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jiao图为小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为假释罪犯佩戴电子脚镣。

日前有大陆官方媒体报道,从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至今一年来,仅统计全国的现有小区服刑人员数量,2014年比2013年增加了6.3万人。有专家学者担心“小区矫正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劳教”。诚然,小区矫正人员的大量增加值得忧虑,但更应该考虑的是中国法治在劳教废止中是否获得切实进步。

说实在的,小区矫正人员的猛增无疑显示了其在一定程度对劳教职能的分担,然而,中国最根本的问题不在于什么机构分担了原本被劳教的那些人员,而是什么部门依然在沿袭着违反法治原则的劳教机制,使超越法律审判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侵权行政权力行为依旧延续。

劳教制度是种不经法院审判就由公安部门直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反法治原则的行政行为,而这种行为是严重违背《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与第十一条“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同时,劳教制度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的精神相背离。因此,废止劳教本质上并不是对那些确实给社会带来危害的行为予以宽饶,而是要结束不通过司法审判就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
从废止劳教一年来的中国社会现实来看,存在两种对废止劳教不同的理解及其采取的不同应对方式:

其一、劳教在国际国内名声太臭,已经成为了严重损害中国颜面的负资产,为了避开这种倍受指责的尴尬局面,而被迫放弃这种维稳手段。持此观点者将劳教当作权力统治的工具,也进而将法制当作统治的工具,却没有从人权保护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认识劳教的违法侵权本质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采取的是废止了劳教这种手段,却更广泛地使用别的违法侵权手段,如黑监狱、法教班、强迫旅游、肆意软禁、“被精神病”等等,这些完全超越法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径,在劳教废止后不仅仍广泛存在,而且还有加强的迹象,这些手段分担了劳教制度废止后的违法侵权职能。从2014年全国民众尤其是上访维权民众普遍感到人身自由威胁没有任何减轻,大批人员仍受到任意剥夺人身自由案例来看,中国各级维稳机构普遍采取这种废劳教而变手段的方式。这本质上就是转换劳教形式,躲开国际国内舆论,延续过往肆意剥夺公民权利的违法侵权维稳管治路径。这种方式下的废止劳教事实就是人治统治术上的变换,而没有法治治理质上的提升。

其二、劳教违反法治精神,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承诺相背,与文明世界的司法通则相左,为了使中国真正步入法治社会,必须结束这种违法侵权的行政手段。持此观点者是从本质上认识到了劳教与人类文明发展的背道而驰,以结束劳教来中止那种超越法制之上的行政权力,努力使一切行政行为运行在法制轨道,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法治建设。本着这种精神,废止劳教就是一个结束人治而走向法治的契机,就会以此为起点,检讨那些违法侵权的维稳手段,取消一切违背法治原则侵害公民权利的行径,从而使中国行政权力迈上真正法治建设的台阶,实现依法行政。基于这种认识,就会停止一切类似黑监狱、法教班、“被精神病”、强迫旅游、任意软禁等等维稳手段,而开启一个真正未经审判而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的法治时代。

从上面对废止劳教所持不同的观点及其采取不同的方式,可以看到2014年废止劳教以来,中国事实并没有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进步与人权保障,只是维稳管控的手段有了转化。其中不仅是小区矫正人员大增,而且超越法制手段的侵害公民权利行径更为普遍泛滥。可见,中国时下废止劳教所持原则与方式是人治层面的手段变换,而不是法治层面的实质转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今后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通过对劳教废止后中国法治没有取得实质性进步的考察,人们有理由忧虑“依法治国”也沦为人治的外衣,成为转换统治手段的口实,成为掩盖规避法治的虚词。如果中国社会要真正推行法治,兑现依宪治国与依宪行政,那么在废止劳教制度后,就应该彻底中止那些超越法制的黑监狱、法教班、软禁、“旅游”、“被精神病”等等违法侵权的行径,切实落实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认定其罪及不得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法治原则,结束践踏法治精神的维稳机制。只有这样,废止劳教才能真正成为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杠杆,而不是躲开舆论批评的手段。

来源:东网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