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na Carta税收促成了《大宪章》的形成,而蕴涵于《大宪章》之中不断发展的种种宪政理念,又帮助了后世宪政观念及原则的形成。

“无代表,不纳税”

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游客只要稍微留意,就会在这里的车牌号码的下方看到“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无代表,不纳税”)这句话。这句话颇有来头,它曾经是美国独立战争时的革命口号,北美的人民最初就是在这句口号的引领下,掀起了反抗英帝国殖民统治的浪潮并最终获得了独立。但是,由于在美国联邦宪法分权制衡理念的影响下,联邦宪法的制度设计使身为美国首都的华盛顿并不属于任何一个州——它是一块为美国联邦政府独立使用的土地,以至于居住在这里的公民至今没有投票权。所以,这句话现如今依然是哥伦比亚特区的人们争取国会代表权和投票权的口号。这句口号并不是美国人所创造的,它最早形成于英国,其形成历史可以追溯到英国历史上有名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Magna Carta)。

《大宪章》的形成历史

位于华盛顿的美国国家资料馆内珍贵文献不计其数,前来慕名参观的游客众多。排起长队,等候进入馆内的人们都希望有机会看看这些重要的历史文件。在展馆中,美国的立国文件《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无疑是最引人注目的珍贵文献,世界各地的游客也大多聚集在它们的周围。其实,馆内还有一份非常值得注意的珍贵文件——英国《大宪章》1297年抄本。虽然作为英国宪政基石的《大宪章》在今日的实际法律效用已经很小,它却仍然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令美国人骄傲的美国宪法也是起源于它的。正是从《大宪章》开始,曾拥有绝对权威的王权应受法律限制、应尊重司法过程、平民应当享受政治权利和自由等这些基本的宪政观念和原则发生发展,并惠及后世。

《大宪章》的形成过程漫长,充满了博弈和妥协。1066年,诺曼底大公威廉征服了英格兰,成为英王威廉一世。就当时的欧洲而言,英格兰的王权已算是最有力的。但是在封建时代的英国,王室权力并非全由英王享有,而是由教皇、英王和贵族所分享,贵族一直是能够抗衡王权的势力,王室权力自身的膨胀欲与藐视一切的权力威仪让英王与贵族之间一直存在种种冲突。1215年,英王约翰在与法国的作战中连续失利,为了保证自己军事行动的财力支持,约翰利用手中的权力大大地提升了税率,这引起贵族不满。贵族们与英王的矛盾达到了顶峰,贵族们聚集起来商议要抵制王权的滥用,保卫自身利益。1215年6月10日,英国的一部分有着地位和影响力的男爵冲进了伦敦,他们强迫英王约翰同意保障贵族权利的男爵法案,并于4天后在温莎堡的流水草地强迫其签署并颁布了保障贵族与骑士利益的《大宪章》。此后,《大宪章》经历了增删修订,1297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发布了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它在国王与贵族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大宪章》在近世的影响

从上述《大宪章》的历史形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贵族们无法忍受英王滥征税负的行为是《大宪章》形成的导火索,贵族们说国王征税要有限度,要有民意的许可,大宪章中的很多条款都体现了这一点。例如《大宪章》第12章“除非得我们王国参议会之共识,在我们王国内不得要求免服兵役税或贡助,例外只有为赎还我们本人(笔者注:指被俘时),为王长子之封爵士仪式与王长女的一次嫁礼。后三项之个别总额不得超过合理的数目。关于伦敦城市所提之贡助亦然。”[根据台湾辅仁大学雷敦和(Edmund Ryden)教授的译本]。就此而言,税收与宪政之间关系密切。贺卫方曾在《税收奠定宪政基础》一文中提出了税收对于宪政形成的重要影响,他说“《大宪章》本身具有明显的封建背景,但是,它却逐渐演变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文件。它昭示了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准则:未经纳税阶层同意的征税是非法的;纳税的标准必须由纳税人的代表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及其支出要受到代表的审查和同意。由这些代表所组成的大会议后来成为近代议会。一直到美国独立战争时,那句响亮的口号也与《大宪章》有着密切的关联——“无代表,不纳税!”。

其实,税收与宪政的关系,不仅法学家注意到了,经济学家也已经留意到了。陈志武在《金融是什么》的文章中说:“国库钱越多、朝廷银库越满,国王、皇帝肯定能专制,而且也会更专制,因为他们不需要靠老百姓的钱养着;相反,越是朝廷欠债累累的国家,其国王、政府就必然要依赖老百姓交税、有求于百姓,这最终能制约国王的权力、促进民主与规则的发展。如哈佛大学教授理查德·派普斯(Richard Pipes)在《财产与自由》(《Property and Freedom》)中所说,之所以民主法治能在英国兴起,就是因为在英国皇家把土地权逐步卖掉之后,国王不得不每年与掌握征税权的议会交涉。就像在当初美国一样,一旦国家负债累累,而老百姓又不得不交税的时候,连那些本来不关心政治的公民也不得不关心政府的权力、自己的权利,交税是提醒公民权利、感受政府权力的最具体方式。不需要征税也能自己富有的君主或者政府,其制度必会走向专制。”,继而他指出“或许,负债、债券市场、征税、纳税人,这都是民主宪政的砖瓦。”

《大宪章》是在“因税之名”的政治博弈背景下出现的,由于它在英国历史上尤其是法制史的地位上十分重要,无论是在当时的英国还是在后世的环球范围内,研究和解释《大宪章》的法律家众多,他们都从《大宪章》中汲取营养和推演原则,不断地从《大宪章》中寻找法律及政治的智慧。我国的近代大学者梁启超在《新民说》(1902 年)中曾经注意过英国的政治制度,他认为由于英国政府征税,因此人民必须为自己的权利奋斗。他说﹕“吾国今日所最要者,在使一国中大多数人知立宪,希望立宪,且相率以要求立宪。若果能尔尔乎,则彼英人在昔常有‘权利请愿’之举,有‘不出付议士不纳租税’之格言,真可谓惟一正当之手段,惟一正当之武器也。”由此可见,梁启超也受到了《大宪章》的影响。

曾用“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他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与英王詹姆斯一世论辩,使英国的司法为职业法律家所垄断的柯克大法官本人就是一位《大宪章》的杰出研究者,他甚至认为英国国会和法制全部来自《大宪章》。当《大宪章》为人所知并经历了进一步的发展后,它不再仅仅是贵族们限制王权的工具,同样也成为了司法限制贵族权力(议会主权)的工具,它是对王权和贵族权力平等保护的契约,它赋予了法院,法官(职业法律家)以专业理性审查议会立法是否正确的权力。当人们质疑法院确认议会立法的正确性的权力时,面对已经使王权低头的议会主权,柯克大法官说:大宪章之内没有什么至高无上的权力(“Magna Carta is such a fellow, that he will have no sovereign.”),这句话也可作为《大宪章》促进宪政形成的注释。

可见,税收促成了《大宪章》的形成,而蕴涵于《大宪章》之中,不断发展的种种宪政理念又帮助了后世宪政观念及原则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大宪章》正是税收与宪政的连接点。

(原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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