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克复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一、确立与国家权力相独立的个人权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二、民主蜕变为暴政:以多数人的名义
三、“美好”的社会为什么会铺满罪恶?
四、当代中国亟待张扬自由之权利
【注释】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中国政治现代化亟待解决的一个基本政治关系。本文从政治思想史关于公民个人权利的理论出发,讨论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对建构现代民主社会的意义,分析现代专制主义如何把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进而提出应当怎样认识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一、确立与国家权力相独立的个人权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公民”这一概念是舶来品,中国本土只有“臣民”、“子民”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反映出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与政治意识。公民是民主政体下的主体或主宰;臣民与子民则是专制政治下的被统治者、被奴役者。近代中国虽然引进了公民这个概念,并将它写入宪法,但在现实中并未确立公民意识,更未保障公民权利。

在西方,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人权的概念逐渐滋长并终于在人们的心目中变得不可动摇,为以后新兴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石。但公民的地位在以后的某些时期(如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派专政时期)仍受到过挫折。从思想根源上寻索,近代以来实际上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理解不同的两种民主理论,这两种民主理论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史上都产生过重大影响,成为不同人们的信仰与追求,相应地也产生了不同的历史及其结果。

洛克的民主理论是以公民的权利为基础的。洛克认为,公民的个人权利最基本的内容就是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这3项权利以后分别被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重要历史文献)。洛克强调,人们建立政府的过程中只是把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让渡给了政府;而每个人的个人权利是绝对地属于个人的,任何情况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政府的职责只是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所以政府的权力是从属、派生于公民权利的。政府起源于人们的委托,它的合法性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它的使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其自身不应当再有什么目的;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越公共权力的范围侵入到公民的权利领域,否则就违背了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国家学说堪称近代民主理论的经典,它包含了天赋人权论、契约论、人民主权论、政府权力有限论等丰富思想,成为美国、西欧和许多民主国家立宪的依据。所谓立宪民主主要是为了防止政府超越其权限,以宪法的形式规范政府权力的范围及其产生与运转,同时让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保障。从洛克与他的后继者的思想中可以发现,近代民主理论的历史性成就在于严格地界定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并且视后者为前者的基础,前者为后者的派生物。这不仅与专制主义相悖,与古代雅典、罗马的民主也大异其趣。

在洛克稍后,卢梭因其名著《社会契约论》[1]而影响日盛,不逊洛克。卢梭长期享有“彻底民主主义”的誉称,但他与洛克的理论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卢梭未对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作严格的界分。卢梭把国家(主权者)理想化了,认为国家是公意的代表,它不但代表公共利益,也代表每个人的利益,每个人因此都必须服从国家。他还认为,主权者不可能损害他的全体成员,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臣民提供任何保证。卢梭一方面赋予国家这个主权者以无限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求公民个人必须绝对地服从国家,如果有人拒不服从,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这种民主理论的后果就是在民主的旗帜下实行专制。

最早对卢梭的理论提出批评的是另一位法国思想家贡斯当。经过近一个半世纪后,其间人类经历了法西斯极权主义的浩劫,贡斯当的意见才得到广泛的回响。贡斯当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经常被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辞,但是,这些颂辞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2]”。贡斯当指出,卢梭理论中代表公意的主权者是个“抽象存在”;那种以全体的名义行使的权力必定是由单独的个人或极少数人所支配;那种绝对的、无限的权力不管落到什么人手里,不管是君主,还是自称是人民的代表,结果“你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3]”。贡斯当认为,人类生活的一部份内容必然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4]”,这些独立于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来自神权、征服,还是人民的同意。他的结论是,“人民主权并非不受限制,相反,它应被约束在正义和个人权利所限定的范围之内。即使全体人民的意志也不可能把非正义变成正义[5]”。这些言辞既精辟,又透彻,把卢梭主权说的缺陷剖析得淋漓尽致。

自由民主主义者无不强调个人的权利。譬如,当代自由主义代表柏林对专制的概念作了如下的界说,他认为,“人类生活的某些部份必须独立,不受社会控制。若是侵犯了那个保留区,则都将构成专制[6]”。他强调,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应有“绝对的屏障”或“疆界”,一个社会、阶级、或群体的自由程度如何,便取决于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7]。当然,公民在捍卫个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贡斯当将此称为政治自由。他说:“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若没有个人自由,“剥夺他们的政治自由也就是轻而易举的了”[8]。柏林指出:“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9]。”当政府官员或议会议员“背弃了对他们的信任时将其免职,当他们滥用权力时剥夺其权力[10]”。

二、民主蜕变为暴政:以多数人的名义

贡斯当的思想后来为托克维尔、密尔所继承,但当时法国社会所接受的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法国大革命时期所出现的雅各宾专政就是这种理论的一次实验。法国大革命时期,只要经过国民公会多数决议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交革命法庭,而法庭只是执行公会的决议。一旦当权者不如其意,他们就会动员民众走进国民公会,干扰议会的正常活动,甚至越过国民公会,直接召唤民众集会,取得人民支持,胁迫国民公会,或者号召人民起义,用武力迫使国民公会就范。在这种不受约束的人民主权的威胁之下,大批人遭之逮捕,他们失去了正当的司法保护而被送上了断头台。只要与当政者(或多数者)持有不同意见,就是人民的敌人(甚至反对卢梭也成了反对人民的标准),随时可能惨遭屠杀。在雅各宾专政期间,凡是持与罗伯斯庇尔不同政见者,均被视为人民的敌人,经国民公会多数表决通过而被处死。结果大批无辜者惨遭杀害,而政权的民意基础则愈益薄弱。雅各宾分子被自己的政敌用他们对待政敌的办法消除掉了。骚乱的极权民主的结果是走向其反面,为拿破仑的军事独裁创造了条件。

托克维尔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它是针对法国大革命教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意是,即使拥有多数也不能享有“无限的权力”。他指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11]

托克维尔就此成为将民主与自由相区别的思想家。他认为民主与自由可能发生冲突;民主制度的最大危险在于它所拥有的绝对权威可能扼杀个人自由;如果将多数的暴政与君主制下的暴政加以比较,那么前者无论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是后者所无法企及的。国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一种政治的暴政,而不可能是社会的暴政。因为国王的权力至多是政治权力,他对不同意见者的最大惩罚不过是将其投入监狱;他可以肆无忌惮地蹂躏其身体,却无法控制其思想。民主所产生的多数暴政则既拥有政治权力,又拥有社会的乃至道德的权力。任何人如果与多数意见相左,他首先得反省自身,而决不能对多数的意见提出疑问;当他因此而被指控为有罪的时候,他除了认罪之外没有任何申辩的权利,如果申辩,只能说明他的顽固。

民主蜕变为暴政,借民主之名行暴政之实,以人民的名义迫害人民等等,是法国大革命期间上演的一幕人间悲剧。托克维尔以其深邃的眼光注意到,一种民主制度,如果在缺乏对该制度进行制约的社会中建立起来,如果在没有公民自由权利的传统的国家中建立起来,那么必定是前所未有的集权与专制。他说:“假如将来有一个类似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个国家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原先有过一个独夫统治的政权,并根据习惯法和成文法实行过行政集权,那么,我敢说在这个新建的共和国里,其专横之令人难忍将超过欧洲的任何君主国家。要到亚洲,才会找到能与这种专横伦比的某些事实。[12]”

智者之箴言,值得今天的中国人深思。

三、“美好”的社会为什么会铺满罪恶?

20世纪初,首先在俄国,诞生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时间为进步人类所向往。以后,一批国家先后加入了这个行列。到世纪中叶,形成了强大的社会主义阵营,大有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之势。但好景不长,社会主义很快就衰落下去。无论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它都未给人们带来曾经许诺过的美好的东西。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在民主化浪潮中竟象多米诺骨牌那样于顷刻间倒塌。中共虽然未从绝对权力的宝座上跌落下来,但也不断地遇上严峻的挑战。社会主义的衰落和改道换制已是一种普遍现象。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匆匆而来,又匆匆而去,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从国家学说,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一视角来考察,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这种制度轻视和剥夺了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无保障,即使在古代的专制国家也是难以持久的,何况人类已进入现代社会。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与西方民主国家相反的理论。西方的理论认为,个人之权利是天赋的,国家之权力因公民委托而来;国家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它的权力应当是有限的;如果它侵犯公民的权利,就是个非法的政府,人民就有权罢黜、免去其受民众委托而得到的权力;不是法律赋予公民各项权利,而是公民的天赋权利才产生了宪法和法律;不是统治者造就了法律,而是法律造就了统治者;统治者只能遵循法律而不能左右法律;只有公民守法,政府官员更加守法,这才是法治国家。总之,法律的基本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权和防范政府的特权。

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形正好相反。它把国家确定为神圣的,要求公民对国家无条件地服从;如果与国家有不同的意见,那就是罪恶,随之而来的便是无可逃循的惩罚;社会主义国家要求公民对国家无保留的奉献,除了生命、财产,还有人的良心,一旦国家需要(不管这种需要是否正当),人们就应当站出来让国家挑选;社会崇尚国家意志、国家利益、国家荣誉、国家统一,而对个人的权益,即使是最低限度的正当权益,如果被认为与国家利益相矛盾,你就得放弃它。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不是公民权利的靠山,而是国家权力的奴婢,权力驾于法律之上,而不是置于法律之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者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往往是法律的破坏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虽载入宪法,但在实践中往往无端地遭到排斥。老百姓(中国长期不习惯使用公民的概念,往往以“老百姓”称谓代之)必须守法,政府官员则可以不守法,有的甚至在公众面前明目张胆地违法。国家权力就是建立在无视、甚至无端侵犯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的。一个社会建立在这样的政治关系之下,其政权必定是专制、暴虐的,尽管它标榜为“人民当家作主”,声称“代表人民利益”,但人民其实是国家的奴隶。这样的国家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往往遇到重重困难,掌握权力之人则必定是腐败的。

现实表明,无论是在斯大林还是在毛泽东的统治时期,公民的权利都无端地遭到侵犯、剥夺。对中国来说,专制主义在20世下半叶曾一度登峰造极,正如毛泽东所言,“我们超过秦始皇”。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所推行的其实是现代专制主义,它借用了卢梭的理论之后,又制作了耀眼炫目的马列主义外套,创造了一套“以革命的名义”的辞语体系,把专制妆扮得神圣无比。人们除了恐惧、除了匍匐在它的面前之外,不可能再发出自己的声音了。

在这样的专制下,“人民当家作主”只是个“抽象的存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力被解释成必须通过这个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来掌握。据说,党是无产阶级利益的忠实代表,它没有自身的利益;党还掌握马克思主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因而高瞻远瞩,通晓社会发展规律,能领导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这些说教就是共产党一党专制权力和权威合法性的依据,现在看来是神话,但因为它比起“奉天承运”、“继天立极”等老旧套话更具新意,整整哄骗了几代人。对于拥有国家政权的共产党,领袖的个人意志还可以左右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不论苏共和中共,谁当上了第一书记,“谁就是最高权威,谁就可以以个人意志左右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以至全党[13]”。领袖在登上最高权力阶梯的同时,也就成了马列主义的“权威”;只有他才能最正确地阐释马克思主义,并根据新情况发展马克思主义。领袖就是靠“主义的垄断权”整合全党、统帅全国的。无论是斯大林还是毛泽东,都要神化自己,推动个人崇拜。在这种权力体制下,领袖享有无限的权力,不可避免地,领袖也拥有犯错和犯罪的权力。荒唐的祸国殃民的“文革”能延误10年之久,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与之抗衡,直到毛泽东寿终正寝才可告结束,仅仅是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事例罢了。

四、当代中国亟待张扬自由之权利

80年代以来,人权或公民权的意识悄悄地孕育于人们之心灵,乃至成为一种思潮与运动。到90年代末,人权的观念才开始为中共领导人所接受(标志是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不过,中国的执政党利用一切机会申明自己特有的人权标准,认为对于中国这样发展中的大国来说,首要的是人的生存权,有此就应该满足了。而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大有可驳辩之处。

首先,为洛克所提出而被世界各国所认同的关于公民的3项基本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一个整体,3者互为条件,不能将其肢解为“首先”要什么,“然后”是什么。如果说,生命权、财产权是生存权的范畴,那么,一个无自由权利的人怎能捍卫他的生命和财产呢!?当政府对公民施以暴政,而公民根本没有防御政府暴行的手段,包括没有批评、控告政府的自由权利,他怎能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呢?当有人揭发(实际上是诬谄)你是特务、叛徒、反革命(这在运动的年代是家常便饭),或指控你颠复政府时,如果你连申辩的权利也没有,你还能安享正常人的生存权吗?这种情况在过去的年代或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公民的生存状况固然受到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公民在这方面所享受权利的改善有待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只能逐步达到。但公民自然权利的实现则不存在这些条件的限制,它不需要政府做什么,而是只要政府不做什么就可以立即实现。实现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不封锁消息,不封杀言路,不建立审查制度,不查封报刊,不开列禁书,不制裁异端,不抓思想犯,不以言入罪,不兴文字狱,……这一切都不做,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其他如结社自由、信仰自由,人身安全、财产保障等也是如此。何况,要改善公民的生存状况,也往往需要从保障公民权利做起。例如,人民公社时期,农民长期不得温饱。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迅速脱贫,生存状况很快改变。因为公社制度束缚了农民手脚,承包制则使农民获得了劳动的自由、创业的自由、支配劳动成果的自由、离开土地的自由。

其次,如果人权只是一个生存权,这等于把人贬为动物一类了。人与动物之区别,并且人之所以高贵,就在于人有自由思想,“人类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这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说的一句话。失去自由,就不再成其为人,这历来为进步思想家所申扬。历史之父希罗多德在《历史》中如此写道:“作为奴隶,当你从未体验过自由的时候,你是不知其甘甜的。如果你尝过自由的话,你就会劝我们不仅仅是用投枪,而且要用斧头为自由而战”。但丁在《君道论》中则说:“上帝赐给人类最大的恩惠就是所有人的自由原则,而自由的第一原则就是意志的自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则如是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帕斯卡说是更简明:“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社会进步来自自由;智慧与创造来自自由;一切美好的东西皆为自由。

扼杀自由是专制主义的本性。极端专制主义者甚至不仅禁止言论自由,而且不允许有不说话的自由,即保持沉默的自由。如同贡斯当所说,它“强迫人们说话,它监视人们思想中最隐秘的部份,它强迫人们违背自己的良知而说谎,它剥夺了人们拥有一个最后的避难所的权利[14]”。也就是当代捷克思想家哈维尔所说的,它完全剥夺了“无权者的权力”。在那种社会里,生活的逻辑是:“我思想,所以我存在;我说话,我一定灭亡。”因此,要活命,就得会说谎。社会中生产得最多的是“道德上的病人”。人们对口不应心就习以为常了。从那种灾难年月挣扎过来的韦君宜说:“参加革命之后,竟使我时时面临是否还要做一个正直的人的选择。”“我悲痛失望,同时下决心不这样干,情愿同罪,断不卖友。。”[15] 在讲假话成为一种时尚的年代,社会“完全不重视忠城,忠诚信仰只会换来乱批乱斗和无穷尽的精神虐待[16]”。我们都应当好好想想,没有精神自由,对我们的民族意味着什么?!

发轫于近代民主的现代民主国家均视国家权力(公权或国权)为公民所授,无论在空间和时间上,还是在法律和道德上,均应受到限止,滥用者即受制止;并且视公民权(私权或民权)不可侵犯与剥夺,在公权与私权之间建立了一道法律与舆论的疆界(或曰屏障)。政党、社会团体(它们都是利益集团)可参与公权,但不得鲸吞与垄断公权,因而是位于公权之下的社会权力。政党领袖(党魁)为政党之代表,受制于党派,不是驾于党派之上的家长。因此,现代民主国家对于公民、国家、党派与领袖4种政治要素的位置排序是:公民为其首,它是各种政治权力之源,国家为其次,党派为其三,领袖次之。乃此,民权高于国权。国权者对外即为主权也,民权或人权高于主权。在现代专制主义国家,上述4种政治要素位置排序则正好相反。领袖为其首,政党为其次,国家再次,公民为其末了!如此则主权、国权当然高于人权、民权了。改变这种专制主义的政治关系是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前提。

【注释】
[1]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
[2] 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出版,第57至58页。
[3] 出处同上,第56页。
[4] 出处同注[2],第57页。
[5] 出处同注[2],第63页。
[6] 柏林,“两种自由概念”,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出版,第205至206页。
[7] 出处同上,第207至208页。
[8] 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载《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出版,第321至322页。
[9] 出处同上,第326页。
[10] 出处同注[8],第324页。
[1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3年出版,第289页。
[12] 出处同上,第302页。
[13] 陆南泉、姜长斌主编,《苏联剧变深层次原因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381页。
[14] 贡斯当,出处同注[2],第294页。
[15] 韦君宜,《思痛录》,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51页。
[16] 出处同上,第133页。

当代中国研究
MCS 2005 Issue 1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