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2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3 间相关公司,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控、辩双方早前争议“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的检控时限。3 名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周五(22 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裁定控方检控没逾时,案件押至明年 1 月 2 日续审,料读出开案陈词。

判词指,本案煽动罪是串谋控罪,被告被指持续犯案,因此其检控时限应由指称串谋的最后日期,即 2021 年 6 月 24 日才开始计算。

法官又认为,当控方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去信法院表示有意加控,而法院于翌日收到新控罪书及律政司司长同意检控书等文件,该项煽动罪的检控已“开始进行”,所以较时限届满之日、即同年 12 月 24 日为早。总括而言,法庭认为检控并未丧失时效,法庭有司法管辖权审理煽动罪。

黎智英向亲友打招呼被阻

黎智英周五身穿深蓝色西装外套、浅绿色冷衫及白色恤衫步入被告栏,精神不俗,面露微笑,向亲友方向点头。休庭后,黎一度举手指著亲友挥手打招呼,随即被身旁惩教阻止。

案件由高院《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审理。控方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代表;黎智英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大律师关文渭及有香港执业资格的新西兰御用大律师 Marc Corlett 代表。

2023 年 12 月 22 日,黎智英家人及亲友离开法院。
2023 年 12 月 22 日,黎智英代表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左)、新西兰御用大律师 Marc Corlett (右)。
2023 年 12 月 22 日,黎智英律师团队另一位大律师关文渭。

判词:法庭 2021.12.14 收到新控罪书

判词引述背景指,黎一开始原被控国安罪及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控方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去信西九龙法院,表示有意申请修订一项原有控罪,以及新增一项煽动罪,而且控方有意于下次提讯日,即 12 月 28 日,要求把所有控罪交付审判。西九龙法院于翌日收到信件,并连同新修订的控罪书及律政司司长同意检控书的副本,同日送达各辩方代表。

及至 12 月 28 日,正被还押的黎被带上法庭应讯,当时《苹果》3 间相关公司则没有法律代表。黎一方当时没有反对加控及修订,法庭批准控方申请。随后于 2022 年 2 月,3 间公司有法律代表出庭,法庭亦批准加控。

辩方:控方超检控时限 4 日
判词:不会在首次犯罪后便逾期

辩方早前争议,煽动罪行只可于犯罪后 6 个月内作出检控,而本案首篇涉案文章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发布,应于同年 10 月 1 日已达检控期限。即使以最后一篇涉案文章的发布日期,即 2021 年 6 月 24 日计算,检控期限应为同年 12 月 24 日。控方于 12 月 28 日才加控煽动罪,已超出检控时限 4 天。

判词引述终院案例指,串谋罪是针对被告所达成的犯罪协议,而非犯罪协议如何执行。针对辩方指发布首篇涉案文章一刻,被指控的“串谋”行为已“完成(consummated)”,法庭拒绝接纳,指本案指控并非单一犯罪行为,控方在本案是指控被告“持续犯案”。判词指,若控方指控属实,该煽动罪的检控时限,不会在首项“罪行”发生后便“过时”(stale),因串谋犯罪协议仍然存在(very much alive)。故本案煽动罪的检控时限,应以涉案文章的最后发布日、亦即串谋结束一刻才开始计算。

2023 年 7 月 28 日,黎智英正于赤柱监狱就欺诈案服刑。(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判词:法庭收到新控罪书
毫无疑问属“提出告发”

就辩方争议条文所指的“开始进行”检控,应以黎智英被带上庭一刻为准,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控方早前反驳,他们早于同年 12 月 13 日已去信法院表示有意加控,而法院翌日收到律政司新控罪书及律政司司长同意检控书等文件,因此煽动罪“已经提出”,“亦相当于检控的开始”。

法官指,煽动条例于 1972 年被纳入《刑事罪行条例》,首次加入“未经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不得就第 10 条所订罪行提出(instituted)检控”的条文,惟条例未有解释“检控(prosecution)”、“开始(begun)”、“提出(instituted)”字眼意思。

法官续指,根据《裁判官条例》,提出告发(an information laid)定义是控告(charge),包括“载有或包含有指称已犯罪行的陈述,以及为提供有关该项罪行性质的合理资料的所需详情”。由此可见,控方去信法庭提出起诉及提交相关附件,毫无疑问已符合条例所指“提出告发”、“检控已开始”。

判词:条文确保及时检控
防止滥用程序

法官早前在庭上质疑,若被告因住院、潜逃等无法出庭,只能在检控时限届满后才带上法庭,该如何处理;辩方当时称在这情况下,被告不能被起诉。法官于判词表示,“我们不相信这是立法目的(We are not persuaded this was at all the intention of the Legislature)”。

法官认为,《刑事罪行条例》有关法律程序的两项条文,有不同目的。当中“检控只可于犯罪后 6 个月内开始进行”,为确保及时检控;“未经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不得就第 10 条所订罪行提出检控”,则是防止滥用程序。

总括而言,法庭裁定由于本案煽动罪是串谋控罪,属于持续罪行,因此其时限须由指称串谋的最后日期,即 2021 年 6 月 24 日才开始计算。而当控方去信法院表示有意加控时,该项煽动罪的检控已经“开始进行”。因此,本案检控并未丧失时效,法庭有司法管辖权审理煽动罪。

法官杜丽冰宣读判决后,应辩方要求休庭 20 分钟,候其阅读判词。辩方表示,拟基于本次判决,再争议控罪范围。法官李运腾指,法庭已作出判决,不解有什么地方需要澄清。法庭最终下令控辩双方提交书面陈词,案件押至明年 1 月 2 日续审,料控方读出开案陈词。

是日审讯约 30 人排队旁听

警方周五继续派出大批警员在法院附近驻守及巡逻,亦出动警犬戒备。早上约 9 时,有 30 多名人士排队旁听,人数较前两日少。

排首位、任职大学职员的 Maria 于早上 7 时多到达,接受《法庭线》访问时表示,之前未看过《苹果日报》,自己没有法律背景,但对这宗案件感兴趣,因可以从案件看到新闻为何及如何危害国家安全。她又指“旁听是某种支持(I think being here is some kind of support)”,另一方面也是观察法庭。

排第三的是来自内地、26 岁在港从事资讯科技业的邵先生,他约今晨 7 时许到法院排队旁听。他表示来港工作约一年半,此前从未到访香港。他在周一案件开审时,从网上及香港传媒得知黎智英案的审讯,而他本身对壹传媒及黎作为“传媒大亨”的背景有基本认识。他又认为,香港的司法制度与内地不一样,故特意前来法院旁听,希望亲身了解案件。

他表示来香港之前,一直觉得香港逐渐跟内地接轨,但因历史等因素,“不管是人文关怀、生活氛围、社会发展,都比较好”。至于黎智英审讯,他认为各方都有不同看法,不应该先入为主,之后会尽量抽空旁听案件,才作定论。

HCCC51/2022

来源:法庭线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