以鄙视美国法治的国家,而基本都只有向其学习的份儿。你对美国可以这个不服,那个不服。而如果你大言不服美国法治的话,那只能说明你无知无畏了。
衡量法治的一个最直观的,最通俗的指标就是:“民告官”能否顺利立案和胜诉,我想这点是很容易理解的。美国就从来不乏个人,法人和公民团体起诉州政府乃至联邦政府且胜诉的案例。现在总争论中国什么时候可以全面超过美国。我常说,肯定不是GDP,也根本不是核武器超过美国就算超过美国了。中国真正全面超过美国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民告官可以顺利立案并依法胜诉。而中国的现实就是民告官立案在很多情况下都非常困难,更别说依法胜诉了。所以我们确实没有“鄙视”美国法治的底气。
兹举几个我所知道的发生在美国的事例或案例,说明美国法治宪政的文明程度:
第一,美国的法治保护了哪些人?
(1)美国正式立国前就发生了维护言论权的著名的“曾格案件”
“曾格案件”—也称“曾格事件”是美国新闻史上关于争取新闻自由的著名案件,影响深远。美国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开始于此。 曾格事件是北美殖民地百姓争取出版自由的一次成功的斗争。曾格是一个穷人出身的出版商,因在其创立的《新闻周刊》上批评殖民当局,而受到总督的起诉。后经过律师汉密尔顿的抗诉,被无罪释放。(百度百科)
(2)美国的法治保护对“美国国父”华盛顿讽刺批评的权利
1797年,乔治·华盛顿即将卸去总统之位,告老还乡,费城《曙光报》公开发文称:“此人是我国一切不幸的源头,今天,他终于可以滚回老家,再不能专断擅权,为害美国了。如果有一个时刻值得举国欢庆,显然就是此刻。政治邪恶与合法腐败,将伴随华盛顿的黯然离去而退出历史舞台。”政治漫画家对华盛顿也毫不手软,有人甚至把他的头像安在一头驴身上。
《曙光报》甚至告知读者:“美国人民迫切希望那个带有篡权性质的人死去。”“如果有一个国家被一个人败坏了,那么美国就是被华盛顿败坏的。”
(引自《批评官员的尺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 )
(3)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进一步确认保护了媒体对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的批评报道权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美国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要求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遵循的真实恶意原则。该案是保障新闻自由的关键判决。真实恶意原则要求,诽谤案件的原告必须证明,所诉的报道出版者明知报道是假的,或者罔顾报道真伪。由于原告承担了极重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明一个人内心的活动较为困难,所以官员或公众人物若以诽谤等为理由对媒体提起诉讼时极少会胜诉。(维基百科)
(4)美国的法治保护焚烧美国国旗的人—“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确认了美国公民有权通过焚烧美国国旗的方式表达政治意见的权利。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在布伦南撰写的多数意见后写下了自己的补充意见,他写道:“虽然各种符号的意义往往是我们自己所赋予的,国旗就是这样一个表现美国人共同的理念—法律、和平以及人类精神中所包括的自由信念—的标志。但今天的这个案件却迫使我们认识到坚持这些信念所要付出的代价。一个心酸但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维基百科)
(5)美国的法治维护“叛投敌方士兵”的合法权利—“Bell诉美国联邦政府案”
在“朝鲜战争”的大换俘(Operation Big Switch)中有几名美方士兵自愿留在了中方,因此被美军“惩戒性免职”。 后来他们纷纷回到了美国,而他们归国后的经历颇耐人寻味。其中:
Adams, Clarence 在中国生活过一段时间并且学习过共产主义理论。但随着文革排外气氛的浓烈,他最终选择返回了美国。回国后他被控以叛国罪,但是由于美军早在当初其选择叛投中方时已经将其惩戒性开除,因此根据法律军事法庭将无权再对其进行审判,所以该控被撤销。他本人后来开了一家中餐馆安然度日。
Bell, Otho Grayson 归国后被捕,但由于同样的原因,即根据法律军方不再对其已经惩戒性开除的士兵享有司法管辖权,他又被释放,并开始了正常的生活。
Corden, Richard 归国后还支持共产主义,于1988年去世。
Cowart, William 归国后为了索要其被俘后美国军队欠发的薪水福利与另外两名美国士兵提起诉讼,并将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后者支持了他们的要求。根据判决他们获得了从被俘到被军方开除期间美国军队所欠发的薪酬福利。(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内容链接: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66&invol=393)
Hawkins, Samuel David 归国后通过向政府申诉,成功的将其因为叛投敌方而获得的“惩戒性免职”改为了“非荣誉免职”。
(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American_and_British_defectors_in_the_Korean_War )
(6)美国的法治保护“泄露国家机密”的媒体—“纽约时报诉美国联邦政府案”
尼克松在任期间,《纽约时报》通过特殊渠道获得了有关“越南战争”的一大批五角大楼机密文件,并公开报道了出去,令尼克松政府大为震怒。后者打算利用政府的行政强力制止《纽约时报》的报道。不过《纽约时报》捍卫自己的自由报道权,并在诉讼中胜诉。这就是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事件”(Pentagon Papers)。所以尽管斯诺登由于身为政府雇员,受雇签约后负有保密义务,但美国媒体在“棱镜门”中却可以自由报道,并对美国政府加以嘲讽批评。事实是,最先披露“棱镜门”的媒体中就包括美国自己的媒体—《华盛顿邮报》。(wikipedia)
(7)美国的法治保护发表煽动言论的人—“Brandenburg v. Ohio案”
布兰登伯格是美国俄亥俄州三K党(Ku Klux Klan)的一个首领,他在1968年通过电视传媒召集地方三K党成员,在电视上辱骂黑人和犹太人,并扬言“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些报复行动。我们有40万人,将于7月4日向国会进军。”他被指控违反了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该法禁止任何以犯罪、破坏、暴力或其他非法恐怖手段达成政治改革的主张。据此,俄亥俄州法院判布兰登伯格1000美元罚款和10年监禁。这名三K党首领以《组织犯罪防治法》违宪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1969年6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的全体一致得出裁决,推翻了州立法院的原判,并认为俄亥俄州的此项法律具有违宪性质。裁决书指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不允许政法禁止或限制任何主张暴力或主张不遵守法律的言论,除非该言论是以煽动他人“即刻”地违法或产生“即刻”的非法行动为目标,而且该主张的确可能会煽动或产生这种“即刻”的违法行为,才可以对其进行限制或惩罚。联邦最高法院要求言论不但相当可能导致即刻的危害,而且危害必须相当明显和严重,政法才能采取限制言论的行动,这一裁决修正并正式确认了霍尔姆斯大法官1919年首次提出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检测标准。(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网 http://bjtl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086)
第二,国内媒体对美国法治的误导性解读
(1)反恐《爱国法案》动摇了美国的法治吗?
由于“爱国”这个词和中国的民族主义者愤青很有共鸣,所以美国小布什政府的此法案一出国内媒体和网络上的左翼人士立刻兴奋起来了。就算是现在网上随便一搜,依然会出现不少下列文章:《呼吁国家立即制定!与美国接轨》,《美“带路党”在美国会被处重刑》等等。这种无知解读到是很符合民族主义愤青的一贯作风。然而美国的《爱国法案》真的是愤青心目中的美国政府用来惩办“美奸”,限制民权的立法吗?它动摇了美国的法治了吗?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与《爱国法案》直接有关的实际案例:
1.Antoine Jones诉美国联邦政府案(United States v. Antoine Jones)
Antoine Jones是一家夜总会老板。司法部门通过装在他汽车上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将其与一桩毒品走私藏匿案联系了起来。但由于该定位装置是在没有申请“执行令”即warrant的情况下放置在汽车上的,于是联邦检察官在给嫌疑人定罪的过程中遭遇了巨大的阻力。后来这个案子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对被告的定罪。因为最高法院认定依照《爱国法案》而对嫌犯所实施的额外监控直接危及了嫌犯的宪法权利。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美国法院在此其实严格遵守了这样一条法治原则,即就算是通过窃听监控手段发现了嫌疑人的所谓“犯罪事实”,但只要这一窃听手段本身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据此已经发现的所谓“犯罪事实”也是不能被法庭采纳的。这就是严格遵循程序正义的表现。第二,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只要有了判决先例就一定会对今后的同等情形性质的案件产生重要甚至决定性影响。
参考: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v._Antoine_Jones
2. Brandon Mayfield案
2004年,FBI探员利用《爱国法案》中的条款秘密搜查了Brandon Mayfield的家。后者由于被误怀疑与马德里火车爆炸案有牵连所以被误关押了两周。虽然美国政府对Mayfield及其家人进行了道歉,但后者还是把官司打到了法庭。2007年9月26日,法官Ann Aiken认定《爱国法案》中的该条规定违宪,因为该项搜查被不合理的强加给了嫌犯因而违犯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款》
参考:http://www.nytimes.com/2007/09/27/washington/27patriot.html?ref=us
(2)占领华尔街被判13年?
网上,尤其是左翼论坛充斥着这样一篇文章《自由女神,你的内裤掉了!—占领华尔街抗议者被判13年》。说的是一个叫Jeffrey Olson的美国人因为参加“占领华尔街运动”面临13年牢狱之灾。我知道面对这种文章必须起码做到两点:第一,一定要先看到原文,绝不能轻信任何转述和任何翻译文本。第二,看到一篇原文还不够,必须考察对照美国媒体不同版本的报道才可能知道事件的具体来龙去脉。不过这个事情到是没有费我多长时间的功夫就发现了其真实情况:
首先,此人不是仅仅因为参加“占领华尔街运动”就被起诉的,而是因为在运动现场故意损坏了财物。
其次,最关键的是该新闻的主角Jeffrey Olson于2013年就已经被判无罪了。(参见: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3/07/02/jeff-olson-san-diego-chalk-_n_3532834.html )
Jeff Olson Acquitted Of Charges From Writing In Chalk On San Diego Sidewalk 然而直到今天网上还有一些人兴奋的拿着这条没头没尾的消息来作为美国没有自由的“铁证”。而这种打着来源于美国媒体报道旗号的对美国社会现实的歪曲,片面解读性文章在网上大量存在。它们靠语言屏障严重误导糊弄着国内不少善良的网民。我不久前也写过一篇文章,揭示一张被很多左派人士歪曲解读的关于“占领华尔街运动”的照片。(《他的脑袋真的让美国警察给开瓢了吗?》http://www.21ccom.net/articles/bihui/20141008114299.html )。不过,如我刚才所说,这种事例举不胜举。
通过以上事例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尽管美国的法制与法治当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美国作为“宪政法治国家”绝对不是浪得虚名。美国之所以强大,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美国是“法治建国”和“律师建国”。有些人颟顸的“鄙视”美国的法治,完全是出于对法治和美国法治文明的无知。
来源:共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