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美国老太史特拉,外出时在一家麦当劳买了一杯热咖啡,不小心烫伤了自己腿上的一块皮。几天以后,她和她的律师闲聊说到了这件事,她只是随便说说,并没有别的想法。但是史特拉的律师很在意,他详细询问了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并记录下来。

第二天,该律师来到史特拉买咖啡的那家麦当劳,见到了经理。经理是一个很开朗的人,两个人的谈话很融洽。

当律师问到店里的咖啡温度是不是有点高的时候,这位经理是这样回答的:根据科学研究,咖啡只有在达到某个温度的时候,散发出来的香味是最浓的,这样就能吸引顾客。

律师继续问:“那顾客会不会因此而烫伤?”

经理回答:“这个就需要大家自己小心了。”

这个开朗的经理没有想到这次看似简单的谈话会带来那么严重的后果。

一个星期后,这家麦当劳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在法庭上,史特拉的律师说:“麦当劳完全知道所出售咖啡的温度对人体可能会造成伤害,但是他们仍然这样做了,这是赤裸裸的漠视顾客安全。而在咖啡的包装上和麦当劳店里,没有任何提示说他们出售的咖啡可能会烫伤人。他们的负责人只是说:‘这只能需要大家自己小心’。”

最后,史特拉打赢了这场官司,获得麦当劳高达百万美元的赔偿。当然,这位律师也拿到了不菲的报酬。

关于此案有许多不同的版本,但是它的影响在全世界都非常大。首先是麦当劳,他们在全世界的分店里都把咖啡的温度下调了,而且在显著的位置上提醒顾客:温度高,小心烫伤。

其次是美国民众,大多数人对这个案子是持肯定态度的,从此以后维权意识大为增强,导致了许多形形色色的小案件引起的巨额赔偿案例。如美国历史上赔偿金额最高的垃圾邮件案件。

美国蒙大拿州克林顿市一位商人因为经常收到一些垃圾电子邮件,就把这些垃圾邮件的制造者告上了法庭。结果,依阿华州达文波特市地方法院法官查尔斯。沃勒分别判处佛罗里达州和亚利桑那州两名垃圾邮件制造者支付原告罗伯特。克拉默7.2亿和3.6亿美元赔偿。理由是,在2000年,原告克拉默的公司每天被上千万条垃圾邮件所缠绕,在投资了几十万美元改进公司的电脑系统后,被垃圾邮件充斥的情况并没有好转。这是美国法院判决的最高垃圾邮件赔偿案。

此后在美国,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史特拉案则成为这些案件的“教科书”和“范本”。请看以下“范例”。

史特拉奖一一最成功而荒诞的诉讼案

美国有个史特拉奖,每年颁给美国最成功而荒诞的诉讼案的原告律师和陪审团。该奖之所以以史特拉。李培克命名,是因为这位老太曾因咖啡烫伤腿而成功告赢麦当劳获得百万美元赔偿。以下是近年获得史特拉奖的几个案例。

案例之一:得克萨斯州有位叫凯瑟琳。劳伯逊的妇女告赢一家家具店,得到78万美元赔偿。原因是她在家具店内奔跑时被一个小孩绊倒,扭伤了脚脖子。不过,这小孩不是别人,正是她的儿子。

案例之二:洛杉矶一位19岁的青年卡尔。杜鲁门得到7.8万美元,外加医疗费的赔偿。因为他的邻居开车压伤了他的手。为什么发生这样的事呢?原来那位邻居开车时没有看到该小伙正在偷他汽车的后轮胎。

案例之三:宾夕法尼亚州有个小偷名叫特伦斯。狄克逊,他在一座住宅里行窃。当他试图从车库离开时,自动开门装置坏了,车库门打不开了,而回到房屋的门又被关上锁住了。原来房主外出度假了,于是这位梁上君子被困在车库里达八天之久,靠一罐可乐和一袋狗粮度日。结果,怒火冲天的小偷把房主告上法庭,赢得50万美元赔偿。

案例之四:阿肯色州小石城有位名叫杰瑞。威廉姆的人屁股被邻居家的狼狗咬伤了。狗为什么咬他呢?因为他不停地打它,挑逗它,终于激怒了它。但是,法庭竟然判决邻居赔了他1.45万美元,再加医疗费。

案例之五:费城一家餐馆输了官司,被迫付给一位来自宾夕法尼亚州兰卡斯特市的安泊。卡森女士11.35万美元。因为她由于地上的饮料滑倒,摔碎了尾骨。地上的饮料哪里来的?是大约30秒前,她因争吵,将饮料泼向了男友。

案例之六:特拉华州克雷蒙市的一位小姐卡拉。瓦尔登为逃避3.5美元的门票,想从厕所的窗户爬进一家夜总会,结果摔倒,跌掉了两颗门牙。她把夜总会告上法庭,得到1.2万美元赔偿,外加补牙的费用。

案例之七:最有名的案子是俄克拉荷马州的格瑞辛斯基先生。这位老兄买了一辆崭新的有床有卫生间有厨房的旅行车。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动巡航定在110公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煮咖啡去了。结果车子翻到路基下,幸好他还活着。于是他把该车制造厂告到法庭,得到175万美元赔偿,外加新车一辆。告状理由是该车的说明书上没有注明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案子了结后,该车制造厂就把这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以上案例让我等国人看了觉得美国法律并不公正,太偏袒作为弱势群体的原告,以致于给人不可理喻的感觉。但仔细斟酌,其实不然。

一般来说,人们都认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法律应该是一架天平,对任何纠纷都能给出一个公正的衡量结果。所以,从古到今,人们都对法律表示信任,甚至狂热崇拜。但是,人们常常发现,法律有时却颇为令人失望,严格按照它来执行,就会造成不公正,甚至是助纣为虐。于是,我们就会发现,西方尤其是美国人在必要时会将法律规定灵活运用甚至放在一边,而运用更高的“公正”原则来判案。下面用一个案例说明这一问题。

1960年,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了结了一件汽车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一对夫妇,丈夫叫亨宁森。被告是一家汽车公司。亨宁森夫妇省吃俭用,花了一大笔钱在这家汽车公司买了一辆挺排场的漂亮汽车。

一个周末,亨宁森夫妇开车应邀去朋友家做客,途中汽车因零件有毛病突然失控,撞到路边一个广告标志。汽车没有大的损坏,亨宁森却受伤较重,医疗费用差不多相当于他一年的工资。于是,两人决定上法院告状,要求汽车公司赔偿损失。

汽车公司坦然就诉,在法庭上把当初购买汽车的合同拿了出来。合同白纸黑字地写着,汽车公司的责任仅限于更换有瑕疵的汽车零件,其它责任概不负责。汽车公司称,可以向亨宁森表示道义上的歉意和慰问,但是赔偿问题只能依据购买合同办。

亨宁森夫妇当然知道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只是觉得太不合情理,咽不下这口气,所以非要去法院讨个“公正”的说法。

法院似乎真是善解亨宁森夫妇之意,居然判决他们胜诉。法院的理由是:一、契约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一成不变的原则;二、在美国这样的社会里,生产人们广泛使用的、必需的、复杂的、有潜在危险的产品(如汽车)的商号,对其产品构造、宣传销售都负有特殊的责任;三、法院不能允许别人利用法律把自己当作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使用。

其实,根据合同规定,按照法律条文,亨宁森夫妇是无法打赢这场官司的。但是,当时法官似乎是这么认为的: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上面的案例看似法院办案不公,偏向亨宁森夫妇,其实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至上原则。按照购买合同,汽车公司并不对亨宁森受伤负责,但是,亨宁森的损失确实是汽车零件有毛病导致的,汽车公司应该“负有特殊的责任”。所以,法院判决亨宁森夫妇胜诉有理有据,既维护了法律的原则又不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框框。

从上述稀奇古怪的案例中大家之所以觉得美国法院执法“不公”,有偏向弱势原告之嫌,原因在于大家并不理解美国法庭为了实现法律公正原则,在执法时常常矫枉过正,使人有公正得过了头的感觉。然而,我认为,正是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使得美国的强势群体在和弱势群体打交道时不敢造次,否则,吃亏的只会是他们。

由此可知,在美国发生弱势群体受冤被侮而上告无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现象几无可能。上述那个被房主无意关在车库的小偷差点饥渴而死,在许多国人看来是活该,但美国法官却不能这样认为。小偷入室行窃是违法行为,但他并无死罪;而房主因疏忽如果导致他死亡,则房主应该负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貌似“包庇”小偷,却明白无误地彰显了一个公理:人的生命和自由是不能被任何人非法剝夺的。由此可见,在一个连盗贼的人权都能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绝不会发生无数公民因自己的权利受损求解无门而去京城上访上告。所以,美国没有什么“人民来信来访”接待部门,只有法院的大门向外开,有理的无理的都可以进。

《读书》杂志2002年第二期刊登了一篇名曰《法治是什么》的文章,对“法治”的含义作出如下解释:

我们习惯地认为,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法治就是法制健全、法律的崇高和秩序,以及法律统治的普遍性。但远非如此。法治中必须要蕴含上述内容,但这远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首先从法治的线性结构上来看,就有个“良法”一一“守法”一一“执法”的结构组成。第一,法治之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即法律并非纯粹的规则体系,它必须体现确定的和公认的原则、规范和理想。法律的目的只能是正义本身,因为,法治是有目的的,承载着价值的观念和制度,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但是,光有了“良法”还不行,倘若没有社会成员相应的道德水平,法治还是建立不起来,当然更谈不上历久而弥坚了。所以,第二就是“守法”。“守法”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能够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而“守法”不仅有“外在守法”与“内在守法”之分,还有“民之守法”与“官之守法”之分。“外在守法”是指法律主体迫于外在的威慑或强制而服从法律;“内在守法”是法律主体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的一种道德义务。但是,如果法律主体的“民”迫于法制之威慑而“守法”或希望“依法行事”,而法律主体的另一半一一“官”却凭借其特权任意行事或徇私枉法,这样即使你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那也只是“人治的法制”,而绝不是“法治的法制”。所以,这自然就有“民之守法”与“官之守法”之分。第三,就是“执法”。人们常说法治就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因为法律本身没有客观中立、自动执法的功能,所以,法律的正义及至高无上主要取决于政治过程的政治正义,即“执法”。也就是说谁掌握权力和权力怎么被掌握同样十分重要。所以说,占据至高无上地位的不是法律规则本身,而是那些只能通过法律家的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职业者。因此说,法治就是那些由于训练、职业意识以及其他社会化的过程而变得不可能以恣意的方式处理问题的人对社会的统治。

其次,从时空性或涵盖面上来讲,法治的意义更在于宪政民主。因为对于法治而言,法不等于刑,法治条件下的法律主体不是刑法,而是民法。近代以后的法治意识不仅仅是让民众守法,而更是包括了诸如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约与制衡、人格平等、法律至上等内容。而所谓宪政,简而言之,也就是节制公权与保障民权。从英国的光荣革命,到1781年的美国宪法、1793年的法国宪法,都是依靠宪政主义安排了法治的政治基础和根本原则。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与宪政是没有分别的,甚至可以说,法治就是民主。此外,法治还包括公民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与公共空间都是极其重要的法治目标。

综上所述,法治不能光讲政府要求依法办事,要求老百姓服从法律,服从政府,更重要的是要讲政府或执法的官员要服从法律,居于法律之下,而不是法律之上。因为与一个老百姓的违法犯罪相比,掌权之官或政府的违法犯罪如果得到放纵,给社会带来的将是更大的灾难。

摘录了这么一大堆文字,意在揭示法治的真谛,使大家从中可以领略法治的真正含义。有人说,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从来没有法治。这种说法一半对一半不对。中国历朝历代都有法律,统治者都用法律来约束被统治者,但统治者自己常常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这就是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那个“法治”。西方从古至今也有法律,在近代以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也和中国差不多;近代以后,统治者也要接受法律的约束,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治一一“全法治”。而中国历史上的法治只是个“半法治”。

现代西方国家之所以是“全法治”,可以通过以下一个案例得以领略。

三十多年前,一个名叫赖特的英国前特工写了一本回忆录一一《抓间谍者》,披露了作者历尽沧桑的惊险生活。他在书中叙述了英国政府1950年代如何企图暗杀埃及总统纳塞尔,60年代如何秘密截收法国驻英国大使馆与法国总统戴高乐之间的密码电报,英国保守党控制的军情五局70年代如何策划阴谋搞垮当时执政的工党政府……英国政府知道了赖特要出版这么一本书,立即要求法院发布不得出版的禁令,理由是出版此书有损国家安全。法院随即发布了禁令。

当时已移居澳大利亚的赖特想在澳大利亚出版此书。英国政府获悉后立即与当地法院交涉要求发禁令。当地法院却表示,在澳大利亚出版此书不会影响英国的国家安全,驳回了英方的要求。时隔不久,英国的许多报纸连篇报道了该书的许多内容。英国政府立马向法院起诉,认为法院以前发布的出版禁令同样适用于这些报纸,这些报纸犯有蔑视法庭罪。

但是在这个官司中,英国政府接连败诉。最后就在英国的最高法院一一上议院里,英国政府仍被驳回要求。英国法官认为,第一,在法律面前,政府不存在可以不接受法律约束或其他特有的权利;第二,法律是严格准确的,禁止出版书籍的禁令不能适用于报刊的部分转载,否则会影响报刊的权利。

此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显示了一种“全法治”的精神:在法官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

与此相较,即使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也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自豪,但是应该好好想一想哪种法治更好。

荀路2019.8.27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