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超级大国为什么崩溃(141)
赤色帝国覆亡之谜(94)

比亚勒在阐述了勃列日涅夫时期苏联民族问题的严重性之后指出:

我所说的这些,清楚表明了苏联多民族的特点潜在地为这个苏维埃国家的合法性和苏联政权的稳定带来了最严重的威胁。问题在于,为什么这种潜在威胁迄今没有接近变成现实?为什么这种民族问题没有发展成为现实的民族危机?

坦白地说,我们对这个问题没有一个全面答案,而且从东、西方有关这一问题的著作里我也没有找到答案。所以,我只能提出答案中的某些重要因素,部分地说明苏联领导集团为什么能够遏制刚刚开始出现的这种民族政治危机。

正如我们从许多陷入合法性危机的政权的经验中所深刻了解到的那样,它们的领导集团在对付这种危机上可能犯的最严重的错误是,采取改革或镇压措施的时机不当,加上缺乏节制。人们可以断定,在苏联的多民族关系上没有这种严重的危机,这首先说明,苏联中央领导集团从实现其目标出发,在镇压和容忍、灵活之间保持适当平衡,并以其“果敢”和必胜的信念进行维护方面,取得了成就。

镇压同宽容和灵活之间的平衡,是根据下面这样一个相当明确的公式实现的。第一,对有关中心问题不做任何让步,对破坏苏联民族关系制度的任何企图都要及时采取决定性的镇压措施;第二,对于在中央的俄罗斯人当局和少数民族或者其骨干之间出现的有限的、不影响制度基本形式的争议问题,则实行相当高度的容忍和灵活。

人们不应低估大规模地、残忍和坚决地动用权力,动用庞大的运转灵活的镇压机构的影响,不应低估通过严格的检查防止公开通讯联系的影响,特别是运用这些手段直接针对那些比较小的民族时,其作用更不可低估。苏联官方认为,西方的民主——他们称之为“形式上的”,提供了一些表面上的自由和权利,而在其背后的真实情况,则是没有真正自由的,证据是经济剥削、不平等、种族歧视、权贵们至高无上的优越感和带有偏见的新闻报道等。这事实上是一个圈套。他们把西方“形式上的”民主自由说得一文不值,就好像那些自由为西方生活阴暗面提供了条件,而不管那些阴暗面的实际情况如何,好像那些“形式上的”自由本身没有任何重要意义。

在研究苏联民族问题时,我们往往也进行类似的争论。苏联非俄罗斯民族所享有的自由——领土、语言、文化遗产、国家地位象征和当地人骨干,显然都是有限制的。重要的是,在那些自由和权利的背后则是极端的中央集权的现实,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决策,不是由它们各自的民族中心作出,而是在遥远的莫斯科作出的。因此,它们那些自由才是“形式上的”,就连那些自由本身也是微不足道的。

但实际上,这些自由尽管不充分和不完善,对非俄罗斯各族人民的日常生活却非常重要。作为他们日益提高和实现不了的民族愿望的安全阀,作为遏制苏联民族问题的基础,它们也是非常重要的。正是那些不完善的自由和苏联领导集团在准许和实施那些自由方面所表现的灵活性,才有可能使用另一面的巨大权力和镇压手段,而这一前一后都是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

苏共领导在民族问题上犯的第四个错误是大力加强中央集权制,导致加盟共和国与联盟中央之间的矛盾尖锐。

1922年苏联成立条约和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规定,苏联是由各主权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利。苏联宪法保护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加盟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苏联。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实行分权制: 联盟中央主要行使外交、国防、交通、邮电、外贸的国家管理权,批准全苏国家预算,统一货币制度、信贷制度、税收制度,规定全苏其他立法原则;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检查监督、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国家管理权。但从斯大林时代开始,联邦制原则逐步遭到破坏,形成了联盟中央高度集权体制,联邦制形同虚设。其原因一是加盟共和国各级党政领导人都由苏共中央和苏联政府直接任免,而各共和国则无权决定自己国家领导人的人选;二是各共和国的经济文化建设的决策权也完全由联盟中央控制,共和国政府必须服从联盟中央的决定,严格按照联盟中央的统一指令性计划行事,无权决定本共和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问题。这样,在斯大林时期,苏联已成为宪法形式上的联邦制,实际上的联盟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加盟共和国失去了宪法规定的独立自主权。

1957年,赫鲁晓夫推行政治和经济改革,把内务、司法、社会治安等行政管理权下放给加盟共和国,并通过将联盟中央部门管理体制改为经济行政区管理体制,扩大了加盟共和国的经济自主权。勃列日涅夫执政后,立即着手恢复中央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把赫鲁晓夫下放给加盟共和国的内务、司法权收归联盟中央,加强苏共中央对各加盟共和国各级党组织的集中领导;实行新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强了联盟中央政府对各加盟共和国和地方的集中领导和控制。结果,虽然归联盟中央管辖的工业企业产值和归联盟兼共和国部、共和国部管辖的工业企业的产值都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50%。可是,实际上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然很小。例如,联盟兼共和国部管辖的企业实际上由联盟中央控制,而归加盟共和国管辖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和产品分配都必须按照联盟中央批准的计划执行,加盟共和国无权自主决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物资供应也必须由苏联国家物资供应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分配,加盟共和国有权管理和分配的只限于本共和国企业生产的并在本共和国内消费的产品。因此,从表面上看,加盟共和国管理的企业的产值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算小,但实际上加盟共和国有权支配的工业产品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10%。而加盟共和国的农业生产也由联盟中央集中管理和控制,各加盟共和国必须按照联盟中央政府的统一指令性计划安排自己的农业生产任务,各种农产品也要根据联盟中央政府的指令性计划进行统一调配,各加盟共和国支配农产品的权限很小。在联盟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命令体制下,中央借口实行全苏统一集中领导,严格限制加盟共和国的独立自主权,使加盟共和国沦为全国行政区域的地位,从而导致各加盟共和国与联盟中央在权力关系上失衡,产生矛盾和冲突。特别是联盟中央在经济上集中计划过多,经济管理权限过大,而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自主权过小,严重挫伤了各加盟共和国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失去活力。到勃列日涅夫执政晚期,苏联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日趋下降,以致于出现停滞状况,日用消费品和食品供应紧张和短缺,各民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从而使苏维埃联邦制国家对各民族的凝聚力受到很大的削弱,为联盟的最终解体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比亚勒指出苏联当局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具有“灵活性”,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并且以事实加以证实:

除了广泛地使用权力加上在管理非俄罗斯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生活上的灵活性之外,在苏联的政治进程中,能够说明领导集团能够遏制民族问题的关键性因素是,在主要少数民族地区里当地骨干分子的存在和发展。与革命前沙皇俄国的情况和其他当代的帝国的情况相反,苏联领导集团始终是愿意并且能够允许、甚至促进少数民族本地骨干队伍的发展的,这些骨干与这个制度是利害相关的。

人们会说,是俄罗斯人在统治着苏联。这种说法本身并不错,但在这背后的实际情况却相当复杂。最重要的是,如果说俄罗斯人统治着苏联的说法是正确的话,那么,说本地少数民族骨干在不同程度上,可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治理着他们自己的地区,也同样是正确的。

从少数民族当地骨干队伍、当地领导集团和当地政府所起的作用看,加盟共和国基本上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自治的共和国,包括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在很大程度上也包括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第二类是由当地少数民族骨干部分地但在很大程度上自治的共和国,包括中亚和波罗的海沿岸的共和国。只有哈萨克和摩尔多瓦属于第三类,可以说是由非当地的骨干进行治理的。

1976年,苏联所有民族共和国党的中央政治局和部长会议主席团成员252人中,当地干部所占比例为75.8%。这就表明了少数民族当地领导人在所在共和国最高决策和一些重要岗位上的作用。但是,在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里,不管它们的自治程度如何,有三个最高职务全都由俄罗斯人所把持。这三个最高职务中有两个是俄罗斯人维持支配地位的基础前提条件: 一个是克格勃的负责人(有时还有内政部长),另一个是驻扎在一个共和国境内的武装部队司令员。第三个职务,即一个共和国的党组织的第二书记,则需要做些说明。

有人夸张地说,在一个加盟共和国里的第二书记就是俄罗斯总督,他是当地傀儡人物中的真正决策者。还有人说,这种俄罗斯人幕后操纵的格局,从中央政府各部、党中央各部向下一直到各州委和州执行委员会、甚至包括区委和区执行委员会的领导岗位,都是这种格局。

同其他所有夸张的说法一样,这些说法都有可靠的事实的成分: 第二书记,在一个加盟共和国里是一个外来和人为的因素,他的地位是控制和监督的地位。在这些共和国里,许多其他俄罗斯低级官员,尤其是当他们做当地干部的副手的时候,也按他们的能力在各级岗位上起着类似的作用。这就是说,当地骨干从来没有完全独立、只受外来监督;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还要受到内部的监督,而这种监督的角色也主要是由被任命的俄罗斯人来扮演的。不过,要是说这些俄罗斯官员实际上是这些共和国的管理者,是当地傀儡人物的幕后操纵者,也是错误的。除了从对各共和国政治所进行分析中得到的印象外,还有许多迹象可以支持这个结论。

苏共领导在民族问题上犯的第五个错误是用阶级斗争方式解决民族关系问题,加深了民族积怨和离心倾向。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实践表明,尽管民族矛盾,特别是民族压迫与阶级矛盾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但民族矛盾是比阶级矛盾更加广泛和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且它比阶级矛盾产生得早、存在的时间更长。因此,民族矛盾是不同于阶级矛盾,特别是不同于阶级斗争的社会问题。然而,在过去很长时间,苏联领导人和理论界认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思想指导原则,而且往往把民族矛盾归结为阶级矛盾,总是用阶级斗争方式解决民族纠纷和冲突,导致积怨堆集成塔。勃列日涅夫执政期间仍然坚持民族矛盾是阶级矛盾的思维,而且认为苏联国内民族主义活动是国际阶级斗争的反映,是西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组织和敌对势力挑起的,因此要对民族主义给予严厉的打击。1972年2月苏共中央关于苏联成立50周年决议提出,对民族主义要采取毫不调和的斗争态度,“要用阶级观点评价各民族的发展历史”,“现在民族关系问题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进行激烈斗争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要同资产阶级利用民族主义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企图进行坚决斗争”。1982年2月苏共中央关于苏联成立60周年决议继续强调“要用阶级观点来分析和对待民族关系问题”。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苏联当局对民族纠纷、冲突和少数民族的不满和反抗活动往往采取压制或者动用武力的办法。例如,1965年至1967年,在乌克兰出现“乌克兰民族阵线”等地下组织,主张保护乌克兰民族语言文化传统、扩大共和国的独立自主权。基辅市一些大学师生多次集会,反对强制推广俄语。文学评论家伊凡•久巴撰写《国际主义还是俄罗斯化?》一书,批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苏联当局指责这些活动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表现”,逮捕了几百名组织者和参加者,伊凡.久巴被判处重刑。1968年4月,乌兹别克共和国奇尔奇克市克里米亚鞑靼人举行集会和示威活动,批评苏联政府的民族政策,要求返回家园和重建民族自治共和国,结果有三百多人被捕。1972年3月,苏共中央通过决议,批评格鲁吉亚共和国首都第比利斯市的工作,借机打击和清洗要求扩大民族自主权的干部和知识分子,二百多名各级党政领导人被清洗,许多知识分子被批判。1972年5月,乌克兰共产党中央第一书记(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谢列斯特因为撰写《我们的苏维埃乌克兰》一书,歌颂乌克兰民族历史传统文化,苏联当局指责他鼓吹“民族主义”而被解职,进行公开批判,受牵连的50多名各级领导干部被清洗。1974年5月,苏联当局审判了“亚美尼亚统一党”成员托夫马相等20多人;同年12月逮捕了“爱沙尼亚民族阵线”成员缅尼克等多人。1974年12月,阿塞拜疆共和国纳戈尔诺一卡拉巴赫自治州党委书记阿鲁文尼扬因“庇护民族主义”被批判和解职,其他多名州委领导干部受到牵连。

勃列日涅夫所采取的上述措施,不仅没有使民族矛盾得到缓和,反而加深了民族积怨,在民族关系中埋下了不和的种子。只是到了七十年代末,勃列日涅夫出于害怕国际社会的谴责的考虑,力图在他执政时保持社会稳定,才对敏感和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采取一些谨慎、灵活和让步的做法。这就是比亚勒在其著作中指出的“灵活性”表现。

综上所述,可将勃列日涅夫时期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归纳如下:
第一,这一时期民族政策比斯大林时期宽松,民族矛盾也比较缓和。勃氏执政前期,虽然苏联当局对少数民族的不满和反抗活动采取了压制或镇压,但主要是对少数极端民族分离主义者实行逮捕和判刑,而对多数要求扩大民族自主权和维护民族历史传统文化的民族主义,特别是对谢列斯特等有影响的少数民族领导人则采取批评教育和解除职务等较为温和的办法,避免三四十年代斯大林时期对待民族矛盾和冲突一律实行关押、流放、集体驱逐出家园、枪杀等极端做法。与此同时,苏联政府纠正了三十年代乌克兰CP中央书记柯秀尔、乌兹别克总理霍贾也夫、哈萨克著名作家赛福林等冤案,为卫国战争中被集体驱逐出家乡的克里米亚鞑靼人、麦斯赫特土耳其人、德意志人等弱小民族进行政治平反。勃列日涅夫处理民族关系问题比前任苏联领导人讲究策略,采取谨慎、灵活和让步的做法,致使勃氏执政后期民族矛盾比斯大林和赫鲁晓夫时期缓和。

第二,无视社会现实,错误地估计民族关系发展状况,对后来苏联解决民族关系问题产生了很大的消极作用。苏共领导严重脱离苏联实际,盲目地宣布建成发达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进而认为苏联“已经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 “实现了各民族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各民族共和国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已基本拉平,各民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已大大提高了。这种人为地掩盖民族矛盾和认为民族关系中已无任何问题的看法,导致后来的苏联领导人盲目乐观地看待民族关系问题,忽视民族分离主义,推行错误的民族政策,最终使民族矛盾大爆发。

第三,继承和宣扬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对苏联民族关系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消极作用。勃列日涅夫和他的前任苏联领导人一样,继承沙俄帝国意识,颂扬沙皇征服少数民族为他们“带来了进步和文明”,俄罗斯是苏联的“领导民族”,俄罗斯人为其他民族的发展立下了“丰功伟绩”,苏联是以“伟大的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多民族国家”,俄语已成为少数民族的第二国语,等等。如此卖力地宣扬大俄罗斯民族,赋予俄罗斯人特权地位,实际上把其他民族贬低为“次等民族”,其结果必然会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和反抗,加深他们的离心倾向。这种做法,实际上为八十年后期苏联发生剧变过程中俄罗斯沙文主义恶性膨账,俄罗斯民族分离主义带头颁布主权国家宣言和联盟国家分裂培育了土壤。如果说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是苏联解体的至关重要原因,那么可以认为是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起到了带头作用,从而加速了联盟国家的瓦解。

第四,勃列日涅夫时期少数民族的离心倾向与联盟国家的凝聚力并存,民族矛盾和冲突还没有对多民族的联盟国家构成严重威胁。如上所述,勃氏执政时期,苏联民族关系中确实存在着许多矛盾、冲突和民族积怨,潜伏着民族主义离心倾向。然而,由于这一时期从总体国力来看,苏联已成为能与美国相抗衡的超级大国,多数非俄罗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明显改善,因而联盟国家对各族人民,特别是对中亚、高加索等比较落后民族地区仍有一定的凝聚力。因此可以说,在勃列日涅夫时期,民族分离主义的离心力与统一的联盟国家的向心力并存,潜伏的民族矛盾和冲突还不至于对统一的多民族联盟国家构成很大的威胁。

(未完待续)

荀路 2024年3月18日

作者 editor