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跃进”时期流民的收容遣送

皮学军
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湖南省吉首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一、流民外出的原因和外流后的状况
二、对“流民”的收容遣送
【注释】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给中国农村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和灾难。在1959年到1961年间的所谓“三年困难时期”,许多饥饿的农民携老扶幼,外出逃荒,再加上其他流民[1],形成了大规模的“盲流”[2]。直到1961年底这次“盲流”潮才渐渐平息下来。至今为止,学术界对“大跃进”期间人口状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饿死的人数和原因等方面,笔者则试图通过分析“大跃进”时期对流民的收容遣送,研究当时对流民的控制如何影响到农村的死亡情况。

1953年国家建立了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政务院于1953年4月17日颁布了“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要求“各县、区、乡政府、农会向准备或要求进城的农民耐心解释,劝止其进城”。该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一方面确保对城市居民供应的口粮,一方面阻止非城市居民在城市购买粮食。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和城乡差距的扩大,仍然有许多农民试图流入城市谋生。从1956年12月30日到1957年12月18日之间,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连续发布了9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3]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联合指示强调,粮食部门不得向没有城市户口的人销售粮食。因此,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基本上被严格限制住了。1958年1月9日,毛泽东又以“主席令”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剥夺了占总人口85%的农民——随后不久便是所有中国人的迁徙自由权利。”[4]

然而,在“大跃进”期间,随着饥馑的全国性蔓延,大批流民从家乡涌出,外出寻找生路。外流情况较严重的有河北、山东、江苏、河南、湖北、湖南等省。据不完全统计,从1959年12月到1960年5月,上述每个省外流的农民都不下10万名。外流的去向总的是流往城市,尤以流往边疆各省、区的城市为多。据统计,1960年1至3月外流的农民流入内蒙(主要是包头、呼和浩特)的达269,000多人,经哈密流入新疆的约20多万人,流入兰州市约6万人,在黑龙江省仅哈尔滨市就安置了49,000多流民。[5]饥民的外流“1960年达到了最高峰,全国约有600万人次。”[6]

一、流民外出的原因和外流后的状况

从现在掌握的资料来看,当时的流民主要是大饥荒造成的大量饥民。据1959年4月中央有关部门的统计,山东、安徽、江苏、河南、湖南、甘肃、贵州、河北等15省区“无饭吃”的人口达2,517万。[7]这些饥民向城市流动,主要是求生欲望所驱使,与社会上长期存在的所谓“惯流”(即习惯于流浪的人)不同。例如,安徽省凤阳县委书记赵玉书1961年1月在县五级干部扩大会议上表示,农民外流“实际上有的是食堂停火没有饭吃;有的在家受气,挨打受骂,得不到解决,没有办法才走的。哪个愿意离开家呢?没有办法才外流的。”[8]但在“大跃进”时期,在官方文件里,饥民往往被视为“率遣屡返”的“惯流”。

众多饥民从家乡走出,茫无目的地流向他乡。例如,1960年2月,据山东省郯城县红花、墨河、港上、重坊等四个公社的汇报,江苏新沂县的民众每天流入郯城县“3,000余人,多数扶老携幼,拖家带眷,全家外流。”流民反映,他们“在家生活困难,口粮紧,无法维持。有的说每天每人4两(老秤,16两为1斤)或9两粮食,也有的说,每人每天发1角钱,不发粮食”,他们“因生活未得到妥善安排而外出找东西吃”,以致“公路上成群结队,继续北去”。1959年至1961年间,仅甘肃省通渭县“因饥饿外流到陕西、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等省(区)及靖远、会宁、兰州、酒泉、武威、张掖、两当、徽县、武都、临洮等县市的人口达21,958人。”[9]

从当时情况看,流民的状况非常悲惨,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扰社会秩序。外出逃荒者有的住亲戚或同乡家,有的则宿居小客店、破空屋、汽车站、候船室或桥洞里,或借宿在浴室、菜场、城罋、交通岗亭和公共厕所等处。他们起初拍卖所携带的家具、什物等以维持生活;钱用完后便三五成群到处流浪,“甚至强讨恶要,骗食骗喝,有的径直走近市民家说:‘有饭大家吃,你吃什么,我也吃什么。’”由于饮食不足,加之天冷而衣服单薄,饥民们又饿又冻,其中部分人染病。1959年3月,据安徽省芜湖市收容劝阻站统计,患有各种大小病者占流民的15%左右,因病死亡者19人,仅2月份就死亡13人。[10]许多成年人不得不丢弃自己的亲生骨肉——婴儿或儿童。例如,徐州市1960年3月1日至23日共收容弃婴、弃童286名(1月收容15名,2月收容271名);而徐州专区其他各县3月1日至20日共收容弃婴、弃童452名。[11]据原安徽凤阳县办公室主任张少柏说:1960年“丢弃小孩的很多,赵玉书(原县委书记)不叫下面拾,并说:越拾越多。有一次他说他看到一个地主丢小孩,以后认定,凡是丢弃小孩的就是坏人,哪个拾小孩哪个就是坏干部。”到1961年底,全县孤儿数达2,389人,仅收容247人。[12]同时,流民抢夺食物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个别作案到一、二十人合伙作案,由街头巷尾隐蔽地方到大街小巷、车站、公路上、公共场所到处作案,由抢夺食物到抢夺偷窃衣物家具、鸡、猪、羊、驴子等家禽、家畜等财物”,“偷窃稻子,还有的挖人民公社正在生长的山芋、藕等农作物。”据资料显示,1960年3月中旬徐州市共发生抢夺食物1,603起,偷窃545起;4月1日至28日共发生抢夺食物917起,偷窃620起;到后来甚至“每天有100起左右。”[13]

流民中“16岁到50岁的人占60-70%”[14],他们在外地也试图寻找机会正常谋生。如1959年2月,江苏海安、铜山、六合、兴化、泰县等地流入江西德安县的60多名农民在德安县人委“哭哭啼啼,下跪哀求”,要求德安县人委安排生产,说“死也不回家,回家也是死。”[15]一些地方也确实设法安置了部分流民。如江苏省丹阳县将部分流民收容后组织他们劳动,“口粮每人每天1斤10两米,没有工资。”[16]1959年1月14日江西省新余县国营南英农场允许来自江苏省高淳县的农民孔繁生将家乡的家属带到该农场,孔回家后“一起就带走14人。”[17]据陕西省宜川县石堡人民公社向中央政府内务部、陕西省委、宜川县委、安徽省委、河南省委、山东省委、河北省委、江苏省委等发出的“关于我社地区内流入外籍灾民的情况报告”:“春节农忙时季,我们社内暂安置了一部分,共计1,500余人,伐木场陆续招收1,300余人,连同家属共2,000余人,中季安置到殿坑水利上一部分,1,400余人。”[18]

二、对“流民”的收容遣送

1959年的春荒产生了大量饥民,许多饥民离乡求生。尽管饥民属于被迫外流,但当时中央政府认为,“农民不正常流动,既浪费了许多劳动力,不利于生产和巩固人民公社,……对社会治安也有不良影响。” [19]为了将流出的农民限制在其户籍所在地,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打击反坏分子”等,1959年2月4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指示”。该文件指出:“根据河北、山东、河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浙江、湖北、湖南等省的不完全统计,外流的农民约有300万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20]当时文件中规定的措施主要是劝阻、收容和遣送。各地政府根据此指示,立即在火车站、轮船码头等交通要道设置劝阻站,劝阻饥民返乡。然而,饥民们并不愿主动回乡,因为在家乡能得到的口粮极少甚至完全无粮,政府又很少救济,若听从政府的建议回家,无异于活活等死。

1960年,由于全国性大饥荒的加剧,外流人口陡然增加。各地政府在“交通沿线都加强了劝阻”,饥民们为了求生,大部分改绕小道步行流入城市,“使劝阻工作更难进行。”1961年10月31日,内务部、公安部党组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提交“关于坚决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提出“以铁路交通为中心,从各个环节上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建议“水陆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火车、轮船的剪票、查票制度”;“在客流较多的码头和火车站,要加强管理,维持秩序,严禁无票上车上船。除外宾、归国华侨等人外,车、船上吃饭要收粮票。加强长途慢车和主要货车的警卫、守护工作,严禁爬车。在爬车较多的车站或铁路段,应增加铁路民警,加强守护,力量不够的地方,由各省适当增派武装民警,个别地方还可请求驻军帮助。”[21]各地政府还派干部到流入地劝说流入该地的本地农民,并将他们带回。当时,江西省是江南地区饥民的主要流入省之一,江西省委及该省许多县委曾多次发电报给湖南、江苏、安徽等省委、省政府,要求派人将流入该省的农民、学生等带回。农民逃荒本因“人祸”而起,但当时的官方文件称:“外流人口比较复杂,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也有少数是敌我矛盾”,因此对“五类分子”“要提高警惕”,“对其中逃避监督改造,浑水摸鱼,为非作歹的人必须严肃处理”;“有严重历史罪恶的和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应送交司法部门法办,有重大现行破坏活动嫌疑的送交公安部门审查处理”;“对确实属于生活困难的要加强守法教育,强制遣回原籍监督劳动,并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22]

根据1961年1月25日颁布的“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的规定,城市收容遣送组织有三种类型。其一是“收容遣送站”,其职责是担负本地区的收容遣送任务。据资料显示,江苏省的11个收容遣送站从1960年到1961年1月“共接收和处理省内外流动人口526,105人(次),其中被各地收容的242,774人(次),劝阻73,922人(次),中途接转209,409人(次)。在总人(次)中属于安徽、山东、河南等省的有222,511人(次),占总人(次)的42.3%。属于本省的有303, 594人(次),占总人(次)57.7%。”[23]各地收容遣送站的设备、条件、管理等参差不齐。据一位住过5个收容遣送站的“流浪者”魏杰介绍:“物质条件以汉口为最好,在这里有淋浴设备,一天两餐大麦糊,比南昌和九江遣送站的情况强得多。有许多住过湖南各地收容站的人,在站里总是回味着岳阳收容站每天供应三餐大米饭和长沙供应一钵蔬菜吃大米饭的好处,……九江收容遣送站是在一个空空洞洞破庙里‘关’人,庙徒四壁,无桌无凳无铺板,大家要在潮湿的土地上面打坐和睡觉,象我们这些没有半丝行李的光棍,想找半根稻草垫到地下都不可能。早晨洗脸没有水,更谈不上洗脸和洗衣。大门是锁着的,在墙角内放着粪桶给我们大小便。在管理方面,九江收容遣送站把人锁起来,大家比坐牢还坏,因此,有很多不安分的就吵闹、逃跑。”“南昌收容遣送站是茅草棚子,碰到下雨比九江的破庙还漏得厉害;南昌吃稀饭用竹筒盛了喝,人多竹筒少,和九江一样要等待接班,接过竹筒来又没有水洗。因此,南昌和九江的卫生最差。”[24]

第二种城市收容遣送组织是“接收站”,它主要负责接收外地送回的外流农民。笔者根据1961年1月25日的“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整理出全国各省市的“接收站”地点清单。1961年1月,除在北京、上海市各设一处以外,河北省有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天津4处,山西省有大同、阳泉、侯马3处,辽宁省有沈阳、锦州2处,黑龙江省有哈尔滨1处,甘肃省有兰州、天水、平凉、张掖4处,青海省有西宁1处,山东省有济南、德州、兖州3处,江苏省有徐州、南京、苏州3处,安徽省有芜湖、安庆、宿县3处,河南省有郑州、安阳、信阳、商丘、三门峡5处,湖北省有武汉、宜昌2处,湖南省有长沙、衡阳、郴州、醴陵4处,江西省有九江、萍乡、上饶3处,广东省有广州、韶关、汕头、湛江4处,四川省有万县、广元2处。从此清单可以看出,在1961年1月时,吉林、陕西、浙江、福建等4个省以及内蒙、宁夏、新疆、广西、云南、贵州、西藏7个少数民族人口占相当比例的省区未被要求设接收本省区外流农民的“接收站”。

根据1961年10月29日内务部的“全国民政厅、局长关于收容遣送工作座谈纪要”,笔者又整理出1961年10月底全国各省市的“接收站”地点清单。这份清单明显比上面提到的那份10个月前的清单长得多:除在北京、上海市各设1处之外,河北省有沧县、石家庄、张家口、邯郸、唐山5处,内蒙有包头、集宁、通辽3处,山西省有太原、大同、长治、侯马4处,辽宁省有锦州、大连、铁岭、叶柏寿4处,吉林省有四平1处,黑龙江省有双城、齐齐哈尔2处,陕西省有宝鸡、渭南、阳平关3处,甘肃省有兰州、天水、酒泉3处,宁夏区有石嘴山、中卫、固原3处,青海省有西宁1处,新疆有大河沿、盐湖2处,山东省有德州、兖州、烟台3处,安徽省有芜湖、安庆、宿县、蚌埠4处,江苏省有徐州、南京2处,浙江省有嘉兴、湖州、金华3处,福建省有福安、龙岩、邵武3处,江西省有九江、上饶、萍乡、鹰潭4处,河南省有安阳、信阳、商丘、三门峡4处,湖北省有汉口、宜昌、黄石3处,湖南省有长沙、衡阳、郴州、株洲4处,广东省有汕头、湛江、韶关3处,广西有桂林、梧州、柳州、玉林、贵县5处,四川省有重庆、广元、万县、泸州4处,云南省有霑益1处,贵州省有贵阳、独山、安顺3处。显然,到1961年10月底,几乎所有省市都设了接收本省区外流农民的“接收站”。

第三种城市收容遣送组织是“中转站”,其任务是解决各地遣送回乡的外流农民的途中临时食宿和办理转车手续。“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确定,在全国设天津、济南、徐州、郑州、上海、南京、丰台(北京)、武汉、宝鸡、株洲、金华共11个“中转站”。被遣送者“中途不换车的不得在中途下车”。[25]

上述收容遣送单位的主要任务是:(1)对外地流入本地区人口及时收容,不使他们到处流浪,帮助解决临时食宿困难,及时遣送回乡生产;(2)对外地送来的外流人口负责转送,并解决沿途食宿困难,及时转送;(3)对经过本地区的外流人口进行劝阻,动员回乡。收容遣送对象主要是农民,当时的文件称他们“因生活困难或思想问题而自由流动外出谋生活的流进流出人口”。[26]在收容遣送过程中,许多农民不愿被遣送回乡。因此,许多流民故意不报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27],或者“在收容时,睡在地上哭闹不走,有的还以自带的铁器等物弄破工作人员的手,有的送上车又跑下来,送到收容站硬行逃跑,有的屡送屡返十多次,也有个别跳河自杀,还有个别公开谩骂共产党。”[28]有的流民还通过殴打干部逃避收容、遣送。1959年春节,芜湖市收容劝阻站收容了几百名“流民”,正打算遣送,“流民”中有人就鼓动说:“人多力量大,我们把干部打一顿后集体逃跑。”后被发现制止。[29]很多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任意打骂盲流人员,贪污盗窃,强奸妇女,破坏粮食政策,胡作非为,无法无天”。如1960年郑州市民政部门遣送站的108名工作人员中有92人有违法乱纪行为,他们采用多种刑罚对待“流民”,仅1960年1月至9月“就有246人被折磨致死,其中有5人被活活打死。”[30]有些收容站还对“流民”非法搜身。[31]有些工作人员则把部分不应收容或不应由“遣送站”处理的人,也交给“遣送站”收容和处理。如有些地方对所有投亲访友的、持有公社证明外出购买东西的、串街串乡的手工业者等当作“流民”收容;有的工作人员将居住本市的或过往旅客中的盗窃、赌钱、打架、乱搞男女关系、涂改证件的人,送到遣送站拘留审查,且随便扣留和没收财物;还有的工作人员把小商小贩、出卖统购物资等某些违反当时市场管理规定的人,送到遣送站审查处理;也有的把在火车上发现的涂改车票、坐车越站的旅客都送给遣送站处理。根据部分地区的调查,在遣送站收容的人员中,“错收的和不应由遣送站处理的一般占10%左右,个别的达到30-40%。”[32]

收容遣送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甩包袱,把“流民”扔在途中。据郑州市1961年2月反映:兰州、西安、武汉、北京、石家庄等市和本省内专区有几批被遣送人员本不应在郑州下车,却都只送到郑州就不管了。又如,兰州市2月1日至9日派人遣送3批共122名外流农民回郑州,半途遣送工作人员就下车不再过问。据天津市反映,河南省南阳接收站和安徽省蚌埠接收站只收本专区的外流农民,对本省其他地区的不愿意接收。另据沈阳、徐州等市反映:郑州、吉林、内蒙等地在遣送外流农民中也有此类情况。[33]

发生于1958年至1961年间的“盲流”是千百万饥民的逃生行动,而强制性的收容遣送阻断了他们的求生、谋生之路,虽然维护了城市的稳定以及政权的“尊严”,却把回乡后没有粮食的农民逼向了绝路。今天,我们反思“大跃进”那段可悲的历史,不能忽略“盲流”的原因和强制性收容遣送的后果。

【注释】
[1]池子华认为“流民”一般指四类人:1、丧失土地而无所依归的农民;2、因饥 荒年岁或兵灾而流亡他乡的农民;3、四出求乞的农民;4、因自然经济解体和城市近代化的吸引力而流入都市谋生的农民。池子华:《中国流民史·近代卷》,第2页,安徽人民出版社(合肥),2001年。
[2]本文中的“流民”主要指“因饥荒年岁流亡他乡的农民”、“四出求乞的农 民”。池子华:《中国流民史·近代卷》,第2页,安徽人民出版社(合肥),2001年。1953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提出了“盲流”概念。1959年,中央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强制终止“盲流”。
[3]这9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分别是:1956年12月30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3月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1957年4月30日由内务部颁布的“关于受灾地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办法的报告”;1957年5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批转关于受灾地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办法的报告”;1957年5月27日由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实施阻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和削减城市人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报告”;1957年7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的“批转关于实施阻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和削减城市人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报告”;195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1957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1957年12月18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
[4]程默,“我们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20世纪50年代中国户籍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当代中国研究》[美],2007年第4期(总第99期)。
[5]“中央转发劳动部党组关于农村劳动力外流问题的报告”(1960年),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11,短期754。
[6]公安部、内务部党组,“关于坚决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永久卷99。
[7]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第714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北京),1993年。
[8]“凤阳县委书记处书记赵玉书代表县委在五级干部扩大会议上的检查材料(1961年1月7日)”,见王耕今等编,《乡村三十年——凤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录(1949-1983年)》,第197页。农村读物出版社(北京),1989年。
[9]《通渭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通渭县志》,第472页。兰州大学出版社(兰州),1989年。
[10] “芜湖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江苏省委高淳县农民盲目流入我市情况的报告’”,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11,短期卷754。
[11]“关于徐州市处理对外人口情况的报告”(1960年5月4日),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 长期卷461。
[12]“中共凤阳县级五级干部扩大会议简报”(1961年1月),见王耕今等编:《乡村三十年——凤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录(1949-1983年)》。农村读物出版社(北京),1989年,第197页。
[13] 出处同注11。
[14] 出处同注6。
[15] “江西省德安县人委致江苏省委书记处的信”,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11,短期卷787。
[16]“制止外流情况简报”,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长期卷461。
[17]“关于动员遣送盲目外流农民工作情况的简报(1959年)”,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长期卷418。
[18] “中共陕西省宜川县石堡人民公社委员会‘关于我社地区内流入外籍灾民的情况报告’(宜石字第36号)”,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11,短期卷754。
[19] 中共江苏省委,“中共江苏省委为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指示’的通知”(1959年2月),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11,短期卷754。
[20] “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指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8页,中央文献出版社(北京),1998年。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60),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长期卷470。
[22]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收容遣送自由流动人员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61年1月21日)”,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11,短期卷754。
[23] “关于收容遣送自由流动人口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61年1月21日)”,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长期卷470。
[24] “五个收容遣送站‘视察’记——魏杰从汉口市收容遣送站寄给中央的信”(1961年10月5日),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长期卷500。
[25]内务部,《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1961年1月25日)》,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长期卷500。
[26]出处同注23。
[27]“徐州市流入人口处理情况简报”,民社陶(60)字第44号,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长期卷470。
[28] 乜庭宾,“第一次汇报(1960年3月26日)”,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长期卷470。
[29] 芜湖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江苏省委高淳县农民盲目流入我市情况的报告(1959年3月28日)”,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11,短期卷769。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长期卷470。
[31]“关于江西地区动员外流人员返乡工作的有关资料”, 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长期卷462。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公安部关于外流农民遣送工作中几个问题不当通知”(1961年8月23日), 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永久卷99。
[33]“当前外流农民收容遣送工作的情况与问题”,江苏省档案馆,全宗3085,长期卷500。

当代中国研究
MCS 2009 Issu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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