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笑话,说的是一个美国人、一个俄国人、一个古巴人同坐一列火车。旅途中,俄国人拿出伏特加酒来喝,没喝几口就将酒瓶扔出窗外。美国人不明白他为什么这样浪费,俄国人说我们国家有的是伏特加。这时古巴人把抽了一半的雪茄烟也扔了出去,说我们国家有的是雪茄。美国人想了想,转过身把旁边的律师从车窗里扔了出去。
据统计,美国有一百多万名律师。占世界人口5%的美国拥有全世界70%的律师,平均每万人中就有30名律师。西欧国家的律师比例占整个司法系统的20%,而美国律师所占的比例却高达60%.美国律师每年受理的诉讼案多达1800万件;美国人每年因为打官司被律师拿走的诉讼费高达三千亿美元。尽管美国人对律师没有好感,但由于律师收入高,因此成为年轻人向往的职业。
律师队伍的高速增长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关。美国的法律不仅多如牛毛,而且制定法律的人在制定过程中又把法律条文搞得复杂繁琐和高深莫测,让人们打官司时只有通过一批精通法律的人士才能弄懂搞清它们。此外,美国人比其他国家的人享有更多的自由,而美国司法体制的基础是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这就势必会增加个人与集团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为日益膨胀的律师队伍提供用武之地。美国律师多出了名,美国人爱打官司也是出了名的。在中国,打官司一般是很严重的事情,而在美国,打官司却是家常便饭,随便一件小事都可以上法庭讨个说法。
美国一对华人夫妇养的狗晚上时不时叫几声,就被邻居告上法庭。邻居向法庭提供了两页的狗叫纪录,记载了狗是何年何月何日何时叫的,叫了多长时间,还将狗的叫声以大中小三种程度划分。中国人真难以想像,平日相安无事的邻居竟然半夜起来做这种统计。在中国,这是邻里纠纷,双方沟通一下就能解决的事。而美国人的特点是不屑于跟你说,直接就把你告了,更要命的是美国法院还不厌其烦地受理这类案件。
一个美国律师买了一盒极为稀有且价格昂贵的雪茄,还为雪茄投保了火险。但他在一个月内将这盒顶级雪茄抽完了,却提出要保险公司赔偿的要求。在申诉中,律师说雪茄在“一连串的小火”中受损。保险公司当然不愿意赔偿,理由是此人以正常方式抽完了雪茄。结果,律师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而且赢了这场官司。
法官在判决时表示,他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此项申诉非常荒谬。但是,该律师的确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单,证明保险公司保证赔偿任何火险,而且保单中没有明确指出何类火不在保险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与其忍受漫长昂贵的上诉过程,保险公司决定接受这项判决,并且赔偿1.5万美元的雪茄“火险”。
律师将支票兑现之后,保险公司马上报警将他逮捕,罪名是涉嫌24起纵火案(雪茄烟为24支)。由于有他自己先前的申诉和证词,这名律师被以“蓄意烧毁已投保之财产”的罪名定罪,要入狱服刑24个月,并罚款2.4万美元。
以上为真实的案件,并且获选为“近期犯罪律师竞赛奖”的第一名!这种事,也只有在美国才会发生!
不仅美国老百姓爱打官司,政府部门也爱打官司,并且愿意为小事打官司。纽约州扬克市政府为了拒付一名教师两天扣薪的六美元利息,花了两年时间打了两场官司,最后输了才肯付钱。这场官司的原告是公立学校的教师,因伤请假被扣了两天工资。后来学区发还他两天工资,但不愿付欠薪的利息。为这六美元,教师把学区告上法庭。学区所在的扬克市政府不服判决,上诉,前后折腾两年,两次败诉后才付了钱。市政府律师表示,上诉的原因是不想为其他欠薪事件开付利息的先例。
繁多的诉讼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加重了社会的财政负担。纽约市1994年亿万富翁朱利安尼当市长后,尽管他本人只拿一美元的年薪,但由于警察施暴引起的庭外和解官司就有三千多件,赔偿额达1.7亿美元。纳税人的钱就这样被挥霍了。(中国警察打了人有几个赔偿的?)
传统和政府都威胁不到美国人的生活质量,但律师的作用却会改变甚至威胁美国人的生活质量。打官司的美国人无论胜诉败诉,一旦接到律师事务所寄来的账单时,都会惊讶得瞠目结舌。加利福尼亚州有一对夫妇,他们的离婚诉讼费就是最好的说明。
斯坦利。迪勒夫妇从1985年开始对簿公堂,1988年法官正式准许他们劳燕分飞。在这四年时间里,他俩总共花了三百多万美元的律师诉讼费,约占他们财产的四分之一。在长达几千页的审判纪录中,前后聘请的三批律师只用了18页来证明他们的收费是合情合理的:他们先后为迪勒夫妇的离婚案写出了64份证明书,整理了20卷堆起来将近两米高的法庭档案资料,并且举行了110个法庭听证会和49天的马拉松式审判。
迪勒夫妇在法庭上怒目相向,双方争个你死我活。经过这么几年官司,他们竟然在一件事情上英雄所见略同:律师的心太黑,嘴太贪,收费猛如虎。
美国律师向钱看不仅仅看代理人的钱,更看重被告方的钱。有的律师挖空心思找财源,人为地制造民事诉讼案。本来滑倒跌伤是个人行为,要是在中国,不可能为此上法庭,也不知道该告谁,只能怨自己不小心或运气不佳。但在美国,律师能把这类事夸大到难以想像的地步。美国律师会根据事件发生的地理位置、现场房产所有者的经济状况和当事人伤害的程度作出案情分析,并估计此案能打出多少钱。
有一年冬天,一位老太太在一家大银行门前摔断了腿,结果律师找上门,银行被迫赔了20万美元。律师提出的理由是,银行门前没有及时扫雪,太滑。
美国的住房险是必保的,通常包括三项内容:第一项是房产本身;第二项是房屋内的财产;第三项也是重要的一项为责任险,保护房主不被诉讼。在美国,请朋友来家里做客,如果客人摔伤了,主人有赔偿的责任。而在租用的办公室中,来访客人如果在洗手间滑倒,同样可以起诉房主。在美国,一个事故发生了,律师首先想到的不是谁的责任,而是谁有钱。如果责任方是有钱人或机构,而事故又可以添枝加叶吹得很大,律师可以向客户保证打不赢官司不收费。而一旦打赢了,赔偿金的三分之一就归律师了。
大概中国人都知道这样一句俗语: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我们常常用它来对社会道德行为进行评判或比喻。假如社会中有些人表现出自私自利、人情冷漠,我们便会贬义地用它来数落这社会一番。
在美国,人们不但不知道这个俗语,而且各人还真是只顾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不仅如此,他们并不觉得这在道德上有什么不妥。
每次大雪过后,你会发现美国家家户户的门前一片繁忙景象,人们都把自家门口的积雪清扫得干干净净。如果买了一座住宅,那么与房子连着的那块土地就算买主所有了。而且住宅四周一些公共人行道也在私有之列。那么,清扫积雪是为了自家人出入方便吗?不完全是,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人在自家门口别摔出事来。
若干年前,在一场大雪之后,一个小伙子在一家住宅门前不慎摔倒,造成坐骨粉碎性骨折。几天后,小伙子坐在轮椅上到法院告状,理由是房主没有及时扫雪,导致他身受其害。
这个案子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意外事故,与房主没有关系;有人说是小伙子自己疏忽了,走路不小心,不能怪别人;有人说房主太懒了也大意了,应该负一定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房主赔偿一切损失。法官说,小伙子再怎么不小心,也不会有意想把自己的坐骨摔个粉碎。而房主没扫雪,地上当然是滑的,这就是潜在危险,作为地主的房主自然有义务消除地上的潜在危险。
从此以后,每当雪花飘飘之际,美国人首先想到的是马上把公共人行道打扫干净。对此我们可以认为,美国人再怎么将自家门前雪打扫得干干净净,也是出于为自己的钱包着想,而不会出于热心管管他人“瓦上霜”,所以其道德水准并不值得赞颂。但是,美国人自己却相信,如果只是运用道德手段建构公德意识,不仅管管他人瓦上霜的人会越来越少,而且自扫门前雪的人也会越来越少;反之,大力运用法律手段,不仅自扫门前雪的人俯拾皆是,而且管管他人瓦上霜的人也会萌芽渐出。
为打赢官司,美国律师的夸张能力是不可低估的。在一个孩子被狗咬的官司中,伤者受伤程度当然是律师感兴趣的问题,但他更关心伤在脸上还是腿上。如果在腿上,这官司没什么可打的;如果伤在脸上又留下伤疤,律师就可以夸大到危及伤者的未来,诸如容貌受损带来的个人痛苦、可能导致爱情的不幸等。律师接下来关心的是,狗的主人是否为狗买了保险。因为买了保险就意味着律师面对的是保险公司,是有钱的机构,是可以赚到钱的。如果是面对个人的话,律师则关心的是这人是否住在富人区,房子是否是自己的。如果是,意味着狗的主人有赔偿能力;对没钱的狗主人,律师就没有兴趣了。
律师还关心事发地点,如果发生在高级公寓楼里,那是求之不得的,因为高级公寓的房主是一只肥羊。如果碰巧肇事者是大楼警卫的狗,公寓大楼的房主更无法逃避法律责任,对于被狗咬的一方来说,这场官司赢定了,而且赔偿金额相当可观。其他扯得上的因素还有狗的大小之分、初犯与惯犯之分、打没打狂犬病疫苗之分等。有人说,美国律师敬业的程度简直离谱,这些当然是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之上的。
美国是世界上律师最多的国家,在全球律师业的一百强中,美国就占了70家。有人开玩笑说,一个盲人在纽约拥挤的人群中伸手一摸,能摸到好几个律师。美国律师绝大部分是中年白人,大约每40名中只有一名是女性,黑人律师的比例约为1%.美国律师的平均年龄在47岁左右。36岁以上的律师才有资格进入美国律师协会的“初级律师协会”。当然,美国律师业的结构与市场的需求相关,谁愿意找一个二十多岁的毛头小伙子去为自己出庭辩护呢?
翻开美国政界、商界那些高层人物的档案,你会发现他们当中有不少人有当律师的经历。美国45届总统中有23位做过律师。美国南北战争以来的州长半数有当律师的经历。美国国会参议员中有60%当过律师。律师可谓美国社会的风云人物,在一连串的社会、经济、政治案件后面,往往是律师之间的激烈较量。
在美国做律师要经过严格的考试。主考人一般是本州的法官或律师,应考者要经过资格调查,以保证品行端正。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由各州负责。美国没有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每个州对律师资格要求并不相同,但很多州都规定,应考者必须毕业于美国的法学院,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有的州甚至要求必须具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
律师业也是一个激烈竞争的行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未必就能在这个行业里一直干下去。美国每年都有一万多律师离开这个行业。律师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顾客往往是在人生的节骨眼上才会找律师。他每小时花几百美元雇了你,你来不得半点马虎,所以压力很大。律师和医生一样,是美国收入最高的职业之一。50年前,美国律师的平均收入只有一万多美元,如今已超过十万美元。年收入高于20万美元的律师比比皆是,超过百万美元的律师亦不罕见。
美国早期的律师大都是独立开业。30多年前,律师还不能跨州处理业务,如今这种情况已改变。许多律师可以拥有多个州的开业执照,这为律师事务所的扩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许多事务所越办越大。
美国也有一些律师愿意无偿向慈善团体提供服务,替惹上麻烦的穷人辩护。一些美国法院有专项拨款来支付这笔费用,但其金额通常只有处理此类案件正常律师费用的十分之一左右。
在美国生活,几乎谁也离不开律师。但民意测验表明,在美国百姓眼里,律师并不招人喜欢。密苏里州律师协会的一项调查说,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对律师持正面看法。由纽约律师协会资助的一项调查表明,许多曾经请律师代理进行人身伤害索赔的人表示,如果再次发生事故,他们宁可自己处理问题。并且收入和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就越想避开律师。
普通老百姓打官司,都会先算算账,看看划得来划不来。当然,也有打不赢不收费的律师。比如,华尔街就有一帮律师专门找上市公司的毛病,一旦发现哪个公司犯了错,就会组织股民们上告。股民只要按照律师的要求填个表,其余的就不用管了。官司一旦打赢了,律师往往能提个几十万上百万,剩下的分到众多股民手中就没有多少了。有的股民虽然知道这样的结果,但还是愿意让律师帮他们打官司,就是为了出口气。
打个官司只为出口气,值不值得呢?曾经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某人因为吵架而被另一人打伤,花去20元医疗费。伤者便去法院把打人者告了,要求赔偿损失。于是,有大学法学教授说,这是法治观念增强的表现,因为伤者知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有的市民则认为,为这点医疗费去打官司费时又费钱,根本划不来。
我们把这两种态度比较一下:法学教授的意思是,花费时间人力财力去打这场官司是值得的,法治就是凡事都要依法办理,这当然是最有价值的了;而一些市民的意思是,如果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支出大于收入,使人越来越穷,这恐怕就没啥意思了。
上文也说了即使在美国,老百姓打官司也是要算计一下的。如果打官司的收入大于支出,或收支大体平衡,那么这官司是值得打的;如果收入少于支出,那么官司是否值得打就要考虑了。有些西方人认为,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最好不要无限膨胀,否则官司越多,不仅许多个人的收入少于支出,而且整个社会的收入也会少于支出。如果真是导致越来越穷的话,那就有违“法治”的初衷了。有些西方人还认为,在平民百姓之间,不能忽视民间道德调解的功能,“凡事必讼”的做法既伤和气又浪费资源。所以,东方传统中“和为贵”的观念对社会并非毫无意义。
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一下“法治”的精准含义。应该认为,法治的精义并不在于“凡事必讼”,而在于在社会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因此,中国人到了美国,首先要认识到美国是个法治社会,不要以为美国人傻,循规蹈矩,有法律漏洞可钻,比如偷税漏税、移民材料作假等,等出了问题就晚了。
荀路2019.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